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0919848
内容简介
《司法文件选(2017年合订本)》由*人民法院研究室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发行。
《司法文件选(2017年合订本)》按月选入新发布的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司法业务的规定、通知、解答、批复等,是广大司法工作者实务工作必不可少的工具书。
《司法文件选(2017年合订本)》按月选入新发布的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司法业务的规定、通知、解答、批复等,是广大司法工作者实务工作必不可少的工具书。
目 录
第1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
(2016年11月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
(2016年11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11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11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关于公正审理跨省重大民商事和行政案件
典型案例
(201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
(2016年11月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
(2016年11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11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11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关于公正审理跨省重大民商事和行政案件
典型案例
(2016年10月31日)
第2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
法律的决定
(2016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2016年11月11日修订)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2016年11月4日)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
(2016年11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2016年1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11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2016年11月4日)
……
第3辑
第4辑
第5辑
第6辑
第7辑
第8辑
第9辑
第10辑
第11辑
第12辑
司法文件选2017年第1~12辑分类编目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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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件选(2017年合订本)》: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审理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无有关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不能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东北石油大学转让安达校区固定资产,系其与深圳新世纪公司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进行的有偿转让,并没有损害全体社会成员或者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也没有证据证明案涉资产的处分损害了东北石油大学的正常教学管理秩序或者学生正常接受学校教育的权利,案涉资产的处分既未损害社会公共秩序,也未损害社会的善良风俗。安达校区固定资产作为市场经济商业交易活动中的交易标的物,其价格受到市场行情、开发利用价值以及当事人自身原因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会议纪要》约定的附条件支付资金的条款是在当事人双方前期合同履行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确定的,并无证据证明《会议纪要》的约定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况且,2500万元支付条件为双方后续合作开发工程项目盈利,条件是否成就首先取决于东北石油大学而不是深圳新世纪公司。即便《会议纪要》约定的该条件未成就,2500万元无需支付,也未损害全体社会成员或者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东北石油大学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宜将东北石油大学管理的国有资产利益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的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认为《会议纪要》的约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并进而认定《会议纪要》的该部分约定无效,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改判深圳新世纪公司向东北石油大学支付剩余转让价款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三)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跨越黑龙江与广东两省,是涉及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合同效力的典型案例。在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合同纠纷中,如国有资产处置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合同各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系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国有资产处置主体在诉讼中将其管理的国有资产利益直接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主张国有资产处置合同无效,但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或补充说明,合同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人民法院对其合同无效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本案中,东北石油大学处置的资产属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并无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东北石油大学处置安达校区资产,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审理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无有关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不能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东北石油大学转让安达校区固定资产,系其与深圳新世纪公司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进行的有偿转让,并没有损害全体社会成员或者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也没有证据证明案涉资产的处分损害了东北石油大学的正常教学管理秩序或者学生正常接受学校教育的权利,案涉资产的处分既未损害社会公共秩序,也未损害社会的善良风俗。安达校区固定资产作为市场经济商业交易活动中的交易标的物,其价格受到市场行情、开发利用价值以及当事人自身原因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会议纪要》约定的附条件支付资金的条款是在当事人双方前期合同履行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确定的,并无证据证明《会议纪要》的约定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况且,2500万元支付条件为双方后续合作开发工程项目盈利,条件是否成就首先取决于东北石油大学而不是深圳新世纪公司。即便《会议纪要》约定的该条件未成就,2500万元无需支付,也未损害全体社会成员或者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东北石油大学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宜将东北石油大学管理的国有资产利益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的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认为《会议纪要》的约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并进而认定《会议纪要》的该部分约定无效,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改判深圳新世纪公司向东北石油大学支付剩余转让价款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三)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跨越黑龙江与广东两省,是涉及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合同效力的典型案例。在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合同纠纷中,如国有资产处置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合同各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系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国有资产处置主体在诉讼中将其管理的国有资产利益直接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主张国有资产处置合同无效,但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或补充说明,合同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人民法院对其合同无效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本案中,东北石油大学处置的资产属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并无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东北石油大学处置安达校区资产,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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