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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24382
《检察委员会制度研究》从检察一体化与检察院客观义务等角度出发全面讨论了检察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包含检察委员会制度概述、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与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与检察官客观义务、检察委员会职能定位、检察委员会相关制度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展望,提出了对检委会职能完善的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绪论
一、检察委员会制度的运行现状
二、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检察委员会的关系定位
三、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委员会的职能调整
第一章检察委员会制度概述
第一节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历史演进
一、检察委员会制度的产生
二、检察委员会制度的确立
三、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发展
第二节检察委员会议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产生——苏联共产党与民主集中制
二、民主集中制在中国的发展——中国共产党对民主集中制的发展
三、检察委员会民主集中制议事原则的确立
第三节检察委员会两大配套制度
一、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
二、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四节检察委员会制度价值
一、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检察机关民主决策的实现机制
三、检察机关的参谋顾问
四、检察权独立行使的有效保障
五、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的有效途径
第五节检察委员会制度运行中存在问题
一、检察委员会行政化问题
二、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问题
三、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问题
四、检察委员会存在问题及解决思路的反思
[小结]
第二章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委员会
第一节检察一体化原则
一、域外检察一体化考察与评析
二、检察一体化原则的内涵及特征
第二节我国检察一体化进程
一、清末、民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检察一体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一体化进程
第三节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委员会:保障与制约
一、检察一体化制约问题
二、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冲突
三、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协调:保障与制约
[小结]
第三章检察委员会与检察长
第一节检察长独立地位之探讨
一、检察长独立地位型——检察机关、检察官地位依附型
二、检察长与检察官地位平行型——检察机关地位依附型
三、检察机关地位独立型——检察长、检察官地位依附型
第二节检察委员会与检察长权力配置演变过程
一、检察长为主席的检察委员会会议
二、检察长领导下的检察委员会
三、检察长主持下的检察委员会
第三节检察委员会与检察长关系定位:协助与制约
一、检察长与检察权的微观运行
二、检察长与检察委员会决策权的冲突
三、检察委员会与检察长关系之定位:协助与制约
[小结]
第四章检察委员会与检察官客观义务
第一节检察官客观义务
一、检察官客观义务之确立
二、检察官客观义务之内涵与特征
三、我国检察制度中的检察官客观义务原则
第二节我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
一、“三级审批制”办案模式的建立
二、“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
三、“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
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评析
第三节检察委员会与检察官:辅助与监督
一、检察委员会与检察官的关系定位
二、检察委员会对检察官的辅助职能
三、检察委员会对检察官的监督制约职能
[小结]
第五章检察委员会职能定位
第一节检察事务与检察行政事务
一、检察事务与检察行政事务区分之缘起
二、检察事务和检察行政事务的内涵和区别
三、我国检察制度管理模式的困境与出路
第二节检察委员会职能范围及其调整方向
一、检察委员会职能范围
二、检察委员会职能范围调整方向
第三节检察委员会职能定位
一、议事决策职能
二、指导辅助职能
三、监督制约职能
[小结]
第六章检察委员会相关制度完善
第一节检察委员会职能调整与检察委员会制度完善
一、检察委员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
二、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带来的新的问题
三、检察委员会职能调整与问题的解决
第二节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完善
一、专职委员实践问题的原因分析
二、专职委员制度的相关完善建议
第三节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制度完善
一、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运行现状分析
二、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完善的相关问题探讨
[小结]
第七章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影响与评价
一、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检察制度基本问题及其发展趋势
二、我国检察制度面临的挑战及应对
三、检察委员会制度前景展望
四、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序一
检察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检察制度,是在新民主主义时期革命根据地检察制度的基础上,学习借鉴苏联检察制度并结合中国国情创制的。新中国检察制度的思想基础是人民民主的国家观,因而更注重政权建构的集中性和民主性。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规定:各级政权机构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政权机构的组成部分,最初设立的“检察委员会议”就是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产物。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的发展,“检察委员会议”通过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确认和完善,形成了检察委员会制度。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在审议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正案),都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检察委员会制度。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办理的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都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这表明,检察委员会是我国各级检察机关实行集体领导,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中其他重大问题的决策机构,是检察权行使中极为重要的组织形式。
检察委员会制度作为我国检察机关整体独立的必然途径和检察权内部分配的需要,通过集体决策的方式,对于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弥补个体检察官法律素养不高的问题和防止检察权滥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检察委员会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一定的问题。一方面,由于检察委员会定位的行政化、人员组成的行政化、议事程序的行政化、议案范围的不明确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的虚化等制度性缺陷,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存废成为学术界广为争议的话题;另一方面,检察委员会作为一个集体议事和决策的机构,其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有自己的认识、思想和态度,不同个人的观点如何形成统一的决策,并保证这种决策的正确性,亦成为检察委员会制度运行中的难题。特别是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和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确立,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发展,面临着新的挑战。
尽管如此,检察委员会制度,在中国,毕竟具有深厚的法律基础和坚实的理论基础,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和现实的必要性,是我国检察制度体系中理性选择的结果,在当前和今后仍有存在的必要和价值。因此,在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逐步完善的时代背景下,如何通过明确检察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和检察委员会职权的重新配置,解决运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制度性缺陷,适应改革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检察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成为检察机关在司法体制改革中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检察委员会制度研究》一书,围绕这个主题开展深入的研究,回答了检察制度改革发展中面临的一个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的时代课题。
《检察委员会制度研究》一书的作者苏志强,是我指导的国家检察官学院与中国人民大学联合培养的博士后。他作为从检察机关内部遴选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做博士后之前已经有了两年的基层检察机关工作经历。在《检察委员会制度研究》一书中,作者以检察机关的工作经历为基本素材,并结合国内关于检察委员会制度的研究文献和国内外关于检察制度的研究成果,向我们展示了检察委员会制度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读了该书,有三个深刻的感觉:一是历史的厚重感。作者在《检察委员会制度研究》中,运用翔实的历史资料系统地论述了检察委员会制度产生发展的演变过程,从演变脉络到议事规则,从配套制度到制度价值,多视角地展现了检察委员会的历史发展,走出了简单介绍历史发展过程的套路,使读者在了解检察委员会制度的时候对制度价值有了更深层的理解。二是问题的现实感。该书不是就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委员会制度,而是把检察委员会放在整个检察制度的宏观思考中论述检察委员会制度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从检察委员会制度与检察一体化原则的冲突与协调中、从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权与检察长的领导地位之关系中、从检察委员会决策与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中,讨论检察委员会在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给人一种真切而实在的感觉,容易引起从事检察工作的读者的共鸣。三是理论的时代感。该书紧密结合已经和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诉讼制度改革和司法责任制改革讨论检察委员会制度的职能定位与制度完善,使读者能够从该书的阅读中感受到检察委员会制度时代发展的步伐。作者从检察一线工作者和检察理论研究者的双重视角,研究在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检察委员会制度的未来走向,将现实问题与抽象理论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提出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的思路,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现实的制度基础。该书在充实和丰富中国特色检察委员会制度理论的同时,也为多重改革背景下中国特色检察委员会制度在内外双重压力下的自我完善提供了理论支撑。虽然该书中的某些观点还有待商榷和实践检验,某些章节的论述还有待进一步深化,但瑕不掩瑜,本书可以说是一部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学术之作,值得一读。
以上是我读罢书稿后的几点感想,与读者分享。同时也祝愿苏志强博士笔耕不辍,再接再厉,为我们的时代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理论成果。
是为序。
张智辉
2018年7月5日
序二
检察制度之与法治国家,关系莫大焉。中国的法治建设,离不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反观我国法治发展的历程,从1954年新中国现代检察制度正式建立算起,经历了六十多年的发展和三十多年的改革创新,我国检察制度完成了检察制度移植、制度现代化和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基本确定的三个层次的发展,为中国法治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然而,检察权的性质定位问题始终伴随着各种观点的交织。综观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检察制度的发展历史,人们经常发问:检察机关到底属于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检察官到底属于司法官还是行政官?这个有关检察权的“世纪之问”一直困扰着人们,至今依然没有解决,成为自现代检察制度从法国诞生以来制约检察制度发展的一大先天障碍。
本次司法改革的一大主题就是推行司法责任制,对检察机关而言,就是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案件办理上赋予了检察官更大的独立自主权,而这样一种改革诉求与检察委员会在重大案件的决策权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问题的中心就是检察委员会承担的办案职能,而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办案的司法性要求与检察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运行机制行政化属性之间的矛盾。化解这个矛盾,便成为检察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
为此,本书作者正确地指出:检察体制改革的实质就是检察权在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和检察官之间的重新分配问题。在检察一体化和检察官客观义务两大原则的贯彻下,我国检察权在检察系统内部的配置的总体趋势就是:检察官对于检察事务将拥有更大的独立决策权;检察长在加强对检察官的指挥监督的同时,拥有检察事务和日常检察行政事务的决策权;检察委员会的检察事务决策权将让渡给检察长和检察官,仅承担对于重大检察行政事务的决策权以及对检察长和检察官的监督权。检察委员会应当顺应司法规律和司法改革的趋势,重点进行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而将办案职能剥离出来,使之回归检察官,将既议案又议事的双重决策职能改变为单一议事决策职能。
本书以检察委员会暴露出来的问题和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委员会职能调整为切入点,梳理了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发展历程、运行机制、制度价值和现实困境,围绕检察委员会与检察一体化、检察委员会与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与检察官之间关系进行了探讨,通过对上述关系的剖析和厘定,推导出检察委员会的职能定位,以检察委员会职能定位的方向为指引,最终落脚于检察委员会的完善建议。
本书作者苏志强是我指导的博士后,作为检察机关遴选并和人民大学联合培养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他在做博士后之前已经在基层检察机关工作若干年,对我国的检察实践有较为丰富的感性认识,基层的实践历练与扎实的理论功底相结合,使该书兼具实践价值与学术价值,相信他所提出的检察委员会的改革建议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创新性和科学合理性,符合检察体制改革发展完善的大方向,值得关注。
此为序。
汤维建
2018年7月8日
于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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