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3062947
第1章
专利权纠纷案例评析
1.1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判断:阿托伐他汀发明专利权无效案
1.2药品专利侵权诉讼中新产品相关举证责任(上):艾素案
1.3药品专利侵权诉讼中新产品相关举证责任(下):张喜田案
1.4药品专利侵权诉讼中等同原则的适用:午时药业案
1.5等同原则在药品变劣发明侵权判定的适用:华生案、豪森案
1.6使用方法专利的拆分侵权问题:西电捷通诉索尼案
1.7侵权警告的正当性审查:双环诉本田确认不侵权纠纷案
1.8通知移除规则在专利领域适用:天猫案
1.9网络交易平台在第三方侵权中的责任认定:嘉易烤诉天猫案、捷顺诉天猫案
第2章
商标权纠纷案例评析
2.1名人姓名能否注册为商标:姚明案、张学友案、刘翔案
2.2期刊名称的商标注册问题:“交大法学”商标注册案
2.3商标案件中在先权利的界定:创维案、功夫熊猫案
2.4商标反向混淆案件中如何确定侵权赔偿额:新百伦案
2.5立体商标显著性认定分析:迪奥香水瓶案
2.6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多个面相:最高院第 87
号指导案例
第3章
著作权纠纷案例评析
3.1教辅教材著作权之争:仁爱教育案、人民教育出版社案
IP剧的著作权保护:《芈月传》编剧署名纠纷案
影视作品著作权转让中的侵权问题:济南广播电视台案
播放已发表文字作品的法定许可界限:《贾志刚说春秋》案
同人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此间的少年》案
网络游戏作为类电影作品保护:网游《奇迹MU》案
诉前禁令在著作权领域的适用:网易云案
第4章
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例评析
网络新闻配图的著作权界限:华龙网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微博著作权侵权判定:华盖公司图片转发案
有声读物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麦克风文化传媒案
避风港规则下音频分享平台的著作权侵权:喜马拉雅案
视频网站的著作权侵权分析:《舌尖上的中国》案
网络直播侵权规制问题:嘉兴华数案
第5章
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例评析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范围:昂宝诉南京芯联案
被遗忘权的适用:任甲玉案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新浪诉脉脉案
参考文献
知识产权法案例教学的探索与思考(代序)
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学知识,也要培养法律技能,案例教学始终处于培养法律实务能力的“关键地位”。A知识产权案例是知识产权法的实践产物,也是学习和理解知识产权法的鲜活教材。
笔者自 2014 年春季学期起,在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先后讲授“
知识产权法学”“知识产权法律及实务”“知识产权管理”“药品知识产权与 WTO 规则”等多门知识产权法研究生课程,同时指导了 22 名硕士研究生围绕知识产权法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研究,其中 14 名同学已毕业。2016 年秋季学期,笔者讲授的“知识产权法律及实务”课程通过评审,成为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在建精品课。2018 年秋季学期,以该课程为依托,笔者完成了清华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基于创新创业能力提升的理工科知识产权课程改革”。
《知识产权法案例评析》由笔者指导的 16 位硕士研究生共同完成,不仅汇集了对知识产权领域近年来代表性案件、热点案件和新型案件的案例研究,也包含了笔者基于“知识产权法律及实务”课程对知识产权法案例教学的实践探索和模式思考。
“知识产权法律及实务”课程属于清华大学“研究生学术与职业素养平台课程”,
课程主要面向理工科专业研究生开设,内容涵盖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培养学生运用知识产权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鉴于理工科研究生的专业背景和知识结构,针对学生擅长逻辑推理和典型事件归纳的特点,同时考虑到非法律专业学生的专业课程课业压力和学习时间分配等现实条件限制,课程从以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为主的传统教学模式,转向以案例分析为基础的案例教学模式。国外高校的经验业已表明,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而言,案例教学法可以解除他们对法律的“神秘感”,通过案例分析可以帮助他们克服对法律课程的“恐惧感”。B
A王泽鉴.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创新[J].法学,2013(4):40.
B梁慧思.在商学院进行知识产权法教学[M].高木善幸,拉瑞•奥尔曼,姆拉泽•西尼拉(主编).知识产权教学原则与方法.郭寿康,等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181.
一、案例教学的三种典型模式和应用
案例教学面临的首要挑战是教学模式的选择。目前世界上影响最大的案例教学模式有三种:以美国为代表的“个案教学法”(Case Method)、起源于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实例研习”(Übung)。这三种教学模式的背后不仅有美国法学教育和德国法学教育的不同理念,还有英美判例法系和大陆成文法系的不同特点。
美国法学教育以培养律师为目标,同时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法律的规则和理念都体现在各种判例之中,因此更便于通过“
个案教学法”将法学院教学与法律职
业培养相结合。“法律诊所教育”是基于对“个案教学法”典范模式的批判而产生,
更强调实践型教学,以弥补“
个案教学法”忽略对学生基本技能的训练,避免将“实践经验边缘化和虚拟化”A。
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制度不是建立在案例法理念之上,而是建立在制定法适用之上。德国法学教育以培养法官为目的,在这种教育目标的指导下,法律思维被理解为在具体案件中适用法律的能力,而法律思维主要是通过“
实例研习” 来完成。由于大陆法系教义化的法律思维方式,以及德国大学重视系统化理论教育,
德国法学院通常不提供常规性的“法律诊所教育”。B
上述三种案例教学模式在我国都有一定程度的应用,但是由于司法制度和法律文化背景不同,直接采用任何一种教学模式都很难取得良好的效果。比如,我国大部分判决书的说理部分过于简单,距离“个案教学法”对判决书的要求有较大距离。而“
法律诊所教育”也面临着经费紧张、师资缺乏、课程地位边缘、学生办案时身份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都导致能够参与诊所教育的学生数量非常有限。C另外,德国法学教育的核心是应试教育,“
实例研习”是建立在大量练习、不断复习巩固的基础之上,如果国内的考试方法不改变,“
案例研习”的教学效果就会大打折扣。D
A[美]杰罗姆 • 弗兰克.如何打造优秀的法学教育[J].王晨光,译.法学杂志,2012(5):169.
B[德]阿什特里德•斯达德勒尔.德国法学院的法律诊所与案例教学[J].吴泽勇,译.法学,
2013(4):56-57.
C 章武生.“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之推广[J].法学,2013(4):51-53.
D 卜元石.德国法学教育中的案例研习课:值得借鉴?如何借鉴?[J].中德法学论坛,2016(13): 46-48.
基于对上述三种案例教学模式在国内课堂适用性的分析,在“
知识产权法律及实务”的教学实践中,笔者没有直接套用上述任何一种教学模式,而是综合采纳了三种教学模式的特点。具体应用措施包括:第一,鉴于我国也是成文法国家,法学教育重视在具体案件中适用法律的能力,因此“
知识产权法律及实务”的案例教学以“
实例研习”模式为基础,将公开的裁判文书作为“
特殊形式的法律教材学习”A,将真实案件典型化处理,通过分析过程系统化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第二,
借鉴“ 个案教学法”重逻辑推演的特点,针对部分案例教学内容,在判决书的基础上,增加律师代理词、答辩状及庭审实况直播素材,帮助同学了解个案进展的全过程、全环节。第三,参考了法律诊所教育中通过参与案件处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经验,在教学中增加参与式训练环节。
综上,在“
知识产权法律及实务”教学实践中,根据课程性质、学生特点和学制安排,笔者总结了一套以提升法律应用能力为导向的“
参与式训练 专家指导”
的案例教学模式。
二、“参与式训练 专家指导”的案例教学模式
提出“参与式训练 专家指导”案例教学模式的教育学基础是奥苏伯尔的学习理论。奥苏伯尔(David P. Ausubel)是当代美国著名的教育心理学家,他根据学生进行学习的方式,把学习分为“接受学习”和“发现学习”两类。与一些教育学家片面批评讲授式教学是“填鸭式”“灌输式”不同,奥苏伯尔从人的学习特点和课堂教学的实际出发,认为“发现学习”不能完全代替“接受学习”,即讲授式教学。因为学生在学校里主要是接受系统的基础知识,不可能事事去发现,而且,作为“
接受学习”的讲授式教学也并不必然导致学生被动学习和机械记忆。因此,奥苏伯尔指出,新知识是通过“接受学习”和“发现学习”两种方式获得的,前者适合大量材料特别是理论材料的学习,后者更适合解决实际问题。B
基于“接受学习”和“发现学习”两类学习方式的划分,笔者在“知识产权法
A张骐.释法析理写出来看[N].人民法院报,2018-7-1(2).
B王惠来.奥苏伯尔的有意义学习理论对教学的指导意义[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2):67-68.
律及实务”的案例教学中引入“专家指导”和“参与式训练”。
首先,“专家指导”对应“接受学习”,学习者通过对传授者传递的经验进行吸收、加工和构建,确立起相应的经验结构。“专家指导”以讲授式教学为主,由教师对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进行系统讲解,并聘请相关行业专家通过讲座和案例指导课的形式对特殊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特点进行介绍和分析。
以 2018 年秋季学期课程安排为例,“知识产权法律及实务”所聘请的行业专家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员、知识产权庭法官、知识产权律师、高科技公司知识产权总监、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和运营公司专家等,授课内容围绕专家的工作领域既有对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介绍,也有针对具体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管理和竞争策略规划。
其次,“参与式训练”对应“发现学习”,学习者在活动中,通过对现实的能动反应和发现创造,主动构建起一定的经验结构。“
参与式训练”强调学生主动对案例材料进行学习、分析和总结,相应的课程评价机制需要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参与度。因此,课程评价通常包括三个部分:小组展示、个人表现和总结报告。
仍以 2018 年秋季学期课程安排为例,“
知识产权法律及实务”课程按 5 人一组由同学自行组成小组,每组安排一位组长,总体负责学习进展规划、小组展示和最终案例分析报告。根据组长的安排,每位成员承担相应的案例研究工作,并最终由组长对各成员进行等级评分。课程进度按 8 周规划,各组在第四周前完成案例选择和讨论主题确定,授课教师对选题进行把关。对于不合适的案例和讨论主题,由授课教师指导重新选择,直至最终确定。因此,通常情况下,各组有 4 周左右时间进行案例研究,在此期间内,课堂教学继续进行。在第八周组织“
案例分析报告会”,由各组进行小组展示,汇报案例研究成果,并邀请专家当场点评,由此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在课程中培养的运用知识产权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案例选择的关联性和案例分析的模块化
奥苏伯尔认为学生的认知结构是影响学习的最重要因素,为了促进学生掌握新知识,应增强认知结构与新知识的联系,这就需要从学习内容和学习的渐进性两个方面来把握。A在案例教学中同样需要遵循奥苏伯尔所总结的认知结构变化和新知识获取规律。
首先,在案例的选取上,应当遵循关联性原则,不仅要选择有典型代表性的案件,也需要考虑到学生的专业背景和社会经验。同时,案例选择尽可能与时俱进,
选择热点案件、新型案件和影响力较大的案件。
其次,在指导学生进行案例分析时,应当遵循模块化原则,即要从教学的角度来认知和分析案例。尽管教学案例都来源于真实案件,但是对于案件事实的了解通常仅限于判决书提供的材料,并不能获得更多的信息和证据,因此现有案例教学中核心的部分是对案件争议焦点的提炼,并由此检视司法裁判的过程和理由,包括评价法律适用的逻辑和论证结构,分析法律解释的目的和方法等。如果能够将新知识的探索再进一步,就会进入对法理依据的探寻,以及对同类型案件如何处理的讨论,
包括本国相关案例比较、外国及其他地区的案例比较,对同类案件进行区别、整合,
进行“比较法的案例研究”B。
归纳起来,笔者指导学生按以下 4 个模块进行案例分析:第一部分“导引”,通常只有几句话,类似于一个引子,直接点出案件的争议焦点或案件裁判的难点。第二部分“案件基本事实”,简要概括案情、审理法院信息。基本事实不是全部事实,不需要面面俱到,而是围绕争议焦点来重述和理解案件事实。第三部分“
法院判决”,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阐明各级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这里的重点是理解所适用的法律。如果不同法院判决和裁判理由存在差异甚至出现冲突,就需要特别关注。第四部分“案件述评”,包括对所援引的法律原则、概括性条款的进一步阐释,对法律解释和“法官造法”的辨析,对同类型国内外案件的比较法研究等,这部分是案例分析中最重要的部分。
可以说,案例分析的 4 个模块中前 3 个部分都是对以往认知经验的复现,仍属于“
接受学习”的内容;第四部分则是学习者通过主动参与,构建新的经验结构,
属于“发现学习”的部分,因此也是提供知识增量的部分。
A何先友,莫雷.奥苏伯尔论认知结构、知识获得与课堂教学模式[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3):67-68.
B王泽鉴.案例研究与民法发展[J].法律适用,2017(18):5.
四、内容概要
本书是笔者在知识产权法案例教学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指导的多位硕士研究生共同完成,不仅是对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知识产权法律及实务”课程知识增量部分的呈现,也为后续教学提供了新的学习用书。
全书共分为 5 章,选取知识产权领域 36 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其中涉及专利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纠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纠纷、数据权纠纷等。每篇案例评析均遵循模块化原则展开,从案件事实入手,提炼争议焦点,阐释司法裁判理由,剖析案件的法理依据,进而对同类型案件展开点评。
第一章“专利权纠纷案例评析”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 10 个案件,探讨的问题涉及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判断、变劣发明、药品专利侵权诉讼中等同原则的适用以及与新产品相关的举证责任、使用方法专利的拆分侵权问题、侵权警告的正当性审查、移除通知规则在专利领域适用、网络交易平台在第三方专利侵权中的责任认定。
第二章“商标权纠纷案例评析”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 9 个案件,探讨的问题涉及名人姓名能否注册为商标、期刊名称的商标注册问题、商标案件中在先权利的界定、商标反向混淆案件中如何确定侵权赔偿额、立体商标显著性认定、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多个面相。
第三章“著作权纠纷案例评析”选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终审的 8 个案件,探讨的问题涉及教辅教材的著作权、IP 剧的著作权保护、影视作品著作权转让中的侵权问题、播放已发表文字作品的法定许可、同人作品的著作权和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网络游戏作为类电影作品保护问题、诉前禁令在著作权领域的适用问题。
第四章“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例评析”选取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终审的 6 个案件,探讨的问题涉及网络新闻配图的著作权问题、微博著作权的侵权判断、有声读物网络传播的著作权问题、避风港规则下音频分享平台的著作权侵权问题、视频网站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网络直播侵权问题。
第五章“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例评析”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的 3 个案件,探讨的问题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被遗忘权的适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何
隽
2019 年 3 月于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华芳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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