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0918865
内容简介
把毕生的精力,献给了中国人民解放事业、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作为一名伟大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开拓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建设作出了开创性贡献。他的法学思想是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思想源泉;他的法治实践,为我国开辟、探索和形成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 录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引领法学研究——在中国法学会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2016年年会上的讲话(代序)
第一编弘扬法治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学术研讨会文集
继承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发展——在“弘扬法治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学术研讨会”上的讲话
主旨报告篇
法治思想的历史地位及其当代意义
永久的丰碑——在纪念同志诞辰130周年“弘扬法治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
主题演讲篇
论宪法思想对依宪治国的启示
的人民司法思想及其时代启示
法学思想与“法治国家”
领导干部应是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法治思想的形成及其启示(提纲)
……
前 言
各位代表、同志们:
此次年会是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换届后的首次年会。借此机会,我着重讲两个方面的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法学研究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引领
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中国法学会决定将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拓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研究会的研究领域将在研究董老法治思想的基础上,拓展为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此,我们将进一步拓展研究对象、研究领域:加强对与董老一起为新中国法治建设作出卓越贡献的老一辈法律家、法学家法学思想的研究,加强对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的研究,加强对贯彻落实十八大以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的法治问题研究。而这一系列法学研究工作,都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引领。
我们将今年的年会主题确定为“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引领法学研究”,就是要言简意赅地表达我们研究会的时代主题,旗帜鲜明地指明法学研究的前进方向。对此,我想谈三点看法:
一是要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概括、阐释作为基础性工作来抓。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党领导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遵循,必须牢牢把握,始终坚持。概括好、阐释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前提性、基础性工作。目前,中央有关部门正在组织编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纲要》。起草专家组的组长是张文显同志。今天,我们专门请文显同志邀请了参与这项工作的部分专家作主旨报告,以加深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理解。希望各位与会代表及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齐心协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概括和阐释献计献策。
二是要将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为战略性工作来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坚持从实际出发,就是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要充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与建设任务的紧迫性、艰巨性。
此次年会是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换届后的首次年会。借此机会,我着重讲两个方面的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法学研究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引领
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中国法学会决定将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拓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研究会的研究领域将在研究董老法治思想的基础上,拓展为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此,我们将进一步拓展研究对象、研究领域:加强对与董老一起为新中国法治建设作出卓越贡献的老一辈法律家、法学家法学思想的研究,加强对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的研究,加强对贯彻落实十八大以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的法治问题研究。而这一系列法学研究工作,都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引领。
我们将今年的年会主题确定为“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引领法学研究”,就是要言简意赅地表达我们研究会的时代主题,旗帜鲜明地指明法学研究的前进方向。对此,我想谈三点看法:
一是要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概括、阐释作为基础性工作来抓。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党领导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遵循,必须牢牢把握,始终坚持。概括好、阐释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前提性、基础性工作。目前,中央有关部门正在组织编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纲要》。起草专家组的组长是张文显同志。今天,我们专门请文显同志邀请了参与这项工作的部分专家作主旨报告,以加深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理解。希望各位与会代表及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齐心协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概括和阐释献计献策。
二是要将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为战略性工作来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坚持从实际出发,就是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要充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与建设任务的紧迫性、艰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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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16辑)》:
一、人民司法的本质属性
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在中国的法治国情条件下,推动司法建设与发展,必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民是否满意来检验人民司法工作的成败得失。是否恪守司法的人民性准则,是区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发展类型与西方司法发展类型的分水岭。
新中国司法制度创设之始,董必武就把树立人民司法观念、弘扬人民司法精神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司法战线思想政治建设必须首先解决的重大问题。在论及旧司法工作人员的改造问题时,董必武强调,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国家与法的学说,法律与司法有一个为谁服务的问题。旧司法人员思想改造应当确立这样的基本标准,即“一切以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标准,也就是一切以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最高的利益”。1950年7月至8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解决全国司法战线关于人民司法工作的基本认识问题。在这次会议的开幕式上,董必武把人民司法的思想建设视为司法工作的前提,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第17条关于“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的规定,确立了“我们的司法工作的重要方针”。“要把它实行起来,则是一个伟大的工作,同时也是一个相当长期的艰巨的工作。”在新中国司法工作初建之际,切实加强人民司法的思想建设工作特别重要。应当看到,当时司法工作者对于《共同纲领》以及人民司法工作中的许多基本问题,认识上还不尽一致。如果对于人民司法工作的一些基本问题在思想上缺乏一致的认识,那是不可能做好人民司法工作的。“只有首先我们司法工作者对于人民司法工作的若干基本问题有了一致的认识,然后才能把人民司法的意义逐渐地普及于人民,否则要想在人民中有一致的认识也是不可能的。这次会议,就要解决这个问题,即要解决思想建设的问题,把对人民司法的认识求得一致。”这对于司法工作的未来长远发展至关重要。因此,就这一点来看,“这次会议有划时代的意义”。
那么,如何认识人民司法的本质属性?1950年8月12日,董必武在第一次全国司法会议的党员干部的讲话中,认为虽然《共同纲领》第17条提出了“人民司法”的概念,但是什么是人民司法,这个问题司法工作者中相当一部分人员并没有弄清楚,因而有必要对人民司法的内在意义作出必要的阐释。在董必武看来,“人民司法的基本精神,是要把马、恩、列、斯的观点和毛泽东思想贯彻到司法工作中去。”“人民司法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这一论述,深刻揭示了人民司法的基本特性,突出人民司法工作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取向,强化人民司法的群众观点,把联系人民群众、维护人民正当权益、保障社会生活秩序作为人民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因此,在人民司法工作实践中,贯彻人民司法的群众观点,需着力把握好以下若干方面。
……
一、人民司法的本质属性
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在中国的法治国情条件下,推动司法建设与发展,必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民是否满意来检验人民司法工作的成败得失。是否恪守司法的人民性准则,是区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发展类型与西方司法发展类型的分水岭。
新中国司法制度创设之始,董必武就把树立人民司法观念、弘扬人民司法精神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司法战线思想政治建设必须首先解决的重大问题。在论及旧司法工作人员的改造问题时,董必武强调,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国家与法的学说,法律与司法有一个为谁服务的问题。旧司法人员思想改造应当确立这样的基本标准,即“一切以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标准,也就是一切以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最高的利益”。1950年7月至8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解决全国司法战线关于人民司法工作的基本认识问题。在这次会议的开幕式上,董必武把人民司法的思想建设视为司法工作的前提,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第17条关于“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的规定,确立了“我们的司法工作的重要方针”。“要把它实行起来,则是一个伟大的工作,同时也是一个相当长期的艰巨的工作。”在新中国司法工作初建之际,切实加强人民司法的思想建设工作特别重要。应当看到,当时司法工作者对于《共同纲领》以及人民司法工作中的许多基本问题,认识上还不尽一致。如果对于人民司法工作的一些基本问题在思想上缺乏一致的认识,那是不可能做好人民司法工作的。“只有首先我们司法工作者对于人民司法工作的若干基本问题有了一致的认识,然后才能把人民司法的意义逐渐地普及于人民,否则要想在人民中有一致的认识也是不可能的。这次会议,就要解决这个问题,即要解决思想建设的问题,把对人民司法的认识求得一致。”这对于司法工作的未来长远发展至关重要。因此,就这一点来看,“这次会议有划时代的意义”。
那么,如何认识人民司法的本质属性?1950年8月12日,董必武在第一次全国司法会议的党员干部的讲话中,认为虽然《共同纲领》第17条提出了“人民司法”的概念,但是什么是人民司法,这个问题司法工作者中相当一部分人员并没有弄清楚,因而有必要对人民司法的内在意义作出必要的阐释。在董必武看来,“人民司法的基本精神,是要把马、恩、列、斯的观点和毛泽东思想贯彻到司法工作中去。”“人民司法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这一论述,深刻揭示了人民司法的基本特性,突出人民司法工作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取向,强化人民司法的群众观点,把联系人民群众、维护人民正当权益、保障社会生活秩序作为人民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因此,在人民司法工作实践中,贯彻人民司法的群众观点,需着力把握好以下若干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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