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纯质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701388丛书名: 无
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
1.王昊,财富管理专业律师,多年一线从业经验,“王昊说财富”,在领域内具有较高的认知度。
2.甄选典型真实案例,深入浅出的精道点评,紧扣家庭财富管理五大核心问题。
3.法律视角,聚焦家庭财富保护与传承的首要需求,剥丝抽茧,给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案。
4.为中产阶级应对财富焦虑,高净值人士解决财富管理难题提供有效指引。
5.为财富管理从业者深刻理解客户需求,提供针对性的品质服务,提供了系统智力支持。
2.甄选典型真实案例,深入浅出的精道点评,紧扣家庭财富管理五大核心问题。
3.法律视角,聚焦家庭财富保护与传承的首要需求,剥丝抽茧,给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案。
4.为中产阶级应对财富焦虑,高净值人士解决财富管理难题提供有效指引。
5.为财富管理从业者深刻理解客户需求,提供针对性的品质服务,提供了系统智力支持。
内容简介
随着中国私人财富数量和财富人群的快速增长,家庭财富的保护和代际传承已成为高净值人士财富管理的首要需求。从创富、守富到传富,创一代的财富管理需求正在改变……
《家庭财富保卫攻略》是王昊律师将多年服务客户的财富管理实践归纳总结而成,深入浅出地对家庭面临的财务疑难问题进行了诠释,并提出了落地的解决方案。
《家庭财富保卫攻略》涉及家庭财富管理的五大核心类别:婚姻与财产、保险、移民与税务、家族信托与财富传承、继承。书中围绕48个家庭财富管理典型案例,从法律视角进行分析与点评,为有相关需求的高净值人群提供借鉴,为中产阶级的财富焦虑问题提供应对策略。
《家庭财富保卫攻略》通过严谨的结构与清晰的逻辑,帮助读者重新系统审视财富管理的目的,不仅为家庭财富管理提供法律方面的援助;同时,也为服务于高净值客户的理财顾问提供了更深入的智力支持。
《家庭财富保卫攻略》是王昊律师将多年服务客户的财富管理实践归纳总结而成,深入浅出地对家庭面临的财务疑难问题进行了诠释,并提出了落地的解决方案。
《家庭财富保卫攻略》涉及家庭财富管理的五大核心类别:婚姻与财产、保险、移民与税务、家族信托与财富传承、继承。书中围绕48个家庭财富管理典型案例,从法律视角进行分析与点评,为有相关需求的高净值人群提供借鉴,为中产阶级的财富焦虑问题提供应对策略。
《家庭财富保卫攻略》通过严谨的结构与清晰的逻辑,帮助读者重新系统审视财富管理的目的,不仅为家庭财富管理提供法律方面的援助;同时,也为服务于高净值客户的理财顾问提供了更深入的智力支持。
目 录
第一章 婚姻与财产
未婚同居期间的财产要如何分割/ 3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7
移民后离婚,国内房产怎么分/ 11
丈夫负债,妻子应该替他还吗/ 15
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 20
在不同国家离婚,财产分割结果会不同吗/ 26
离婚前一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30
离婚时股票如何分割/ 37
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43
上市公司高管离婚对公司有什么影响/ 48
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 52
未婚同居期间的财产要如何分割/ 3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7
移民后离婚,国内房产怎么分/ 11
丈夫负债,妻子应该替他还吗/ 15
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 20
在不同国家离婚,财产分割结果会不同吗/ 26
离婚前一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30
离婚时股票如何分割/ 37
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43
上市公司高管离婚对公司有什么影响/ 48
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 52
第二章 保险二三事
如何配置家庭保险/ 59
保险返佣合法吗/ 65
抑郁症患者会被拒保吗/ 69
购买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后患病会获得赔偿吗/ 73
保险对婚姻起什么作用/ 77
法院能否执行大额保单/ 82
如何利用保险隔离风险/ 86
保险能用来做税务筹划吗/ 90
如何利用保险做税前规划/ 94
如何配置家庭保险/ 59
保险返佣合法吗/ 65
抑郁症患者会被拒保吗/ 69
购买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后患病会获得赔偿吗/ 73
保险对婚姻起什么作用/ 77
法院能否执行大额保单/ 82
如何利用保险隔离风险/ 86
保险能用来做税务筹划吗/ 90
如何利用保险做税前规划/ 94
第三章 移民与税务
如何规避资产代持的风险/ 101
跨境财产继承需要注意什么/ 106
放弃美国身份就能避税吗/ 110
刘某的签证能让他在美国待多久/ 116
英国购房税太高,怎样购买才划算/ 121
在美国购房的税务问题/ 126
如何规避资产代持的风险/ 101
跨境财产继承需要注意什么/ 106
放弃美国身份就能避税吗/ 110
刘某的签证能让他在美国待多久/ 116
英国购房税太高,怎样购买才划算/ 121
在美国购房的税务问题/ 126
第四章 家族信托与财富传承
如何打破“富不过三代”的魔咒/ 133
家族信托能否规避家族财产的纷争/ 137
设立家族信托后,是否就可以一劳永逸/ 140
设立家族信托后,再也不用担心离婚了吗/ 144
设立家族信托能够避免债权人追索吗/ 148
家族信托会被债权人挑战吗/ 152
信托中的财产可以不被追缴吗/ 156
保险与保险金信托,在财富传承功能方面的差异/ 160
信托保护人与受益人之间发生冲突怎么办/ 164
委托人去世后,信托条款能否被修改/ 168
过早让信托受益人知悉自己的身份会有什么问题/ 172
通过遗嘱信托做慈善,为何会被挑战/ 176
如何打破“富不过三代”的魔咒/ 133
家族信托能否规避家族财产的纷争/ 137
设立家族信托后,是否就可以一劳永逸/ 140
设立家族信托后,再也不用担心离婚了吗/ 144
设立家族信托能够避免债权人追索吗/ 148
家族信托会被债权人挑战吗/ 152
信托中的财产可以不被追缴吗/ 156
保险与保险金信托,在财富传承功能方面的差异/ 160
信托保护人与受益人之间发生冲突怎么办/ 164
委托人去世后,信托条款能否被修改/ 168
过早让信托受益人知悉自己的身份会有什么问题/ 172
通过遗嘱信托做慈善,为何会被挑战/ 176
第五章 继承与财富传承
人死后债务会清空吗/ 183
财产继承人可以任意指定吗/ 187
保单会有继承问题吗/ 191
“要挟”父母画押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吗/ 196
立遗嘱没有那么简单/ 200
独生子继承房产会遇到哪些问题/ 205
什么样的房产过户方式最合适/ 209
财富规划为何宜早不宜晚/ 213
赠与孩子的房子,还能再要回来吗/ 217
公司实际控制人去世,会对公司上市产生什么影响/ 221
人死后债务会清空吗/ 183
财产继承人可以任意指定吗/ 187
保单会有继承问题吗/ 191
“要挟”父母画押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吗/ 196
立遗嘱没有那么简单/ 200
独生子继承房产会遇到哪些问题/ 205
什么样的房产过户方式最合适/ 209
财富规划为何宜早不宜晚/ 213
赠与孩子的房子,还能再要回来吗/ 217
公司实际控制人去世,会对公司上市产生什么影响/ 221
前 言
序言
我和王昊律师相识于2002年,她选修了我在伦敦大学国王学院开设的“国际和比较信托法”课。此后,我们一直有学术和业务上的讨论与交流。看到她现在事业成功,我非常高兴并且为她祝贺。
随着中国经济几十年的快速发展,许多企业家和投资者创造了巨大的财富,《家庭财富保卫攻略》这本书就变得非常重要了。他们需要知道如何为家庭成员或下一代守住财富并使其保值、增值。而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以及人口在不同国家之间的流动,家族财富也就包括了不同国家的家庭成员的境内外资产。为了家族资产在这个全球化的世界中不受到“富不过三代”的困扰,财富传承安排变得至关重要。
为了家族成员的利益,他们要做的是:首先需要将公司资产与家族资产相分离;其次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在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将个人资产放置在一个受保护的,并可以隔离风险的基金中,也就是家族信托中,这是对资产进行保护的关键策略;最后需要找到一个值得信任的资深人士或组织,也就是我们熟知的受托人,在适当的情况下,为特定家庭成员的利益,将家族财富进行适当分配。这个话题将在这本书第四章“家族信托与财富传承”中进行详细分析。王昊律师深入浅出地把很多家族面临的各种疑难问题,进行了诠释并提出了解决方案。
为了说明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王昊律师对各类在现实中发生的案例进行了非常有用的分析。在涉及“婚姻与财产”“保险”“移民与税务”“继承”等内容的章节中,针对婚姻、离世、移民和税务风险及挑战等问题,她还提供了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她的专业知识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使很多客户受益。
这本书将使中国的高净值人士和他们的财富管理顾问学习到,保护和发展家庭财富的方法。当然,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件与实务,无论是客户还是他们的顾问,还需要求助于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
大卫·海顿(David Hayton)教授
英国最高法院派驻加勒比海地区法院首席大法官
英国信托法委员会前执行副主席
我和王昊律师相识于2002年,她选修了我在伦敦大学国王学院开设的“国际和比较信托法”课。此后,我们一直有学术和业务上的讨论与交流。看到她现在事业成功,我非常高兴并且为她祝贺。
随着中国经济几十年的快速发展,许多企业家和投资者创造了巨大的财富,《家庭财富保卫攻略》这本书就变得非常重要了。他们需要知道如何为家庭成员或下一代守住财富并使其保值、增值。而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以及人口在不同国家之间的流动,家族财富也就包括了不同国家的家庭成员的境内外资产。为了家族资产在这个全球化的世界中不受到“富不过三代”的困扰,财富传承安排变得至关重要。
为了家族成员的利益,他们要做的是:首先需要将公司资产与家族资产相分离;其次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在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将个人资产放置在一个受保护的,并可以隔离风险的基金中,也就是家族信托中,这是对资产进行保护的关键策略;最后需要找到一个值得信任的资深人士或组织,也就是我们熟知的受托人,在适当的情况下,为特定家庭成员的利益,将家族财富进行适当分配。这个话题将在这本书第四章“家族信托与财富传承”中进行详细分析。王昊律师深入浅出地把很多家族面临的各种疑难问题,进行了诠释并提出了解决方案。
为了说明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王昊律师对各类在现实中发生的案例进行了非常有用的分析。在涉及“婚姻与财产”“保险”“移民与税务”“继承”等内容的章节中,针对婚姻、离世、移民和税务风险及挑战等问题,她还提供了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她的专业知识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使很多客户受益。
这本书将使中国的高净值人士和他们的财富管理顾问学习到,保护和发展家庭财富的方法。当然,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件与实务,无论是客户还是他们的顾问,还需要求助于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
大卫·海顿(David Hayton)教授
英国最高法院派驻加勒比海地区法院首席大法官
英国信托法委员会前执行副主席
前言
中信银行私人银行与胡润研究院联合发布的《2018中国企业家家族传承白皮书》显示,中国大陆拥有亿万元资产的家庭数量已经达到11万户,比2017年增加了1.1万户,增长率达11.2%,其中拥有亿万元可投资资产的家庭数量达到6.5万户。
可以说,在今天这个时代,你能在北上广深拥有一套房子,便是千万富豪了;如果所在公司上市,你还可能成为亿万富豪。所以我们都可能拥有财富,但首先要有想赚钱的心。
可惜的是,很多人仅忙于赚钱,却忘记了守财也是大事。
比如一些企业家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进军各大优选市场,第一时间散尽资产打通渠道,却没能一如既往创造财富,反而在人生巅峰的时刻一落千丈,将企业与股东个人的资产全部挥霍,最终不仅欠下巨额债款,甚至遭受囹圄之灾。
还有一些家族的一把手,前期未能做好家族传承的准备,本该和睦的一家人却分离,甚至出现了家庭财产的争夺大战……
这些都让我开始思考,在财富管理尤其是财富传承领域,这些富人究竟有哪些服务需求?他们应该如何被指引,才能避免后续诸多悲剧的发生?
2005年我在英国访问之际,曾经和时任英国信托法委员会副主席的保罗教授讨论过这个话题,他的回答让我至今难忘:“我们从为一个家族新生命的降临喝彩的那刻起,就应该看到在他生命的每个阶段所面临的挑战——求学、职业道路的选择、择偶、家庭的变故、事业的蒸蒸日上或突如其来的打击。”
而如今,当奋战在中国私人财富规划领域第一线的时候,我也深深体会到一位优秀的顾问对客户的陪伴将是终身的。
中信银行私人银行与胡润研究院联合发布的《2018中国企业家家族传承白皮书》显示,中国大陆拥有亿万元资产的家庭数量已经达到11万户,比2017年增加了1.1万户,增长率达11.2%,其中拥有亿万元可投资资产的家庭数量达到6.5万户。
可以说,在今天这个时代,你能在北上广深拥有一套房子,便是千万富豪了;如果所在公司上市,你还可能成为亿万富豪。所以我们都可能拥有财富,但首先要有想赚钱的心。
可惜的是,很多人仅忙于赚钱,却忘记了守财也是大事。
比如一些企业家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进军各大优选市场,第一时间散尽资产打通渠道,却没能一如既往创造财富,反而在人生巅峰的时刻一落千丈,将企业与股东个人的资产全部挥霍,最终不仅欠下巨额债款,甚至遭受囹圄之灾。
还有一些家族的一把手,前期未能做好家族传承的准备,本该和睦的一家人却分离,甚至出现了家庭财产的争夺大战……
这些都让我开始思考,在财富管理尤其是财富传承领域,这些富人究竟有哪些服务需求?他们应该如何被指引,才能避免后续诸多悲剧的发生?
2005年我在英国访问之际,曾经和时任英国信托法委员会副主席的保罗教授讨论过这个话题,他的回答让我至今难忘:“我们从为一个家族新生命的降临喝彩的那刻起,就应该看到在他生命的每个阶段所面临的挑战——求学、职业道路的选择、择偶、家庭的变故、事业的蒸蒸日上或突如其来的打击。”
而如今,当奋战在中国私人财富规划领域第一线的时候,我也深深体会到一位优秀的顾问对客户的陪伴将是终身的。
我有一位客户,她在自己孩子很小的时候,就来咨询我有关孩子出国留学的事,我帮助她办理了移民手续;当她的孩子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她又开始担心孩子持有的财产如何能隔离未来的婚姻风险;当共同申报准则(CRS)出台的脚步远远超乎大家想象的时候,她又和我仔细盘点了境外自己名下,包括家人代持的财产,非常想了解如何应对共同申报准则实施后的影响。
那么,我们怎样才能打破“富不过三代”的中国式财富魔咒呢?
随着近几十年经济的发展,中国正处在普及财富管理知识的关键时刻。
为此,我将平时工作中的实践案例总结并归类进行点评,整理成本书《家庭财富保卫攻略》。书中涵盖了和婚姻与财产、保险、移民与税务、家族信托与财富传承、继承等相关的48个案例。读完这些案例及分析后,你会发现对于财富保全与传承这件事,你会有全新的理解与认识。不论是对于自己的家庭,还是对于客户的财富安排,你都会游刃有余、得心应手。
最后,在本书的撰写中,我得到了许多同事、朋友的支持,从而使我能在忙碌之中顺利完成书稿。在此,我特别感谢于蕴海、张媛和玉婷热情的帮助,感谢中信出版集团的支持,感谢这么多年以来,和我相伴相随的客户和金融机构的朋友们,希望我们一起做好中国的家族传承事业!
王昊
那么,我们怎样才能打破“富不过三代”的中国式财富魔咒呢?
随着近几十年经济的发展,中国正处在普及财富管理知识的关键时刻。
为此,我将平时工作中的实践案例总结并归类进行点评,整理成本书《家庭财富保卫攻略》。书中涵盖了和婚姻与财产、保险、移民与税务、家族信托与财富传承、继承等相关的48个案例。读完这些案例及分析后,你会发现对于财富保全与传承这件事,你会有全新的理解与认识。不论是对于自己的家庭,还是对于客户的财富安排,你都会游刃有余、得心应手。
最后,在本书的撰写中,我得到了许多同事、朋友的支持,从而使我能在忙碌之中顺利完成书稿。在此,我特别感谢于蕴海、张媛和玉婷热情的帮助,感谢中信出版集团的支持,感谢这么多年以来,和我相伴相随的客户和金融机构的朋友们,希望我们一起做好中国的家族传承事业!
王昊
媒体评论
免费在线读
未婚同居期间的财产要如何分割
导读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改变了不少,以前认准一个人就赶紧结婚,生怕人跑了;现在,未婚状态下同居10多年,还生了孩子的事并非少见。而且闹分手的时候,双方比离婚家庭还要算得细。只是,事实婚姻与法定婚姻有着本质区别,尤其是在分割财产的时候,未必可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解决。那么,同居关系解除和婚姻关系破裂在分割财产方面有哪些不同?同居期间的财产要怎么分割呢?
案例
张某和王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了10年之久,至今没有领取结婚证,也没有孩子。这期间两个人感情非常好,虽然房子和车子是他们共同购买的,但是为了表忠心,男方张某在房本和车本上写的都是女方王某的名字。可是世事难料,同居10年后,两个人却分手了。
张某认为,既然没有结婚,他就完全可以拿回属于自己的那一份财产。但是王某觉得,一起生活了这么久,自己也付出了很多,生活开销自己也掏了至少一半,而且房本和车本上只有自己的名字,自己的精神损失费都不止这些钱,男方不应要回去。
焦点问题
同居期间的财产要怎么分割?
案例分析
案例中王某想的,想必很多人都是认同的,但其实没有这么简单。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同居关系。其实在“同居”之前,我国有“非法同居”的概念。根据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非法同居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然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解释》把原来的“非法同居关系”改为“同居关系”。也就是说,司法实践中已取消了“非法同居关系”的法律用语,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
解决同居期间财产争议的法律依据,目前仍是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应一并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妥善分割。该《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在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因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以上虽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应予以遵照的法律条文,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条文依然适用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所涉及的财产争议。也就是说,在办理结婚登记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是要按照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处理,而不是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即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当双方解除了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因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是要按照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的。在本案中,如果按照上述原则处理,即使房本、车本上写的都是王某一个人的名字,但不管是车子还是房子,都是二人在同居期间共同付出所得,只要张某有理有据,房子、车子这样的财产并非不可分割。
有的人认为,《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个人所有,可以不用分割。但是大家也都忽略了,这只适合在夫妻之间,也就是有着明确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因此,即使当初的约定可以被理解为赠与,张某和王某之间也无法引用上述规定。而且根据《婚姻法》,也只有拥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才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同居关系分割共同财产,则是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也就是说被认定的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
总结
同居和拥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在财产分割时的处理模式不同,所以我们要提醒新时代的男男女女,同居关系和普通恋爱关系、婚姻关系是不同的,它既没有纯粹恋爱的简单,也没有婚姻关系的法律保障,为了避免给自己的生活增添过多麻烦,一定要严肃对待。毕竟除了财产的分割,一旦牵扯孩子的问题,就会更加复杂。如果双方确实因为某种原因不能结婚而在一起共同生活,可以在同居期间签订一份财产协议,来约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这样既可以避免双方因分居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也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导读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改变了不少,以前认准一个人就赶紧结婚,生怕人跑了;现在,未婚状态下同居10多年,还生了孩子的事并非少见。而且闹分手的时候,双方比离婚家庭还要算得细。只是,事实婚姻与法定婚姻有着本质区别,尤其是在分割财产的时候,未必可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解决。那么,同居关系解除和婚姻关系破裂在分割财产方面有哪些不同?同居期间的财产要怎么分割呢?
案例
张某和王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了10年之久,至今没有领取结婚证,也没有孩子。这期间两个人感情非常好,虽然房子和车子是他们共同购买的,但是为了表忠心,男方张某在房本和车本上写的都是女方王某的名字。可是世事难料,同居10年后,两个人却分手了。
张某认为,既然没有结婚,他就完全可以拿回属于自己的那一份财产。但是王某觉得,一起生活了这么久,自己也付出了很多,生活开销自己也掏了至少一半,而且房本和车本上只有自己的名字,自己的精神损失费都不止这些钱,男方不应要回去。
焦点问题
同居期间的财产要怎么分割?
案例分析
案例中王某想的,想必很多人都是认同的,但其实没有这么简单。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同居关系。其实在“同居”之前,我国有“非法同居”的概念。根据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非法同居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然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解释》把原来的“非法同居关系”改为“同居关系”。也就是说,司法实践中已取消了“非法同居关系”的法律用语,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
解决同居期间财产争议的法律依据,目前仍是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应一并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妥善分割。该《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在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因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以上虽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应予以遵照的法律条文,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条文依然适用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所涉及的财产争议。也就是说,在办理结婚登记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是要按照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处理,而不是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即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当双方解除了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因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是要按照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的。在本案中,如果按照上述原则处理,即使房本、车本上写的都是王某一个人的名字,但不管是车子还是房子,都是二人在同居期间共同付出所得,只要张某有理有据,房子、车子这样的财产并非不可分割。
有的人认为,《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个人所有,可以不用分割。但是大家也都忽略了,这只适合在夫妻之间,也就是有着明确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因此,即使当初的约定可以被理解为赠与,张某和王某之间也无法引用上述规定。而且根据《婚姻法》,也只有拥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才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同居关系分割共同财产,则是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也就是说被认定的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
总结
同居和拥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在财产分割时的处理模式不同,所以我们要提醒新时代的男男女女,同居关系和普通恋爱关系、婚姻关系是不同的,它既没有纯粹恋爱的简单,也没有婚姻关系的法律保障,为了避免给自己的生活增添过多麻烦,一定要严肃对待。毕竟除了财产的分割,一旦牵扯孩子的问题,就会更加复杂。如果双方确实因为某种原因不能结婚而在一起共同生活,可以在同居期间签订一份财产协议,来约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这样既可以避免双方因分居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也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导读
随着视野越来越广阔,人们面对生活的选择也变得开放许多。在传统观念中,人生的顺序应该是工作赚钱、结婚生子,而现在人们更愿意先同居,然后慢慢一起拼搏,甚至会在这期间先生孩子。这一现象的出现,不仅没有遭到人们的排斥,反而越来越常见,还受到现代年轻人的推崇。他们认为,这样不仅可以灵活掌控生活,在不被一纸婚书的约束下,享受到婚姻的乐趣和好处,还可以降低很多成本,不用承担婚姻的沉重后果。然而,未婚是把双刃剑,有好的一面,必然也有坏的一面,即会产生一些问题,比如,你们的婚姻是否会受到法律保护?你们的子女是否会受到影响?他们是否可以拥有合法地位?
案例
2008年小红嫁给了小明,双方在小明的老家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没有领结婚证。2009年小红生了一个儿子小小明,几年和睦的日子之后,2014年小明和小红大吵一架后离家出走,再也没有回来。小小明渐渐长大,直到准备上小学的时候才发现,需要办理户籍登记等手续才能顺利入学。为了这件事情,小红只得辗转联系小明出面,共同办理相关手续,并且要求其支付儿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和生活费。小明拒绝支付,于是小红向法院起诉。在法庭上,小明不仅否认两个人之间有恋爱关系,还否认曾经发生过性关系。小红一着急,就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然而,戏剧性的事情发生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小小明和小明没有血缘关系。小明一怒之下,当庭提起反诉,要求小红返还5年来支付的抚养费。
焦点问题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究竟如何?
案例分析
虽然在本案例中,发现自己一直抚养的非婚生子女不是自己亲生孩子的这种情况,现实生活中不是很多,但是经过亲子鉴定,与父母是血缘关系的情况,是很多非婚生子女常遇到的,我们逐一分析。
首先,“非婚生子女”这个字眼儿,就给人一种不正式、不受保护的感觉。其实,是否为婚生并不影响父母和孩子之间的法律关系。“非婚生子女”,从字面看其实很好理解,就是父母没结婚却生下的孩子,可以说,法律用这个术语给出了一个明确的身份,既然给出了身份,那么必然会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在《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中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究竟如何?《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继承法》也有相应的规定,其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就是说,小小明和他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并不弱于婚生子女,不论是在父母抚养义务、遗产继承等方面,都和婚生子女拥有相同的权利。
其次,在小明和小红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双方就应该想到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法院在审理这样的案件时,可能会因为孩子的年龄原因而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如果小小明还只是一个两周岁以内在吃母乳的小男孩儿,原则上法院会交由小红抚养,除非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小红没有抚养能力。当然,法院会以子女利益为优先,通过相关因素来判断,如小小明的个人意愿、父母双方的经济工作状况及家庭状况等,都可能是考虑的因素。
再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不会因为孩子是非婚生的就减轻。抚养费的金额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而各自担负多少、怎么支付这样的问题会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做调整。无论如何,小小明的父母都不能以没有能力抚养小小明为理由,拒绝抚养非婚生小孩儿。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例中小明发现自己一直抚养的非婚生子女不是自己的亲生孩子,他就完全可以要求返还抚养费,只是不能要求损害赔偿。因为同居关系并不属于婚姻关系,法律是不鼓励的,所以法律对双方的权利保障非常弱。在婚姻关系中,丈夫尚且难以用抚养非亲生子女这一理由来要求损害赔偿,因此在同居关系中男方的这种要求同样不能如愿以偿。
总结
小明和小红的儿子能够和其他婚生子女享受一样的法律地位,他的亲生父母不得推辞对他进行抚养。小明因为只是同居关系中的男方而非婚姻关系中的丈夫,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是他可以要求亲生父母返还他这些年支出的抚养费。
所以大家要切记,爱情是美好的,但是在灰色地带的同居关系有太多的变数。结婚证与爱情相比,也许轻如鸿毛,但它能够保证双方以及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陷在热恋中的男女,要未雨绸缪,为这份关系加上一份保障。
导读
随着视野越来越广阔,人们面对生活的选择也变得开放许多。在传统观念中,人生的顺序应该是工作赚钱、结婚生子,而现在人们更愿意先同居,然后慢慢一起拼搏,甚至会在这期间先生孩子。这一现象的出现,不仅没有遭到人们的排斥,反而越来越常见,还受到现代年轻人的推崇。他们认为,这样不仅可以灵活掌控生活,在不被一纸婚书的约束下,享受到婚姻的乐趣和好处,还可以降低很多成本,不用承担婚姻的沉重后果。然而,未婚是把双刃剑,有好的一面,必然也有坏的一面,即会产生一些问题,比如,你们的婚姻是否会受到法律保护?你们的子女是否会受到影响?他们是否可以拥有合法地位?
案例
2008年小红嫁给了小明,双方在小明的老家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没有领结婚证。2009年小红生了一个儿子小小明,几年和睦的日子之后,2014年小明和小红大吵一架后离家出走,再也没有回来。小小明渐渐长大,直到准备上小学的时候才发现,需要办理户籍登记等手续才能顺利入学。为了这件事情,小红只得辗转联系小明出面,共同办理相关手续,并且要求其支付儿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和生活费。小明拒绝支付,于是小红向法院起诉。在法庭上,小明不仅否认两个人之间有恋爱关系,还否认曾经发生过性关系。小红一着急,就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然而,戏剧性的事情发生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小小明和小明没有血缘关系。小明一怒之下,当庭提起反诉,要求小红返还5年来支付的抚养费。
焦点问题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究竟如何?
案例分析
虽然在本案例中,发现自己一直抚养的非婚生子女不是自己亲生孩子的这种情况,现实生活中不是很多,但是经过亲子鉴定,与父母是血缘关系的情况,是很多非婚生子女常遇到的,我们逐一分析。
首先,“非婚生子女”这个字眼儿,就给人一种不正式、不受保护的感觉。其实,是否为婚生并不影响父母和孩子之间的法律关系。“非婚生子女”,从字面看其实很好理解,就是父母没结婚却生下的孩子,可以说,法律用这个术语给出了一个明确的身份,既然给出了身份,那么必然会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在《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中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究竟如何?《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继承法》也有相应的规定,其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就是说,小小明和他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并不弱于婚生子女,不论是在父母抚养义务、遗产继承等方面,都和婚生子女拥有相同的权利。
其次,在小明和小红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双方就应该想到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法院在审理这样的案件时,可能会因为孩子的年龄原因而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如果小小明还只是一个两周岁以内在吃母乳的小男孩儿,原则上法院会交由小红抚养,除非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小红没有抚养能力。当然,法院会以子女利益为优先,通过相关因素来判断,如小小明的个人意愿、父母双方的经济工作状况及家庭状况等,都可能是考虑的因素。
再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不会因为孩子是非婚生的就减轻。抚养费的金额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而各自担负多少、怎么支付这样的问题会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做调整。无论如何,小小明的父母都不能以没有能力抚养小小明为理由,拒绝抚养非婚生小孩儿。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例中小明发现自己一直抚养的非婚生子女不是自己的亲生孩子,他就完全可以要求返还抚养费,只是不能要求损害赔偿。因为同居关系并不属于婚姻关系,法律是不鼓励的,所以法律对双方的权利保障非常弱。在婚姻关系中,丈夫尚且难以用抚养非亲生子女这一理由来要求损害赔偿,因此在同居关系中男方的这种要求同样不能如愿以偿。
总结
小明和小红的儿子能够和其他婚生子女享受一样的法律地位,他的亲生父母不得推辞对他进行抚养。小明因为只是同居关系中的男方而非婚姻关系中的丈夫,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是他可以要求亲生父母返还他这些年支出的抚养费。
所以大家要切记,爱情是美好的,但是在灰色地带的同居关系有太多的变数。结婚证与爱情相比,也许轻如鸿毛,但它能够保证双方以及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陷在热恋中的男女,要未雨绸缪,为这份关系加上一份保障。
抑郁症患者会被拒保吗
导读
随着现代生活压力的不断增加,各种重大疾病的发病率仍在不断上涨,而在现代疾病中,抑郁症成为和癌症一样可怕的疾病之一。因此,很多人都乐于购买一份保险,来为自己增加一份经济的保障。只是抑郁症不同于其他疾病,它是一种精神层面的“崩溃”,抑郁症患者显现出的精神性症状,造成的后果很大程度上违反了保险法规中的很多条款。但人人都希望得到保障、做好资产规划,而抑郁症也并非不可治愈的,那么如果抑郁症患者想要购买一份保险,保险公司会拒保吗?我们将为大家举例进行详细阐述。
案例
2003年2月10日,王某的丈夫何某,在某大型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和身故保险。次日,何某缴纳保险费1 910元,保额10万元。当时,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同年8月12日,何某因“话少、呆站、焦愁20天”,被家人送到医院治疗。医生临床诊断,何某长期患有抑郁症。8月29日,护士查房时发现何某在厕所里自杀身亡。随后,死亡诊断为何某因抑郁症自杀。
焦点问题
何某购买了身故保险,在其被诊断为因抑郁症而自杀身亡后,何某的妻子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会赔偿吗?
案例分析
对于因抑郁症自杀,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的问题,《保险法》是有“保单生效两年内的自杀免责条款”的明确规定的。《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也就是说,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是免责的,也就是不予赔偿的,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两年后自杀,是可以按疾病身故保险责任赔付的,至于自杀是抑郁症引起的还是其他原因,原则上也不会被重点关注。
不过,有观点认为,抑郁症是一种持久的以心情低落为特征的精神疾病,自杀是抑郁症患者病理情绪导致的直接后果,不属于主动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不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所以即使在保单生效两年之内,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我们倾向认为,如果当事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那么即便在两年之内,保险公司也应当进行理赔。对于精神病患者,他们是没有自杀意图的,严格上来说不存在自杀。也就是说,抑郁症虽为一种精神障碍疾病,但是抑郁症患者能否算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需要司法鉴定,并以鉴定结论为准。
回到本案中,何某在投保后一年内,被确认患有抑郁症。保险公司能否对何某按照身故保险责任进行赔偿,要看何某是否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经过司法鉴定,何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保险公司应按照疾病身故保险责任对何某进行赔付。如果最终鉴定何某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保险公司则不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虽然何某投的是重大疾病保险,但因为抑郁症不在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内,所以保险公司是不能按照重大疾病保险赔付的。
有些人认为,既然抑郁症患者的赔付如此麻烦,是不是在投保之初被确诊,保险公司就会拒保?这其实不一定。保险人员可能会对被保人进行测定。如果是在急性期或者末次发作距当时一年以内的抑郁症患者,保险公司一般会做延期处理。其他情况需要结合发作频率、末次发作距当时的时间或者停止治疗距当时的时间、是否尝试过自杀、有无酒精或药物滥用等风险因素综合考量,很多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加收保险费来承保。
不过我们还要提醒大家,已经康复的抑郁症患者,在购买人身险和寿险时也是有些麻烦的。比如,只要有抑郁症病史,原则上不能再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可能会建议抑郁症患者,购买养老、理财性质的保险。而已经康复的患者可以投保,但需要提供完整的病史资料,例如出院小结、完整的门诊就诊记录、测评问卷等。
另外,购买商业保险后患抑郁症的人,是否能得到赔付呢?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即便患者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因为抑郁症不在重疾险的保障范围之内,所以还是不能赔付的。如果患者购买了相应的门诊、急诊医疗保险,则可以报销在医保报销范围内治疗抑郁症的药物费用。因此,不同的保险公司,对于抑郁症患者有不同的规定,“管不管”要视保险公司的规定。
总结
有关保险,抑郁症患者是否能获得理赔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抑郁症属于精神类疾病,保险公司应该在限额内进行赔付。而寿险产品具体还是要看产品条款,即便有两年之后的自杀赔付责任,但如果被保险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即使在两年之内自杀的,保险公司也是要进行理赔的。此外,保险是一种事后理赔,更多是对健康的维护,所以,不管你是迫于压力而患上了抑郁症,还是身边的家人、朋友正在与此抗争,都请打起精神来,你会发现幸福和快乐其实很简单。
导读
随着现代生活压力的不断增加,各种重大疾病的发病率仍在不断上涨,而在现代疾病中,抑郁症成为和癌症一样可怕的疾病之一。因此,很多人都乐于购买一份保险,来为自己增加一份经济的保障。只是抑郁症不同于其他疾病,它是一种精神层面的“崩溃”,抑郁症患者显现出的精神性症状,造成的后果很大程度上违反了保险法规中的很多条款。但人人都希望得到保障、做好资产规划,而抑郁症也并非不可治愈的,那么如果抑郁症患者想要购买一份保险,保险公司会拒保吗?我们将为大家举例进行详细阐述。
案例
2003年2月10日,王某的丈夫何某,在某大型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和身故保险。次日,何某缴纳保险费1 910元,保额10万元。当时,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同年8月12日,何某因“话少、呆站、焦愁20天”,被家人送到医院治疗。医生临床诊断,何某长期患有抑郁症。8月29日,护士查房时发现何某在厕所里自杀身亡。随后,死亡诊断为何某因抑郁症自杀。
焦点问题
何某购买了身故保险,在其被诊断为因抑郁症而自杀身亡后,何某的妻子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会赔偿吗?
案例分析
对于因抑郁症自杀,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的问题,《保险法》是有“保单生效两年内的自杀免责条款”的明确规定的。《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也就是说,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是免责的,也就是不予赔偿的,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两年后自杀,是可以按疾病身故保险责任赔付的,至于自杀是抑郁症引起的还是其他原因,原则上也不会被重点关注。
不过,有观点认为,抑郁症是一种持久的以心情低落为特征的精神疾病,自杀是抑郁症患者病理情绪导致的直接后果,不属于主动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不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所以即使在保单生效两年之内,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我们倾向认为,如果当事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那么即便在两年之内,保险公司也应当进行理赔。对于精神病患者,他们是没有自杀意图的,严格上来说不存在自杀。也就是说,抑郁症虽为一种精神障碍疾病,但是抑郁症患者能否算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需要司法鉴定,并以鉴定结论为准。
回到本案中,何某在投保后一年内,被确认患有抑郁症。保险公司能否对何某按照身故保险责任进行赔偿,要看何某是否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经过司法鉴定,何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保险公司应按照疾病身故保险责任对何某进行赔付。如果最终鉴定何某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保险公司则不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虽然何某投的是重大疾病保险,但因为抑郁症不在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内,所以保险公司是不能按照重大疾病保险赔付的。
有些人认为,既然抑郁症患者的赔付如此麻烦,是不是在投保之初被确诊,保险公司就会拒保?这其实不一定。保险人员可能会对被保人进行测定。如果是在急性期或者末次发作距当时一年以内的抑郁症患者,保险公司一般会做延期处理。其他情况需要结合发作频率、末次发作距当时的时间或者停止治疗距当时的时间、是否尝试过自杀、有无酒精或药物滥用等风险因素综合考量,很多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加收保险费来承保。
不过我们还要提醒大家,已经康复的抑郁症患者,在购买人身险和寿险时也是有些麻烦的。比如,只要有抑郁症病史,原则上不能再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可能会建议抑郁症患者,购买养老、理财性质的保险。而已经康复的患者可以投保,但需要提供完整的病史资料,例如出院小结、完整的门诊就诊记录、测评问卷等。
另外,购买商业保险后患抑郁症的人,是否能得到赔付呢?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即便患者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因为抑郁症不在重疾险的保障范围之内,所以还是不能赔付的。如果患者购买了相应的门诊、急诊医疗保险,则可以报销在医保报销范围内治疗抑郁症的药物费用。因此,不同的保险公司,对于抑郁症患者有不同的规定,“管不管”要视保险公司的规定。
总结
有关保险,抑郁症患者是否能获得理赔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抑郁症属于精神类疾病,保险公司应该在限额内进行赔付。而寿险产品具体还是要看产品条款,即便有两年之后的自杀赔付责任,但如果被保险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即使在两年之内自杀的,保险公司也是要进行理赔的。此外,保险是一种事后理赔,更多是对健康的维护,所以,不管你是迫于压力而患上了抑郁症,还是身边的家人、朋友正在与此抗争,都请打起精神来,你会发现幸福和快乐其实很简单。
如何打破“富不过三代”的魔咒
导读
俗语说:“富贵传家,不过三代。”但是总有个例,正如整整辉煌了一个世纪的洛克菲勒家族。从石油大亨约翰·洛克菲勒(John Rockefeller)开始,到现在的200多个洛克菲勒家族成员,整整六代的辉煌历史是许多富豪家族可望而不可即的,他们的财富传承秘诀是什么呢?
案例
洛克菲勒家族的第一笔巨额财富来自19世纪约翰·洛克菲勒创办的美孚石油公司(Mobil)。1859年,老约翰敏锐地从宾夕法尼亚州打出的第一口油井里嗅出了石油的潜力,在此后石油繁荣的年代,他又创办了标准石油公司(Standard Oil),这家公司几乎垄断了美国的石油行业,从而奠定了洛克菲勒家族的财富基础。老约翰于1937年辞世,成就了洛克菲勒家族第一代的辉煌,留下了外界估值达14亿美元的财富,相当于当年美国GDP的15%。所以,他称得上是“业界爱因斯坦”。在家族财富传承方面,他的儿子更胜一筹,借助财富规划手段——信托,辅助整个家族财富的延续,使得洛克菲勒家族财富成功传承六代。
焦点问题
洛克菲勒家族成功传承六代的秘诀是什么?
案例分析
第一代的洛克菲勒虽然拥有近5亿美元的家产,但膝下只有一个儿子,所以他的这些财产都留给了小约翰·洛克菲勒(John DRockefeller Jr)。然而,时代在变化,美国随后不久三次上调遗产税税率,从最初的10%上调至25%。这使得成年后的小约翰·洛克菲勒需要思考更多的问题。他不仅考虑到,家族里不是每个人都适合经商,他还通过父亲在他小时候,就带他到炼油厂磨炼的幼年经历,认为要多锻炼孩子的独立能力,不能让孩子过于依赖家族的财富和资源。因此,洛克菲勒选择了家族信托的方式传承财富。
家族信托起源于12世纪的英国,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契约,委托人将持有的各种形式的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并以自己的名义投资管理信托财产,在委托人指定情况下分配给受益人,以实现委托人家庭财富管理、传承和保护的目的。洛克菲勒家族的信托结构是比较复杂的,而且因为家族信托的私密性,我们目前也只能从仅有的资料中窥见一二。
现有的公开资料显示,1934年,小约翰60岁,他作为委托人,为妻子及六个子女第一次设立了不可撤销信托,受托人是大通国民银行(Chase National Bank),受益人为妻子和六个孩子。在1952年其78岁的时候,他又为他的孙辈,分别设立不可撤销信托,受托人是诚信联合信托(Fidelity Union Trust)。在法律上,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受益权分开,委托人把财产转移到家族信托后,即丧失该财产的所有权,因为这些原本是委托人的财产都变为信托财产,而受益人只有信托财产的受益权。据悉,小洛克菲勒还另外设立了由五个人组成的信托委员会,并给予其处置资产的绝对权力。信托受益人在30岁之前只能获得分红收益,不能动用本金,30岁之后可以动用本金,但要家族信托委员会同意。受益人去世,信托财产的本金,会自动根据预先设定的规则传给受益人的子女。这样,家族的资产就不会因为代与代之间的传承、继承人的争夺等问题而被分割和减少。
洛克菲勒家族信托显著的特点在于小洛克菲勒在信托架构中设立了一个由五人组成的信托委员会。委托人设立信托,财产所有权在法律上转移到受托人名下,委托人的一个很大顾虑可能是信托的受托人会挪用、挥霍甚至侵吞信托财产。此时,洛克菲勒家族设立一个由部分家族成员、第三方独立律师、会计师等人组织成的信托委员会,充当信托保护人的角色,监督受托人忠实地履行信托条款的情况。信托委员会承载委托人的意志,并最大限度地执行委托人的意愿。
到了第三代,洛克菲勒家族依然人才辈出,在他们之中,有美国副总统、摩根大通银行董事长、大慈善家、风险投资业开创者等。家族财富成功传承归功于信托制度的优势。根据需要,家族可以为每个后代成员或每个小家庭分别定制一个信托,交给同一个受托人管理。这种机制使得家族财富始终是一个整体,可以集中管理和使用,家族企业既不会因为后代增多、分家而变小或终止,也不会因为财富代代传递而被逐渐分割成若干个部分,而是可以发挥规模优势,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总结
数据显示,越来越多的中国高净值人士设立了家族信托,而这种趋势在不断加强。和我们通常理解的作为理财类型的信托产品不同,家族信托更像一种保护机制,让家族财富甚至企业运营免于不确定性的冲击。设立家族信托后,即便委托人出现离婚、死亡等意外情况,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都不受影响,从而能更好地将家族财富传承下去。
导读
俗语说:“富贵传家,不过三代。”但是总有个例,正如整整辉煌了一个世纪的洛克菲勒家族。从石油大亨约翰·洛克菲勒(John Rockefeller)开始,到现在的200多个洛克菲勒家族成员,整整六代的辉煌历史是许多富豪家族可望而不可即的,他们的财富传承秘诀是什么呢?
案例
洛克菲勒家族的第一笔巨额财富来自19世纪约翰·洛克菲勒创办的美孚石油公司(Mobil)。1859年,老约翰敏锐地从宾夕法尼亚州打出的第一口油井里嗅出了石油的潜力,在此后石油繁荣的年代,他又创办了标准石油公司(Standard Oil),这家公司几乎垄断了美国的石油行业,从而奠定了洛克菲勒家族的财富基础。老约翰于1937年辞世,成就了洛克菲勒家族第一代的辉煌,留下了外界估值达14亿美元的财富,相当于当年美国GDP的15%。所以,他称得上是“业界爱因斯坦”。在家族财富传承方面,他的儿子更胜一筹,借助财富规划手段——信托,辅助整个家族财富的延续,使得洛克菲勒家族财富成功传承六代。
焦点问题
洛克菲勒家族成功传承六代的秘诀是什么?
案例分析
第一代的洛克菲勒虽然拥有近5亿美元的家产,但膝下只有一个儿子,所以他的这些财产都留给了小约翰·洛克菲勒(John DRockefeller Jr)。然而,时代在变化,美国随后不久三次上调遗产税税率,从最初的10%上调至25%。这使得成年后的小约翰·洛克菲勒需要思考更多的问题。他不仅考虑到,家族里不是每个人都适合经商,他还通过父亲在他小时候,就带他到炼油厂磨炼的幼年经历,认为要多锻炼孩子的独立能力,不能让孩子过于依赖家族的财富和资源。因此,洛克菲勒选择了家族信托的方式传承财富。
家族信托起源于12世纪的英国,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契约,委托人将持有的各种形式的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并以自己的名义投资管理信托财产,在委托人指定情况下分配给受益人,以实现委托人家庭财富管理、传承和保护的目的。洛克菲勒家族的信托结构是比较复杂的,而且因为家族信托的私密性,我们目前也只能从仅有的资料中窥见一二。
现有的公开资料显示,1934年,小约翰60岁,他作为委托人,为妻子及六个子女第一次设立了不可撤销信托,受托人是大通国民银行(Chase National Bank),受益人为妻子和六个孩子。在1952年其78岁的时候,他又为他的孙辈,分别设立不可撤销信托,受托人是诚信联合信托(Fidelity Union Trust)。在法律上,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受益权分开,委托人把财产转移到家族信托后,即丧失该财产的所有权,因为这些原本是委托人的财产都变为信托财产,而受益人只有信托财产的受益权。据悉,小洛克菲勒还另外设立了由五个人组成的信托委员会,并给予其处置资产的绝对权力。信托受益人在30岁之前只能获得分红收益,不能动用本金,30岁之后可以动用本金,但要家族信托委员会同意。受益人去世,信托财产的本金,会自动根据预先设定的规则传给受益人的子女。这样,家族的资产就不会因为代与代之间的传承、继承人的争夺等问题而被分割和减少。
洛克菲勒家族信托显著的特点在于小洛克菲勒在信托架构中设立了一个由五人组成的信托委员会。委托人设立信托,财产所有权在法律上转移到受托人名下,委托人的一个很大顾虑可能是信托的受托人会挪用、挥霍甚至侵吞信托财产。此时,洛克菲勒家族设立一个由部分家族成员、第三方独立律师、会计师等人组织成的信托委员会,充当信托保护人的角色,监督受托人忠实地履行信托条款的情况。信托委员会承载委托人的意志,并最大限度地执行委托人的意愿。
到了第三代,洛克菲勒家族依然人才辈出,在他们之中,有美国副总统、摩根大通银行董事长、大慈善家、风险投资业开创者等。家族财富成功传承归功于信托制度的优势。根据需要,家族可以为每个后代成员或每个小家庭分别定制一个信托,交给同一个受托人管理。这种机制使得家族财富始终是一个整体,可以集中管理和使用,家族企业既不会因为后代增多、分家而变小或终止,也不会因为财富代代传递而被逐渐分割成若干个部分,而是可以发挥规模优势,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总结
数据显示,越来越多的中国高净值人士设立了家族信托,而这种趋势在不断加强。和我们通常理解的作为理财类型的信托产品不同,家族信托更像一种保护机制,让家族财富甚至企业运营免于不确定性的冲击。设立家族信托后,即便委托人出现离婚、死亡等意外情况,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都不受影响,从而能更好地将家族财富传承下去。
过早让信托受益人知悉自己的身份会有什么问题
导读
很多人设立家族信托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财富传承,因此受益人一栏大多写的是自己后代的名字,希望自己的后代能够遵守自己订立的规则,获得自己创造的财富。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考虑过应该在什么时点,让自己的孩子知道他其实是一个信托的受益人。
按理说,身为信托受益人,就拥有知情权,那么什么时候被告知重要吗?我们为什么需要关注“时间点”呢?
案例
K的家族和某公司产生了纠纷,受托人建议召集家族信托的所有受益人,讨论是否从信托财产中支付35万英镑用以和解。但由于这个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未对成年后的受益人参加听证会的年龄做任何限制,按照信托本身的规定,只要受益人成年,都会被邀请到听证会的现场。如果K一旦被邀请参加,就会知道自己是受益人。在被邀请参与讨论的人中,就包括19岁的K。K的母亲也同样是受益人,她和受托人都认为,K不应该在这个时候,得知自己拥有巨额财产,于是决定不让K参与这场听证会。
但是这种做法与常理相违背,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K有权参加,所以受托人请求法院来定夺。
焦点问题
从法律规定来看,K应当和其他受益人一样,有资格得知一切。但是从青年的健康成长来看,如果K太早得知他已拥有巨额财产,可能不利于其自身独立能力的发展。泽西皇家法院内部,在是否要告知19岁的K是信托的受益人之一这件事上意见不一。
案例分析
泽西皇家法院认为,受托人禁止K得知相关情况的做法,是对K有益的。法院担心受益人K过于年轻且心智尚不成熟,如若知情,极有可能失去对学习的热忱,从而不求上进,不积极投身于生活当中。如果因为这件事情,K慢慢养成不良生活习惯则更令人担忧。因此,法院认为,隐瞒实情可以使K更专注地接受更好的教育、参与更多的工作实践。
很多人认为设立家族信托是为了防止子女挥霍财富,并鼓励子女自食其力,但是设立信托仅仅是一个起点,设立后还有很多需要关注的问题。比如像案例中提到的,在法律意义上,已经成年的K是否应当像其他成熟的受益人一样,应该知道自己是一份有巨额财产的信托的受益人之一呢?
针对是否让信托受益人过早知悉自己身份的问题,在现实中,只有少数委托人在设立信托的时候,会明确指出在孩子30岁之前,不能向其透露任何关于信托的事项;而更多的委托人,在设立信托的时候,都不曾考虑到这一点,对受益人得知自己是有巨额财产的信托的受益人后会造成什么负面影响,也没有过多考虑。毕竟我们18岁成人后,并不意味心智也已经成熟。因此,这就向具有自由裁量权的受托人提出了挑战。相关的信托公司是否有足够的处理家族事务的经验,在这一看似简单,但可能影响受益人一生的事情上,会展现得清清楚楚。而受托人应从保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出发,做出决定。
在国内设立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在考虑这个问题时,如果想对受益人保密,是否可行呢?《信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受益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受益人行使此项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这些规定意味着,在中国设立家族信托,想对受益人保密几乎是不可能的,而这也导致目前国内很多家族信托委托人的意愿(如向受益人保密,或者至少在受益人达到一定年龄前保密)无法实现。单从这一点上来看,我们便能理解有人会选择设立离岸家族信托。
总结
委托人设立离岸家族信托的时候,如果能考虑得更全面,比如从有利于受益人的角度出发,在孩子到达一定年龄之前,不向其透露任何关于信托的事项,这样就能给受托人提供更清楚的指示,也能更好地实现财富传承。
导读
很多人设立家族信托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财富传承,因此受益人一栏大多写的是自己后代的名字,希望自己的后代能够遵守自己订立的规则,获得自己创造的财富。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考虑过应该在什么时点,让自己的孩子知道他其实是一个信托的受益人。
按理说,身为信托受益人,就拥有知情权,那么什么时候被告知重要吗?我们为什么需要关注“时间点”呢?
案例
K的家族和某公司产生了纠纷,受托人建议召集家族信托的所有受益人,讨论是否从信托财产中支付35万英镑用以和解。但由于这个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未对成年后的受益人参加听证会的年龄做任何限制,按照信托本身的规定,只要受益人成年,都会被邀请到听证会的现场。如果K一旦被邀请参加,就会知道自己是受益人。在被邀请参与讨论的人中,就包括19岁的K。K的母亲也同样是受益人,她和受托人都认为,K不应该在这个时候,得知自己拥有巨额财产,于是决定不让K参与这场听证会。
但是这种做法与常理相违背,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K有权参加,所以受托人请求法院来定夺。
焦点问题
从法律规定来看,K应当和其他受益人一样,有资格得知一切。但是从青年的健康成长来看,如果K太早得知他已拥有巨额财产,可能不利于其自身独立能力的发展。泽西皇家法院内部,在是否要告知19岁的K是信托的受益人之一这件事上意见不一。
案例分析
泽西皇家法院认为,受托人禁止K得知相关情况的做法,是对K有益的。法院担心受益人K过于年轻且心智尚不成熟,如若知情,极有可能失去对学习的热忱,从而不求上进,不积极投身于生活当中。如果因为这件事情,K慢慢养成不良生活习惯则更令人担忧。因此,法院认为,隐瞒实情可以使K更专注地接受更好的教育、参与更多的工作实践。
很多人认为设立家族信托是为了防止子女挥霍财富,并鼓励子女自食其力,但是设立信托仅仅是一个起点,设立后还有很多需要关注的问题。比如像案例中提到的,在法律意义上,已经成年的K是否应当像其他成熟的受益人一样,应该知道自己是一份有巨额财产的信托的受益人之一呢?
针对是否让信托受益人过早知悉自己身份的问题,在现实中,只有少数委托人在设立信托的时候,会明确指出在孩子30岁之前,不能向其透露任何关于信托的事项;而更多的委托人,在设立信托的时候,都不曾考虑到这一点,对受益人得知自己是有巨额财产的信托的受益人后会造成什么负面影响,也没有过多考虑。毕竟我们18岁成人后,并不意味心智也已经成熟。因此,这就向具有自由裁量权的受托人提出了挑战。相关的信托公司是否有足够的处理家族事务的经验,在这一看似简单,但可能影响受益人一生的事情上,会展现得清清楚楚。而受托人应从保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出发,做出决定。
在国内设立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在考虑这个问题时,如果想对受益人保密,是否可行呢?《信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受益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受益人行使此项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这些规定意味着,在中国设立家族信托,想对受益人保密几乎是不可能的,而这也导致目前国内很多家族信托委托人的意愿(如向受益人保密,或者至少在受益人达到一定年龄前保密)无法实现。单从这一点上来看,我们便能理解有人会选择设立离岸家族信托。
总结
委托人设立离岸家族信托的时候,如果能考虑得更全面,比如从有利于受益人的角度出发,在孩子到达一定年龄之前,不向其透露任何关于信托的事项,这样就能给受托人提供更清楚的指示,也能更好地实现财富传承。
“要挟”父母画押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吗
导读
古人云,“孝子之养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但古人又云,“有子七人,莫慰母心”。可见,并非所有晚辈,都与长辈和睦相处,顺其心意。他们可能会为了一己私利,做出恐吓、要挟自己父母的事情。在当今社会,尤其是在这个尊重法律、讲究证据的时代,如果有人做出要挟父母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事,法院会如何解决呢?
案例
胡老爷子有一套上百平方米的房子,市值100多万元。按照常理,如果胡老爷子去世,这处房产该由他五个孩子共同继承。但是胡老爷子考虑到,自从老伴死后,五个孩子中的老大就一直和自己生活,尽心尽力地照顾自己,所以瞒着其他四个子女,偷偷留下遗嘱,并和老大去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办全了手续。也就是说,当胡老爷子去世后,老大一个人就能得到这套房子。胡老爷子去世后,老大拿着父母的死亡证明及那份公证书,去房产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余四个弟妹突然跳出来阻止。当房产部门的工作人员说,老大的证件都符合法律规定,其他人没有权利阻止的时候,四人却拿出另外一份,由胡老爷子签名还按了手印的文件。四人声称这份“遗嘱”是立在公证遗嘱之后的,更有“法律效力”。场面顿时异常混乱,房产部门的工作人员被搞糊涂了,怎么会有两份遗嘱呢?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原来,一次家庭聚会的时候,胡老爷子喝醉了,就提了要和老大去公证处的事。其他四个子女知道后不答应,都说胡老爷子太偏心了,并“要挟”说,如果他们得不到房产的继承权,就立即停止给胡老爷子生活费。胡老爷子的退休金非常少,生活比较困难,也不能光靠老大,虽说老大在出力方面从不含糊,可是老大家也是捉襟见肘。所以后面很多年,胡老爷子都是靠另外四个子女每月数量不等的生活费维持生活。胡老爷子见他们如此要挟,生怕他们真的不管自己,只好签订了那份“遗嘱”。协议上明确表示,如果胡老爷子同意,去世后由老大之外的其他四个子女继承房产,那么四个子女就会按时每月给生活费,否则就将不再赡养。这么一看,哪一份遗嘱都是真的,都是胡老爷子亲自签名的,但到底哪一份才具有法律效力呢?两方争执不下,只得交给法院处理。半个月后,法院宣判结果,认为老大的那份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房产归老大所有,而其余四个弟妹手中的遗嘱属于无效遗嘱,无法得到房产。
焦点问题
到底什么样的遗嘱才是合法有效的遗嘱?要如何立下一份有效遗嘱呢?
案例分析
本案中,法院为什么会这样判呢?难道遗嘱不应当按照最后一份算吗?案例中,胡老爷子跟其余四个子女签订的协议本来就是无效协议。四人为了得到遗产,以“不提供生活费”为要挟,逼迫胡老爷子签字画押,本身就违背了胡老爷子本意,应为“无效遗嘱”。因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可免除,也不能要挟或追加任何条件。《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那么,遗嘱人在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时需要注意什么呢?
首先,遗嘱中被继承的财产必须是个人财产。《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其次,要注意《继承法》对各种类型遗嘱的要求,遗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才能成立。《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再次,注意遗嘱人享有的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权利,这个牵涉立有多份遗嘱情况时的遗嘱效力问题。《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最后,遗嘱的订立一定要反映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所立遗嘱被视为无效。《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总结
综上,订立遗嘱听起来简单,但是在实践中,围绕遗嘱有各种诉讼。尤其是有多份遗嘱时,在某份遗嘱到底是真是假、是否有效的问题上,继承人会争得头破血流。
导读
古人云,“孝子之养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但古人又云,“有子七人,莫慰母心”。可见,并非所有晚辈,都与长辈和睦相处,顺其心意。他们可能会为了一己私利,做出恐吓、要挟自己父母的事情。在当今社会,尤其是在这个尊重法律、讲究证据的时代,如果有人做出要挟父母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事,法院会如何解决呢?
案例
胡老爷子有一套上百平方米的房子,市值100多万元。按照常理,如果胡老爷子去世,这处房产该由他五个孩子共同继承。但是胡老爷子考虑到,自从老伴死后,五个孩子中的老大就一直和自己生活,尽心尽力地照顾自己,所以瞒着其他四个子女,偷偷留下遗嘱,并和老大去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办全了手续。也就是说,当胡老爷子去世后,老大一个人就能得到这套房子。胡老爷子去世后,老大拿着父母的死亡证明及那份公证书,去房产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余四个弟妹突然跳出来阻止。当房产部门的工作人员说,老大的证件都符合法律规定,其他人没有权利阻止的时候,四人却拿出另外一份,由胡老爷子签名还按了手印的文件。四人声称这份“遗嘱”是立在公证遗嘱之后的,更有“法律效力”。场面顿时异常混乱,房产部门的工作人员被搞糊涂了,怎么会有两份遗嘱呢?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原来,一次家庭聚会的时候,胡老爷子喝醉了,就提了要和老大去公证处的事。其他四个子女知道后不答应,都说胡老爷子太偏心了,并“要挟”说,如果他们得不到房产的继承权,就立即停止给胡老爷子生活费。胡老爷子的退休金非常少,生活比较困难,也不能光靠老大,虽说老大在出力方面从不含糊,可是老大家也是捉襟见肘。所以后面很多年,胡老爷子都是靠另外四个子女每月数量不等的生活费维持生活。胡老爷子见他们如此要挟,生怕他们真的不管自己,只好签订了那份“遗嘱”。协议上明确表示,如果胡老爷子同意,去世后由老大之外的其他四个子女继承房产,那么四个子女就会按时每月给生活费,否则就将不再赡养。这么一看,哪一份遗嘱都是真的,都是胡老爷子亲自签名的,但到底哪一份才具有法律效力呢?两方争执不下,只得交给法院处理。半个月后,法院宣判结果,认为老大的那份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房产归老大所有,而其余四个弟妹手中的遗嘱属于无效遗嘱,无法得到房产。
焦点问题
到底什么样的遗嘱才是合法有效的遗嘱?要如何立下一份有效遗嘱呢?
案例分析
本案中,法院为什么会这样判呢?难道遗嘱不应当按照最后一份算吗?案例中,胡老爷子跟其余四个子女签订的协议本来就是无效协议。四人为了得到遗产,以“不提供生活费”为要挟,逼迫胡老爷子签字画押,本身就违背了胡老爷子本意,应为“无效遗嘱”。因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可免除,也不能要挟或追加任何条件。《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那么,遗嘱人在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时需要注意什么呢?
首先,遗嘱中被继承的财产必须是个人财产。《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其次,要注意《继承法》对各种类型遗嘱的要求,遗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才能成立。《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再次,注意遗嘱人享有的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权利,这个牵涉立有多份遗嘱情况时的遗嘱效力问题。《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最后,遗嘱的订立一定要反映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所立遗嘱被视为无效。《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总结
综上,订立遗嘱听起来简单,但是在实践中,围绕遗嘱有各种诉讼。尤其是有多份遗嘱时,在某份遗嘱到底是真是假、是否有效的问题上,继承人会争得头破血流。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