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27840
裁判文书说理要以繁简分流为前提,并结合整个司法改革进行。目前,裁判文书说理繁简不分,有必要根据法院审级、案件类型、审理程序、争议情况、庭审情况、文书种类等进行繁简分流,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得当。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首先是文书体例的繁简分流。近年来,为了与说理相对应,一些地方法院探索创新了裁判文书体例,包括简化说理的裁判文书、分流说理的裁判文书、加强说理的裁判文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下一步,可以探索口头裁判,突出争议焦点等。
序
前 言
章 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的整体分析
节 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的理论基础
一、裁判文书说理的若干基础理论问题
二、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是实现公正效率的必要途径
三、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是实现有效沟通的理性选择
第二节 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的实践基础
一、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是分配司法资源的客观需要
二、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是关注说理受众的现实选择
第三节 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的判断基准
一、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的原则要求
二、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的具体标准
第二章 裁判文书体例的繁简分流
节 文书体例的现状分析
一、体例结构要求创新
二、理由位置无需调整
第二节 简化说理的裁判文书体例
一、令状式裁判文书
二、要素式裁判文书
三、表格式裁判文书
四、填充式裁判文书
五、其他简化说理的裁判文书
六、二审裁判文书的简化
七、实际效果
第三节 分流说理的裁判文书体例
一、分论式裁判文书
二、实际效果
第四节 加强说理的裁判文书体例
一、要旨式裁判文书
二、点论式裁判文书
第五节 裁判文书体例繁简分流的评述意见
一、关于简化说理裁判文书体例的评述
二、关于分流说理裁判文书体例的评述
三、关于加强说理裁判文书体例的评述
第三章 裁判文书说理内容的繁简分流
节 说理风格的路径选择
一、说理风格的域外概览
二、说理风格的中国路径
第二节 裁判文书说理的基本原则
一、整体性原则
二、针对性原则
三、逻辑性原则
第三节 事实认定说理
一、事实认定说理概览
二、证据认定说理
三、要件事实说理
四、程序性事项说理
五、相关改革建议
第四节 法律适用说理
一、法律适用说理概览
二、法律原则的适用
三、说理依据的扩大
四、法官解释的承认
五、相关改革建议
第四章 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的制度保障
节 制约裁判文书说理的原因探究
一、说理不足的制约因素
二、说理不足的原因排序
第二节 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的保障机制
一、法官依法独立裁判任重道远
二、法官依法说理享受责任豁免
第三节 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的制作机制
一、调整裁判文书撰写法官
二、正确对待法官助理草拟裁判文书
三、改革案件审理的副卷制度
第四节 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机制
一、妥善定位评价目的
二、适当扩大评价主体
三、明确细化评价标准
四、不断改进评价方式
第五节 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的激励机制
一、健全案例工作制度
二、加大奖励方式力度
三、改革现有署名做法
四、探索公开不同意见
第五章 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技术支撑
节 充分运用说理经验
一、继续加强说理培训
二、逐步建立说理指引
第二节 适当发挥说理个性
一、合理确定语言规则
二、科学对待专业话语
第三节 灵活使用文书附录
一、关于附录法律规定
二、关于附录图表
三、关于法官后语
四、关于司法建议
附件:关于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说理的若干规定(修改稿)
附件: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
参考文献
致 谢
出版说明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中国法学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法学法律界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着力实现中国法学会作为国家法治建设领域核心智库的发展目标,为专家学者开展法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提供支持,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中国法学会特决定设立后期资助项目,对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价值的优秀法学研究成果予以后期资助,纳入”中国法学会后期资助项目文丛”出版。2015年中国法学会后期资助项目设立以来,累计立项60余项成果,已交付出版40余部。今后每年我们还将评选确定一定数量的后期资助项目并予以出版。
中国法学会
2018年7月
序
新一轮司法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决定》都要求加强裁判文书说理,与此同时,立案登记制后案件数量增加,而法官员额制导致法官数量减少,要求对所有裁判文书加强说理并不现实也无必要。在当前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凸显的情况下,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已成为重要的应对举措。审判是法院的重心,裁判是法官的本职,研究司法改革背景下的裁判文书说理有正本清源般的重大意义。
作者的研究结合当前司法改革的大背景,针对裁判文书说理这个历久弥新问题,采取了一些新方法,提出了不少新观点,给人耳目一新、豁然开朗的感觉。其创新和特色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明确裁判文书的定位。司法权有异于行政权,法官不是”官”,裁判文书与一般行政公文存在重大区别。作为法官行使判断权的主要载体,裁判文书应该允许和鼓励法官在遵循规范之上,在说理依据、说理形式、文书结构等方面适当发挥个性,而不是强制要求整齐划一,导致千篇一律。第二,提倡裁判文书说理的繁简得当。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是司法改革的价值追求,一方面,司法作为社会公平的后一道防线,法官必须保障司法公正;另一方面,”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法官需要追求司法效率。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的现实路径和未来发展就是要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合理平衡,在文书体例、说理内容上繁简分流,针对简单案件可以降低说理要求,针对复杂案件应当加强论证说理。第三,主张裁判文书说理的整体推进。中国的司法改革是全方位的,既包括制度层面的改革,也包括技术层面的和文化层面的改革。裁判文书是法院所有审判活动的终产品,与司法制度、法官素质乃至法律文化等都紧密相关。推进裁判文书说理改革无法单兵突进,必须从制度完善、机制改革、文化革新等方面多管齐下,从而真正解决”不说好””不好说””说不好”的问题。第四,采取实证研究方法。”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裁判文书说理的新情况,例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判文书让法官助理署名、深圳法院试行格式化裁判文书、无锡胚胎案将情理作为主要的说理依据、南京判决书中引用学者观点等。作者发挥出了他熟悉司法实务的优势,选取大量典型裁判文书作为样本进行分析,还选取国外、港澳台地区裁判文书进行比较研究,大大增强了直观性、生动性和细节性;同时,选取全国范围内的若干法院法官为受访对象,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访谈等方式,跟踪裁判过程并采访交谈,全面了解主客观原因,了解获悉对策建议,将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起来。
在博士后期间,作者收获了丰硕的学术成果:《裁判文书说理的整体揭示与路径选择–以法院人员为主要调查对象的实证研究》获得中国法学会举办的第十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主题征文一等奖、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三等奖;专著《转化犯研究》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优秀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由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合译著《刑法理论的核心问题》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合著《优秀裁判文书标准及实现》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作为主持人完成了中国法学会青年调研课题”合议庭运行状况实证研究”;《推进裁判文书说理改革要避免的五大误区》《美国裁判文书说理的微观察》《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中的法庭规则》等十余篇论文发表于《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应用》等报刊;《立案登记制背景下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研究》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论坛(2015年·法治)《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论文集》等。
”多获由力耘”,正是由于这种孜孜不倦的精神,作者的博士后报告被评为优秀等级,此次又荣获中国法学会的后期资助;在顺利出站后,经过申请和评审,还获得了副研究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令我印象深刻的一幕是,在博士后报告答辩时,全家都出场助阵,见证金榜题名的重要时刻,作者也表达了对母亲的深深感恩、对妻子的浓浓爱意、对女儿的殷殷期望。
”勉之期不止”,法治建设仍然在路上,司法改革只有进行时,裁判文书说理改革仍任重道远。希望作者在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中不断前行。
是为序。
信春鹰
2018年5月
前言
一、研究动机
2015年,湖北十堰法官被刺事件后,当事人胡庆刚在面对央视镜头回答其作案动机时说:”因为我不服!你说我败诉,你要说出个原因来。”把时间再往回调几年,2009年,在彭宇案后,有观点认为”判决结果让国人的道德观倒退了50年”。承办法官被调离法院去了街道办。”说理还是不说理”成了困扰中国法官的一个难题。
我曾在北京某法院工作过几年,制作裁判文书是日常任务。”言多必失””照葫芦画瓢””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永远正确”,这些都是前辈们的”谆谆教诲”。那些年,我也在裁判文书说理时写一些语焉不详却又让人抓不到把柄的空话、套话,但在撰写案例分析时却会洋洋洒洒写出真正的裁判理由。当然,我并不是一开始就是”老油条”的,刚当法官写判决书的时候,我也会充分说理,可是,那些”自鸣得意”之处总会被审判长、庭长、院长删改到所剩无几,后空洞无物。调到法院工作以后,我参与起草的个文件就是《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当时也不免暗暗担心,这裁判文书都要上网了,该怎么说理啊?
近两三年,”无锡胚胎案判决书””惠州许霆案判决书”赢得一片赞叹,”法院论证引用宪法””圣经进入判决书”引发许多争论,”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裁判文书”被广泛推广,”法官助理裁判文书署名”被各方热议,如此等等,裁判文书说理的问题不时吸引大家眼球,诸多带有强烈个性说理的裁判文书进入公众视野,不断引起大家讨论。在一定程度上,裁判文书说理正在实践中经历跨越式发展,亟须在理论上提供支撑。
无论是”孟勤国骂教授事件”还是”宋城举报事件”,许多人在关注案件之初就先去查阅裁判文书,根据裁判文书说理情况了解个中缘由,并就是非曲直作出判断。在相当程度上,裁判文书说理既是展现司法改革举措的重要窗口,也是检验司法改革成效的主要标准。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对裁判文书说理产生了强烈的研究兴趣,并开始展开研究。2015年年初,我在《人民法院报》发表了《推进裁判文书说理改革要避免的五大误区》一文,一时之间在微信朋友圈被大量转载。论文所指出的”误区一:所有裁判文书都要充分说理”更是得到了许多人的一致赞成。2015年下半年,我撰写的论文《裁判文书说理的整体揭示与路径选择–以法院人员为主要调查对象的实证研究》获得中国法学会举办的第十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主题征文一等奖,以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三等奖,这更增强了我的研究信心。目前,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越发凸显,在众多的应对措施中,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是重要内容。在我执笔起草的《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中就专门规定了推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若干举措。因此,我正式将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研究作为自己的博士后研究课题。
二、研究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对”推进裁判文书说理改革”进行了具体部署。因此,推进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刻不容缓。本书在司法改革的大视野下研究推进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1.理论价值。(1)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内容,也是域外的一般做法,需要长篇大论说理的裁判文书实际上是少数。同时,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是实现裁判文书说理功能的必然要求,说理是为了增强裁判文书的正当性,法律论证理论要求对复杂案件才充分论证。(2)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从整体司法改革角度探讨裁判文书说理,协调推进裁判文书说理改革与其他相关改革,尤其是构建和完善与裁判文书说理紧密相关的保障机制、制作机制、评价机制、激励机制,进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实践价值。(1)揭示裁判文书说理的现状原因。裁判文书说理普遍存在繁简不分。同时,裁判文书说理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如深圳中院推行的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简化裁判文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裁判文书让法官助理署名等。(2)提出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繁简分流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明确裁判文书内容的繁简分流、探索裁判文书体例的繁简分流、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的保障制度、提供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的技术支撑。
三、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与不足。(1)裁判文书说理研究是一个在国内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长盛不衰的课题,并已经形成了不少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一是从裁判文书说理本身展开研究。例如,龙宗智:《刑事判决应加强判决理由》,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2期;傅郁林:《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与风格》,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周道鸾:《司法改革与司法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等。二是从裁判文书说理背后的司法制度展开研究。例如,苏力的《判决书的背后》,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兰荣杰:《刑事判决是如何形成的?基于三个基层法院的实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翁子明:《司法判决的生产方式–当代中国法官的制度激励与行为逻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等。三是在研究其他问题时附带对裁判文书说理展开研究。例如,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陈林林:《裁判的进路与方法–司法论证理论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等。(2)国内裁判文书说理研究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在研究内容方面,主要缺陷在于理论与实践脱节,理论界往往从理论出发,侧重宏观叙事,对司法实践情况(尤其是近的司法改革情况)没有全面了解,个别观点和建议可操作性不强。实务界一般从经验出发,侧重技术操作,对学术成果的进展关注不够,在制度长远规划方面尚有欠缺。二是在研究方法方面,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不够充分,裁判文书上网以后,说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鲜有数据统计,缺乏定量分析;规范说理的具体路径没有全面了解一线法官的意见和建议,缺乏定性分析。
2.域外研究现状与比较。(1)裁判文书及其说理是域外各个司法系统关注的重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裁判文书说理的研究内容,基本上都涉及裁判文书的说理目的、说理受众、说理风格、说理形式、署名机制、繁简分流等。例如,[德]卡尔·拉伦茨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德]罗伯特·阿列克西著,舒国滢译:《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证立理论的理性论辩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美国的《裁判文书写作指南》等。国内有的学者还对两大法系裁判文书说理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比较研究。例如,陈起行:《由裁判理论的观点分析–United States v. 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载政治大学法学院基础法学中心编:《法
法学》,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张志铭:《司法判决的结构和风格–对域外实践的比较研究》,载《法学》1998年第10期。(2)域外研究基本上限于裁判文书说理本身,主要是说理技术;而国内研究则不仅包括裁判文书说理本身,还包括裁判文书说理背后的司法制度。究其原因,在域外法治社会,审判独立和法官独立的制度构建已经形成并发展完善,法官可以真正依法独立裁判。而我国的法治建设仍在路上,与完全实现”让审理者裁判”尚有距离。
四、研究基础
本人在法院审判一线工作数年,具有较为丰富的审判经验,撰写过大量的裁判文书,对裁判文书说理具有深入了解和认识。目前,围绕裁判文书说理展开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需要说明的是,本书部分内容使用了下述研究成果的内容,涉及合著内容的,均为笔者本人负责撰写的部分)。
1.《裁判文书说理的整体揭示与路径选择–以法院人员为主要调查对象的实证研究》,于2015年8月14日获中国法学会举办的第十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主题征文一等奖/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三等奖,约1万字。主要观点:通过发放调查问卷、访谈等方式对裁判文书说理进行实证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裁判文书说理的路径选择。
2.《司法改革背景下裁判文书说理的规范与加强》发表于《人民法治》2015年10月号,约5000字。主要观点:裁判文书说理不可能超越法治阶段和脱离司法环境而单兵突进。只有坚持整体司法改革观,协调推进裁判文书改革与其他相关改革,才能到达理想彼岸。
3.《推进裁判文书改革要避免的五大误区》,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2月6日,第5版,约5000字。主要观点:指出裁判文书说理中要避免的误区,包括所有裁判文书都要充分说理、不同裁判文书说理的受众总是不同、裁判文书说理就是适用三段论、裁判文书说理要强调规范排斥个性、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就是提高法官素质。
4.《立案登记制背景下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论坛(2015年·法治)《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论文集》,约8000字。主要观点:通过分析中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格式化裁判文书,探索立案登记制实施后裁判文书说理的繁简分流。
5.《美国裁判文书说理的微观察》,载《人民司法·应用》2015年第7期,约8000字。主要观点:通过分析美国联邦法院关于费尔南德斯案的司法意见书,提出美国裁判文书说理对我国的部分借鉴意义,同时指出不能盲目效仿。
6.《大众话语与专业话语在裁判文书中的地位及其规则》于2015年10月10日获”法治话语与法治文化论坛”二等奖,约8000字。主要观点:分析裁判文书说理的修辞,尤其是专业术语的使用。
7.《让裁判文书”说好理”》发表于《学习时报》2015年10月8日,约2500字。主要观点:规范和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破解”不说好、不好说、说不好”的顽疾,才能增强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通过实现个案正义推动法治渐进前行。
8.合著《优秀裁判文书标准及实现》一书,撰写”第四章优秀裁判文书的标准”,主要对裁判文书说理进行了研究,共计4万字。主要观点:提出优秀裁判文书评选的改进建议,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机制。
9.专著:《转化犯研究》,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优秀学术专著资助出版,社科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其中涉及数十个裁判文书说理的案例。
10.译著:《刑法理论的核心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其中涉及多个英国刑事案例的说理。
11.参与国家法官学院课题《裁判文书说理研究》,负责撰写域外裁判文书说理部分。
12.结合案例说明对裁判文书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说理,先后发表论文十余篇:
(1)《间接证据与事实推定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发表于《人民司法·案例》。
(2)《陈亚军被控故意伤害案–基本构成要件事实模糊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刘祖枝故意杀人案–给丈夫提供农药后不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谢新冲出售案–手机定位等动态信息属于》《王献光、刘永贵拐卖儿童案–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如何定性》发表于《刑事审判参考》。
(3)《购买仿真枪能否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聚众斗殴中无法查清直接加害人的处理》《以巨额”钱财”送养亲生子女构成拐卖儿童罪》发表于《人民法院报》。
(4)《将死因不明且未经检疫的动物尸体加工并销售行为的如何认定–杨松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发表于《人民法院案例选》。
(5)《程海明过失致人死亡案》等发表于《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6)《一审法院未认定自首情节不当,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告人郭强等人寻衅滋事案–同一事实的不同量刑因素可以分开考量》发表于《量刑规范化案例指导》。
(7)《审判员索取并涂改借条进行诉讼诈骗行为的认定》发表于《中国刑法案例评论》。
(8)《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及其与缓刑的并罚》发表于《中国检察官》。
五、研究方法
1.实证研究方法。(1)广泛阅读裁判文书,收集裁判文书说理的典型样本。(2)抽样统计刑事、民事、行政裁判文书说理情况。(3)发放针对当事人、社会公众、法官等不同群体的调查问卷。(4)访谈若干法官,了解具体意见。
2.比较研究方法。(1)了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裁判文书说理的具体做法。(2)了解裁判文书说理背后司法制度的具体情况。
3.历史研究方法。(1)总结我国古代裁判文书说理的优秀传统。(2)探究清末变法裁判文书改革的总体方向。(3)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裁判文书体例的大致脉络。
4.系统论方法。(1)裁判文书说理应该被放置于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研究,以整体司法改革观推进裁判文书改革。(2)裁判文书说理应该被作为一个整体开展研究,解决不同裁判文书说理的共性问题。
5.类型化分析方法。(1)不同类型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存在不同之处。三大诉讼在证明标准等方面存在不同,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的具体方式也不尽相同。(2)裁判文书不同部分的说理存在不同。事实认定部分的说理与法律适用部分的说理要求不同。(3)不同审级法院的裁判文书繁简分流存在不同。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主要在基层法院,但也不排除中级法院、高级法院。
六、研究说明
本人于2013年10月至2017年6月在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工作,期间负责起草关于裁判文书说理的规范性文件,2015年年底形成《关于规范裁判文书说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作为文件初稿;经反复讨论并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多次修改,2017年年初形成《关于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说理的若干规定》(附件1),作为文件修改稿。2018年6月,《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附件2)。也就是说,本人在离开司法改革办公室时,文件尚未后定稿,也未编写相关书籍。另外,《关于推进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的调查问卷》,虽委托地方法院发放并回收,但其内容和结论尚未形成材料正式报告给领导。
从成果形成来说,本书主要是本人在工作以外时间的个人研究所得,且研究跨度长范围广问题多。从成果字数来说,本书共计25万余字,附件1共计约3000字,其余均为个人所写。从成果使用来说,本书主要是作为个人博士后报告及专著,而非作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职务解读,更未有获利。从相关程序来说,本人已按照相关规定,向院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出版情况并获批准。
因此,对于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这个课题,本人的研究是”利用职务之便”但”未谋取不正当利益”,有职务行为的契机但更多的是个人行为,可谓基于职务但远超职务,不能算是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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