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0919329
内容简介
2016年6月30日,*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该指导案例进一步明确了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情况下的量刑规则,解决了仅因存在部分未遂就认定整个犯罪属于未遂的困境,又避免了因对全案运用部分行为未遂的情节减轻处罚导致量刑畸轻问题,也解决了如何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以及如何减轻处罚等具体问题,也是*人民法院发布的与量刑规范化紧密相关的指导性案例,对其他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该指导案例,我们邀请*人民法院研究室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专家就该案例推选过程及指导意义、裁判要点的理解与说明进行了细致阐释。重点对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具有量刑情节和确定未遂部分法定刑幅度的双重功能、既遂与未遂并存的应择一重确定法定刑幅度、对未遂部分应先进行是否减轻处罚的评价再确定其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在量刑中的具体体现进行了分析说明。
本书收录了《解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认定标准;。关-于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调查、关于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的关联性的证明标准、关于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二审的处理、关于境外限制措施协助执行和请求函、关于单位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深度解读,方便广大读者在实践中理解适用。
本书收录了《解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认定标准;。关-于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调查、关于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的关联性的证明标准、关于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二审的处理、关于境外限制措施协助执行和请求函、关于单位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深度解读,方便广大读者在实践中理解适用。
目 录
【特载】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数额犯中既遂与未遂并存的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数额犯中既遂与未遂并存的量刑
【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
(2017年8月29日)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略)
(2017年1月4日)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下)
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
(2017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
(2017年7月2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17年7月2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
(2017年3月2日)
【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量刑因素之甄选、确定与量刑结构方程之形成
——对量刑规范化之司法建构的探讨
毒品案件中无证搜查住处的证据效力
【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
陈某华、吴某林污染环境案
[评析]污染环境罪相关问题的法律分析
储某盗窃案
[评析]明知被害人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仍自愿陪同前往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前 言
201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该指导案例进一步明确了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情况下的量刑规则,解决了仅因存在部分未遂就认定整个犯罪属于未遂的困境,又避免了因对全案运用部分行为未遂的情节减轻处罚导致量刑畸轻问题,也解决了如何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以及如何减轻处罚等具体问题,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首个与量刑规范化紧密相关的指导性案例,对其他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该指导案例,我们邀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专家就该案例推选过程及指导意义、裁判要点的理解与说明进行了细致阐释。重点对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具有量刑情节和确定未遂部分法定刑幅度的双重功能、既遂与未遂并存的应择一重确定法定刑幅度、对未遂部分应先进行是否减轻处罚的评价再确定其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在量刑中的具体体现进行了分析说明。
本辑收录了《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认定标准;。关-于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调查、关于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的关联性的证明标准、关于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二审的处理、关于境外限制措施协助执行和请求函、关于单位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深度解读,方便广大读者在实践中理解适用。
本辑收录了《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认定标准;。关-于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调查、关于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的关联性的证明标准、关于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二审的处理、关于境外限制措施协助执行和请求函、关于单位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深度解读,方便广大读者在实践中理解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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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刑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47辑》: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发挥工作合力。进一步解放思想,从基本国情和实际工作需要出发,深入研究、有效解决“三反”监管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职,国务院银行业、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要发挥工作积极性,形成“三反”合力。探索建立以金融情报为纽带、以资金监测为手段、以数据信息共享为基础、符合国家治理需要的“三反”监管体制机制。
坚持防控为本,有效化解风险。开展全面科学的风险评估,根据风险水平和分布进一步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强化高风险领域监管。同时,不断优化风险评估机制和监测分析系统,健全风险预防体系,有效防控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风险。
坚持立足国情,为双向开放提供服务保障。根据国内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风险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健全“三反”法律制度和监管规则。根据有关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开展国际合作。忠实履行我国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严格执行国际标准,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切实维护我国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为金融业双向开放保驾护航。
坚持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反洗钱义务机构主体作用。依法确定相关单位职责,确保各司其职,主动作为,严控风险。重视和发挥反洗钱义务机构在预防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方面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三)目标要求。
到2020年,初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合中国国情、符合国际标准的“三反”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职责清晰、权责对等、配合有力的“三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有效防控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风险。二、健全工作机制(四)加强统筹协调,完善组织机制。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三反”监管工作。以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为依托,强化部门间“三反”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制定整体战略、重要政策和措施,推动贯彻落实,指导“三反”领域国际合作,加强监管合作。
(五)研究设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体系,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战略形成机制。积极发挥风险评估在发现问题、完善体制机制、配置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开展风险导向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战略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成立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务院银行业、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组成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组,定期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以风险评估发现的问题为导向,制定并定期更新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战略,确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阶段性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明确任务分工,加大高风险领域反洗钱监管力度。建立多层次评估结果运用机制,由相关单位和反洗钱义务机构根据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完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提高风险防控有效性。
(六)强化线索移送和案件协查,优化打击犯罪合作机制。加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税务机关与监察机关、侦查机关、行政执法机关间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可疑交易线索合作机制,加强情报会商和信息反馈机制,分析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的形势与趋势,不断优化反洗钱调查的策略、方法和技术。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可疑交易线索移送和案件协查工作,相关单位要加强对线索使用查处情况的及时反馈,形成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的合力,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发挥工作合力。进一步解放思想,从基本国情和实际工作需要出发,深入研究、有效解决“三反”监管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职,国务院银行业、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要发挥工作积极性,形成“三反”合力。探索建立以金融情报为纽带、以资金监测为手段、以数据信息共享为基础、符合国家治理需要的“三反”监管体制机制。
坚持防控为本,有效化解风险。开展全面科学的风险评估,根据风险水平和分布进一步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强化高风险领域监管。同时,不断优化风险评估机制和监测分析系统,健全风险预防体系,有效防控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风险。
坚持立足国情,为双向开放提供服务保障。根据国内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风险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健全“三反”法律制度和监管规则。根据有关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开展国际合作。忠实履行我国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严格执行国际标准,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切实维护我国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为金融业双向开放保驾护航。
坚持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反洗钱义务机构主体作用。依法确定相关单位职责,确保各司其职,主动作为,严控风险。重视和发挥反洗钱义务机构在预防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方面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三)目标要求。
到2020年,初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合中国国情、符合国际标准的“三反”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职责清晰、权责对等、配合有力的“三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有效防控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风险。二、健全工作机制(四)加强统筹协调,完善组织机制。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三反”监管工作。以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为依托,强化部门间“三反”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制定整体战略、重要政策和措施,推动贯彻落实,指导“三反”领域国际合作,加强监管合作。
(五)研究设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体系,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战略形成机制。积极发挥风险评估在发现问题、完善体制机制、配置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开展风险导向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战略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成立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务院银行业、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组成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组,定期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以风险评估发现的问题为导向,制定并定期更新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战略,确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阶段性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明确任务分工,加大高风险领域反洗钱监管力度。建立多层次评估结果运用机制,由相关单位和反洗钱义务机构根据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完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提高风险防控有效性。
(六)强化线索移送和案件协查,优化打击犯罪合作机制。加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税务机关与监察机关、侦查机关、行政执法机关间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可疑交易线索合作机制,加强情报会商和信息反馈机制,分析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的形势与趋势,不断优化反洗钱调查的策略、方法和技术。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可疑交易线索移送和案件协查工作,相关单位要加强对线索使用查处情况的及时反馈,形成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的合力,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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