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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35920
“应用法学”欲深入理论,润养于经典;关注实践,立足于现实;阐幽发微,沟通实务与理论两端;回应时代需求,服务现实社会。“应用法学”之发展壮大,端赖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携手共进,践行法律,弘扬法治。
《企业信用监管法律制度研究》立足我国企业信用监管的立法和实践,是国内较早采用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企业信用评价、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和企业信用信息应用”四位一体”制度框架全面系统地研究企业信用监管法律制度的著作。
《企业信用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既有理论层面的深入挖掘,又有制度层面的全面梳理;既有法律维度的研究,又有跨学科思维的碰撞;既有基于制度创设的法理反思,又有基于制度实施的对策建议;既有宏观层面的布局指引,又有微观层面的具体剖析;兼具理论性和实用性,以期为我国深化行政监管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智识参考。
第一章企业信用基本理论
第一节多学科语境中的信用
一、经济语境中的信用
二、伦理语境中的信用
三、法律语境中的信用
第二节多学科语境中的企业信用
一、经济语境中的企业信用
二、伦理语境中的企业信用
三、法律语境中的企业信用
四、信用监管语境中的企业信用
第三节企业信用的重要价值
一、企业信用的经济价值
二、企业信用的社会价值
第二章企业信用监管的界定
第一节什么是企业信用监管
一、企业信用监管的学理界定
二、企业信用监管的立法界定
三、本书对企业信用监管的界定
四、企业信用监管的若干认识误区
第二节企业信用监管的特征
一、企业信用监管的主体是政府
二、企业信用监管的对象是企业
三、企业信用监管的工具是企业信用信息
四、企业信用监管的目标是促进企业诚信守法
五、企业信用监管的实现路径是分类监管和协同监管
第三节企业信用监管的法律性质和基本功能
一、企业信用监管的法律性质
二、企业信用监管的基本功能
第三章企业信用监管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成本收益论
一、企业守信失信的成本收益分析
二、企业信用监管对企业守信失信成本收益的影响
第二节博弈论
一、企业守信失信的博弈论分析
二、企业信用监管与重复博弈环境的构建
第三节信息不对称理论
一、企业守信失信的信息论分析
二、企业信用监管在克服企业信用信息不对称方面的功能
第四节公共治理论
一、公共治理理论
二、企业信用监管是公共治理理论在监管领域的具体运用
第四章企业信用监管法律规制基本理论
第一节企业信用监管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一、基于规范政府信用监管行为的需要
二、基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
第二节企业信用监管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公开便民原则
四、权责统一原则
五、准确及时原则
六、安全原则
第三节企业信用监管法律关系之主体与客体
一、企业信用监管法律关系主体
二、企业信用监管法律关系客体
第五章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法律制度
第一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概述
一、企业信用信息归集的概念和特征
二、企业信用信息归集的法律性质和基本类型
第二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的制度架构与法律规则
一、企业信用信息地方归集法律规则
二、企业信用信息部门归集法律规则
第六章企业信用评价法律制度
第一节企业信用评价概述
一、企业信用评价的概念和特征
二、企业信用评价的法律性质和基本分类
第二节企业信用评价的制度架构与法律规则
一、企业信用地方评价法律规则
二、企业信用部门评价法律规则
第七章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第一节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概述
一、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概念和特征
二、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基本方式
三、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法律性质和基本类型
第二节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制度架构与法律规则
一、企业信用信息地方公开法律规则
二、企业信用信息部门公开法律规则
第八章企业信用信息应用法律制度
第一节企业信用信息应用概述
一、企业信用信息应用的概念和特征
二、企业信用信息应用的基本方式
三、企业信用信息应用的法律性质和基本途径
第二节企业信用信息应用的制度架构与法律规则
一、企业信用信息应用地方法律规则
二、企业信用信息应用部门法律规则
第九章企业信用监管立法建议
第一节企业信用监管立法总体状况
一、国家立法
二、地方立法
三、部门立法
第二节现行企业信用监管立法之不足
一、多层次、多头规范
二、立法效力层次较低
三、立法协调性不足
四、企业信用信息归集范围的若干问题
五、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的若干问题
六、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若干问题
七、企业信用惩戒的法律依据不足
八、企业权益保护力度不够
第三节完善企业信用监管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提升立法效力层次
二、加强立法协调
三、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真实准确性的保障机制
四、健全地方公共征信机构
五、完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公示制度
六、完善企业信用评价制度
七、加强企业信用修复权的保护
八、完善信用惩戒的法律依据
九、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在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方面的应用
后记
总序
百余年来,风云激荡,国家开启现代化进程,社会迭经变迁。中国法学与民族命运共浮沉,历经数变。改革开放,法学新生,日累寸进,乃有今日之成。国家顺应时代趋势,高瞻远瞩,倡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及至今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建成,蔚为壮观。然当今中国,经济体制变革,社会结构变动,利益格局调整,思想观念变化,转型加剧突显结构矛盾,社会向学界提出挑战。社会转型催生法学转型,法学教育亟须“突围”。中国法学教育以解决中国问题为出发点,亦必以之为归宿。盖因中国有中国之问题,中国法学必须有中国意识,必须有能力把握和解决中国的法治问题。
“法者天下之公器也,变者天下之公理也。”法律是公共资源,立法者立法律为据,条贯社会;守法者以法律为凭,指导行为,充当法律请求权基础;执法者执行法律,让法律行于天下;司法者,秉持正义,衡断纠纷,匡正法度。然法律运行于社会,非有学术之研讨、化育与引导,无法建其功。法学本基于实践亦志于实践,是知识之学、智慧之学,更是实践之学,以依法合乎正义地解决社会纠纷为其要务。王泽鉴先生有言:“有实务而无理论,犹如盲目,有理论而不重实务,则近空谈。”中国并非缺乏法学理论,数十年来,主要法治国家之法学理论被大力引入,几成泛滥,又显蔡枢衡所谓的法学“殖民地”风景。中国更不乏法律实务,“为有源头活水来”,三十年改革开放,现代化进程一路高歌猛进,为法学研究所准备之实务资源无限丰富。身处伟大时代,中国当今法治实践为展开法学研究提供了广阔天地,只是“犹在深闺人未识”。而今,从“立法主义”向“应用”转变的社会需求,促动中国法学转型,为中国法学教育锦上添花。挑战与机遇并存,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首创“应用法学”学科生逢其时。
“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之谓器。”法学理论界常以追求法学中的“形而上者”自居,带有追求弘法论“道”的自我优越感,鄙视法律实务“低级”;法律实务界则谓法学理论界“玄而又玄”,所研究者为“擒龙之术”,无以应对社会实践。而在法学界内部,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的隔膜亦至如此。应用法学研究在法学实务界与法学理论界、教育界遭到了截然不同的命运,实务界如火如荼与理论界、教育界落寞孤寂适成鲜明对照。改革开放以来,大学全面卷入市场经济大潮,斯文扫地,人文精神丧失。与此相应,大学教育之技术导向与职业化蓬勃发展。曾几何时,大学教育之技术导向与职业化成为批评的众矢之的。然天不丧斯文,国学重建及文化软实力战略,助成大学人文精神恢复。唯中国法学教育,实无力承受技术导向与职业化教育指责。若然,中国法学教育以应用为导向当备受诟病。然而,现实所提问题恰恰相反,中国法学教育所培养之法科学生竟然仍需较长时间方能应付法律实务。果如是,则中国法学教育职业化程度还远远不够,无法培养出合格的“法匠”。原因何在?从法学教育角度看,缺乏沟通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的“应用法学”,乃是一重要原因。
中国当前法学体系中,本有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之分。所谓应用法学者,是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之法学分支学科总称,其代表性学科是各种部门法学。在此意义上,应用法学几成一无所不包之庞然大物。盛名之下,其实难副。究其实质,这种“应用法学”还只是停留在部门法学层次。在这个庞大体系中,每一具体部门法学,皆形成各自独立之理论体系。尽管诸部门法学均以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相标榜,却处于杂乱状态。各部门法学以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为主要标准,于应用法学名义下,纵向上各自确定自己之学科地位。而诸部门法学之间壁垒森严,各自为政,扞格难通,成各自为政之局面,甚至相互踏伐,基于利益诉求争夺学术地盘。传统应用法学内部“纵向分割”,各部门法学孤军奋战,有碍通盘考量。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每一种分类,无疑都是一种遮蔽。遮蔽之后需去蔽。综合运用法学理论,有效衔接法律规范与社会事实,非各部门法学单打独斗所能独力完成。欲去现行法学教育之蔽,加强薄弱环节,当形成真正之“应用法学”学科。
此“应用法学”,旨在会通理论与实践,研究对象上一改传统之“纵向”划分,在横向上贯通各部门法学,精研各法律部门于“应用”过程中所生之共同问题与共同规律。“法之理在法外。”应用法学旨在为“法之理”与“法之外”搭建学科桥梁,实现法学内部各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提升法律人的法律综合应用能力,意欲为“仰望星空”和“脚踏实地”建立中介,打破以部门法为界的划分方法,从横断面切入各个部门法学,突出法学知识的综合运用,实现关注对象从“立法”到“法律实施”的转变,强化法律应用技术,特别是法律方法论研究。总而言之,应用法学要借助法律方法论,把作为权威系统的法、作为社会系统的法和作为价值系统的法有机协调起来,沟通实务与学说,促进法学进步。而应用法学,实有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养成。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只是法律人从事不同法律职业分化之结果,但在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过程中,仍有赖于法律思维的训练乃至内化。就此言,应用法学的创立,是法律思维和法学教育理念的一场革命。
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是现代大学之精髓。《诗经》有云:“周虽旧邦,其命惟新。”思想自由与学术创新,亦是现代大学的社会职责。秉持创新理念,担当社会责任,西南政法大学首创“应用法学”学科,举“应用法学院”一个学院之力,倾力打造“应用法学”。“应用法学文库”将以关注法律职业人员等特定主体运用法律的具体行为和实际效果为宗旨,概括、提炼法律职业主体在法律实务中应当遵循的技术、方法、规律和原则,期许为法律的正确应用进而制度完善提供实际指引和理论支持。西南政法大学诚欲和海内外有志之士,共谋应用法学发展大业。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应用法学”乃新生事物,初创时期,尚显幼稚,然所针对问题,实具普遍意义,直指中国当前法学教育软肋。“应用法学”欲深入理论,润养于经典;关注实践,立足于现实;阐幽发微,沟通实务与理论两端;回应时代需求,服务现实社会。“应用法学”之发展壮大,端赖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携手共进,践行法律,弘扬法治。涓涓细流,汇成大海。应用法学方兴未艾。唯愿法学理论与实务界,持开放心态,扶持发展,协力共进,共同推进中国法治事业。
唯今日为应用法学尽绵帛,希冀他日成蔚蔚大观。
是为序。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 付子堂
二○一二年六月于重庆渝北宝圣湖畔
前言
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企业诚信守法,关乎企业的长远发展,关乎政府的监管成效,关乎民众的福祉。近年来发生的奶粉污染事件、问题疫苗事件、环境污染事件等企业严重违法事件,不仅深深触动了社会公共安全这根敏感的神经,而且充分暴露了传统监管方式的局限性。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的要求,以“宽进严管”为主旨,以实行“先照后证”改革、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等作为实现“宽进”的重大举措,以强化信用监管作为落实“严管”的着力点的市场监管制度改革,业已在我国全面铺开并向纵深方向发展。这场改革不仅催生了市场监管理念和模式的重大变革,而且使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因应这场改革的需要,国务院于2014年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并发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规,这为新时期企业信用监管制度建设提供了基本的政策和法律依据。在此背景下,我国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进入全面推进时期。目前,我国已有21个国家监管部门开展企业信用监管并出台部门立法,所有省份均搭建了企业信用监管地方平台并有24个省份出台了省级立法,国家建立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两个企业信用监管全国性平台,逐步形成了以国家立法和政策为引导、以地方立法和部门立法为主导的企业信用监管法律体系。
企业信用监管是政府运用信用工具,通过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归集、评价、公开、共享和应用等,将公共行政领域中的企业诚信守法状况作为行政监管的重要参考因素或监管的依据。从世界范围来看,企业信用信息在行政领域的应用并不是一个全新的课题,美国、英国等征信国家的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中亦十分重视企业合规度信用。由于这些征信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度较高、私营企业征信业较成熟且社会认可度较高等,其政府部门通常根据工作需要从私营征信机构获取企业信用报告作为行政决策参考。目前,我国正处于征信国家的建设过程中,私营征信业处于发展初期,政府信息公开有待完善,大量的公共信用信息分散在各级政府部门,在政府主导的路径依赖下,我国逐步形成了政府归集、公开、评价和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模式。这种政府主导的企业信用监管,融合了公共征信、政府信息公开、公共信用评级、信用监管、社会治理、信用体系建设等多种元素,适应了中国当前行政监管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制度创新,是推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
企业信用监管是一项涉及多方主体利益冲突及其平衡的系统工程,需要进行持续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完善。在企业信用监管过程中,面临着企业信用监管行为合法性与法律性质、政府信用监管权与企业信用权益的冲突与平衡、社会公众知情权与企业商业秘密权的冲突与平衡、企业信用评价的科学性、信用奖惩的法律依据不足等问题。面对这一系列崭新的问题,现有研究存在不少空白,对企业信用监管行为的法律性质缺乏深入的尤其是行政法理论方面的分析和论证,更多的是制度层面的个别探讨,显得较零散。全面推进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要求日益迫切,对企业信用监管的深层理论研究和系统制度完善成为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
本书是国内第一部采用企业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公开和应用“四位一体”制度框架全面系统地研究企业信用监管法律制度的最新著作,注重深入挖掘理论、全面梳理制度、深入剖析问题和有针对性提出对策,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以往企业信用监管研究的不足。本书共九章,可以分为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理论篇,共四章,回答了什么是企业信用、什么是企业信用监管、为什么要进行企业信用监管,以及为什么要对企业信用监管进行法律规制等基本问题。首先,从企业信用基本理论入手,从经济学、伦理学、法学等角度厘清和剖析信用和企业信用在不同语境中的特定含义,分析企业信用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其次,对企业信用监管概念进行了界定并指出当前对企业信用监管概念认识的若干误区,并分析其特征、法律性质和基本功能;再次,深入阐发了企业信用监管的理论基础,主要运用成本收益论、博弈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公共治理论等多学科理论探讨企业信用监管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最后,阐述了企业信用监管法律规制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包括企业信用监管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基本原则、企业信用监管法律关系之主体与客体。
第二部分是制度篇,共四章,分别研究了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法律制度、企业信用评价法律制度、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和企业信用信息应用法律制度。这四章是围绕企业信用监管的四个基本环节依次展开的,在全面梳理企业信用监管四种政府行为的制度架构和法律规则基础上,进行适度的理论抽象,研究每一环节企业信用监管行为的概念、特征和类型,并深入探讨行为的法律性质。
第三部分是对策篇,共一章,主要研究了企业信用监管立法的总体状况、不足和对策。通过对企业信用监管立法现状的总体分析,发现立法存在效力层次不高、立法协调性不足等宏观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通过对企业信用监管具体法律制度的分析,发现企业信用监管立法存在的信用惩戒法律依据不足、企业权益保护力度不够等微观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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