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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9804
紧扣审判热点,精选典型案例,剖析背后法理
全面梳理法律问题 精准指导实务办案
目录
第一编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理论研究
第一章 生产安全和生产安全事故
一、生产经营与生产安全
二、生产安全事故
三、我国的生产安全法律体系
第二章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概述
一、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概念的提出和含义
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的构成要件
三、我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的立法沿革
四、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的域外立法
第三章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的特点、发生原因和防治对策
一、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的特点
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的发生原因
三、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的防治对策
第四章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的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概述
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重大飞行事故罪
一、概述
二、构成要件
三、司法认定
四、刑事责任
第六章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一、概述
二、构成要件
三、司法认定
四、刑事责任
第七章 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概述
二、构成要件
三、司法认定
四、刑事责任
第八章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一、概述
二、构成要件
三、司法认定
四、刑事责任
第九章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一、概述
二、构成要件
三、司法认定
四、刑事责任
第十章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一、概述
二、构成要件
三、司法认定
四、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危险物品肇事罪
一、概述
二、构成要件
三、司法认定
四、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一、概述
二、构成要件
三、司法认定
四、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一、概述
二、构成要件
三、司法认定
四、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消防责任事故罪
一、概述
二、构成要件
三、司法认定
四、刑事责任
第十五章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一、概述
二、构成要件
三、司法认定
四、刑事责任
第二编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典型案例
1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如何正确认定自首和适用禁止令及职业禁止措施
——刘涛、张亮、王科学重大责任事故案
2如何正确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李新军、韩二军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3合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者无证运输引火线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
——黄军香、刘宗纯非法运输爆炸物案
4行政机关事故调查报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以及重大飞行事故罪如何正确定罪量刑
——齐全军重大飞行事故案
5违规对不合格火车机车车轮进行焊补以次充好造成火车机车脱线事故的行为如何定性
——白永平重大责任事故案
6水上交通运输过程中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分
——童发军、童发新重大责任事故案
7驾驶工程车辆在未建成的道路上从事生产作业引发事故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王碧能重大责任事故案
8违规转包工程的发包人是否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严帝龙、尹太铉等重大责任事故案
9如何正确认定监督过失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邵殿军、董来荣、方强锋重大责任事故案
10如何正确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范围
——印华四、印华二等重大责任事故案
11如何区分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的责任
——黄佩信、马义镑、支上邦等重大责任事故、受贿、行贿案
1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具体认定
——朱芳就、陈小平等重大责任事故、强令违章冒险作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
13如何认定对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投资人
——刘卫平、刘胜杰、楚湘葵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
14如何区分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唐顺强、陈立金、李希东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非法采矿案
15如何正确认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合理确定被告人的责任
——吴基滔、林伯昌、吴升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
16非法储存硝酸铵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行为如何定罪以及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如何量刑
——于学伟、董社轩、只峰等非法储存危险物质、非法经营、危险物品肇事、单位行贿案
17爆破作业人员擅自销毁剩余爆炸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如何定性
——张亚林、周良建、彭小明危险物品肇事案
18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成立条件及多因一果情况下刑事责任的认定
——徐威、刘发国等危险物品肇事案
19对危险物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的行为人可否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闪文全、张军危险物品肇事案
20危险物品仓库出租人是否属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胡美林危险物品肇事案
21如何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险物品肇事罪
——杨立论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2如何区分危险物品肇事罪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
——周添、周未荣等危险物品肇事案
23如何正确认定危险物品肇事罪以及逃逸后向司法机关主动投案的是否构成自首
——康兆永、王刚危险物品肇事案
24无资质施工队能否成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范花枝、冯春杰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案
25明知校车存在安全隐患而不采取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如何定性
——高知先、乔永杰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交通肇事案
26如何认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共同犯罪
——韩成录、孙羽等谎报安全事故案
27与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唐谷云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
28机动车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因不负责任违规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行为如何定性
——赵公文、范万涛、高琦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
29未办理租赁经营手续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志远汽车租赁公司、杨延杰非法经营案
30国家工作人员以合办公司名义非法获取利润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王天祯滥用职权、受贿案
31如何正确认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陈正平玩忽职守、受贿案
32收受财物后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冯刚滥用职权、受贿案
33如何正确理解选择适用作为行政犯处罚根据的行政法律法规时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岳劲涛滥用职权、受贿案
34介入第三人犯罪行为情况下如何认定安全监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行为与事故 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庄新颖、欧阳象玩忽职守案
第三编 刑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及规范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2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 格依法及时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 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
第四编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9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1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16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1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18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19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21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
前言
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意见》提出,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在现阶段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过程中、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总体形势下,如何贯彻落实《意见》要求,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手段,有效惩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违法犯罪行为,提升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整体水平,是一个重大课题。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的审判指导和理论研究工作,近年来先后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特别是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此为契机,对全国范围内此类案件的审判情况进行了广泛调研。经过调研发现,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研究的系统性和深入性还有待加强,部分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部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基层工作人员和刑事司法工作人员的认识不够准确、全面。在新的形势下,为了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研究和梳理。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组织编写了《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案件实务指导全书》一书。
本书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内容全面。全书由理论研究、典型案例、刑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文件等四个部分组成。其中,理论研究部分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中的共性问题以及相关11个罪名的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做了深入、细致研究;典型案例部分收集了近年来审结的34个有代表性的案例,并对裁判理由作出了详尽分析;刑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及规范性文件部分收集了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出台的4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并附两篇解读文章,便于实践中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行政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文件部分汇编了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常用的20个重要行政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文件。二是紧扣热点。本书的理论研究部分充分关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的审理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案件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根据通行刑法理论,借鉴新近理论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动态,作出了系统、深入的分析和论证;典型案例部分紧扣审判工作热点,收集了近年来发生的引起广泛关注的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河南航空伊春“824”特大飞机坠毁事故、江苏昆山中荣公司“82”特大爆炸事故等数十个重特大生产责任事故犯罪典型案例。三是实用性强。本书既有理论问题研究和典型案例分析,又全面汇编了有关刑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行政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重要文件,便于办理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时参阅、参考,也有利于形成对此类犯罪的全面、深入认识,不仅是刑事司法工作人员的工具用书,也是广大刑事辩护律师以及教学、研究人员的参考用书,同时也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普法用书。
本书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述元任主编,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四庭庭长周峰任副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廉政监察员汪斌任执行主编,参与编写人员为最高人民法院多年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同志。本书理论研究部分的具体写作分工如下:
李加玺: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第十四章
汪斌:第四章、第六章
姚龙兵:第七章、第八章
王敏:第九章
李伟:第十章
崔慧:第十一章
汪雷:第十二章
李莹莹:第十三章
杨军:第十五章
李加玺、崔慧、李伟、王凯凯、杨军、李莹莹、王敏、汪雷(按照案例先后顺序排列)参与了本书典型案例部分的编写。刑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及规范性文件部分以及行政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文件部分由李加玺收集、汇编和整理。
本书的出版得到了中国法制出版社领导和编辑的大力支持与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因时间仓促,书中恐有疏漏之处,敬请读者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本书编写组二○一九年三月
2如何正确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李新军、韩二军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新军,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矿长。2009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被逮捕。
被告人韩二军,男,1969年5月6日出生,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股东、技术副矿长。2009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被逮捕。
被告人侯民,男,1952年3月28日出生,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安全副矿长。2009年10月5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逮捕。
被告人邓树军,男,1962年2月9日出生,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生产副矿长。2009年10月5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逮捕。
被告人袁应周,男,1956年1月17日出生,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生产矿长助理。2009年10月2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逮捕。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袁应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李新军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新军辩解称,自己在新华四矿中不占有股份,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辩护人提出,李新军不是事故第一责任人,仅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韩二军辩解称,自己只负责后勤工作,不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其辩护人提出,韩二军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侯民及其辩护人提出,侯民的行为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系从犯,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实施抢救,救出多名矿工,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邓树军及其辩护人提出,邓树军不是事故发生时的带班矿长,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袁应周辩解称,自己不是五职矿长之一,请求从轻处罚。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以下简称新华四矿)始建于1993年,2003年通过整体转让方式改制为私营企业。2003年9月,原河南省煤炭工业局批复新华四矿技术改造方案。2004年7月14日,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批复新华四矿技改施工方案,并规定施工工期为10个月,技改期间严禁从事与技改无关的工程或假借技改名义组织生产。后经新华四矿三次申请延期,技改工期延长至2008年3月31日。之后,新华四矿未再申请延期,但仍以技改名义组织工人开展井下生产作业,且擅自延伸井筒至已组煤层并形成了生产系统。
自2006年起,被告人李新军担任新华四矿矿长,被告人韩二军受让该矿股权并亲自担任技术副矿长,被告人侯民担任安全副矿长,被告人邓树军担任生产副矿长,被告人袁应周担任生产矿长助理。因新华四矿尚处于技改阶段,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等均已过期,且部分管理人员的矿长资格证系李新军指使该矿会计陈建设等人私刻河南理工大学印章后,伪造相关证照领取。新华四矿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007年曾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但李新军、韩二军等人仍违规按照低瓦斯矿井进行管理。2008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全省范围内30万吨以下矿井全部实行停工停产整顿。2009年年初,平顶山市新华区煤炭工业局多次到新华四矿进行检查,发现该矿存在瓦斯传感器(俗称瓦斯探头)滞后、断线、位置不当等安全问题,遂责令其限期整改。同年3月20日,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又专门下发文件,明确规定新华四矿为停工停产整改矿井。同年4月23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批准新华四矿整改方案,规定整改期间每班工人最多入井23人,整改隐患期间禁止组织生产。但新华四矿一直假借入井整改隐患之名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每日组织三班工人下井作业,每班下井工人近百名,日产原煤二三百吨。
在长期技改和停工整改期间,被告人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明知新华四矿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且存在瓦斯严重超标等重大安全隐患,不仅不采取措施解决瓦斯超标问题,反而多次开会要求瓦斯检查员必须确保瓦斯超标时瓦斯传感器不报警,否则将予以罚款,并明确指使瓦斯检查员将井下瓦斯传感器的数据传输线拔脱,或将瓦斯传感器探头置于风筒新鲜风流处,使瓦斯传感器丧失其预警防护功能,并指使他人填写虚假的瓦斯数据报表,使政府监管部门不能及时掌握真实的瓦斯监测数据,从而达到逃避监管、隐瞒重大安全隐患的目的。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还以罚款相威胁,违规强令大批工人下井采煤。被告人袁应周明知新华四矿井下瓦斯传感器位置不当,不能准确检测瓦斯数据,仍然按照李新军、韩二军的安排,强行组织大批工人下井作业。
2009年9月5日,新华四矿发生冒顶事故。9月7日,新华区煤炭工业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禁止超量组织人员入井作业。9月8日,被告人侯民、袁应周等人强行组织多达93名矿工下井生产。因矿井下冒顶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积聚了大量的高浓度瓦斯,且瓦斯传感器被破坏后无法正常预警,误导瓦斯检查员送风排放瓦斯,使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煤电钻电缆短路产生高温火源并引发瓦斯爆炸,造成76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9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袁应周向被告人李新军进行了汇报,并和侯民等人下井查看情况,组织自救。被告人李新军、韩二军、邓树军得知发生事故后先后赶到现场参与救援,李新军还按照规定向新华区煤炭工业局报告了事故情况。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为谋取非法利益,拒不执行各级监管部门严禁组织生产、责令停工整改等一系列规定,在明知新华四矿存在瓦斯超标等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瓦斯爆炸等重大事故的情况下,长期置井下工人于高度危险境地之中,并指使他人破坏瓦斯传感器,强令大批工人违章下井作业,导致发生瓦斯爆炸,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事故,其主观上具有放任不特定多数人伤亡后果发生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破坏安全设施、强令工人下井、掩盖安全隐患等一系列积极行为,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李新军为取得矿长安全资格,指使他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开具虚假证明,其行为又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依法予以并罚。被告人袁应周作为新华四矿生产矿长助理,明知井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强令他人下井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根据现有证据,认定袁应周指使瓦斯检查员破坏井下瓦斯传感器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能成立。被告人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构成共同犯罪,其中,李新军、韩二军作为新华四矿的矿长和实际持股人,享有煤矿的经营管理职权,二人为谋取暴利,采取指使他人破坏瓦斯监测设备等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应依法严惩,鉴于其属于间接故意犯罪,且案发后及时报告事故情况,积极抢救遇难工人,对二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侯民、邓树军作为主管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矿长,受雇于李新军和韩二军,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实施抢救,可酌情从轻处罚;袁应周在事故发生后先积极组织实施抢救,后又畏罪潜逃,量刑时均应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李新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被告人韩二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被告人侯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被告人邓树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5被告人袁应周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袁应周均提出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量刑过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上诉人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属于共同犯罪,四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李新军、韩二军犯罪性质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本应依法严惩,鉴于二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案发后又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并积极抢救遇难矿工,对二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依照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第一审对李新军、韩二军分别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二、主要问题
1如何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2如何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正确量刑?
三、裁判理由
(一)被告人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的行为应依法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煤炭是我国现阶段利用的主要能源类型。长期以来,由于客观上生产技术条件的限制和主观上安全管理意识的落后,在煤矿开采生产作业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不断出现,导致群死群伤严重结果的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确保生产作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四矿“9·8”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了极为惨重的人身伤亡结果和经济损失。事故发生一年之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李新军、韩二军等四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判决公布之后,引起各方密切关注和热烈讨论,总体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同和支持,但也有不同意见提出,对于煤矿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责任事故类犯罪,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业务过失犯罪罪名定罪处罚即可,将类似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律依据不足。
的确,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在煤矿、非煤矿金属矿山领域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大多数均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业务过失犯罪罪名。但是,刑法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仅为有期徒刑七年,刑期总体过低,对于一些采取强制性手段,强令一线生产、作业人员在危险工作环境中违章冒险作业,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公共和个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难以起到严厉打击、遏制犯罪的效果。为此,2006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六)》专门增设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提高至有期徒刑十五年,大幅加重了刑罚打击力度。本案中,就有意见提出,对于李新军、韩二军等被告人认定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完全可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不宜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故意犯罪罪名,否则不符合刑法谦抑性的原则要求。
我们认为,这种意见值得商榷。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主要体现在立法环节,而不能简单适用于司法环节。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认定被告人构成哪个罪名,应当严格依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具体来讲,在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个罪名中,行为人都可能实施采用罚款、恐吓等方式强制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且都有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额经济损失等严重事故后果。但是,行为人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所持主观心态是完全不同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虽然故意实施强令行为,但主要目的是追逐高额利润,主观上不希望、也不会放任人身伤亡等危害后果的发生,人身伤亡后果的发生完全超出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因此,在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中,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只能持过失心态,而且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心态。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故意心态,其中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式。本案中,李新军、韩二军等被告人明显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具有直接故意,很难想象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者会希望和积极追求发生本单位职工伤亡的危害结果。认定李新军、韩二军等被告人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在于考察其主观心态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间接故意犯罪。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认识因素方面,间接故意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高度盖然性,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低;其次,在意志因素方面,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不管不顾的放任心态,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排斥心态。根据上述标准,可以认定本案中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等四名被告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间接故意心态,应依法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首先,在认识因素方面,李新军、韩二军等四被告人的行为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高度盖然性。煤矿开采属于高度危险性的行业,特别是在技术条件和安全措施不达标的情况下,其危险性更加突出。在影响煤矿安全的众多因素中,尤以瓦斯的危险性最高,被称为“煤矿安全第一杀手”。煤矿井下一旦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极易引发重大人员伤亡。因此,我国政府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瓦斯监测和防控设置了极为严格的安全技术标准,强制要求煤矿井下必须安装瓦斯报警器,并且对瓦斯报警器的安装位置、数据传输报送等均规定了严格的标准和程序。一般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明知道煤矿井下瓦斯超标,但故意隐瞒这一事实,采用罚款、恐吓等手段强令工人下井生产作业,可以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行为。但是,本案中,李新军、韩二军等四被告人作为煤矿行业的专业从业人员,明知煤矿井下瓦斯超标的严重危险性,不仅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反而采取积极行为,指使瓦斯检查员将瓦斯报警器的探头传输线拔掉,或者将报警器探头置于风筒的新鲜气流处,导致瓦斯超标的情况无法被本单位职工和相关政府监管部门觉察,其行为大大增加了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的风险。特别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在此次事故发生之前的三天,新华四矿井下刚刚发生了冒顶事故,当地煤炭监管主管部门明确要求禁止再组织人员进入特定区域生产作业,但李新军等四被告人置政府监管部门作出的监管决定于不顾,仍然强行组织90余名工人下井开展生产作业,最终由于瓦斯严重超标、电缆短路产生高温火源引发瓦斯爆炸,造成特大人身伤亡事故。四被告人的行为明显具有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高度盖然性,已经远远超出过于自信的过失中引发危害后果的可能性的范畴。与之相对应的是,另一被告人袁应周在事故发生前并未实施指使瓦斯检查员破坏瓦斯报警器等行为,因此难以认定其行为具有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高度盖然性,对袁应周的主观心态仍应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其次,在意志因素方面,李新军、韩二军等四被告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心态。四被告人为谋取高额利润,在多次接到政府监管部门的停产整改通知的情况下,仍然拒不执行监管决定,继续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特别是四被告人得知煤矿井下瓦斯超标的确切信息后,不仅不采取措施设法降低生产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反而指使他人故意破坏瓦斯报警器,刻意掩盖事故隐患。以上行为充分说明,李新军、韩二军等四被告人为达到牟取高额利润的目的,已经完全不顾工人死活,极度漠视他人生命尊严,对于工人是否会在高瓦斯环境下作业过程中发生伤亡结果持完全不管不顾的主观放任心态。四被告人虽然有事故发生后抢救遇难工人的行为,但仍不能否定其对危害后果所持有的间接故意心态。综合来看,一、二审法院认定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等四被告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正确的。
(二)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间接故意犯罪人,应当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中,一审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新华四矿矿长李新军和实际持股人韩二军死缓,二审裁定维持原判。裁判结果公布后,有意见提出,李新军和韩二军的犯罪行为造成70余人死亡,危害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对二人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我们认为,一、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符合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首先,本案量刑首先应当考虑李新军和韩二军对危害结果所持主观心态。从根本上讲,二被告人实施相关犯罪行为的首要目的仍然是追逐高额利润,对于事故造成的工人人身伤亡后果,二人仅持放任的间接故意心态,发生工人伤亡的事故后果,并不符合二被告人的自身实际利益。与直接侵害他人生命、健康安全的故意杀人、抢劫等直接故意犯罪相比,间接故意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量刑时应当予以适当从宽处罚。其次,根据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一般来讲,刑法中的“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包括“罪大”和“恶极”两个方面,即客观上要求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主观上要求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极深。在间接故意犯罪中,即使造成了群死群伤的严重危害后果,一般也难以认定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与直接故意的犯罪人相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最后,李新军、韩二军在事故发生后,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向政府监管部门进行了报告,并立即赶到现场积极组织抢救在事故被困的工人,尽最大努力防止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且归案后当庭认罪、悔罪,均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量刑应予考虑。一、二审法院对二被告人依法判处死缓,充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量刑适当。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李加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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