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00902
★ 名师撰写——写作本书的老师多年从事法考辅导,能帮助你准确筛选重点法理、梳理重点法条、讲解经典真题。
★ 真题自测——在复习每一课内容之前,做一做真题,这是自我检测对本课内容掌握到什么程度的好方法,找一找对本课的感觉,自由决定复习力度。
★ 法理全析——摒除法考传统教材冗长的叙述,让你集中精力复习真正的考点,常考的加黑加框让你记住。
★ 重点法条——删除根本不会考的法条,仅保留常考的、可考性强的法条,还帮你勾出重点,打上星号。同样是复习过一遍法条的,你对法条记忆的准确率一定比别人高。
★ 真题精选——复习完一课后,做一做课后的真题精选,这些真题已经反复甄选过,重复的一概没要,经典的一题不漏,正好检测一下复习的效果,补弱固强。
★ 备考提示——提醒你尤其注意本书里面的备考提示,也许这几句提点,就是2019年的考点……
第一部分国际私法
第一课外国法适用的基本理论与方法
第1讲外国法的适用
第2讲外国法的拒绝或限制适用
☆重点反致
第二课外国法适用的我国实践(实体法)
第1讲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2讲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3讲人格权、代理、信托
第4讲物权
第5讲债权
第6讲婚姻
第7讲家庭
第8讲继承
第9讲知识产权
第10讲商事关系
第三课外国法适用的我国实践(程序法)
第1讲国际商事仲裁
☆难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第2讲国际民事诉讼
☆难点中国关于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第3讲国际司法协助
☆难点中国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
中国关于域外送达文书的规定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中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规定
第四课区际法律问题
第1讲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
第2讲区际司法协助
☆难点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第二部分国际经济法
第一课国际货物买卖
第1讲《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对比记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
相关部分之比较
☆重点公约的适用范围
要约与承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
第2讲《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难点几种主要贸易术语
第二课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1讲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重点承运人的免责
第2讲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
第3讲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重点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第三课国际贸易支付
☆对比记忆UCP600对UCP500的修改
第四课世界贸易组织
第1讲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第2讲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
☆重点争端解决机制
第五课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第1讲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第2讲贸易救济措施
☆对比记忆倾销、补贴及保障措施的比较
第六课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第1讲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2讲国际投资法
第3讲国际融资法
第4讲国际税法
第三部分国际法
第一课导论
第1讲国际法的渊源
第2讲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3讲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课国际法主体
第1讲国际法主体概述
第2讲国家
☆重点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3讲国际组织
☆重点非政府组织
第三课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第1讲领土
第2讲海洋法
☆对比记忆领海、毗连区与专属经济区
第3讲国际航空法
第4讲外层空间法
第5讲国际环境保护法
第四课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1讲国籍
第2讲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重点外交保护
第3讲引渡和庇护
第4讲国际人权法
第五课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对比记忆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
☆重点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
第六课条约法
第1讲概述
第2讲条约的缔结
第3讲条约的效力
☆难点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第4讲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第5讲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
第七课国际法律责任
第1讲国际责任的构成
☆重点国家不当行为的要件
第2讲国际责任的形式
第3讲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第八课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1讲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
第2讲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第九课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第1讲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第2讲战争状态与战时中立
第3讲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时平民及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第4讲战争犯罪
2019第十三版
抓主线 熟重点 考过关
——《2019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材一本通》出版前言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一种资格考试,成功与否,实质的衡量标准只有一个——“过关”。复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方法有很多,主线只有三条——法理、法条、真题,对此,无论是通过还是未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都有切身体会——不通法理、不熟法条、不练真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关,难!
要做到这三条也绝非易事。“通法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传统教材浩如烟海,看完一遍都难,更不要说读懂读通。“熟法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纲范围内的法规超过250件,字数超过200万,看过就忘也在情理之中。“练真题”,从2002年算起的真题超过3000道,做不完也是很自然的事情。所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过关的经验只有一个——抓住三大主线,熟悉考试重点,该记的反复背,该舍弃的大胆舍弃,把精力用在刀刃上,才能成功!
什么才是刀刃?如何准确抓住主线,找到重点?——让本书来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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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考提示——提醒你尤其注意本书里面的备考提示,也许这几句提点,就是2019年的考点……
中国法制出版社
勤翻、多看,记忆、重复
考场如战场,考试就是一场战斗!所以,在我们复习的时候,一切与完成战斗任务获取最后胜利无关的努力都是无意义的!
凡是对法考科目有所接触的考生都应该知道,其中的一些科目是纯粹的记忆性科目,只要知识点能够记住,就一定能够得分(卷一诸科即为典型),而有些科目则必须深度理解,才有答对的可能(民、刑、行政这三大实体法即为代表)。
考试就是考试,千万不要把考试当成别的什么东西,比如说学术研究、技能训练等等。考试的目的,或者说直接目的,一定是通过考试!这就决定了我们的努力方向必须是“有意义”,而不是或者说不能仅仅是“有意思”——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的比较有意思,但是想做对拿分很难;合同的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的细致区分有意思,但是要做对得分同样不易。“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有意思吗?没什么意思,但是只要记住,就能得分。
法考复习有很多误区,但是对于个别科目的轻视是最致命的一个!国际法部分的这些内容,距离绝大多数考生的日常生活很远,在大家未来的法律职业生涯中,可能永远都不会触及,但是每年相当比重的分值却极有可能改变我们的命运。当然,想把这些分数全部收下也很难,但由过往考试历年真题所展示出的考查难度,经过一段时间有针对性的努力,70%~80%的得分率是完全可能的。
国际私法部分,考点集中,重复度很高,是重点得分区域。作为国际私法学术研究基础的“外国法适用的基本理论与方法”部分极少考查;而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的多法域国情则令“区际法律问题”每年必考;“外国法适用的我国实践”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法条不多,分数不少,是复习性价比极高的富矿区,务必高度重视!
国际经济法部分,最常考查的考点集中在“国际货物买卖”(其主体《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依据《合同法》解答即可得分,是一箭双雕式复习法的完美体现)、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以及“国际贸易支付”,“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次之,而“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性相对排后。
传统辅导用书中排序第一的国际公法部分是法考国际法诸科中性价比最差的一个,但作为国际上“平等主体之间交往的法律规则”,其与国内“平等主体之间交往的法律规则”的民法具有很高的相似性,如“领土的取得方式与物权的取得方式”、“条约法与合同法”等知识点,内容几乎雷同。参照民法的内容来复习国际公法,当会有事半功倍之效。
总之,勤翻翻,多看看——国际法的知识点普遍较为琐细,集中突击的效果并不理想,多用些工余课后的散碎时间“勤翻、多看,记忆、重复”,一定会有一个满意的成绩——这都是些实实在在的付出即有回报的科目!
最后,还有一点说明,作为应试丛书,本书的章节编排相较我们在法学院校通常所使用的教材有了一定的调整,其中的一些内容也相应地做了增删变动。
考试就是考试。祝考试顺利!
第一部分国际私法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
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1)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2)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国际公法的调整对象:一横横向:国际(主要是主权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平等主体间的冲突与协作关系,具有相当大的任意性。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纵纵向:公权力主体对于私权利主体间涉外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命运的安排,具有相当大的强制性。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两横一纵(1)横向:国际商法——平等私权利主体间的国际商事交往(经济活动)关系,具有相当大的任意性。(2)纵向:涉外经济法——公权力主体(主权国家与独立关税区)对于私权利主体间国际商事交往(经济活动)的管理关系,具有相当大的强制性。(3)横向:国际公法(中的经济领域)——平等公权力主体间对于国际商事交往(经济活动)管理的多国(国际)协作关系,具有相当大的任意性。
◎国际私法(冲突法)概要
一、国际私法(冲突
法)的核心问题含有法律冲突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是外国法的适用国际私法中外国法的“适用”,既包括积极的“适用”,也包括消极的“不予适用”。即如“义务”,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义务”,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义务”。问题。二、法律冲突解决
——外国法适用的
基本方法(与理论)(一)外国法的适用(二)外国法的拒绝
或限制适用1冲突法解决方法——外国法的间接适用2实体法解决方法——外国法的直接适用1定性2反致(直接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完全反致)3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4公共秩序保留5法律规避
续表三、法律冲突解决
——外国法适用
的我国实践(一)实体法的适用(二)程序法的适用1国际私法主体2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人格权、代理、信托4物权5债权6婚姻7家庭8继承9知识产权10商事关系1国际商事仲裁2国际民事诉讼3国际司法协助四、区际法律问题
第一课外国法适用的基本理论与方法
第1讲外国法国际私法中的“国”通常指的是独立“法域”,如:英格兰与苏格兰同属一个“国家”,但却是两个“法域”,英格兰法院适用苏格兰的法律时即是在适用外“国”法。的适用
国际私法(冲突法)的核心问题含有法律冲突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是外国法的适用 国际私法中外国法的“适用”,既包括积极的“适用”,也包括消极的“不予适用”。即如“义务”,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义务”,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义务”。问题。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一般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具有国际(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2〗(1)国际性区别于纯国内民商事法律关系;(2)私法性区别于其他具有国际性的法律关系,如国际公法所调整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涉外)性的判断1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中只要有一个涉及外国因素即可。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法律适用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条,《民通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178〕例外:涉外票据。〖2〗“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票据法》第94条第2款〕续表2如果三个因素都涉及外国因素,就是一个外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例外:当事人协议选择中国法院管辖或中国仲裁庭仲裁的案件,依然要按涉外案件处理。3如果三个因素都是国内因素,则为国内民商事法律关系。例外:涉港澳台问题按照涉外案件处理。T02-59下列在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有哪些?
A发生在美国的犯罪行为因在我国发生结果而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和美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
C中国公民和德国公民之间的继承关系
D因发生在印度的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关系
【答案】BCD二、法律冲突
(一)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1一般来说,各国出于公正合理地处理相互间民商事关系的实际需要,都在一定的条件下或在一定的程度上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效力。如承认在其境内旅游的某人根据外国法律而取得的对其背包、手表等物的所有权;承认已经依美国法建立婚姻关系的夫妻在中国境内依然为夫妻等。正是由于各国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承认对方的民商事法律同时具有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所以才会产生法律冲突,即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本国法律的域内效力的冲突,或者本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2如果各国不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即拒绝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适用,则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就不会产生。区别:法律规定(立法)上的差异与法律适用上的冲突。(1)世界各国通常互不承认他国公法(如行政法、刑法和税法等)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即对公法的适用法院只会适用其内国法的规定,而不涉及外国法的适用,故而只存在法律规定(立法)上的差异,而不会有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例:中国法院绝不会适用美国刑法来给刑事被告定罪量刑,故而美国刑法与中国刑法就不会发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2)但是,在民商法领域内,内国法在外国的域外效力或外国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得到承认。例:一对依照美国法律已然成立婚姻关系的夫妻在中国境内旅游时,尽管其并未再次依中国法律在民政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但依然为夫妻,即是我们对该领域美国法律域外效力的承认。正由于这种承认,各国之间的民商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就成为一种实在的冲突。在解决这种冲突时,不仅会涉及内国法的适用,而且更重要的是会涉及外国法的适用,也就是说会涉及内外国法律的选择。(二)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
国际私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之处,不仅在于它调整的社会关系为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而且在于它的调整方法有独特之处:续表1间接调整方
法——冲突法
解决方法冲突法解决方法就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而言,只指定有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因而它对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只起“间接调整”的作用。〖2〗例如,《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民通意见》186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这一规定只指明,涉及不动产物权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被称为“冲突规范”。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就是通过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因而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独特方法。2直接调整方
法——实体法
解决方法就是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均存在这种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范。〖2〗例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就是一个直接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公约。用这个公约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就是采用国际私法上所讲的直接调整方法。〖2〗国际统一实体私法的出现和发展,虽然增加了一种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新方法,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已有的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十分有限。在现阶段,国际统一实体私法并不能取代冲突法在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方面的地位和作用。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国际私法这两种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同时并存,是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实际情况所决定的。三、冲突规范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国际私法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如,“不动产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2〗冲突规范仅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因而它既非实体规范,也非程序规范,而是法律适用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二)冲突规范的结构
1构成(1)“范围”,或称“连接对象”,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2)“系属”,或称“冲突原则”,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3)“关联词”,从语法结构上把“范围”和“系属”联系起来。例:“合同缔结方式依合同缔结地法”,“合同缔结方式”是它的“范围”,“合同缔结地法”是它的“系属”,而“依”是“关联词”。续表2连结点也称连结因素、连结根据,系属中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某一法律关系应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前例中的“合同缔结地”就是该冲突规范的连结点。可分为:(1)①客观的连结点是一种客观实在的标志,如住所、国籍、惯常居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履行地、法院地等。②主观的连结点即当事人的意思。(2)①静态的连结点是固定不变的连结点,主要指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或事件的连结点,如婚姻举行地、合同缔结地、法人登记地、侵权发生地。②动态的连结点是可变的连结点,主要有国籍、住所、居所、动产所在地等。其存在既加强了冲突规范的灵活性,也为当事人规避法律提供了可能。根据冲突规范对法律的选择,实际上也是一种对连结点的确定,确定了连结点也就确定了应适用的法律。3系属
公式又称冲突原则,即指公式化和固定化的系属,适用于解决同类性质的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系属公式本身并不是冲突规范,仅是冲突规范的“系属”部分,只有与冲突规范的“范围”部分结合起来才能构成完整的冲突规范。最常见的系属公式有:①属人法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一般解决人的身份、能力、亲属、继承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②物之所在
地法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或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通常解决有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③行为地法以当事人的行为地为连结点。源于“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又可分为: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婚姻举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包括加害行为地法和损害发生地法)。④当事人合
意选择的
法律当事人按其意愿自主协议选择的法律。主要解决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现扩展至侵权、婚姻家庭和继承等领域。⑤法院地法审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一般解决程序问题。有时也解决实体问题,如《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⑥最密切联
系地法A起源可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B既可被视作一个法律选择的指导原则,又作为一个系属公式而大量出现于冲突规范中。C可适用于许多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在合同关系中适用得尤为普遍。⑦旗国法常用来解决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的法律冲突问题,是海事国际私法中最重要的系属公式之一。(三)冲突规范的类型根据冲突规范对应适用的法律的规定的不同,可以把冲突规范划分成四种基本的类型,即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和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续表1单边冲突规范
——“单边直
接点名”系属中直接规定适用某一国法律,或者内国法或者外国法。〖2〗例,《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双边冲突规范
——“双边两
可模棱”系属中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须结合具体情况推定。〖2〗例,“合同方式依合同缔结地法”,其中的“合同缔结地法”就是一个需要推定的系属。如果合同在内国缔结,就适用内国法;如果合同在外国缔结,就适用外国法。◎体现了法律适用上内外国法律的平等对待,是现代国际私法立法中最常用的冲突规范。3重叠适用的冲
突规范——“重
叠几个并用”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并同时适用(通常有一个是法院地法)。〖2〗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4选择适用的冲
突规范——“选
择只拣一种”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又分为:〖2〗(1)无条件(无顺序的)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2〗各系属提供可供选择的法律具有同等价值,无主次轻重之分。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2)有条件(有顺序的)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2〗允许根据多种系属进行法律选择,但有主次轻重之分,只允许依次序或有条件地选择。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近些年来,冲突规范的制定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趋势。从冲突规范的类型看,新的国际私法立法大都主要采用双边冲突规范。选择性冲突规范在许多新的国际私法立法中所占的比重也明显增大。这就在法律适用方面提供了较大的灵活性,适应了当今世界频繁而复杂的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实际需要。T11-38《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该规定属于下列哪一种冲突规范?
A单边冲突规范
B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C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D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答案】D
四、准据法
(一)准据法的概念1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律。2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援用的实体法律,它本身并不属于冲突规范范畴。续表3可成为
准据法的
法律:(1)国内实体私法(2)国际
统一实体
私法①国际条约以国际条约形式出现的统一实体私法,本来是不经冲突规范援用而直接适用的,但如冲突规范援用某一缔约国法律为准据法,则该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可视同该国国内法作为准据法来适用。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②国际惯例目前多为任意性惯例,只有当合同当事人按“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它们作为准据法时,才对合同当事人有拘束力。◎当事人能否直接选择国际统一实体私法公约作为准据法,学者们有不同主张。(二)准据法的特点1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2〗本质特征。不经冲突规范指定或援用而直接适用的法律,无论是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还是国内法中的实体私法规范,都不能被称为准据法,只能叫做“直接适用的法律”。2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2〗虽经冲突规范的指定,但不能用来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如反致情况下内国冲突规范所援用的外国冲突规范就不是准据法。3准据法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法律。区别“系属”。例如,冲突规范“婚姻方式依婚姻举行地法”中,“婚姻举行地法”是系属,法院将系属中“婚姻举行地”与该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如婚姻在中国境内举行,那么中国法就是规范该婚姻方式的准据法。我们不能把冲突规范结构中的“系属”这一概念同“准据法”这一概念等同起来。T10-33关于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
A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相似
B当事人的属人法包括当事人的本国法和住所地法
C当事人的本国法指的是当事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
D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答案】A
(三)准据法的选择方法根据国际私法上的各种不同学说以及各国的实践,可以将准据法的选择方法概括为以下八种:1根据法律的性质确定准据法这种方法起源于13、14世纪在意大利产生的“法则区别说”。当时,“法则区别说”的倡导者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将法则区别为“人的法则”、“物的法则”和“混合法则”等,然后根据法则的性质决定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2〗此后这种方法在不同程度上为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实践所肯定。2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准据法这是德国著名国际私法学家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所采用的方法,即从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入手,去寻找适用于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这种方法首先摆脱了“法则区别说”在方法论上的束缚,它不是从分析法律本身的性质入手,然后再套用具体的法律关系,而是先从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入手,再去寻找适用于该法律关系的法律。〖2〗这种方法的产生是法律选择领域内的“哥白尼革命”,对后来的国际私法理论和立法有很大影响,直到现在,各国制定的冲突规范大都是依这种方法制定的。续表3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这种方法主张选择与民商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这种方法可以说是对“法律关系本座说”的继承和发展。〖2〗但是,这种方法使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难免导致法院地法的扩大适用。4根据利益分析确定准据法这种选择方法是美国国际私法学者柯里提出来的。用政府利益分析来选择法律,其实质就是把传统冲突规范中表示空间场所意义的连结点,改变为用政府利益之有无、政府利益之大小作为法律选择的标准。5根据规则选择确定准据法规则选择方法也称为结果选择方法。这种方法是美国学者卡弗斯提出来的。他认为,传统的法律选择方法是一种管辖权选择方法,即只指定一个管辖权,然后再由法官依据这一指定去援用应适用的实体法。卡弗斯主张抛弃管辖权选择方法,而直接就有关国家的实体法规则进行比较,并选择那个更适合案件公正解决的“更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2〗这种选择方法对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有一定意义,但在复杂的国际民商事交往中,这种方法的实际意义并不大,因为一个法官不可能熟悉各个国家的民商事法律制度,而且,也不会有统一的衡量“更好的”法律的普遍标准。6根据当事人的协议确定准据法这种方法就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允许当事人基于协议选择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它产生于合同领域,并已经成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2〗目前,它已经扩展适用于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等众多领域,已成为整个国际私法领域内一个很重要的法律选择方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7条: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8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8条: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7根据分割方法来确定准据法根据分割方法,在一个国际民商事案件涉及多个法律冲突问题时,应该将该案件中的各个具体问题加以区分,分别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来解决不同的具体问题。〖2〗现在,这种分割选择方法已经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它要求对实体法问题从不同的方面进行独立的分析,然后分别确定应适用的法律。《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3条: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8根据有利于判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来确定准据法任何一项法院判决,如不能得到承认和执行便不能实现其效力,一国法院对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判决常常需要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因此,在选择准据法时,依是否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作出判断,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方法。这种方法对国际私法所追求的判决结果的一致和维护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均有好处。随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任何一种法律选择方法均不能解决国际私法所有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因此,无论是立法者在制定冲突规范时,还是法院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都不得不综合考虑多种法律选择方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3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T13-98在涉外民事关系中,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与所争议的民事关系有实际联系
B当事人仅可在具有合同性质的涉外民事关系中选择法律
C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或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
D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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