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字典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36705
重要案例、时新法规多数收录!权威案例约460件,立法解释与立法解释性意见约30件,司法解释约400件。
正确性:以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刑事审判参考》典型案例为中心,精选重要且经典的生效案例,与相关规范一起,逐条解释《刑法》。
类型化:用简洁语言提炼每个案例的要旨,对所有案例进行归类整理,编入相关的《刑法》条款项下。
易读性:双色印刷,将法条和案例通过不同颜色予以区别,一目了然,阅读方便。内容全面,一册在手,即能了解《刑法》的核心框架。
在《案例刑法》中,《刑法》条文部分用较大字号,突出主体地位;相关规范性文件采用文本框格式,主次分明。各类规范性文件分类摘编,效力层级一目了然。案例部分采用蓝色,不仅美观,更是意在提醒读者关注案例。追求细节,精益求精,将法条编号放在页眉,方便读者不用查找目录就能找到法条。书的*后,是全书摘编规范性文件和案例要旨,便于读者对刑法规范与案例形成全局意识。
《案例刑法》延续了同系列《案例公司法》《案例合同法》口袋书小开本的规模。为了让这部900多页《案例刑法》更轻便,内文选用适合这本书的45克字典纸,锁线装订,封面除了采用覆膜工艺外,试验了各种压纹工艺。用做精装书的方法全心打造,不仅使《案例刑法》更加结实,能平摊打开,更耐磨实用,适合翻阅使用。
《案例刑法》收集和整理了与我国刑法典相关的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369部(个),并根据与具体刑法法条的相关性进行拆分后,将其集中置于相关法条之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相关立法解释”“相关立法解释性意见”“相关司法解释及’两高’工作文件”“相关文件规定”五类编排;同时筛选了459个经“两高”审定的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案例,将其裁判要旨提炼出来并置于相应法条之下,名之为“权威案例要旨”。
《案例刑法》具有如下四大特点:
一,以案释法。通过法条后所附的刑法专家根据“两高”公报上刊登的案例、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以及其刑事业务庭(厅)室编辑出版的《刑事审判参考》等业务指导用书上刊登的经其审定案例所提炼出的权威案例要旨,使读者深入了解审判机关适用刑法及相关刑法解释所形成的司法规则和取得的司法经验。
二,全面精当。收录了所有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但通过精心比较、甄别,剔除了与全新(或者后)发布的刑法规范存在重合、冲突但未明确废止的刑法规范,使读者省却了比较、甄别之累。
三,快捷高效。将与各个刑法法条相关的全部刑法解释等规范和权威案例要旨集中放置于法条之下,使读者能够方便、快捷地在该法条之下查阅到与之相关的所有刑法规范及权威案例要旨。
四,为了弥补本书出版后无法从书中查阅新发布的刑法规范及权威案例的不足,编者注册了公众号“案例刑法”以便于及时发布新的刑法规范和权威案例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5
第一条【刑法的目的与根据】5
第二条【刑法的任务】5
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5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5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5
第六条【属地管辖】5
第七条【属人管辖】6
第八条【保护管辖】6
第九条【普遍管辖】7
第十条【对已被外国刑事追究的领域外犯罪的处理】7
第十一条【外交豁免】7
第十二条【刑法的溯及力】7
第二章犯罪12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12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12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13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13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13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14
第十七条之一【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20
第十八条【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21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22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23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30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31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31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31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31
第三节共同犯罪33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33
第二十六条【主犯】35
第二十七条【从犯】37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38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38
第四节单位犯罪38
第三十条【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38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40
第三章刑罚42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42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42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42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43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43
第三十六条【犯罪行为的民事责任】43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处罚措施】43
第二节管制44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44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和权利】51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52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52
第三节拘役52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52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52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53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53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53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53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54
第五节死刑55
第四十八条【死刑的适用条件及核准程序】55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58
第五十条【死缓的法律后果】59
第五十一条【死缓的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61
第六节罚金62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62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63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63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63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63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64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65
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和执行】65
第八节没收财产66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66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正当债务】66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67
第一节量刑67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根据】67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情节与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76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76
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与所用之物的处理】78
第二节累犯79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79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80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81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81
(第三款)【坦白】81
第六十八条【立功】93
第四节数罪并罚98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98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99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100
第五节缓刑103
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103
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106
第七十四条【不适用缓刑的对象】106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106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执行及其法律后果】106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法律后果】107
第六节减刑110
第七十八条【减刑的适用条件及限度】110
第七十九条【减刑的程序】116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计算】116
第七节假释116
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116
第八十二条【假释的程序】119
第八十三条【假释考验期限】119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119
第八十五条【假释的执行及其法律后果】119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法律后果】120
第八节时效121
第八十七条【追诉期限】121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122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123
第五章其他规定124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适用刑法的变通或补充】124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124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124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124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含义】128
第九十五条【重伤的含义】128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129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含义】129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129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129
第一百条【前科报告与报告义务免除】129
第一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129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30
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130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分裂国家罪】130
(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罪】130
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130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颠覆国家政权罪】130
(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31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犯罪的处罚】131
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31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131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132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132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32
第一百一十二条【资敌罪】134
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死刑及没收财产的适用】134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34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34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35
(第二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35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139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139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40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41
(第二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41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142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144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145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146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147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148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148
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149
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149
第一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49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49
(第二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50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53
(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53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59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60
(第二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60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61
(第二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61
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163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163
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165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165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166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169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174
(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174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79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180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180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81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181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181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182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83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83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83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191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195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196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99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204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205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206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206
第一百四十九条【竞合的适用】207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罪的处罚】207
第二节走私罪207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207
(第二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208
(第三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208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走私淫秽物品罪】222
(第二款)【走私废物罪】222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25
第一百五十四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30
第一百五十五条【间接走私】231
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罪的共犯】232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与抗拒缉私的处罚】232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232
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232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234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236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236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238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罪】239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240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41
(第三款)【受贿罪】241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43
(第二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243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244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245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246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247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251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251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253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253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255
(第二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255
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257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258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258
(第二款)【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258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260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261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63
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271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72
(第二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272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274
(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274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275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277
(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277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283
(第二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283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285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289
(第二款)【贪污罪】289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89
(第二款)【受贿罪】289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挪用资金罪】289
(第二款)【挪用公款罪】290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290
(第二款)【违法运用资金罪】290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291
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293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294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294
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295
第一百九十条之一【骗购外汇罪】296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297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300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300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303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票据诈骗罪】305
(第二款)【金融凭证诈骗罪】305
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309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信用卡诈骗罪】310
(第三款)【盗窃罪】311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315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315
第一百九十九条(已废止)317
第二百条【单位犯罪的处罚】317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317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317
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320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321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骗取出口退税罪】322
(第二款)【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322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324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327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28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30
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31
(第二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31
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331
(第二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331
(第三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331
(第四款)【非法出售发票罪】332
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盗窃罪】334
(第二款)【诈骗罪】334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334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335
第二百一十二条【税款的追缴】335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335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335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38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340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341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342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347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348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罪的处罚】351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351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351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352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354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355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357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359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374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380
(第二款)【倒卖车票、船票罪】380
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382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384
(第三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384
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386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387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87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387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396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397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429
(第二款)【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430
(第三款)【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430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430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430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强制猥亵、侮辱罪】435
(第三款)【猥亵儿童罪】435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436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438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439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444
(第二款)【强奸罪】444
(第三款)【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444
(第五款)【拐卖妇女、儿童罪】445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妨害公务罪】445
(第二款)【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445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446
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446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446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447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448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450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452
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452
第二百五十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453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453
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453
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453
(第二款)【盗窃罪】453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453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456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456
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456
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457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457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破坏军婚罪】458
(第二款)【强奸罪】458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458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459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459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459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459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460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460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460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475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485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486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罪】499
(第二款)【抢劫罪】500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502
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502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505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506
(第二款)【贪污罪】506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挪用资金罪】509
(第二款)【挪用公款罪】509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512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513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516
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517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518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20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520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520
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522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523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523
(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524
(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524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526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526
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526
(第二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527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527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528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组织考试作弊罪】528
(第三款)【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528
(第四款)【代替考试罪】528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528
(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528
(第三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528
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531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534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的有关犯罪】535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535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536
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536
第二百八十九条【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537
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537
(第二款)【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537
(第三款)【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537
(第四款)【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罪】537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538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538
(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538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541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542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546
(第二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546
(第三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546
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566
第二百九十六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566
第二百九十七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567
第二百九十八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567
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侮辱国旗、国徽罪】567
(第二款)【侮辱国歌罪】568
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568
(第二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568
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聚众淫乱罪】571
(第二款)【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572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572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赌博罪】572
(第二款)【开设赌场罪】572
第三百零四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577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578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578
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578
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妨害作证罪】578
(第二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578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579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581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581
(第二款)【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585
(第三款)【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582
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582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582
第三百一十一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583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583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587
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591
第三百一十五条【破坏监管秩序罪】591
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脱逃罪】591
(第二款)【劫夺被押解人员罪】591
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组织越狱罪】592
(第二款)【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592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592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592
第三百一十九条【骗取出境证件罪】594
第三百二十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595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596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598
第三百二十三条【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599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600
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故意损毁文物罪】600
(第二款)【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600
(第三款)【过失损毁文物罪】600
第三百二十五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601
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602
第三百二十七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603
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603
(第二款)【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604
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605
(第二款)【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605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605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605
第三百三十一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606
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607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607
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608
(第二款)【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608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611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非法行医罪】612
(第二款)【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613
第三百三十七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617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617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617
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624
(第二款)【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625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625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626
(第二款)【非法狩猎罪】626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633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非法采矿罪】635
(第二款)【破坏性采矿罪】635
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
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638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罪】639
(第二款)【滥伐林木罪】639
(第三款)【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639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罪的处罚】644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644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644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667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669
第三百五十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670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675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676
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677
(第二款)【强迫他人吸毒罪】677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678
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679
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681
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的定义及数量计算】682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713
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713
(第四款)【协助组织卖淫罪】713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716
(第二款)【引诱幼女卖淫罪】716
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718
第三百六十一条【特定行业单位人员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719
第三百六十二条【特定行业单位人员犯包庇罪】719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720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720
(第二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720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物品罪】727
(第二款)【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727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淫秽表演罪】729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罪的处罚】729
第三百六十七条【淫秽物品的界定】730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730
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730
(第二款)【阻碍军事行动罪】730
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730
(第二款)【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730
第三百七十条(第一款)【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732
(第二款)【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732
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733
(第二款)【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733
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733
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734
第三百七十四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734
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735
(第二款)【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735
(第三款)【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735
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736
(第二款)【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737
第三百七十七条【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737
第三百七十八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737
第三百七十九条【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737
第三百八十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738
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738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738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738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743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746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752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760
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762
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763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763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764
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765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768
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768
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769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770
第三百九十四条【贪污罪】772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772
(第二款)【隐瞒境外存款罪】772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私分国有资产罪】773
(第二款)【私分罚没财物罪】773
第九章渎职罪775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775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783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徇私枉法罪】784
(第二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785
(第三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785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枉法仲裁罪】787
第四百条(第一款)【私放在押人员罪】787
(第二款)【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787
第四百零一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788
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789
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791
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792
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793
(第二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793
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795
第四百零七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796
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797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食品监管渎职罪】798
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800
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801
第四百一十一条【放纵走私罪】805
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商检徇私舞弊罪】806
(第二款)【商检失职罪】806
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807
(第二款)【动植物检疫失职罪】807
第四百一十四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809
第四百一十五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810
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811
(第二款)【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811
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812
第四百一十八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813
第四百一十九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814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815
第四百二十条【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815
第四百二十一条【战时违抗命令罪】815
第四百二十二条【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816
第四百二十三条【投降罪】817
第四百二十四条【战时临阵脱逃罪】818
第四百二十五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818
第四百二十六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819
第四百二十七条【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819
第四百二十八条【违令作战消极罪】820
第四百二十九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820
第四百三十条【军人叛逃罪】821
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一款)【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821
(第二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821
第四百三十二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822
第四百三十三条【战时造谣惑众罪】823
第四百三十四条【战时自伤罪】824
第四百三十五条【逃离部队罪】824
第四百三十六条【武器装备肇事罪】825
第四百三十七条【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825
第四百三十八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826
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826
第四百四十条【遗弃武器装备罪】827
第四百四十一条【遗失武器装备罪】827
第四百四十二条【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828
第四百四十三条【虐待部属罪】828
第四百四十四条【遗弃伤病军人罪】829
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829
第四百四十六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830
第四百四十七条【私放俘虏罪】830
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罪】830
第四百四十九条【战时缓刑】831
第四百五十条【本章适用范围】831
第四百五十一条【战时的界定】831
附则831
第四百五十二条【本法的施行日期及相关法律的废止与保留】831
编者附录834
编写说明
我国现行刑法由1979年颁行、1997年全面修订、后又经10部刑法修正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1998年颁行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组成(通称为刑法典)。自1979年刑法颁行之后,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乃至国务院及其下属公安部、司法部、安全部等诸多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了保障刑法典的顺利、准确、合情、合理实施,发布了大量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解释性文件和行政法规与规章;“两高”30多年来也在各自的公报上发布了为数不少的案例用以指导司法实践;最近10年来“两高”和公安部又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已经发布了上百件指导性案例作为司法实践中处理刑事案件的重要参考;而且在“两高”各刑事业务庭(厅)室编辑的业务指导用书上发布了其审定的刑事案例及裁判要旨与解说意见,对司法实践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以上林林总总,让众多的法律工作者、教学研究者、学习者乃至普通公民产生很多困惑,即使业务专家和刑法学者也因需多方查找尔后比较甄别其效力与内容而不胜其烦。敏锐意识到这种状况的知名出版者刘文科先生随即邀约我们整理并编辑了这本《案例刑法》一书。
本书收集和整理了与我国刑法典相关的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369部(个),并根据与具体刑法法条的相关性进行拆分后,将其集中置于相关法条之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相关立法解释”“相关立法解释性意见”“相关司法解释及’两高’工作文件”“相关文件规定”五类编排;同时筛选了459个经“两高”审定的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案例,将其裁判要旨提炼出来并置于相应法条之下,名之为“权威案例要旨”。本书具有如下三大特点:
第一,以案释法。通过法条后所附的刑法专家根据“两高”公报上刊登的案例、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以及其刑事业务庭(厅)室编辑出版的《刑事审判参考》等业务指导用书上刊登的经其审定案例所提炼出的权威案例要旨,使读者深入了解审判机关适用刑法及相关刑法解释所形成的司法规则和取得的司法经验。
第二,全面精当。收录了所有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但通过精心比较、甄别,剔除了与最新(或者后)发布的刑法规范存在重合、冲突但未明确废止的刑法规范,使读者省却了比较、甄别之累。
第三,快捷高效。将与各个刑法法条相关的全部刑法解释等规范和权威案例要旨集中放置于法条之下,使读者能够方便、快捷地在该法条之下查阅到与之相关的所有刑法规范及权威案例要旨。
本书适合从事刑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从事刑事辩护与刑事合规业务的职业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也可供从事刑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参考,更适合正在法律院校(法律专业)在读的本硕博学生以及学习和了解刑法知识的普通公民。
本书的编写与出版,端赖于法律出版社编辑刘文科先生,没有他的诚挚邀约、精心策划与大力支持,就没有本书的问世;法律出版社的领导对本书的创意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有力的支持;法律出版社的设计、编校、印务等工作者为本书的编辑出版发行付出了很多辛勤的劳动,谨向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敬意。此外,由于各种情况,书中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或者不足,敬请读者朋友谅解,并不吝提出宝贵意见或者建议(请发电邮[email protected])。同时,为了弥补本书出版后无法从书中查阅新发布的刑法规范及权威案例的不足,编者注册了公众号“案例刑法”以便于及时发布新的刑法规范和权威案例等信息,欢迎大家关注。
刘志伟、田旭
2019年7月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