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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087687
内容简介
《刑法原理与实务(上)》在正确地阐述我国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基础上,突出以培养学生实用技能为主导,具有高职教材的特色。在体例上,一改传统教材的章节叙述模式,以刑法总则的主体结构划分学习单元,以“知识目标—能力目标—原理精读—实务操练—课外练习—拓展阅读”等基本模块组合学习单元。内容编排有一定的创新性。本教材具有理论够用、注重实操、易学易懂的特点,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不仅适合高职高专类法律院校作为教材使用,而且对司法工作者、法学专业自考者以及其他法学爱好者来说,也是值得一读的参考用书。
目 录
单元一 认识刑法
项目一 刑法概要
项目二 刑法的效力范围
项目一 刑法概要
项目二 刑法的效力范围
单元二 犯罪
项目一 犯罪与犯罪构成
项目二 犯罪客体
项目三 犯罪客观方面
项目四 犯罪主体
项目五 犯罪主观方面
项目六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项目七 故意犯罪形态
项目八 共同犯罪
项目九 一罪数罪形态
单元三 刑罚
项目一 刑罚与刑罚体系
项目二 刑罚裁量
项目三 刑罚执行与刑罚消灭
在线试读
《刑法原理与实务(上)》:
五、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1.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刑法规范的始终,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的准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灵魂与核心。根据《刑法》第3条、第4条和第5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三项: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作为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征:
(1)刑法基本原则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始终,具有全局性指导作用。在刑事立法中,为了解决定罪量刑这一根本问题,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原则。但是并非所有的原则都能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始终,有的原则只能在刑法的某一方面适用,如“从旧兼从轻”原则只在刑法的时间效力方面发挥作用,因而并不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不可能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
(2)刑法基本原则对全部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在刑事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必须以刑法基本原则的理念和精神来指导刑法具体规范的制定;在刑事司法中,基本原则是必须遵循的准则,对刑事司法活动的全过程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当司法人员面对复杂多变而又没有具体条文可以适用的案件时,可以依据基本原则作出符合刑法价值理念的判断。例如,罪刑法定原则不论在刑事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重要而普遍的指导意义,因而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3)刑法基本原则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一项原则如果不能体现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即使对刑事立法及司法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也不可能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内涵应当具有以下内容:原则应当反映这一内涵,唯其如此,才能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均具备了刑法的基本原则之特征,因而成为我国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与要求。
(1)“罪刑法定”的历史沿革。罪刑法定思想起源于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大宪章》第39条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罪刑法定的思想,在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得到更为系统与全面的阐述,由此形成了一种思想潮流,与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相抗衡。其中,贝卡利亚、费尔巴哈对罪刑法定思想的阐述终促使罪刑法定原则成为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1810年《法国刑法典》次在刑事立法中引进了罪刑法定原则,该法第4条规定:“没有在犯罪行为时以明文规定刑罚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处以违警罪、轻罪和重罪。”至此,罪刑法定原则刑事立法化的工作已完成,并对世界各国的刑事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今天,罪刑法定原则已经成为世界刑事法律中的首要基本原则。
(2)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罪刑法定原则之所以能成为世界刑事法律中的基本原则,有其产生的深刻的理论基础。罪刑法定原则主要在以下两个学说的基础上产生:
,三权分立。三权分立是一种分权学说。为了防止封建贵族实行专制统治,洛克提出了分权原则。洛克主张把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在洛克看来,这三种权力不是平列的,立法权高于其他权利,处于支配地位。三种权力必须由不同的机关行使,不能集中在君主或政府手中。孟德斯鸠在洛克的影响下,以英国君主立宪政体为根据,提出了较为完整的分权学说。他把政权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认为这三种权力应当由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并且互相制约。他指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
……
五、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1.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刑法规范的始终,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的准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灵魂与核心。根据《刑法》第3条、第4条和第5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三项: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作为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征:
(1)刑法基本原则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始终,具有全局性指导作用。在刑事立法中,为了解决定罪量刑这一根本问题,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原则。但是并非所有的原则都能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始终,有的原则只能在刑法的某一方面适用,如“从旧兼从轻”原则只在刑法的时间效力方面发挥作用,因而并不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不可能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
(2)刑法基本原则对全部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在刑事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必须以刑法基本原则的理念和精神来指导刑法具体规范的制定;在刑事司法中,基本原则是必须遵循的准则,对刑事司法活动的全过程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当司法人员面对复杂多变而又没有具体条文可以适用的案件时,可以依据基本原则作出符合刑法价值理念的判断。例如,罪刑法定原则不论在刑事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重要而普遍的指导意义,因而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3)刑法基本原则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一项原则如果不能体现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即使对刑事立法及司法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也不可能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内涵应当具有以下内容:原则应当反映这一内涵,唯其如此,才能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均具备了刑法的基本原则之特征,因而成为我国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与要求。
(1)“罪刑法定”的历史沿革。罪刑法定思想起源于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大宪章》第39条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罪刑法定的思想,在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得到更为系统与全面的阐述,由此形成了一种思想潮流,与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相抗衡。其中,贝卡利亚、费尔巴哈对罪刑法定思想的阐述终促使罪刑法定原则成为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1810年《法国刑法典》次在刑事立法中引进了罪刑法定原则,该法第4条规定:“没有在犯罪行为时以明文规定刑罚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处以违警罪、轻罪和重罪。”至此,罪刑法定原则刑事立法化的工作已完成,并对世界各国的刑事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今天,罪刑法定原则已经成为世界刑事法律中的首要基本原则。
(2)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罪刑法定原则之所以能成为世界刑事法律中的基本原则,有其产生的深刻的理论基础。罪刑法定原则主要在以下两个学说的基础上产生:
,三权分立。三权分立是一种分权学说。为了防止封建贵族实行专制统治,洛克提出了分权原则。洛克主张把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在洛克看来,这三种权力不是平列的,立法权高于其他权利,处于支配地位。三种权力必须由不同的机关行使,不能集中在君主或政府手中。孟德斯鸠在洛克的影响下,以英国君主立宪政体为根据,提出了较为完整的分权学说。他把政权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认为这三种权力应当由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并且互相制约。他指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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