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0915376
内容简介
《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热点问题研究(2015 套装上下册)》系2015年9月在台北举行的“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成果汇编,同时是连续七年出版的反映“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交流成果的精品论文集。
《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热点问题研究(2015 套装上下册)》以“完善司法保障机制”为主题,立足实务研究,着重围绕“法官职业化建设”“司法资源科学化配置”“司法审判”及“司法互助中的信息化运用”等方面议题进行全方位地探索,以期在不断的探究与商榷中寻求解决之策。
《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热点问题研究(2015 套装上下册)》对推动两岸司法界司法理论与实务研讨、探讨司法合作与互助事务和共享法治成果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是促进两岸司法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重要平台,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
《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热点问题研究(2015 套装上下册)》以“完善司法保障机制”为主题,立足实务研究,着重围绕“法官职业化建设”“司法资源科学化配置”“司法审判”及“司法互助中的信息化运用”等方面议题进行全方位地探索,以期在不断的探究与商榷中寻求解决之策。
《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热点问题研究(2015 套装上下册)》对推动两岸司法界司法理论与实务研讨、探讨司法合作与互助事务和共享法治成果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是促进两岸司法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重要平台,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
目 录
上册:
主题演讲
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理论基础和改革路径
完善司法保障机制服务两岸交流合作
两岸司法改革的现况与前瞻
专题一:法官职业化建设
多渠道法官遴选机制的价值定位与路径规划
——从法律职业共同体寻求法官来源多元化的渐进突破
从桎梏到阶梯:我国法官等级制度的“破茧”之路
——以珠三角地区基层法院法官职业样态为切入点
任人唯贤,能绩为先:人力资本视域下之初任法官选任制度重构
——以海峡两岸法官选任制度比较为视角
探索衡平公正下的基层法官精英化培养机制
——以构建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模式为视角
法官专业化进路研究
——以对比台湾地区法官专业化经验为视角
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法官专业化培养
——以海峡两岸预备法官培训为视角
海峡两岸法官遴选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法官法官选任制度一以法官法之评介为中心
法官职业保障研究
论法官办案责任的不当追究
论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的路径选择
——以“让审理者裁判”为目标导向
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职业保障一个思路:让法官感受到司法安全
——针对法官的“隐性暴力”问题研究
法官流失现象的反思及其解决对策思考
基层法院法官评价制度之反思与重构
论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惩戒制度的完善
……
主题演讲
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理论基础和改革路径
完善司法保障机制服务两岸交流合作
两岸司法改革的现况与前瞻
专题一:法官职业化建设
多渠道法官遴选机制的价值定位与路径规划
——从法律职业共同体寻求法官来源多元化的渐进突破
从桎梏到阶梯:我国法官等级制度的“破茧”之路
——以珠三角地区基层法院法官职业样态为切入点
任人唯贤,能绩为先:人力资本视域下之初任法官选任制度重构
——以海峡两岸法官选任制度比较为视角
探索衡平公正下的基层法官精英化培养机制
——以构建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模式为视角
法官专业化进路研究
——以对比台湾地区法官专业化经验为视角
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法官专业化培养
——以海峡两岸预备法官培训为视角
海峡两岸法官遴选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法官法官选任制度一以法官法之评介为中心
法官职业保障研究
论法官办案责任的不当追究
论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的路径选择
——以“让审理者裁判”为目标导向
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职业保障一个思路:让法官感受到司法安全
——针对法官的“隐性暴力”问题研究
法官流失现象的反思及其解决对策思考
基层法院法官评价制度之反思与重构
论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惩戒制度的完善
……
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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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热点问题研究(2015 套装上下册)》:
二、抽丝剥茧:法官等级制度的实然考察
法官等级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但直接关系到司法实践的价值实效,还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前提。我国建立法官等级制度是为了整饬法院内部秩序、厘清管理模式,在实践中形成一套区别于行政机关的选拔、晋升机制,塑造法官职业的整体权威性,提升法官职业荣誉感。但法官等级制度的四等十二级划分从一开始就是为了对应法院的行政级别与公务员的等级序列,甚至“所呈现出来的严格等级制的特征远较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来得更为明显。”①这种既创新又保守的制度运行现状显示出设计者既想表现法官职业特殊性,却又难以超越行政管理惯常思路的尴尬困境。
(一)顾此失彼:我国法官等级制度的运行现状
1.法官等级制度的现实效能。法官等级制度的设计价值是建立起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单独法官序列,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激励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法官安于职守,努力进取。②而在制度运行实践中,我国的法官等级制度的实际效用却不尽如人意。
(1)在创新法院管理模式方面,法官等级制度的设计价值是建立独立于行政化管理以外的法官序列,通过确立科学公平的评价分级机制来对法官的专业水平、品德素养与审判实绩进行评析并将之规范化与制度化,形成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竞争与选拔平台。过去我国法院机械套用行政级别,院长相当于同级政府副职级别,审判员则为科级、处级等公务员序列,当前的法官等级制度虽然从表面上破除了行政级别,但严格对应公务员级别的四等十二级法官等级极度依附行政职务的高低,其等级升降主要依据官职与工龄来确定,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法官管理制度中行政化、官僚化的问题。这种依附官阶的评价分级模式既没能脱离行政官僚管理的窠臼,也没有充分体现法官的职业特质,对法院的管理模式与法官的激励鞭策效用难达预期。
(2)在提升法官职业尊荣感方面,法官等级制度主要通过法官等级的评定与升降来标明法官的地位与身份,同时提供相应的职业待遇来提升其工作责任心与职业尊荣感。但从目前来看,一方面普通法官尤其是低等级法院法官并没有透过等级制度看到获取资源机会的均等性,单纯依靠审判业务水平难以推动法官等级的持续晋升,停滞不前的职业待遇与社会地位不利于增强法官的荣誉感;另一方面,法官是代表国家适用法律来定分止争,法官的职业尊荣感主要是通过独立审判来赢得司法公正,但目前法官不仅受依附行政职级的高等级法官如本院庭长与院长意见影响,有时还要遵照上级法院指示判案,审判尚难独立,更遑论法官职业的尊荣感。
(3)在促进审判独立与司法公正方面,法官等级制度试图通过行业化管理来隔离外部的干扰,达到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宪法》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的审判独立不仅是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根本保障,更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这意味着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服从法律、尊重事实,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但目前法院受制于同级政府,法官受内外部干预的情况因为法官等级制度设计的行业化管理功效失灵而屡见不鲜,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频受干扰,不能依照法律与客观事实独立行使审判权,影响了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也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
2.法官等级制度的运行困境。虽然法官等级制度的建设者将我国的司法规律、法官特质等因素融人了制度设计中,但依其构建逻辑展开后却并未实现价值预期,法官管理模式科学有序运作这一基础目标尚未达成,屡遭诟病的既有制度架构上的缺陷,也有运作实践中的矛盾。
……
二、抽丝剥茧:法官等级制度的实然考察
法官等级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但直接关系到司法实践的价值实效,还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前提。我国建立法官等级制度是为了整饬法院内部秩序、厘清管理模式,在实践中形成一套区别于行政机关的选拔、晋升机制,塑造法官职业的整体权威性,提升法官职业荣誉感。但法官等级制度的四等十二级划分从一开始就是为了对应法院的行政级别与公务员的等级序列,甚至“所呈现出来的严格等级制的特征远较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来得更为明显。”①这种既创新又保守的制度运行现状显示出设计者既想表现法官职业特殊性,却又难以超越行政管理惯常思路的尴尬困境。
(一)顾此失彼:我国法官等级制度的运行现状
1.法官等级制度的现实效能。法官等级制度的设计价值是建立起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单独法官序列,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激励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法官安于职守,努力进取。②而在制度运行实践中,我国的法官等级制度的实际效用却不尽如人意。
(1)在创新法院管理模式方面,法官等级制度的设计价值是建立独立于行政化管理以外的法官序列,通过确立科学公平的评价分级机制来对法官的专业水平、品德素养与审判实绩进行评析并将之规范化与制度化,形成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竞争与选拔平台。过去我国法院机械套用行政级别,院长相当于同级政府副职级别,审判员则为科级、处级等公务员序列,当前的法官等级制度虽然从表面上破除了行政级别,但严格对应公务员级别的四等十二级法官等级极度依附行政职务的高低,其等级升降主要依据官职与工龄来确定,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法官管理制度中行政化、官僚化的问题。这种依附官阶的评价分级模式既没能脱离行政官僚管理的窠臼,也没有充分体现法官的职业特质,对法院的管理模式与法官的激励鞭策效用难达预期。
(2)在提升法官职业尊荣感方面,法官等级制度主要通过法官等级的评定与升降来标明法官的地位与身份,同时提供相应的职业待遇来提升其工作责任心与职业尊荣感。但从目前来看,一方面普通法官尤其是低等级法院法官并没有透过等级制度看到获取资源机会的均等性,单纯依靠审判业务水平难以推动法官等级的持续晋升,停滞不前的职业待遇与社会地位不利于增强法官的荣誉感;另一方面,法官是代表国家适用法律来定分止争,法官的职业尊荣感主要是通过独立审判来赢得司法公正,但目前法官不仅受依附行政职级的高等级法官如本院庭长与院长意见影响,有时还要遵照上级法院指示判案,审判尚难独立,更遑论法官职业的尊荣感。
(3)在促进审判独立与司法公正方面,法官等级制度试图通过行业化管理来隔离外部的干扰,达到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宪法》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的审判独立不仅是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根本保障,更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这意味着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服从法律、尊重事实,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但目前法院受制于同级政府,法官受内外部干预的情况因为法官等级制度设计的行业化管理功效失灵而屡见不鲜,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频受干扰,不能依照法律与客观事实独立行使审判权,影响了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也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
2.法官等级制度的运行困境。虽然法官等级制度的建设者将我国的司法规律、法官特质等因素融人了制度设计中,但依其构建逻辑展开后却并未实现价值预期,法官管理模式科学有序运作这一基础目标尚未达成,屡遭诟病的既有制度架构上的缺陷,也有运作实践中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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