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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0918186
关于人户盗窃但未窃得财物应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
【热点案件透视】
最后一个“流氓罪”犯人的量刑反思——唐某流氓案
【参考案例研究】
轮奸犯罪的构造——张甲、张乙强奸案
【疑难案件探讨】
如何选择适用涉及禁止令的法律——李某销售假药案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行为的认定——杨某交通肇事案件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刑法解释——郑某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集资诈骗行为的罪数认定——宋某集资诈骗案
利用他人遗留在ATM机内的银行卡取款如何定性——龚某信用卡诈骗案
无罪改判死缓:如何排除合理怀疑——胡某某故意杀人案
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之界分——郭某、赵某开设赌场案
同案犯罪名对窝藏毒品罪认定的影响——以吴某窝藏毒品案为例
国家出资银行分支机构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黄晔等受贿案
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界定——王某某行贿案
【京西法治沙龙】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陈某合同诈骗案
如何区分民事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李某、王某合同诈骗案
对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行为的定性——隋某某等涉嫌非法经营案
过失犯罪中主观方面和因果关系的认定——于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修改公交IC卡数据后再使用如何定性——张某盗窃等三案
【疑案专家解说】
“协助抓捕型立功”应以实际抓获为构成要件——夏某盗窃案
【指导案例汇编】
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3号)
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4号)
杨延虎等贪污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1号)
李飞故意杀人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2号)
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3号)
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4号)
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27号)
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28号)
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32号)
【优秀判决选登】
以上访要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再审判决书
轮奸作为强奸犯罪的一种独特犯罪形式存在,也是较为典型的共同犯罪,对此理论上并无争议。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对共同犯罪的认定需做到主客观相统一,分析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以及犯罪的客观要件。对于轮奸犯罪的具体认定规则同时也要结合上文中对轮奸作出的定义。具体而言:
从犯罪主体要件分析,轮奸犯罪需要至少两名以上男性(包括两男)对同一受害人实施奸淫行为。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根据通说观点,要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人必须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与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数行为人之间进行分工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实施了侵害被害人权益的不法行为,较单个人犯罪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各国刑法也一直对共同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在共同犯罪当中,若只有一名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那么,根据传统理论的观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将被排除在共同犯罪之外,无法对各行为人之间共同实施的不法行为进行整体的评价,亦无法对行为之间因不法行为构成的加重情节进行认定,也不能依照《刑法》对于加重情节之规定对年满14周岁且具备行为责任能力的行为人进行处罚,这就必然导致定罪量刑上的不合理,难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对此,有的学者就提出: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二人以上,并不要求其中两个人都具备完全责任能力,二人以上就可以构成共同犯罪。这种观点的合理之处在于,在认定共同犯罪时首先对各行为人的共同犯罪行为进行定性,从整体上认定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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