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轻型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16691
《论刑法中的被胁迫行为》共分为六章,*章从广义的角度说明被胁迫行为的定义;第二章主要从被胁迫人意志状态、紧迫性、利益衡量、是否可能存在对被胁迫人实施正当防卫的问题等角度对被胁迫行为进行分类;第三章介绍和述评中外刑法规定中的被胁迫行为;第四章分析被胁迫行为适用紧急避险规定会遇到的障碍以及遇到障碍的原因,提出选择社会相当性说的结论;第五章具体研究被胁迫行为阻却违法性和罪责的一般原理;第六章以被胁迫行为的性质为依据解释”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坚持教唆犯从属性说的立场。
引言
章被胁迫行为的界定
节英美刑法理论中被胁迫行为的定义
第二节被胁迫行为与身体受到强制间的关系
第三节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被胁迫行为的含义
第四节本书对被胁迫行为的定义
第二章被胁迫行为的分类
节以意志状态为焦点的划分
第二节以利益衡量为根据的划分
第三节以紧迫性为边界的划分
第四节以防卫对象的适当性为视角的划分
第五节以被胁迫行为的行为类型为基础的划分
第三章被胁迫行为的中外立法概况
节被胁迫行为的域外立法概况
一、“并列关系”视域下的被胁迫行为
二、“交叉关系”视域下的被胁迫行为
三、小结
第二节我国《刑法》中的被胁迫行为
一、《刑法》中的“不可抗拒”
二、《刑法》中的“紧急避险”
三、《刑法》中的“被胁迫”
第三节小结
第四章被胁迫行为的刑事意蕴探寻
节被胁迫行为与刑法理论中的行为概念
一、行为概念的地位和必要性
二、行为概念的学说与被胁迫行为的行为性
第二节被胁迫行为与紧急避险间的关系
一、单一性的紧急避险和被胁迫行为
二、区分性的紧急避险和被胁迫行为
第三节被胁迫行为与区分性的紧急避险间的关系总结与启示
一、对于阻却违法性根据的选择思路
二、选择社会相当性说的分析思路
三、本书的立场:区分性的被胁迫行为与区分性的紧急避险
第五章被胁迫行为阻却违法性和罪责的原理分析
节排除犯罪性事由的内涵
一、我国刑法理论语境下的称谓辨析
二、外国刑法理论中的排除犯罪性事由
第二节区分阻却违法性与阻却罪责的法理
一、区分阻却违法与阻却罪责的标准
二、区分阻却违法与阻却罪责的哲学基础
第三节被胁迫行为阻却违法性的原理分析
第四节被胁迫行为阻却罪责的原理分析
一、罪责概念的逻辑思路分析
二、被胁迫行为阻却罪责的原理——规范罪责论与功能罪责论的辨析
三、被胁迫行为阻却“罪责阶层”的解释思路
第六章被胁迫行为与共犯问题的联系
节被胁迫行为与《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联系
一、被胁迫行为与教唆犯独立性说和从属性说的联系
二、被胁迫行为同教唆犯从属性程度的联系
第二节胁迫人的定性与教唆犯从属性说的联系
一、教唆犯从属性的程度与胁迫人的定性
二、选择限制从属性说与从属性说所面临的问题
三、本书的立场——选择小从属性说
结论
参考文献
前言
被胁迫行为也可谓被强制行为,包括行为人受到强制无法作出选择、受到强制的行为人能够作出选择但不负刑事责任、被胁迫行为成立犯罪三种类型。我国《刑法》第28条对胁从犯的规定明确使用了”被胁迫”这一用语,为减轻或者免除被胁迫人的责任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但是,胁从犯的规定并不意味被胁迫行为一律成立犯罪,而是关于被胁迫行为成立犯罪时如何量刑的法律回应。被胁迫行为可以分为紧迫的被胁迫行为和非紧迫的被胁迫行为。紧迫的被胁迫行为是被胁迫人在紧迫状态下,为保护受他人威胁侵害的利益而不得已选择实施损害另一种利益的行为,那么,在行为人因处于紧迫状态而损害第三方利益这一点上,紧迫的被胁迫行为与紧急避险存在共性。但是,我国刑法学界对于被胁迫行为能否适用紧急避险的规定存在争议。争议产生的原因在于被胁迫行为可能不具有行为的正当性,而紧急避险通常被认为具有行为的正当性,被胁迫行为与紧急避险的性质是否具有一致性在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意见。可见,如何理解两者的性质成为被胁迫行为能否适用紧急避险规定的关键。《德国刑法典》区分规定了正当化的紧急避险和免责性的紧急避险,被胁迫行为能够适用紧急避险的规定不存在争议,德国刑法学界的主要争议在于被胁迫行为应成立正当化的紧急避险还是免责性紧急避险。我国《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虽未对紧急避险的类型作出区分,但亦未将紧急避险的性质限定为正当性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行为具有正当性和行为人可得宽恕性两个角度进行理解,紧急避险的规定可以涵括正当性的紧急避险和免责性的紧急避险,那么,区分性地理解紧急避险的性质时,无论被胁迫行为的性质是正当化事由还是免责事由,紧迫的被胁迫行为均可以适用紧急避险的规定。被胁迫行为成立免责事由以及从免责事由的角度理解紧急避险的性质,意味关于正当化事由的一般原理应当采取社会相当性说的立场,同时,也意味将罪责等同于心理关系的心理罪责论缺乏合理性。德日刑法理论中的罪责观念经历了从心理罪责论到规范罪责论再到功能罪责论的演进和发展,学界对于被胁迫行为成立免责事由的一般原理主要基于规范罪责论或者功能罪责论的立场进行说明。功能罪责论揭示并描述了罪责要件与刑罚目的之间的固有联系,同时关注罪责的充分且必要条件,克服了心理罪责论和规范罪责论的缺陷。雅科布斯教授的功能罪责论和罗克辛教授的答责性概念均是以特定社会发展状态为基础的理论学说,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发展状态出发,本书倾向于选择借鉴罗克辛教授的预防必要性说解释被胁迫行为成立免责事由的一般原理。根据被胁迫行为成立正当化事由和免责事由的结论,可以将”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理解为被教唆的行为成立正当化事由和免责事由,那么,”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并不意味我国《刑法》采取了教唆犯独立性说的立场。
本书共分为六章,章从广义的角度说明被胁迫行为的定义;第二章主要从被胁迫人意志状态、紧迫性、利益衡量、是否可能存在对被胁迫人实施正当防卫的问题等角度对被胁迫行为进行分类;第三章介绍和述评中外刑法规定中的被胁迫行为;第四章分析被胁迫行为适用紧急避险规定会遇到的障碍以及遇到障碍的原因,提出选择社会相当性说的结论;第五章具体研究被胁迫行为阻却违法性和罪责的一般原理;第六章以被胁迫行为的性质为依据解释”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坚持教唆犯从属性说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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