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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09195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2017年9月1日)
【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解读】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17年8月2日)
解读《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2017年9月29日)
国家公务员局有关负责同志解读《聘任制公务员
管理规定(试行)》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
(2017年9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就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7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
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
(2017年9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相关负责同志就《关于开展律师调解
试点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2017年10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负责同志就《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
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答记者问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400条~第454条)
【部门规章、规章性文件与解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7年7月3日)
解读《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2017年9月30日)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年9月11日)
【公证执业指导案例】
司法部办公厅
关于发布公证执业指导案例的通知
(2017年9月25日)
【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阻抗抑或补强:行政诉讼驳回起诉制度与立案登记制关系辨析
——以当事人诉权保护为视角
【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
冯某某申请执行孔某某、雷某某、广东冠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
[评析]被执行人境外财产如何执行
量的时间处理案后答疑、解惑及信访事宜,原告仍会以各种理由继续纠缠甚至缠访、闹访。被裁定驳回起诉案件还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即部分案件涉嫌恶意诉讼或无理缠诉。当然,如何判断涉嫌恶意诉讼或无理缠诉,最高法院目前并无明确判断标准,但至少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行政案件在立案后以法定理由被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数量较多,驳回起诉率较高,说明立案登记制后有一部分案件其实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但为落实立案登记制的要求,起诉即使不符合条件也须先立案,后边审理边审查起诉条件,立案审查实际有虚化的趋势,这就浪费了本就有限的司法资源尤其是行政审判资源,进而也会影响司法的权威和司法的效率。
正确处理行政案件立案审查与案件实体审理的关系会直接影响行政审判的效率、效果。两者之间应该是理性的平衡关系,即行政案件立案法官在登记立案时应积极考虑案件的后续审理,准确把握行政案件受理的条件,积极引导原告正确而有效地进行起诉。行政审判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时应首先实质审查案件起诉条件,在接收案件的第一时间就应该积极审查原告的起诉条件,有效引导原告的起诉,最大限度地减轻案件当事人的诉累。当然,案件进入实体处理后,就案件的起诉条件的审查往往只足审判法官一厢情愿的事情,因为原告会坚定地认为案件是符合起诉条件的,否则立案法官也不会给予立案,审判法官与原告之间就此很难达成共识,进而使案件进入繁琐的诉讼程序,如最终是以裁定驳回起诉的方式回到案件起诉条件的审查这一起点,这是所有案件原告所不愿看到的,也是最不经济、最无效率的诉讼活动,但实践中高达35%的裁定驳回起诉率却恰恰证明了这种最不经济、最无效率的诉讼活动在立案登记制下是大量存在着的,且有越来越严重之趋势。
二、实践的错位:立案阶段与审理阶段法官对驳回起诉制度认识的偏差及实践中的滥用与错用
《立案规定》第十条明确了不予登记立案的范围,即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根据该规定,法院在登记立案时只能就上述情形裁定不予立案,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法院均不能在立案裁定不予立案或不予受理。然而,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虽然列举了提起诉讼需要符合的四个条件,但这并不是提起诉讼的全部条件。提起诉讼,除了满足该条的有关规定外,还要符合起诉期限、复议前置等其他条件。①为此,《司法解释》第三条进行了扩充性规定,规定了十种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包括不符合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重复起诉的;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基于登记立案时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形式审查与案件实体审理时起诉条件实质审查之间的承继关系,决定了行政审判法官要在案件审理之初就原告的起诉进行实质性审查,立案法官与审判法官对驳回起诉制度理解上的不同,直接影响到驳回起诉制度的价值与审判实践的正确适用。
(一)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关系之错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这意味着不予受理与裁定驳回起诉在本质上是相同并相通的,即不予受理的情形基本也是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司法解释》第三条在起草之时也曾表述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因为裁定驳回起诉情形中有些内容需要通过被告的答辩、举证及案件的实体审理等才能予以查清并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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