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25723
《民事裁判既判力问题新探索》共分成了三编,*编既判力理论–以特殊民事裁判为中心。该编分为五章,*章为民事既判力效力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第二章为法院调解的既判力、第三章为司法确认裁定的既判力、第四章为离婚判决的既判力及其程序保障、第五章为示范诉讼判决的既判力;第二编既判力应用–以知识产权救济程序为中心。全编共计七章,*章为商标权利复合救济程序的排除适用、第二章为商标纠纷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探析、第三章为知识产权救济程序中已决事实预决效力概论、第四章为知识产权行政救济程序中确认事实在其他救济程序中的预决效力、第五章为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已决事实在其他诉讼中的预决效力、第六章为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已决事实在其他救济程序中的预决效力、第七章为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中已决事实在其他救济程序中的预决效力。第三编既判力击破一-以第三人撤销之诉为中心。全编共计五章,*章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理论探索、第二章为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建构–以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为参照、第三章为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若干问题的新思考、第四章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周边程序的协调、第五章为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司法适用。
编既判力理论——以特殊民事裁判为中心
章民事既判力效力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节民事既判力效力内涵
一、大陆法系中的民事既判力效力内涵
二、英美法系中的民事既判力效力内涵
三、我国民事既判力效力内涵
第二节民事既判力效力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一、民事既判力本案效力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二、民事既判力扩张性效力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第三节民事既判力效力程序保障机制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一、既判力效力生成程序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二、既判力效力援引程序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三、既判力效力击破程序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第二章法院调解的既判力
节法院调解的基本内涵
一、法院调解的概念厘定
二、法院调解的功能价值
第二节法院调解既判力的立法现状
一、日本、法国关于法院调解既判力的立法
二、德国关于法院调解既判力的立法
三、我国关于法院调解既判力的立法
第三节法院调解既判力的学理探讨
一、法院调解既判力之相关学说
二、法院调解性质之相关学说
三、既判力根据之相关学说
第三章司法确认裁定的既判力
节司法确认文书的形式
一、民事司法“执行依据”文书种类
二、司法确认文书形式的实践探索与理论学说
三、将“裁定书”作为司法确认文书面临的困境
四、建议将“调解书”作为司法确认文书
第二节司法确认裁定既判力的理论依据
一、制度性效力理论
二、民事权利处分理论
三、自由合意下的责任理论
四、程序主体权利理论
五、司法公信力理论
第三节司法确认裁定相关范围问题
一、司法确认裁定既判力的效力范围
二、司法确认裁定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三、司法确认裁定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四、司法确认裁定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第四节司法确认裁定既判力的程序保障
一、司法确认裁定既判力的事前程序保障
二、司法确认裁定既判力对当事人权益损害的救济
三、司法确认裁定既判力对第三人权益损害的救济
四、司法确认裁定既判力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损害的救济
第四章离婚判决的既判力及其程序保障
节离婚判决的既判力效力
一、离婚判决的再诉禁止效力
二、离婚判决的遮断效力
三、离婚判决的预决效力
第二节离婚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一、婚姻关系问题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
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
三、财产问题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第三节离婚判决既判力的基准时
一、既判力基准时的含义
二、既判力基准时在离婚判决中的扩张
三、既判力基准时在离婚判决中的限缩
第四节离婚判决既判力的程序保障
一、对判决当事人的程序保障
二、对受离婚判决影响第三人的程序保障
三、离婚判决错误的救济
第五章示范诉讼判决的既判力
节示范诉讼的含义、功能与类型
一、示范诉讼的含义
二、示范诉讼的功能
三、示范诉讼的类型分析
第二节我国构建示范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我国构建示范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二、我国构建示范诉讼制度的可行性
第三节示范诉讼制度的地方实践与主要问题
一、示范诉讼制度的地方实践——以广东省广州市为例
二、示范诉讼制度地方实践中的主要问题
第四节我国构建示范诉讼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示范诉讼制度的程序设置
二、示范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扩张
三、第三人受示范诉讼判决既判力约束之程序保障
第二编既判力应用——以知识产权救济程序为中心
章商标权利复合救济程序的排除适用
节商标无效确认救济程序的排除适用问题
一、以《商标法》第44条为中心
二、以《商标法》第45条为中心
第二节商标权利行政调解、行政裁决救济程序的排除适用
一、当事人协商救济是否排除工商行政救济
二、工商行政调解救济是否排除诉讼救济
三、商标侵权行政裁决程序是否排除民事侵权诉讼
第三节商标权利司法救济程序的排除适用
一、商标注册人和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后是否相互排除
二、侵权行政诉讼是否排除后续民事不侵权确认诉讼
三、先前民事侵权诉讼是否排除后续民事侵权诉讼
四、商标侵权裁定是否排除其他权利裁定救济申请
五、侵权人被重复诉讼时后诉的排除问题
第二章商标纠纷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探析
节“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起源与立法的一般规定
一、“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起源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立法的一般性规定
第二节商标行政救济程序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特别规定
一、商标注册前异议裁定后禁止重复申请
二、商标评审裁定作出后禁止重复申请
三、消极认定后一定期限内禁止重复申请
第三节商标司法救济程序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应用
一、“一事不再理”原则约束的程序主体
二、当事人就相同的侵权事实在不同的法院起诉构成重复诉讼
三、前后两诉案件性质不同不构成重复诉讼
四、当事人就相同的事实分别起诉侵权人及其分支机构构成重复诉讼
五、“一事不再理”的适用限于相同性质的程序
第四节优化“一事不再理”原则商标纠纷化解功能的几点思考
一、关于“一事”的认定标准问题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何种程序问题
三、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拘束力及其拘束主体
四、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效力援引程序问题
第三章知识产权救济程序中已决事实预决效力概论
节已决事实预决效力的含义及理论基础
一、已决事实预决效力的含义
二、已决事实预决效力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知识产权纠纷救济程序特点
一、行政、司法救济程序的复合性
二、司法救济的终局性
三、同一案件事实易被不同救济程序审查和认定
第三节知识产权救济程序中研析已决事实预决效力的必要性
一、实现诉讼经济价值的要求
二、维护裁判统一性的要求
三、追求法律真实的要求
第四章知识产权行政救济程序中确认事实在其他救济程序中的预决效力
节知识产权行政救济程序与其他救济程序的关系
一、行政救济程序类型
二、行政救济程序与其他救济程序的协调
第二节知识产权行政救济程序的确认事实在后续诉讼认定中的冲突
一、行政机关确认侵权的事实与后续行政诉讼认定不侵权的冲突
二、行政机关确认侵权的事实与后续民事诉讼确认不侵权的冲突
三、行政机关确认侵权的事实与异地民事诉讼确认侵权不成立的冲突
四、行政调解协议确认侵权的事实与后续民事诉讼确认不侵权的冲突
第三节行政救济程序确认事实预决效力评析
一、从行政裁判结果效力的角度评析行政确认事实预决效力
二、从行政执法统一性的角度评析行政确认事实对后续行政救济程序预决效力
三、从行政救济准司法的角度评析行政确认事实对后续司法救济程序预决效力
四、从事实动态性的角度评析行政确认事实对后续司法救济程序的预决效力
第五章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已决事实在其他诉讼中的预决效力
节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的关系
一、行政诉讼已决事实在其他诉讼中具有预决效力的立法依据
二、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的协调
第二节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已决事实在后续诉讼认定中的冲突
一、行政诉讼已决事实与后续民事诉讼认定存在冲突
二、行政诉讼已决事实与后续刑事诉讼认定存在冲突
第三节行政诉讼已决事实预决效力评析
一、从证明标准的角度评析行政诉讼已决事实在其他诉讼中的预决效力
二、从诉讼类型的角度评析行政诉讼已决事实在其他诉讼程序中的预决效力
三、从事实的实质同一性评析行政诉讼已决事实在其他诉讼程序中的预决效力
第六章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已决事实在其他救济程序中的预决效力
节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与其他诉讼的关系
一、民事诉讼已决事实在其他诉讼中预决效力的立法依据
二、民事诉讼与其他诉讼程序的协调
第二节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已决事实在后续诉讼认定中的冲突
一、民事诉讼已决事实与后续行政确权诉讼认定存在冲突
二、先民事诉讼已决事实与后继民事诉讼认定不相冲突
第三节民事诉讼已决事实预决效力评析
一、从证明标准的角度评析民事诉讼已决事实在其他诉讼中的预决效力
二、从判决类型的角度评析民事诉讼已决事实在其他诉讼中的预决效力
三、从侵权环节的角度评析民事诉讼已决事实在其他侵权环节中的预决效力
四、行政、刑事诉讼援引民事诉讼已决事实的具体规则
第七章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中已决事实在其他救济程序中的预决效力
节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与其他诉讼的关系
一、刑事诉讼已决事实在其他诉讼中预决效力的立法依据
二、刑事诉讼与其他诉讼的协调
第二节知识产权刑事诉讼已决事实在后续诉讼认定中的冲突
一、刑事诉讼已决事实与后续民事诉讼认定存在冲突
二、刑事诉讼已决事实与后续行政诉讼认定存在冲突
第三节刑事诉讼已决事实预决效力评析
一、从证明标准的角度评析刑事诉讼已决事实在其他诉讼中的预决效力
二、从判决类型的角度评析刑事诉讼已决事实在其他诉讼中的预决效力
三、从事实的性质角度评析刑事诉讼已决事实在其他诉讼中的预决效力
第三编既判力击破——以第三人撤销之诉为中心
章第三人撤销之诉理论探索
节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含义及法理依据
一、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含义
二、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理基础
第二节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类型
一、再审型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上诉型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
三、复合型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
四、独立型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节我国建立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必要性与类型选择
一、我国建立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必要性
二、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类型选择
第二章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建构
——以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为参照
节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功能定位及主体、客体
一、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功能定位
二、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主体
三、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客体
第二节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期限与受案法院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期限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案法院
第三节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方式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判组织形式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阶段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的法律效力
第四节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配套制度与救济程序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配套制度之一:职权通知制度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配套制度之二:滥用撤销权惩罚制度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救济
第三章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若干问题的新思考
节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类型与双重救济性质
一、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类型
二、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双重救济属性
第二节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当事人审级利益的合理保护与平衡
一、审级利益的基本内涵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审级利益保护与平衡
第三节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目的定位
一、法国、我国台湾地区设置第三人撤销之诉之制度目的探讨
二、我国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目的学说
三、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目的定位的思考
第四节对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设置的评析与完善建议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费用
五、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与效力
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救济
第四章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周边程序的协调
节协调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周边程序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防止第三人权益过度救济原则
二、第三人及时行使救济权利原则
三、事前救济优先于事后救济程序启动原则
四、内部救济优于外部救济原则
第二节第三人撤销之诉与诉讼阶段第三人救济程序的协调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第三人提起独立诉讼的协调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协调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法院依职权告知第三人参诉的协调
第三节第三人撤销之诉与裁判生效后执行程序启动前第三人救济
程序的协调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的协调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救济程序的协调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检察监督救济的协调
第四节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程序阶段第三人救济程序的协调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程序的协调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阶段再审程序的协调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协调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检察监督救济的协调
第五章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司法适用
节第三人撤销之诉性质的误识与回归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性质的认识现状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其他诉讼的混淆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性质识别
第二节第三人撤销之诉受理条件再认识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受理条件的运行状况
二、受理条件中相关问题界定不明
三、受理条件重新厘定
第三节第三人撤销之诉客观范围再认识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客观范围的运行现状
二、以执行裁定为撤销对象的司法适用状况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客观范围再厘定
参考文献
后记
总序
无可否认,湘潭大学法学院是中国法学教育界一个特殊的存在。其特殊性在于这所没有985高校与211高校光环并偏居一隅的大学,其法学院一直在中国高校法学专业教育园地占有重要一席。湘潭大学法学院创办于1982年,是湖南省成立早、招生早、师资力量强、学科门类全、招生规模、教学层次齐全的法学院。翻开湘潭大学法学院走过的35年,学院每十年便跃上一个新的台阶,1983年正式建系并招收批法律本科学生,1993年获得湖南省个法学硕士学位授权,2003年获得湖南省个法学博士学位授权,2013年获批湖南省个法学类2011协同创新中心。此外,法学院还是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设有湖南省批法学特色专业建设点、门法学类精品课程、个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拥有全国的”中国-非洲法律培训基地”,湖南省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基地、的全国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研究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单位、的法学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法学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单位。
2008年,乘《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之东风,依托湘潭大学综合性大学的优势和法学院强大的师资力量,湘潭大学成立了湖南省首家知识产权学院,致力于培养社会亟须的复合型、应用型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学院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等方面快速发展,搭建起一个多元主体参与、协同创新的办学平台。至今学院已经形成了包括全日制知识产权本科、自学考试知识产权管理(独立本科段)、知识产权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知识产权方向、交叉学科知识产权硕士和知识产权博士等层次完整、特色鲜明的人才培养体系。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可,被业界视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湘大模式”,国家知识产权局还专门向全国推介”湘大模式”。
湘大法学院已经走过的35年,今日回望,虽然足以引以自豪,但湘大法律人当下需要的却是不忘初心,继续前行。于是,就有了以湘大法学院35周年与知识产权学院10周年为契机出版的法学文丛,这是法学院与知识产权学院走向未来的新起点。她的问世,不仅仅是献给法学院与知识产权学院诞辰的贺礼,也是对为法学院与知识产权学院今天做出卓越贡献前辈、关心法学院和知识产权学院建设各界人士的回报,更是对法学院与知识产权学院未来发展的期待和激励。收入文库的著作有对学科前沿问题的瞻望,有对古老法律思想的重新解释,还有对当今世界与中国问题法律上的思考与回应。每一本著作都是学术交流的载体,是思想火花的碰撞,也是湘大法学与知识产权学术水平的展示。
伟大的时代呼唤和激励不凡的智慧创造。在祖国走向复兴的今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我们有幸身处这正在发生的历史现场。应该有理由相信,湘大法律人与知识产权人一定能永葆创新激情,不断激发创作灵感,为中国的法治与知识产权事业做出湘大法律人特有的贡献。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湘潭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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