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28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0266770丛书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丛书
内容简介
本书在研究、介绍中国环境资源法和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概念、基础知识和法律体系的基础上,阐明了环境资源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资源法学是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的正当性;介绍了中国环境资源法的发展历程,特别是进入生态文明建设时期的环境资源法的*发展情况;阐明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人与自然和谐”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中国环境资源法的基本理念;阐明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原则、 “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原则和“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等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重点研究、阐明了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的基础概念、基本观点和主要内容,以及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目 录
目 录
第一章中国的环境资源法、环境资源法学概述 ( 1)
第一节中国环境资源法概述 ( 1)
第二节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概述 ( 14)
第三节 环境资源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环境资源法学是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 ( 25)
第二章 中国环境资源法的发展历史 ( 52)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环境资源法规 ( 53)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环境资源法 ( 61)
第三章 中国环境资源法的法律体系 ( 94)
第一节 环境资源法体系的概念和分类 ( 95)
第二节 环境资源法律规范体系 ( 97)
第三节 环境资源法规体系 ( 105)
第四章 中国环境资源法的基本理念 ( 111)
第一节 中国环境资源法基本理念概述 ( 111)
第二节 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 ( 117)
第三节 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 ( 141)
第四节 自然(生态)价值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的理念 ( 157)
第五章 中国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 175)
第一节 概述 ( 175)
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的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 ( 180)
第三节 环境资源法的其他原则 ( 200)
第四节 彰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特色的绿色原则 ( 216)
第六章 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理论 ( 273)
第一节 调整论的基础概念、基本观点和主要内容 ( 273)
第二节 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正当性 ( 324)
第三节 环境资源法可以有效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 386)
主要参考书目 ( 412)
第一章中国的环境资源法、环境资源法学概述 ( 1)
第一节中国环境资源法概述 ( 1)
第二节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概述 ( 14)
第三节 环境资源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环境资源法学是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 ( 25)
第二章 中国环境资源法的发展历史 ( 52)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环境资源法规 ( 53)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环境资源法 ( 61)
第三章 中国环境资源法的法律体系 ( 94)
第一节 环境资源法体系的概念和分类 ( 95)
第二节 环境资源法律规范体系 ( 97)
第三节 环境资源法规体系 ( 105)
第四章 中国环境资源法的基本理念 ( 111)
第一节 中国环境资源法基本理念概述 ( 111)
第二节 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 ( 117)
第三节 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 ( 141)
第四节 自然(生态)价值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的理念 ( 157)
第五章 中国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 175)
第一节 概述 ( 175)
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的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 ( 180)
第三节 环境资源法的其他原则 ( 200)
第四节 彰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特色的绿色原则 ( 216)
第六章 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理论 ( 273)
第一节 调整论的基础概念、基本观点和主要内容 ( 273)
第二节 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正当性 ( 324)
第三节 环境资源法可以有效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 386)
主要参考书目 (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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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中国的环境资源法、环境资源法学概述
第一节中国环境资源法概述
环境资源法是关于环境、资源与生态系统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表现形式的总和,又称环境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资源生态法、生态法,简称环境法。这些不同的称谓反映了它在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的内容和侧重点,表明它是一种开放的、不断发展、不断丰富的法律体系。
一、环境资源法的概念和定义
环境资源法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名称和定义,即使同一国家的不同学者也对其有不同的称谓和定义。在一些西方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人们注重的是各种环境资源法规中的内容,不太强调统一的环境资源法定义,也很难在法院的案例文献或法学教材、著作中找到一个公认的标准定义。即使是给环境资源法下定义,其思维方式与中国学者的也有明显的差别。例如,美国教授威廉·罗杰斯(WilliamH.Rodgers)认为:“环境法可以被定义为行星家政(PlanetaryHousekeeping)法。它是旨在保护这颗行星和它的居民免受损害地球及其生命支持系统的活动所产生的危害的法律。”①这个定义实际上是将环境法直接理解为保护地球和它的居民免受损害地球及其生命支持系统的活动所产生的后果之危害的各种法律。威廉·戈德伐教授(WilliamGeldfarb)认为:“环境法是关于自然和人类免遭不明智的生产和发展的后果之危害的法规、行政条例、行政命令、司法判决以及公民和政府求助于这些‘法律’时所凭借的程序性规定。”①这一定义中的环境法,是指有关保护人与自然不受不合理的生产、开发活动所产生的后果之危害的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上述定义没有采用“调整”和“社会关系”这些术语来界定环境资源法的内涵,也没有把环境资源法仅仅理解为保护环境或防治污染的法规。苏联和俄罗斯法学界习惯于用“调整对象”和“社会关系”给环境资源法下定义,如俄罗斯莫斯科大学法律系教授弗·弗·彼得罗夫认为:“生态法是为了当代人的利益,调整社会与自然界相互作用领域里的生态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规定人们在利用和保护自然环境方面的准则。”②这一定义将生态法(即环境法)理解为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或者调整人们利用和保护自然环境的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谓调整社会与自然界相互作用领域里的生态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显然包括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与生态、自然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法学界有些学者因循苏联法学界定义部门法的模式,习惯于用“调整”、“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给环境资源法下定义,但对何谓“调整”和“环境社会关系”则有不同的理解。③例如,有些学者分别将环境资源法定义为:调整防治因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因保护环境(或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因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和自然资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等等。显然,上述定义都没有回避或脱离法律与环境资源的关系。
笔者认为,环境资源法是有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表现形式①的总和。这个定义包括以下四层意思。
1.环境资源法是法的一种环境资源法同其他法一样,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特定形式颁布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行为规则。环境资源法具有行为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等法律基本特征,它既不同于环境道德规范,也不同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规章和其他非法律文件。这是对环境资源法一般属性的肯定。
第一节中国环境资源法概述
环境资源法是关于环境、资源与生态系统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表现形式的总和,又称环境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资源生态法、生态法,简称环境法。这些不同的称谓反映了它在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的内容和侧重点,表明它是一种开放的、不断发展、不断丰富的法律体系。
一、环境资源法的概念和定义
环境资源法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名称和定义,即使同一国家的不同学者也对其有不同的称谓和定义。在一些西方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人们注重的是各种环境资源法规中的内容,不太强调统一的环境资源法定义,也很难在法院的案例文献或法学教材、著作中找到一个公认的标准定义。即使是给环境资源法下定义,其思维方式与中国学者的也有明显的差别。例如,美国教授威廉·罗杰斯(WilliamH.Rodgers)认为:“环境法可以被定义为行星家政(PlanetaryHousekeeping)法。它是旨在保护这颗行星和它的居民免受损害地球及其生命支持系统的活动所产生的危害的法律。”①这个定义实际上是将环境法直接理解为保护地球和它的居民免受损害地球及其生命支持系统的活动所产生的后果之危害的各种法律。威廉·戈德伐教授(WilliamGeldfarb)认为:“环境法是关于自然和人类免遭不明智的生产和发展的后果之危害的法规、行政条例、行政命令、司法判决以及公民和政府求助于这些‘法律’时所凭借的程序性规定。”①这一定义中的环境法,是指有关保护人与自然不受不合理的生产、开发活动所产生的后果之危害的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上述定义没有采用“调整”和“社会关系”这些术语来界定环境资源法的内涵,也没有把环境资源法仅仅理解为保护环境或防治污染的法规。苏联和俄罗斯法学界习惯于用“调整对象”和“社会关系”给环境资源法下定义,如俄罗斯莫斯科大学法律系教授弗·弗·彼得罗夫认为:“生态法是为了当代人的利益,调整社会与自然界相互作用领域里的生态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规定人们在利用和保护自然环境方面的准则。”②这一定义将生态法(即环境法)理解为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或者调整人们利用和保护自然环境的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谓调整社会与自然界相互作用领域里的生态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显然包括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与生态、自然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法学界有些学者因循苏联法学界定义部门法的模式,习惯于用“调整”、“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给环境资源法下定义,但对何谓“调整”和“环境社会关系”则有不同的理解。③例如,有些学者分别将环境资源法定义为:调整防治因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因保护环境(或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因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和自然资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等等。显然,上述定义都没有回避或脱离法律与环境资源的关系。
笔者认为,环境资源法是有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表现形式①的总和。这个定义包括以下四层意思。
1.环境资源法是法的一种环境资源法同其他法一样,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特定形式颁布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行为规则。环境资源法具有行为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等法律基本特征,它既不同于环境道德规范,也不同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规章和其他非法律文件。这是对环境资源法一般属性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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