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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3031
本书是对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十)的全面详尽权*的解读。
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为了便于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广大群众学习、了解这部法律的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参加刑法修正案(九)(十)立法工作的同志,结合工作体会,对刑法修正案(九)(十)修改、增加、废止的条文进行解读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解读
一、【增加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预防性措施】
二、【修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执行死刑的条件及程序】
三、【修改缴纳罚金的规定】
四、【完善不同刑种数罪并罚的规定】
五、【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财产刑】
六、【修改补充资助恐怖活动罪】
七、【增加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增加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增加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犯罪】【增加规定强制他人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增加规定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的犯罪】
八、【修改补充危险驾驶罪】
九、【取消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货币的犯罪的死刑】
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增加财产刑】
十一、【取消伪造货币罪的死刑】
十二、【取消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十三、【增加强制猥亵十四周岁以上男性的犯罪】【增加对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或者猥亵儿童的犯罪加重处罚的情形】
十四、【修改绑架罪】
十五、【修改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从宽处罚的规定】
十六、【修改侮辱罪、诽谤罪】
十七、【修改补充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十八、【修改虐待罪】
十九、【增加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犯罪】
二十、【修改补充抢夺罪】
二十一、【修改补充改妨害公务罪】
二十二、【修改补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二十三、【增加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的犯罪】
二十四、【修改补充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二十五、【增加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为组织作弊提供帮助的犯罪,为考试作弊提供试题、答案的犯罪,代替他人、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犯罪】
二十六、【增加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的单位犯罪】
二十七、【增加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单位犯罪】
二十八、【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犯罪】
二十九、【增加为实施违法犯罪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犯罪】【增加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犯罪】
三十、【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三十一、【修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增加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犯罪】【增加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
三十二、【增加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犯罪】
三十三、【修改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三十四、【修改补充盗窃、侮辱尸体罪】
三十五、【增加虚假诉讼的犯罪】
三十六、【增加泄露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信息的犯罪】
三十七、【修改补充扰乱法庭秩序罪】
三十八、【增加拒绝提供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犯罪】
三十九、【修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四十、【修改补充偷越国(边)境罪的规定】
四十一、【修改补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犯罪】
四十二、【取消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死刑】
四十三、【取消嫖宿幼女罪】
四十四、【修改贪污罪】
四十五、【修改行贿罪】
四十六、【增加向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犯罪】
四十七、【对单位行贿罪增加财产刑】
四十八、【对介绍贿赂罪增加财产刑】
四十九、【对单位行贿罪增加财产刑】
五十、【取消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死刑】
五十一、【取消战时造谣惑众罪的死刑】
五十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时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解读
【侮辱国歌罪】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的说明
(2014年10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5年6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5年8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
报告
(2015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2017年11月4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草案)》
的说明
(2017年10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十)(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7年11月4日)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九)根据中央精神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针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查研究、并与有关方面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调整刑罚结构,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加大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维护社会诚信,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秩序等,对刑法的相关规定作了重要的修改补充。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刑法修正案(十)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作了相应补充,明确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既与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国歌法的规定相衔接,也与刑法关于侮辱国旗、国徽罪的规定相协调,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已于2017年11月4日修正案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使大家准确把握法律精神,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的同志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十)的内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变化,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十)解读》一书。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同志主编。
本书从立法角度对立法背景、立法理由和条文规定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阐述。希望本书的出版对于刑法学界开展理论研究、执法机关正确执法以及公民学习刑法能够有所帮助。由于时间和水平有限,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解读
为了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文主旨
刑法修正案(十)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作了修改补充,主要是增加了侮辱国歌犯罪,并对侮辱国旗、国徽罪的规定作了文字修改。
立法背景
我国于1990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1991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也就是说,两部法律中都对侮辱国旗、国徽的刑事责任作了衔接性规定。为了明确侮辱国旗、国徽罪的刑事责任,1990年6月2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一并通过了《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对刑法作出补充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时,将决定规定的侮辱国旗、国徽罪的内容纳入刑法,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国歌法审议过程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国歌和国旗、国徽一样,都是宪法规定的国家象征和标志,刑法对侮辱国旗、国徽罪作了规定,为了与国歌法上述规定相衔接,与刑法有关侮辱国旗、国徽罪的规定相协调,有必要增加侮辱国歌犯罪规定。从实践情况看,近年来一些地方侮辱国歌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社会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关切。为此,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及时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专门就此作了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侮辱国歌犯罪及其处刑作了规定。同时,还对该条第一款侮辱国旗、国徽罪作了文字修改。
刑法修正案(十)的出台表明立法机关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也说明刑法立法在立法技术上更为成熟灵活,根据经济社会快速变化和惩治预防犯罪的需要,做到及时反应,显现出修正案立法方式的适应性和科学性。
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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