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47315118
“本书”既映照出丧服礼制中父与母、嫡与庶、礼与情不断交涉对比的过程,更能不自囿于“母服”的性别视角,呈现了明太祖“父母等恩”的孝道观与明清国家治理、学术思想、社会教化等层面多元互动的幽微。
洪武七年(1374)孙贵妃之死,使明太祖注意到母服制度。明太祖秉持“父母等恩”观念,下令今后子为母、子为父,皆采*阶序“斩衰三年”,并御制《孝慈录》作为明代丧服制度的定本,为清代沿袭。本书探讨《孝慈录》在制定、推行与实践的过程中,父与母、礼与情、嫡与庶等因素不断关涉拉扯的过程,诉说中国丧服礼制*复杂深刻的孝道故事。
目录
序
绪 论
一、研究缘起
二、研究回顾
三、研究取径与章节安排
第一章 服有等差:明以前母服制度的变迁
第一节 丧服制度与人伦关系
第二节 《仪礼?丧服》中的母服制度
第三节 唐代《开元礼》中母服的改制
第二章 孝顺父母:明代《孝慈录》的制订及其孝道观念
第一节 明太祖对孝道的提倡
第二节 《孝慈录》的颁行
第三节 《孝慈录》中的孝道伦理
第三章 礼情之间:子为母服的议论与实践
第一节 士人对《孝慈录》的评价
第二节 私修礼书中的母服制度
第三节 “父母同斩”的折衷与实行
第四章 嫡庶之辨:庶子为生母服的落实
第一节 康妃杜氏之死
第二节 周之夔的母服经验
第三节 “厌于嫡母”说对庶子为生母服的冲击
结论
征引书目
附录 历代母服相关规定一览表
“为母服斩”的虚构与真实
上述洪武七年《孝慈录》为母服斩衰三年制度颁行之后,为母服齐衰三年的主张与实例,加深了直指为母“服丧三年”、为母“庐墓三年”等史料即为母服斩衰三年的不确定性。而提及为母服丧的数据,往往又是本身具有隐恶扬善而不代表真实特性的墓志铭、行状、传记等史料,此一特性无疑地又使“为母服斩”落实程度的考察雪上加霜。在明初王祎(1322—1373)与其友人丁士梅的对谈中,可看到丁士梅为母服丧的情况:
金华王祎还自江右,谒丁士梅氏京师之西郭门。入其户,闻琴焉,和之不和,弹之而不成声,余然曰:“此祥琴也,而胡为乎,士梅氏之室也?”士梅出揖,余入其室问其故,士梅泫然流涕言曰:“仆东南西北之人也,遭时多艰,有母而弗能以养也,越在外服,盖累年矣,日者讯至,则吾母之没也久,吾于是为位以哭,服斩衰如初丧,今服且释已,而吾之哀弗能释也。”
王祎笔下的丁士梅,亲口说出其为母服“斩衰”之服,看似落实了《孝慈录》“为母服斩”之制,但实情却不然。其首要关键原因在于,王祎的卒年为洪武六年(1373),《孝慈录》却至少要到洪武七年(1374)之后才颁行天下,可见丁士梅为母服丧之时,应是处于官方规定为母服齐衰的年代,而“为母服斩”若为真,也只能推知他欲借此表达自己的孝母之情深与丧母之痛剧,且由王祎得知丁士梅为母服斩衰而没有表达任何质疑,也可再次说明官方服丧制度在社会上并不具有太大的强制力。再者,若合观王祎对他的评语:“余自与士梅交莫逆而无间也,知其为人力于学者也,勇于为义者也,及是又知其心乎孝者也。”更可明白,王祎撰写此文的目的在于褒扬传主美好的德行,而此段记录的真实成分恐怕也就必须大打折扣。
尽管明清时人为母服齐衰三年之痕迹斑斑可见,“为母服斩”的记录又可能是作传者突显传主孝行的附属品,但若从明清时人基于母子之情而愿意提高母服等级的举措来看,“为母服斩”之制因本身顺应人情的特性,在社会上仍有一定的立足基础,加以《孝慈录》身为官方丧服制度,因多数明清私修礼书作者的遵行,应有一定程度的推广,其落实程度也就不至于太过悲观。例如在李濂(1488—1566)的文集中载:“或问父母之丧,斩衰三年,天下之通义也。有服在大僚者,夺情起复礼与?”李濂的回答为:“抑情就职,礼之变者也。”而未对问者所说的“父母之丧,斩衰三年”提出相左的意见,显见李濂与问者皆认为“父母同斩”为无庸置疑必须遵行的“天下通义”。王恕在《议封赠继母奏状》中亦言:“子之于继母,礼有斩衰三年之服”,这里的“礼”,很明显的并非《仪礼》也非《家礼》,而是《孝慈录》之礼,可见在官员上奏之正式文书中,存在着将丧服“礼”作为《孝慈录》代称,而将为继母服斩衰三年视为理所当然的情况。同样的实例发生在邵宝(1460—1527)面对友人遭逢母丧后,兄弟又去世的话应如何服丧的提问,邵氏的回答是:“礼曰:‘斩衰之丧,既虞卒哭,遭齐衰之丧,轻者包重者……。’”他未谈及古礼、《家礼》等其他礼制,直觉地遵循着《孝慈录》“为母服斩”之制,认为逢母丧即应为母服斩衰三年,而以此为基础,才能开始推论,若遇母丧后,又遇兄弟丧该如何服丧的问题。由种种的例子可知,“为母服斩”一制在明代士人群体之间应有一定的普及程度。
对于长期熟习于古礼的士人而言,如何跨越儒家经典与今制之间的紧张关系,而将丧服礼直接等同于《孝慈录》,或可从李默(正德十六年进士)回答朱芝山为祖母服何丧的说法看出端倪:
古礼父在为母服周,谓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祖在为祖母服周,义寔本于此。今制虽重母恩,不问父在与否,均服斩衰,至于祖在为祖母,则明言止服杖期,尝著于《大明令》、《孝慈录》、《大明律》诸书可考也。隆杀之间,皆断自圣祖,纵未协于古礼,臣民犹宜遵用。况准父在为母周,本出于古人制义之精者乎!惟唐世天后请父在为母仍服三年,当时卢履冰、元行冲辈已极言其非。彼于父母恩同罔极,虽弃厌尊之义,未为不可,若持重之服,则固有间矣。矧时制所存,谁得而议之!
李默这段话道出了许多讯息。首先,朱芝山在不能确定孙为祖母之服为何的情况下,向李默询问,反映了当时士人依“礼”行服的基本习惯,至于此“礼”为何,则由李默的推衍可探知一二。接着,李默说明了古礼父在为母、祖父在为祖母皆服齐衰杖期,再解释《孝慈录》中虽重视母亲之恩,不论父在与否而提高母服至斩衰,但却未一并提升祖母之服,使得孙为祖母依然必须考虑祖父在世而仍停留在齐衰杖期,造成现行丧服礼制的不协调。由他这么费神地解释一方面可知,《孝慈录》片面地抬高母服,而未就整个五服系统进行改制的缺失,可能造成时人在实践《孝慈录》时的疑虑;另一方面,他将现行的丧服礼制与古礼做比较,并作出“隆杀之间,皆断自圣祖”、“未协于古礼”的论断,批评之意昭然若揭。但即使如此,到最后,李默还是告诉朱芝山,明代臣民还是应该遵用《孝慈录》规定,因为“时制所存,谁得而议之”,展现了《孝慈录》作为官方规定,使得士人依礼行服之“礼”,必须是“今制”的现象。
清承明制,《孝慈录》的母服制度成为清代的“今制”、“时制”,亦为《大清律》所载入,而也时常被称为“今律”。清代士人一方面身处于以古礼为尊的思潮当中,一方面又面对清代官方丧服礼制与古礼制服原则相差甚远的现状,其中的矛盾与疑问,在他们的丧服答问中也留下了讨论的痕迹。清初致力于丧服考据的汪琬(1624—1691)即遇到有人问他说:“《仪礼》贵妾缌,而律文无之,今之卿大夫宜何从?”对此,汪琬的回答是:
予应之曰:“从律。”何以知其宜从律也?古今之制不同,有从重服而改轻服者,有从轻服而改重服者,有从有服而退为无服者,有从无服而进为有服者。自唐以来,损益《仪礼》多矣,而犹欲取久远不可考之文以自附于好古乎?荀卿氏曰:“法后王”,是不可不深讲也。今之卿大夫不然,举凡服其余亲,莫不兢兢令甲而莫之敢越,而独于其妾也,则必秉《周礼》,毋乃昵于所爱乎哉?……今使家长之为大夫者为之服缌,则众子之为士者当如之,所生子为父后者亦当如之,其父在者当为所生母大功。顾已之服其妾也,则从《仪礼》缌,而命众子与所生子,则又从律文或齐衰杖期或斩衰三年,是于古今之制胥失之也。嗟乎!非天子不议礼,若好古而不纯乎古,守今而不纯乎今,是则自创为礼也,吾故曰不可不深讲也。
问者对于夫为妾之服,《仪礼》有服缌麻之文,而今律则无的情况感到困惑,求教于汪琬。汪琬斩钉截铁地说,应从“今律”,也就是说,汪琬认为实践丧服礼时,虽然知道古礼与今礼有所不同,但因为律有明文,故今人就应该遵循之,而不能贪于好古之名而违背“今律”,显见承袭明代丧服制度的清制被遵守的情况。另外,汪琬还痛斥那些自己为妾依《仪礼》服缌,却又令众子为其庶母依今律服齐衰杖期,令妾所生子服斩衰三年的人,除了批评他们这样做根本就是因为出于对于妾之私心昵爱以外,也认为他们造成古今之制的混乱。由此,一方面可以看到时人在不能十分肯定丧服礼如何实行的情况下,就教于礼学家以试图做到依礼行服的倾向;另一方面,亦可确定虽然清代礼学家熟知古礼与历代丧服的递变,但在提出服丧建议时,则持服从“今律”的态度。
清人对“今律”的遵行亦更可从阮元(1764—1849)所作的《江昉传》中得知:
江讳昉,元作传云:“公讳昉,字旭东,号橙里,又号砚农,鹤亭公同祖弟也。父讳承玠,以户部郎中历知浙江嘉兴台州府事升浙江盐驿道诰授中读大夫,清介多惠政。母宋淑人早卒,簉室万淑人实出公三年而殁,簉室刘淑人教育如己出,观察命公事之为慈母。刘淑人之殁也,公哀毁,行斩衰三年丧,请封于朝。不知礼者,或议之。按《仪礼·丧服》经传曰:‘慈母如母,死则三年如母,贵父之命也。’国朝定制:‘慈母如母,斩衰三年’,谓所生母死,父令别妾抚育者。吾固曰公知礼制,公之孝也。”
江昉的亲生母亲为江家小妾万氏,万氏生江昉三年后即去世,江昉的父亲遂命家中另一妾刘氏为其慈母。刘氏死,江昉按“时制”为其服斩衰三年之服,并请求朝廷封赠刘氏,却遭人以古礼反对之。对此,阮元直指当时按《仪礼·丧服》而发出议论者为“不知礼者”,而为慈母服斩衰三年的江昉,乃是“知礼制”者,并称扬其孝,不但赞同“为母服斩”乃孝母之表现,同时也认为服丧时遵从现行的丧服礼制,而非拘泥于古礼,才是真正的“知礼”。
除了从礼书、丧服答问、传记可看到“父母同斩”渐成为士人遵行的丧服礼制知识以外,还可从袁枚(1716—1797)所写的著名小说《新齐谐》(原名《子不语》)中看出《孝慈录》为母服斩衰三年的痕迹。在《鬼买儿》的故事中,葛荆州在嫡妻周氏死后,续娶李氏,袁枚描述嫡妻周氏因棺柩久停于家中未能下葬,而常常附身于李氏身上,因而发生了许多令人啧啧称奇之神怪故事。后来嫡妻周氏的鬼魂为了能够早日入土为安,就替自己找好一块葬地,还为自己买来一儿之胎让李氏生下,希望由这个庶子在送葬日为她主丧。到了出殡的那天,袁枚描述了如下的情景:
葛怜儿甫满月,不胜粗麻,易细麻与着。鬼来骂曰:“此系齐衰,孙丧祖之服。我嫡母也,非斩衰不可!”不得已,易而送之。
在袁枚笔下,庶子为嫡母主丧,所著之服符合了《孝慈录》为嫡母服斩衰三年的服制。换言之,使袁枚能替周氏写下“我嫡母也,非斩衰不可!”如此理直气壮的台词的,无疑正是《大清律》所载的丧服制度,而这段故事,亦是“父母同斩”观念逐渐普及的一个强而有力的证明。
透过上述的考察可看到,虽然明清法律未存有惩罚违反守丧服制的法律条文,且一般人可能还是对逢母丧应服何服充满困惑,但《孝慈录》的母服制度仍因载入明清两律当中,而获得明清士人一定程度的尊重,且若综观明清士人言及“为母服斩”的语气,亦可看出由明至清越见认同的趋势。同时,我们当然也不能忽略为母服齐衰三年之制与此趋势共存的现象。为母服齐衰三年得以存在于明清社会,与其说是肇因于其为唐至明初的母服规定,或归因于近世以来流传甚广的《文公家礼》之功,不如说是熟习古礼的士人基于赞同明太祖所说的:“父在,为母则期年,岂非低昂太甚?”而欲用齐衰三年来缓解古礼丧服“家无二斩”与今制“父母同斩”的冲突所造成的结果。但值得注意的是,士人在行母服之时,不论是怀着一依“时制”的态度,或是因在意“家无二尊”原则而对“父母同斩”惴惴不安,两者皆不经意地流露出对于《孝慈录》所揭橥的“父母等恩”、强调母亲对人子生养之恩孝道观的认同,而也正是此一认同,打造了“为母服斩”得以深入社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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