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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24948
我国无罪判决率受不合理的考评机制的影响,形成畸形的低无罪判决率,这并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我国刑法的出罪机制是在法益保护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13条但书的指导之下,涵盖无罪过事件、违法阻却事由及责任阻却事由等。《出罪机制保障论》通过实证研究,认为出罪机制的妥当适用应在法益保护原则、罪刑法定和但书条款的指导下,细化三阶层构成体系里各阶层中出罪机制的适用标准,以保证出罪功能的顺利实现。
序 求学问道莫忘初心 出罪入罪谨记法定
绪 论
第一章 出罪机制适用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的特征
(一)我国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极少,且逐年降低
(二)自诉和公诉案件中宣告无罪的差别
(三)免予刑事处罚的数量稳步上升
二、无罪判决率低的根本原因、形成和危害
(一)根本原因
(二)形成因素
(三)潜在危害
三、无罪判决出罪的数据分析
(一)无罪判决的分布概况
(二)无罪判决的成因分析
第二章 我国刑法出罪机制的类型分析
一、我国刑法典中出罪机制的梳理
(一)出罪机制的定义
(二)刑法规范中出罪机制相关表述的梳理
二、三阶层犯罪体系中出罪机制的表达
第三章 通过法益保护原则克制入罪
一、脱离法益保护原则的活性化刑事立法
二、刑事立法脱离法益保护原则的基本样态
(一)刑法积极的一般预防化
(二)法益保护的早期化/法益的抽象化
(三)刑事立法象征化
三、用法益保护原则界定刑法立法的体系性要素
(一)法益保护原则中法益概念的限定
(二)法益范围的反面类型化
(三)法益的宪法关联
(四)钳制法益保护原则的原则——比例原则
四、结语
第四章 罪刑法定原则出罪的三重现状和构造
一、三重现象: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所导致的实践问题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模式不清晰
(二)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同案异判
(三)超法规的阻却事由、罪刑法定原则和“但书”
二、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出罪功能不畅的根本症结:积极的罪刑法定
三、症结之克服与三重构造之提出:罪刑法定原则出罪功能的个案实现
(一)杜绝入罪裁判中引述“罪刑法定原则”
(二)强调“罪刑法定原则”与“同案同判”的内在联系
(三)通过“但书”确保消极罪刑法定原则的功能实现
四、结语
第五章 “但书”出罪适用的基础和规范
一、“但书”适用出罪判决的三个基本问题
二、“但书”作为法院判决出罪依据的法理基础
三、“但书”出罪的覆盖维度
四、“但书”出罪的模式选择
(一)构成要件不该当之等同和叠加模式
(二)出罪实质解释模式
(三)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转化模式
(四)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转化模式
五、结语
第六章 意外事件出罪的适用困境和界定
一、规范解析:《刑法》第16条的立法本意
二、问题的提出:以具体案例为切入
三、意外事件理论上的判断标准及其“瓶颈”
(一)传统的“不能预见”标准
(二)因果关系判断标准
四、意外事件判断的层次和机理
(一)意外事件中的因果关系判断
(二)以过失为基础的主观过错判断
第七章 正当防卫出罪回归公众认同的解释途径
一、问题的提出:脱离公众认同的正当防卫
二、问题的分析:正当防卫裁判脱离公众认同的解释轨迹
(一)司法过度追求防卫意志的唯一性
(二)利己型正当防卫和利他型正当防卫等同对待
(三)司法过度强调防卫过当的结果衡量
三、回归公众认同的解释路径
(一)防卫人主观混合意思形态及处置
(二)利他型正当防卫条件的宽缓化——基于对危险的判断
(三)防卫过当的手段和后果独立双重过当之提倡
第八章 防卫挑拨之正当防卫权丧失与限制
一、问题的提出:防卫挑拨是否一律丧失正当防卫权
二、意图式的挑拨防卫与可非难但非意图式的挑拨防卫
(一)意图式防卫挑拨
(二)可非难但非意图式的防卫挑拨
三、防卫挑拨之防卫权丧失与限制的理据
(一)意图式防卫挑拨的防卫权丧失的根据
(二)可非难但非意图式的防卫挑拨防卫权限制的理由
四、小结
第九章 紧急避险出罪适用的失范和规范
一、紧急避险的司法现状及问题的提出
(一)紧急避险的司法现状
(二)紧急避险适用的基本问题
二、紧急避险的判断应脱离交通责任认定书
三、自招危险的紧急避险出罪的空间
(一)紧急避险的性质
(二)自招危险的紧急避险
四、阻却违法和阻却责任为基础判断“不得已而为之”
第十章 不完全状态之责任能力的罪责分析
一、问题:我国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在司法适用上的难题
(一)与刑事责任能力规范相关的问题
(二)与原因自由行为条款有关的难题
二、详解:我国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司法适用争议的规范性原因
(一)刑事责任能力规范的局限和模糊
(二)《刑法》第18条第4款的漏洞导致原因自由行为司法适用的疑难
三、破解:我国原因自由行为立法规范的补足
第十一章 刑事司法精神鉴定规则的体系性缺陷及其修复
一、司法精神鉴定的适用现状和问题
(一)恣意拒绝被告人的精神司法鉴定申请
(二)区别性对待当事人的重新鉴定申请
(三)排斥选择无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
二、被告人无法启动司法精神鉴定的原因和应然规则
三、申请重新鉴定的原理和规范
四、司法精神鉴定意见的采纳规范
五、结语
第十二章 同一性视域下教唆犯的罪与非罪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一致性的判断和修正的教唆
三、加重的教唆和减轻的教唆
四、结语
第十三章 中立帮助行为出罪的理论路径
一、Winny案的案情及理论问题
(一)价值中立的行为构成帮助犯的争议
(二)针对不特定者该当于帮助犯的递进难题
二、Winny案的审判流程和解析
三、限制网络平台帮助行为处罚的前提一:中立行为理论的慎用
四、限制网络平台帮助行为处罚的前提二:针对不特定者可能成立帮助犯
五、限制针对不特定主体成立帮助犯的可能路径
六、结语
参考文献
总序
博士,古时为学官名,他们精通经艺,教授生徒;如今则属学位名,位于学位序列的最高一级,占据国民教育体系的最顶端。古今分别虽然悬殊,但就学识渊博、学问精专而言,则是相通的。如今,一个人若能取得博士学位,无疑标志着他由学习阶段进入了学术阶段,真正具备了独立的思考能力、敏锐的洞察意识、严谨的批判精神。如此人才,对提升国家的理论自信,塑就国民的文化自信,深化科教强国战略而言,是决然不可或缺的。因此,博士的培养一直是国家教育资源的重要倾注所在。而伫立其间的法学博士,在当下”法治是治国之重器”的战略论断下更显得意义非凡,这也是当下法学博士所应担当的时代重任之所在。基于当今宏大的历史使命,东南大学法学院与众多高校一起,共同肩负起了法学博士的培养之责。
东南大学位于六朝古都南京,承续江左文枢余脉。其法学学科肇始于1928年国立中央大学,1995年,东南大学复建法律系,2006年9月19日成立法学院。二十多年的春华秋实,十余载的开拓进取……回首往事,感慨万千,筚路蓝缕,虽苦犹甜;放眼今朝,备受鼓舞,展望未来,生机无限。如今的东南大学法学院年轻而朝气蓬勃,朴实而气象万千。在不断的奋进中,法学院已初步形成了与学校”双一流建设”要求相匹配的学科优势与特色。在研究生培养上也是全面开花,陆续获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2016年正式获批的法学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被列为江苏省重点学科,更是开启了法学院法学博士培养的新篇章。早于2008年,东南大学法学院就在马克思主义学科点独立招收法学博士研究生。十载虽短,但也足以检验出一所高校法学院的博士培养水平,足以沉淀出一所法学院博士生群体的学术品性。
南京作为中国特大城市,背枕钟山,比邻长江,得天之独厚,自古便享繁华。如此这般的熙攘喧嚣,对于学术所需要的静谧,实在是一种反差。这就需要博士生们耐下性子,沉下心来,于喧闹之中觅得清净,于浮华之中自我积淀。可喜的是,我们的博士生做到了,博士论文的最终出版便是最好的证明。当然,这依然是不够的。因为,博士论文作为每位博士的学术开端,不免显得稚嫩与不足,需要博士们对其展开进一步的查缺补漏、推敲打磨,借此实现学术素养的再次升华。
思想在于交流,学术在于批判。博士论文的完善、学术素养的升华,最好的方式便是直面同行学人的质疑和批评。基于以上考虑,我们决定推出《东南大学法学博士文库》。一方面,为博士们对外展示自己的智识成果提供一个平台,为学界的理论研究输出一点智慧结晶,以飨读者;另一方面,我们也希望通过博士论文的付梓出版,对博士们的学术积淀情况进行一番检验。因此,学界同仁们的指教与斧正于我们弥足而珍贵。不仅对博士本人的学术成长,而且对法学院博士生培养工作的拔升,均都受益非常。
我们也深知,学术沉淀非一日之功,学术新人的培育非一时之力。我们只是希望借助《东南大学法学博士文库》这一起点,以良好的初心为优秀作品的雕琢、为学术新人的首秀提供一方平台,如此便足以。
是为序。
东南大学副校长 周佑勇
2018年5月17日
序 求学问道莫忘初心 出罪入罪谨记法定
六年前的9月,储陈城从山东大学法学院来到了东南大学法学院,攻读我的博士生。彼时的他,一脸青涩,但是其对学术的向往和坚定的眼神,却给我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印象。因为在一个如此喧嚣的时代,已经很少有硕士研究生对学术如此向往了。储陈城入学后,一开始对读博生活很不适应。也难怪,彼时的东南大学法学院,位于江宁九龙湖之畔,一切只是起步不久,师资力量尚不够强大,博士招生数量非常少,学院也没有取得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点也只是于2011年刚刚拿到,除了”东南法学”逐渐呈现的红火气象以及一帮年轻老师的万丈雄心,九龙湖畔其实相当寂寥。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时,围绕着珞珈山的莘莘学子和师生共议学术的热闹景象,都成过往。几千亩的九龙湖校区,可不是像现在这样绿树成荫,彼时的九龙湖湖畔,冬天冷,因为风大,夏天热,因为树小。和储陈城一同入学的2012届博士生,当时一共寥廖数人。然而,储陈城博士的到来,点燃了法学院博士的学习氛围。储陈城、李琳和葛恒浩,还有刘启川、秦组伟等同学,他们都非常热爱学习,常常一起讨论问题,相互交流。九龙湖畔的清寂被他们打破,他们年轻的热忱和学习的热情逐渐融化了湖畔冬天的冰,东南大学法学院整个博士生乃至硕士研究生们的学习氛围一步步被改善……这些,陈城所起的作用非常之大,令我倍感高兴,也难以忘怀。
2014年11月至2016年11月,在日本著名刑法学者甲斐克则教授的关照下,储陈城获得日本安田奖学财团奖学金并赴日本早稻田大学继续深造研习刑法,并有幸师从甲斐克则教授。从日本回国后的储陈城,不但习得了过硬的日语,收集了大量日文刑法资料,还对刑法诸多问题有了更加独到而深入的理解。他的博士论文就是在日本求学期间,经我指导而完成的。论文外审和答辩都是全优。本书正是储陈城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上,添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就我国刑法出罪机制问题所形成的初具体系的作品。该书虽然尚显稚嫩,有些重要出罪事由尚没有触及,相关论证和结论仍有待继续探讨,但是可以称得上是国内就本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研究的成果。
本书的研究起点源于我国实践中入罪积极而出罪消极的司法政策。过低的无罪判决率已经成为刑事司法中,众所皆知的现实问题,但是其病灶有待于理论界进行进一步研究。以往对于这一问题的讨论集中于刑事诉讼法领域,鲜有刑法著作专门就其进行讨论。无罪率低一方面原因是,刑事诉讼中正当程序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贯彻上的缺陷;另一方面原因则是,刑法中出罪机制在实践中实施地不顺畅。因此,在理论上系统讨论出罪机制的运行机理是有其必要性的。储陈城博士的该书围绕法益保护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但书、因果关系、正当化事由、责任阻却事由以及共犯中出罪事由进行了探讨,基本涵盖了我国刑法中出罪机制的所有要素。本书在很多观点上都具有一定的创建性,如通过法益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批判我国刑法积极入罪的态势;经过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分析,批判该原则被异化为入罪原则的现状;试图将犯罪概念中的但书条款进行实质解释,起到转化超法规的违法/责任阻却事由的作用;提出防卫过当的判断应以行为是否过当为主、结果是否过当为辅的模式;以及在教唆犯中,通过客观归责排除减轻的教唆的入罪化,在中立帮助行为中,以不具有惹起正犯结果的高危险性作为依据,排除中立帮助行为的犯罪性等,都具有较好的说服力和理论前沿性。本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围绕一定数量的裁判案例展开论述。当前的刑法研究开始逐步重视实证研究的方法,虽然真正的实证研究并非通过一定数量的裁判案件就能够实现,但是以案件事实和数据做支撑,是一种有益的尝试,能够弥合理论和实践之间的鸿沟。本书就每一个出罪事由在大量类似案件中的不同解释,导出对每一个出罪事由的理论分析,再回到实际案件的审视中,穿梭于理论和实际,不失为一种值得提倡的研究视角。
不得不说,虽然储陈城目前的研究方向以及工作单位,与我当初送他去日本求学时设定的医事刑法方向相去甚远,但是我认为,只要储陈城对学术一如既往的保持着对学术的热忱,无论他研究什么方向,也无论他在什么地方,都会做出他心目中的学术,闯下属于他的一片学术天地。现在的储陈城已是安徽大学法学院的副教授了,在课题申报和论文发表上都取得了一定成绩,这些都非常难得。当下社会对青年学者来说,静心求学问道乃极其奢侈之事,购房压力经济负担,职称晋升指标考核,无一不是青年学者身上的重负。然而,无论如何,我都希望我所指导的已毕业的博士们,尤其是储陈城,能够克服重重困难,求得学术的真谛,不忘自己的初心。在学术的道路上,要记住先哲黑格尔所云,只有经过长时间完成其发展的艰苦工作,并长期埋头沉浸于其中的任务,方可望有所成就。
以此与储陈城共勉。是为序。
刘艳红
201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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