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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 装: 平装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0267623丛书名: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第一章 民法的体系化
第一节体系与体系思维
第二节体系化的基础与路径
第三节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化选择
第二章 民法的法典化
第一节法典是体系化的最高形式
第二节法典化的危机与应对
第三节《民法总则》奠定了开放的民法典体系
第三章 民法与宪法的关系?D?D以基本价值为桥梁
第一节基本价值体系
第二节基本价值体系在私法中的投射
第三节民法体系的合宪性要求
第四章 民法法源及其适用
第一节法源探源:形式,抑或方法
第二节《民法总则》中的法源类型
第三节法理作为法源的意涵
第五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民法总则》中的基本原则
第二编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权利的民法表达
第一节民事权利与民法典
第二节权利的类型化及其难题
第三节认真对待权利客体
第七章 民事权利重述
第一节民事权利概说
第二节民事权利与基本权利?D?D以一般人格权为对象的观察
第三节传统民事权利类型简述
第四节新型权利的展望?D?D以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为视角
第五节权利冲突
第八章 人格权研究
第一节人格权:何以可能
第二节关于人格权性质的再思考
第三节关于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若干问题
第四节民法典编纂中人格权法的体系定位
第三编 民事主体
第九章 民法上个人地位的变迁
第一节罗马法上的“人”
第二节近代民法上的个人(法国篇)
第三节近代民法上的个人(德国篇)
第四节权利能力制度述评
第十章 法人的本质与分类
第一节法人分类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法人的本质与法人分类问题的关联
第三节我国《民法总则》法人分类模式反思
第四节事业单位法人主体定位
第十一章 非法人组织相关问题的探讨
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
第二节作为民事主体的非法人组织
第三节非法人组织的具体类型及责任承担
第四编 法律行为
第十二章 法律行为制度考
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概念
第二节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法律行为发展的历史沿革
第十三章 法律行为制度的效力规则
第一节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
第二节意思表示瑕疵与归责
第十四章 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D?D“民事法律行为”
制度变迁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变迁?D?D“合法性”之争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则的变迁
第三节数据电文与意思表示
第五编 代理
第十五章 代理制度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代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代理制度的基本内涵
第三节关于代理类型化构建的再思考
第十六章 代理权的理论与实践
第一节代理权取得与消灭
第二节共同代理与复代理
第三节代理权滥用的限制
第四节无权代理与信赖保护
第六编 民事责任
第十七章 民事责任沿变略考
第一节民法史中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民法学中的民事责任
第十八章 民事责任能力问题研究
第一节民事责任能力的本体论考察
第二节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域外立法例及启示
第三节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第十九章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研究
第一节赔礼道歉的异化与回归
第二节损害赔偿的坚守与突破
第三节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新内容
第二十章 民事责任的新发展
第一节过错责任的批判与坚守
第二节“权利的救济”取代“民事责任”的思考
第三节名誉
第一节 民事权利与民法典
一、民法构造及其体系中的民事权利 民法典不是既有法律的汇编,不是简单地将各种规则、制度罗列在一个法律文件中,而是经由法典的编纂活动实现民法体系化的过程和结果。 制定民法典,必须以实现中国民法的体系化为目标,而民法体系化,首先是民法典的体系化。最早研究“法典”概念的英国法学家边沁曾经归纳了法典体系的四条标准:第一,它必须是完整的,提出十分充分的整套法律,以致无需用注释和判例的形式加以补充;第二,在叙述其包含的法则时,必须使每一句话都达到最大可能的普遍性;第三,法典中的法则必须是以严格的逻辑顺序叙述出来的;第四,使用一致的术语叙述法则,给法典提到的每个事物以唯一一个准确界定的名词。这些说法当中的有些认识可能已经过时,但是关于体系化的基本理念,在今天仍然不失为标杆和尺度。就中国民法学界而言,关于民法典逻辑体系的线索,亦即所谓民法体系的“中心轴”,存在意思表示说、民事权利说以及法律关系说等诸种争议,目前的主流观点是主张采法律关系说来构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然而即使认为不宜以权利作为构建民法典体系中心轴的持论者也不否认,法律关系的内容仍然是权利。 自从传统民法进至体系化的阶段,“权利”一直是其中无可争辩的核心概念,不论是以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与内容建立起静态的民法体系;抑或通过法律关系变动以及法律事实建立起动态的民法体系,民事权利都是其不可或缺的构件。更何况,不论采何种模式,体系化的民法的最重要方法即在于,各种问题在法律上都是从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的关系这一角度来处理和把握,在法律效果中,权利的存在与否及其性质为何,是其中重要的要素。肇始于17世纪的近代民法学体系思维模式有别于古罗马之处,就在于其以权利为逻辑基点构筑民法学的理论体系。 “权利是私法的核心概念,同时也是对法律生活多样性的最后抽象”。18世纪晚期的德国民法开始尝试以权利为逻辑主线、通过对权利现象进行解析,将其分解为若干要素,即权利的主体、客体、效力、变动原因、救济等,所有的民法现象都围绕这些要素进行分类。按照这种思维,民法典的形式结构就是(民事)权利的展开,整个民法总论围绕私权的各种要素铺衍,而民法分论体系则建立在以私权客体为依据的私权分类的基础之上。由此,权利成为民法典体系结构的组织线索,权利的逻辑结构成为民法典的体系构造基础。我国现行立法采取传统民法上“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方法,按照这种方法和理念,民法总则乃是提取共通性规定,即把贯穿于民事法律中的共通性因素提取出来,从而构成民法总则的体系。在采纳总分结构的民法典体例当中,民法总则与其他民事基本法之间并不是简单的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尽管后者时常是作为前者的补充或者例外而存在,但前者却构成了后者的文义、规则乃至精神的基础。民法总则的主要任务,是从现行各部民事基本法中抽取共通性的内容加以统合,形成具有高度凝炼特征的规则体系。民法典总则编是建立在“权利”与“法律行为”这两个核心概念之上的,缺少这两个抽象概念,真正的民法典总则不能建立。 总则既然具有公因式地位,首先需要追问的就是此等公因式依据何种标准而提取。“法律规范虽然事关生活关系,但它不是后者的描述,毋宁说,法律规范的意义在于,为生活关系提供特定的规范评价,其逻辑结构包括构成要件(Tatbestand)与法律效果(Rechtsfolge)两部分。相应地,公因式之提取标准,或者是法律效力(Rechtswirkung),或者是构成事实(Tat-sache)。”“民法上的法律效果围绕着权利、义务而展开,以权利为切入点,所谓法律效果,指的就是权利关系的变动,主要表现在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与权利得丧变更三个方面。” 在内容设计上,民法总则以民事主体为起点,中经负载意思自治使命的民事法律行为,最后落在民事权利的 保护和救济之上。因此,民法总则是基于权利而组成的权利体系,包括权利主体(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它社团)、权利客体(物、行为与智力成果等)、设权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权利行使(时效,期间与期日,自卫与自助等)、权利保护等内容,其中,民事法律行为起到的是连接民事主体与民事客体的纽带作用。由是观之,民法典总则无非就是遵循“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行为———权利行使———权利保护”的逻辑结构来建立,以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行为、权利行使与权利保护的内容与民法典总则中“法律渊源”(法例)以及民事立法的一般规定,共同构成总则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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