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35050
广西破产审判的实践与探索,体现了当地党委、政府、法院的情怀与担当,也是中西部地区努力探索以高质量的破产审判服务高质量的经济发展的典型代表。《破产审判的广西实践与探索》收录了广西自我国《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的破产审判总结报告,梳理了《印象·刘三姐》原运营公司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及53家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案等典型案例的审理情况,选登了广西从事破产审判的法官撰写的优秀破产法论文,并附上了广西法院系统发布的破产审判领域的规范性文件,较全面地反映了广西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和“府院联动”机制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其中不乏个案中的创新做法和审理经验,可为破产法的市场化、法治化实施提供参考,亦可为破产法理论研究提供宝贵的实践素材。
第一编 广西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总结
广西法院破产审判报告(2018年)
广西法院破产审判报告(2007~2017年)
第二编 广西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印象·刘三姐》原运营公司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二: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及53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案
案例三:广西阳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四:南宁绿洲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五: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六:广西柳州市昌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七: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八:宁明丰浩糖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九:广西武宣金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十: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十一:灵川县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十二:梧州市联溢化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十三:广西平果氟化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十四: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第三编 广西法院破产审判法官论文选登
破产程序中民事裁定的扩展适用
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强制调整规则研究
——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解析
破产程序中涉及船舶执行问题的困境与出路
对重整制度完善的思考
——以金利水泥公司重整案为样本
破产案件审理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研究
船舶企业破产程序亟待解决的冲突问题研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与破产程序冲突及解决路径
破产企业环境债权的保障和实现研究
——以广西有色再生金属有限公司破产案为例
破产重整程序中实现担保物权的困境与出路
房地产企业破产债权优先权问题研究
——在建工程后续建设资金优先权之确认
房地产企业破产债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以灵川县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为例
论执行转破产视角下担保债权的限制与保护
提高“执转破”案件破产债权清偿率的实务探讨
破产程序中职业放贷人的债权处置问题
服务民营经济背景下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研究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的工作实践
第四编 广西法院破产审判规范性文件汇编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提供
优质高效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桂高法〔2018〕1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指导意
见(试行)(桂高法网传〔2017〕2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
(试行)(桂高法发〔2008〕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
(桂高法〔2018〕2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评价办法
(桂高法〔2018〕2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规范指引
(试行)(桂高法〔2018〕102号)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破产案件立案审查的通知
(南中法网传〔2019〕42号)
崇左市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荔浦县人民法院关于快速审理破产案件的规定
荔浦县人民法院关于选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实施办法(试行)
荔浦县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快速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荔浦县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操作流程
后记
总序
现代破产法融清算退出与挽救更生程序于一体,是警醒正常市场主体“向死而生”之法,是帮助困境企业“涅槃重生”之法,是促使失败企业“规范退出”之法。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被称为市场经济之“宪法”。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法则乃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故,凡市场经济之法治国家,无不将破产法视为其法律体系不可或缺之重要组成部分,并将其作为评价一国市场经济地位和营商环境水准的重要标志。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逐步健全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试行)》,于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2018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发布,《企业破产法》的修订纳入立法规划,属于“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项目。2018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将加快以破产法为核心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建立健全的步伐,以更好地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建设。
我国破产法的历史虽然短暂,但也已走过了30余个春秋,《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构成了较为完整的破产法制度体系,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组建了约100家破产审判庭,北京、上海、深圳三地更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下组建了破产法庭,破产审判的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破产案件数量逐渐上升,破产法的理念、文化与制度规则也得到了更广泛的传播和认可。
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和破产审判的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推进,是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营商环境优化建设的重要保障,市场经济之发展亦注定离不开破产法学研究之繁荣。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破产法学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学术为本、理论联系实际和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理念,不遗余力地创办“中国破产法论坛”及其专题研讨会等权威交流平台,多年来持续编辑出版《破产法论坛》等图书,凝聚了中国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界之顶尖研究力量,致力于破产法治事业之发展与进步,赢得了全体“破人”之赞誉与支持。
为进一步整合中国破产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之研究力量,经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章恒筑法官、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郑志斌律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徐阳光教授、法律出版社法治与经济出版分社社长沈小英编审反复商议,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决定联合法律出版社创办“破产法文库”,面向国内外同仁开放。
“破产法文库”设置5个子系列,其中,学术系列希冀广纳中国学界高水准之破产法专著;译著系列拟推介域外之经典破产法文献与法典;论坛文集系列继续推出“中国破产法论坛”及其专题研讨会之优秀论文;实务系列侧重出版破产法实务经验总结之佳作;茶座系列则旨在分享破产法实施中的趣闻轶事以及破产法同仁办理破产案件的心得体会。
从历史上看,中国是一个缺乏破产法文化传统与理论实务研究积淀的国家。“破产法为一重要之法律,然学者研究之者,远不如研究民刑之法之夥;良以向者适用较少,兴趣遂减。”民国法学家吴传颐先生数十年前之感慨,仍让今人有现实之叹。而今,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日益得到人们的认可与重视,破产法的研究也日益深入。破产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学领域,破产法治建设是我们共同的事业追求。但愿“破产法文库”之创办能够团结更多法学同仁来关注和研究破产法理论与实践之重点难点问题,并将自己高水平的研究成果纳入文库中出版,共同推动中国破产法学术之繁荣、立法之完善与司法之进步。
是为序!
2016年7月16日撰写
2019年2月26日修订
序言
破产法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诞生的,是调整市场经济最重要的法律之一;破产法的实施也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程度密切相关的。我国已经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但在不同地区,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却存在一定差异。广西并不以经济发达著称,但是在破产审判工作方面却逐步走向全国的前列。
本书是对广西破产审判工作的全面总结。广西破产审判工作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成绩,首先,是有一批真正肯钟情于、献身于破产审判事业的法官,他们以对社会利益、人民利益负责的担当精神,不计较个人利益的得失,勇于解决问题而不是回避问题,善于学习、敢于创新、强势推进、稳妥处理,进而后发而居前。其次,是各级法院领导的支持,尤其是由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审理破产案件,由院级领导任审判长,为全区的破产审判工作作出表率,提振破产审判法官们的士气。再次,是广西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建立有效的“府院联动”机制,借助地方政府的力量解决企业破产可能衍生的各种社会问题以及破产案件审理中的难题。广西的经验表明,只要坚持并发扬光大上述精神与原则,破产审判工作就一定能够做好。
本书是对广西法院系统在司法实践中对破产法的理论研究与实务经验的全面总结。全书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广西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总结,突出法院在破产审判实践与探索中的亮点与成效;第二部分是广西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第三部分是广西法院破产审判法官论文选登,其中在理论研究和总结实务经验的基础上撰写的部分论文,是在审判工作中产生的优秀理论成果;第四部分是广西法院破产审判规范性、指导性文件汇编。
通观全书,广西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亮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高级人民法院创新示范,以重整机制再造危困企业生机活力。继2017年成功重整了广西旅游名片《印象·刘三姐》原营运公司后,2018年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继续勇于担当,受理了当地政府5年未能有效解决危机的柳州正菱集团合并重整案,成为全国第一个受理实质合并重整案件的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激发下级法院大胆审理破产案件的信心和决心。该案从受理到终结重整程序仅用时6个月零26天,目前投资人36亿元重整资金的第一期已全部到位并进行分配。本案成功化解2039位债权人超过380亿元的债务总额;盘活企业资产价值约150亿元;化解诉讼案件约470件,涉案金额约77亿元;解决执行案件237件;涉案26家金融机构债权全额或高额清偿;税务债权全额清偿;职工债权全额清偿;10万元以下债权全额清偿。此外,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在尊重债权人自治、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前提下,在协商的基础上,创新性地根据草案内容裁定确认债权人免除188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然人的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创新扩展裁定适用范围,强力推进破产进程。在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的引领与指导下,全区各级法院积极探索化解破产程序难题的方法路径,扩展适用民事裁定。一是特定债权人与连带保证人达成和解并免除连带保证人清偿义务的,由法院裁定确认双方和解的事实以及该债务免除行为的合法性;二是在破产企业查无账册的情况下,法院裁定予以确认并裁定保全破产企业名下全部财产,同时交由执行部门顺利启动法院执行部门或相关金融机构、行政部门的财产查控系统;三是为防止债务人财产被不当占用、侵占、损害,且便于管理人取回、追回或进行保管与经营,法院基于资产评估报告裁定确认债务人的财产范围或财产现存事实,以阻却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不当干预行为;四是在重整计划关于股权调整条件已成就的情况下,法院对相关事实予以裁定确认并认可股东及股权结构的调整结果,以便管理人与股权登记机构顺利衔接。此外,法院还在重整投资人选定、追缴与重刻债务人公章、文书公开与送达、确定债务人资产范围、监督纠正管理人履职行为等事务中,充分利用民事裁定的高权威性、高确定性、高效率性妥善解决各类问题,有效推进破产程序取得实质进展。
第三,善用“府院联动”机制,合力巧破重整、清算僵局。一是在广西阳鹿高速重整案中,根据阳鹿高速公路沿线群众及原施工单位提出的赔偿诉求,并有大规模阻止施工的情况,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落实当地政府责任制,组织县乡镇领导干部深入乡村,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同时在本案中切实解决沿线群众1000多人的损失赔偿问题,确保阳鹿高速公路停工5年后得以复工并将于2019年8月通车。二是在广西东亚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崇左市委书记、市长先后多次现场调研债务人破产清算前的生产经营情况,协同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政府相关部门认真研判企业行业特点和国际国内经济发展实情,主动带队联系实力雄厚的意向投资人和重点糖业企业,宣传破产清算制度,吸引意向投资人投资进驻崇左市,并与破产企业签订整体资产转让协议。崇左市政府还下发文件专门成立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为投资人在办理证照、财税、生产经营等方面给予帮助或政策倾斜。三是广西部分地市政府落实相关破产程序启动基金,解决了“僵尸企业”启动破产程序难的问题。柳州市政府已于2018年拨付190万元作为破产审判专项资金,2019年还将继续拨付300万元;崇州市政府也已拨付100万元作为破产审判专项资金,广西其他市县人民法院也正在积极与当地政府建立联动机制,推广这一经验。
第四,加强“僵尸企业”分类评估、精准处置,实现市场快速出清。一是探索适用破产简易程序。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指导意见》,积极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简易破产案件一般在裁定受理后6个月内审结。如柳州昌业机械公司破产清算案在6个月内完成债权审核和破产财产变现、分配工作。柳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移送的30件“僵尸企业”清算案件,在3个月内完成了财产调查、债权审核、财产分配等工作,进入办理企业注销阶段,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批示肯定。二是探索建立破产案件审计、鉴定、评估规范,确定符合市场规律的审计、鉴定、评估价格标准;通过向相关部门询价、债权人议价、网络评估等方式确定破产财产价值。三是运用信息化平台在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原则下快速处置破产资产。目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淘宝网已经建立开通了破产财产处置平台,并要求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开设分账户加入该平台,破产财产原则上在淘宝网进行拍卖处置。
第五,助力“基本解决执行难”,“执转破”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提出“能够执行的依法执行,执行不能符合破产条件的依法破产”的工作格局。通过出台《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规范指引(试行)》,2018年“执转破”案件成为破产案件受理的主要来源,这些案件依法审结将会使超过2000件已陷入“执行难”的案件得以彻底化解。广西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到全区16家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面对面调研指导,召开辖区法院“执转破”审判工作座谈会等形式,组织、协调、指导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切实做好“执转破”审判工作。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依法审查“执转破”案件59件,审理“执转破”案件1件,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成为全国首个直接受理“执转破”案件的高级人民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执行协调方式完成8个房地产企业案件的集中指定管辖,通过“执转破”方式完成涉楼盘“僵尸企业”破产审查13例,消化执行案件1465个,涉及金额25.5亿元。
第六,明确职责,加强管理人指导监督。一是重新编制《广西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较10年前的旧名册,管理人数量大幅增加,共确定一级管理人17家、二级管理人63家、三级管理人39家,共计119家。二是出台《广西企业破产管理人指定办法》。结合全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培育辖区管理人市场,综合审理的效率、成本、效果等因素,确保全区各市至少设定一家三级管理人机构,对简易和普通案件采取在本地范围内随机选任管理人的方式进行选任,对疑难案件可采取公开邀请一级管理人跨区域参与竞争的方式进行选任。三是出台《广西企业破产管理人工作评价办法》。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对全区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行信息台账月报、督办和通报制度。加强对名册中管理人的动态考评与管理,对管理人的工作评价采取个案评价与年度评价结合的方式,设定评分标准,经核实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管理人,视情形采取降级、暂停资格或除名等处罚措施,对符合晋级条件的管理人及时予以公示升级。
从本书中不仅可以看到广西法院的破产审判与研究工作取得的突出成绩,而且书中的广西经验也会对读者特别是对办理破产案件的法官和管理人在破产法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中起到有益的帮助作用。
是为序。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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