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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是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9521
中国法制出版社、北京万国学校联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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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微课索引 /1
民法学科思维导图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 8
(2017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42
(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53
(2014年11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54
(1988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66
(2001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67
(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70
(2008年8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72
(2007年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03
(2016年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5
(2009年5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07
(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60
(1999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62
(2009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64
(2012年5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68
(2003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71
(2004年10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173
(2018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5
(2004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81
(2009年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83
(2014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86
(2015年8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89
(2010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192
(1995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13
(2000年12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221
(2001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33
(2001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35
(2017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38
(2011年8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 239
(2018年1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239
(1985年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249
(1985年9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252
(1998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255
(2009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273
(2014年8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275
(2012年11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命题点拨
民法的调整对象重点掌握三个词:平等主体、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国家机关一般作为行政主体,参与的活动一般为行政活动,不受民法调整,但若其参与到平等的交易活动中,可成为民事主体。如政府部门与商家之间的采购合同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命题点拨
本法第4~9条规定的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从复习角度来说,要把握做题方法,从反面来思考什么情况属于不平等、不自愿、不公平、不诚信,反而更好地理解。
题库链接
(2017年卷三1)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甲的宅基地倚山、地势较低,乙的宅基地在上将其环绕。乙因琐事与甲多次争吵而郁闷难解,便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乙的行为违背民法的下列哪一基本原则?
A.自愿原则
B.公平原则
C.平等原则
D.诚信原则
○第十条 【法律适用】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命题点拨
本条规定的是法律适用规则,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删除了《民法通则》中的国家政策。
第十一条 【优先适用特别法】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效力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相关法条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命题点拨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须注意: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是在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利益仍受法律保护。(《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
第十四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命题点拨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两个特征:(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得转让、放弃或被剥夺。
☆第十五条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命题点拨
出生及死亡时间确定: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时间,优先于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两种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命题点拨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1.只有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3.胎儿出生后又死亡的,其所继承的遗产,应由胎儿的继承人再进行继承。
第十七条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年龄标准】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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