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9781
《金融法律评论》第九卷继续探讨金融领域重大法治问题,聚焦金融市场热点法律事件,也继续体现本书关注现实、侧重应用理论研究的特色。本书主要反映2017年及2018年上半年我国金融市场与金融法制的发展变化,以及金融法学的研究成果。
进入新时代以来,金融市场改革、开放、创新出现了新局面,防范风险和金融法治也面临着新挑战。《金融法律评论》第九卷积极面对新变化,发扬聚焦现实、理论联系实际的特色,探讨金融法治新问题,回应金融市场新需求。本卷主要反映2017年下半年以来我国金融法制建设新进展,金融法学应用研究新成果。
第二届中国金融法论坛以“新时代金融生态环境的法治保障”为主题,于2017年末在杭州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知名专家学者,围绕“服务实体经济、深化改革开放、防范金融风险”三大议题,提交论文、深入探讨、建言献策,提出了一系列真知灼见,部分内容在本卷“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法治路径”和“防范金融风险的法律对策”等专栏中呈现给大家。
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国际清算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联合推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推动各国重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我国在扩大开放金融市场、融入金融全球化过程中,也需要加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法制建设,本卷汇集了近年来这方面的多个课题成果。
场外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虽屡遭整治,但近期仍呈快速增长之势,究其原因是其金融性特征被放大,有客观需求但缺乏规范与监管,其中的法律问题也较少研究,因此,本卷专门编入探讨大宗商品市场法律规制的两篇论文,以期引起更多关注与深入研究。
本卷继续关注金融科技,重点就金融大数据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法理分析。系列法治年度报告继续展示金融市场改革发展与制度创新的业绩。希望对读者有所裨益。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制建设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的发展演进及我国中央对手方二级评估
问题 宋晓燕 苏 盼(003)
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制的完善 郑 彧 季奎明 曾大鹏(015)
中央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跨境互联法律制度比较 吴 弘 姚蓝曲 张 文(039)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法治路径
金融法制的本源回归 杨为乔(065)
小额信贷——普惠金融制度的中国实践 杨 松 张永亮(070)
提升金融制度竞争力的法治进路 王 洋(086)
大数据金融法律问题
大数据时代我国金融信息保护机构的模式选择 张继红 颜 苏(101)
大数据背景下金融数据保护的立法研究 朱 悦(114)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法律规范
我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法律规制前瞻 刘春彦 徐圣艳 赵雯佳(127)
自贸区大宗商品市场监管规范研究 吴 弘 阮 昊(138)
防范金融风险的法律对策
商业银行抵押权担保功能被限制风险的分析 高万泉 谢庆彬(157)
类金融机构风险防范与监管的法治对策 张学森(167)
金融司法实践
金融交易中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效力认定 王 鑫 孔燕萍(177)
民间融资融券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商建刚(185)
2017金融市场法制年度报告
2017年银行市场法制报告 何 颖 张淑楠 徐 帆 王 凯(195)
2017年票据市场法制报告 伍 坚等(216)
2017年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报告 吴 弘 袁营仪 陈天旸(235)
2017年基金市场法制报告 张 敏 陈 煜 何 靖 朱术睿(250)
2017年期货市场法制报告 唐 波 夏文涛(267)
2017年保险市场法制报告 孙宏涛 施啸波 吴章峰 吕松乘(278)
2017年信托市场法制报告 贾希凌等(294)
2017年互联网金融市场法制报告 曾大鹏 陈慧琳 时思雨 王静静(310)
2017年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法治环境建设报告 吴弘 汪梦莹 陈超俊(334)
编后记 (347)
(七)建立涉及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纠纷的专属管辖或指定管辖机制
1.涉及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纠纷司法裁判的现状与特点
从实体法上看,虽然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已经非常重要,但由于我国并没有一部完整保护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实体法缺失的现状导致在具体案件中,司法裁判部门只能依据传统的民法规定和民事法律思维对涉及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交易的司法纠纷进行裁判和认定,这在某种程度上对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交易规则的最终性及权威性认定埋下了司法隐患。从程序法上看,目前也没有专门涉及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专门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部委虽针对证券账户的查封、冻结、划拨及指定管辖出台了相关意见,但其管辖对象非常局限,仅针对《证券法》项下作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而存在的中国结算,其他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均未被涵盖在内:第一,在适用的对象上,只有中国结算作为证券结算机构在其提供证券结算服务过程中才能享有特殊的司法保护规则;第二,现有的意见及通知并不是将所有涉及中国结算的案例全部进行指定管辖,只是指定中国结算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为被告、第三人”的民事和行政案件,这也意味着如果结算参与人与非结算参与人之间就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所提供服务的交收产生纠纷,其他基层法院仍然具备对相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所提供服务的标的进行司法干预的可能。
2.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纠纷实施专属管辖或指定管辖的必要性
首先,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越来越多样化、专业化的服务需要统一的、可被市场合理预期的审判机制。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所服务的对象越来越呈现多样化、专业化的趋势,这是由金融交易结构、金融交易模式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的现象决定的。在多样化、复杂化的金融交易背景下,看似越来越复杂的金融交易反而需要越来越简单、透明、可预期的交收规则,通过简单、透明、可预期的交收规则来保障金融交易的高效流转。所以,从制度实施的效率与成本角度考虑,在我国成文法的制定具有滞后性无法满足现实金融交易需求,又无判例法可被遵循的情形下,如果能够将所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所发生的交易、交收、纠纷统一在一个法院进行管辖和审理,就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涉及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纠纷所判决结果具有同一性和可预期性,也有利于稳定市场参与者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对于规则的预期,保证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所提供基础服务的确定性、稳定性和可执行性。
其次,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服务对象所呈现的专业性和创新性需要有统一的司法认知和司法保障。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服务伴随着金融交易产品的存在而被需求,不断创新的金融产品也使得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所提供的服务呈现出有别于传统交易方式与交易规则的特点。由此,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金融交易市场提供了诸如股票/债券质押回购、买断式回购(在本质上类似于不被传统民法所接受的“让与担保”)、融资融券项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托受益权的登记与让与、保单质押的登记等登记、托管、清算和交收服务。这些服务的内容、方式虽然是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各自发布的结算规则体现的,但在现有“下位法需遵从上位法”“合约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执法理念下,要正确理解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这些规则、措施需要有统一的司法认知,在保护金融市场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前提下合法、合理协调固有的法律规定与不断发展的金融需求之间的差异,就需要防止不同的司法部门对于此种形式上呈现出有别于传统民法的现象作出不同的判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最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纠纷往往存在“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传导效果,其对法官的审判能力和专业能力有着更高的要求。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国际商业规则和商业惯例被引人中国,这些新型的商事行为和商业活动在行为特征上越来越多地突破传统的民事规则而凸显商事(包括金融)活动特有的行为规律与行动准则。比如,以融资为目的的证券质押式回购制度、以互联网为平台的一系列金融创新活动等都在挑战着传统的大陆法系民法的逻辑规则。在实践中,解决这些商事规则和市场创新过程中所出现的纠纷则存在一种很明显的矛盾:由于目前的法官多深受传统民法理论的熏陶,其在对待商业活动纠纷中多以民法的思维和民法的基本理论来解释商业主体的商业创新活动,而不太保护商业活动过程中商业主体特有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造成了商业实践的诉求与法律实践保障之间的沟壑。在多数的商业争议案件中,以民法思维处理案件看似符合诸如“公平”“等价”和“有偿”的要求,却可能在更大程度上损害商业活动的正常流转和商事主体对交易自由设定的需要。因此,在对待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这类纠纷时,法官须具备法律、金融基础知识,能够正确认识商事交易和金融交易的本质,区别金融产品与普通商品在交易规则方面的差异,从而正确地审理涉及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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