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082972
《基于程序正义的裁判文书公开研究》的主旨是以程序正义为视角,对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代表的裁判文书公开举措进行多维度的立体检视和系统性的程序建构。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目的
1.2 研究框架
1.3 研究现状概述
1.3.1 国内的研究状况
1.3.2 国外的研究状况
1.3.3 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分析
1.4 研究方法
2 裁判文书公开是程序正义的增长点
2.1 裁判文书的性质
2.1.1 司法裁判的本质与目的
2.1.2 作为言语行为的裁判文书
2.2 程序正义的价值
2.2.1 何谓“程序正义
2.2.2 程序正义对共识性说服的价值
2.2.3 程序正义对制度性说服的价值
2.3 作为程序正义体现形式的裁判文书公开
2.3.1 裁判文书公开的意义
2.3.2 程序正义在裁判文书公开中的实现路径
2.3.3 裁判文书公开中的原则和方法论视角
3 程序公开性原则:裁判文书公开的形式维度
3.1 程序公开性的内涵与要求
3.1.1 程序公开性的含义和内容
3.1.2 程序公开性对裁判文书公开的内在要求
3.2 裁判文书公开在程序公开性下的解构
3.2.1 公开的时机
3.2.2 公开的获取
3.2.3 公开的例外
3.3 以需求为导向重构形式之维
3.3.1 基本型需求I:保障裁判文书公开的及时性
3.3.2 基本型需求Ⅱ:确保裁判文书的可获取性
3.3.3 逆向需求:规范不公开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3.3.4 期望型需求:提高检索和获取的便利性
4 程序理性原则:裁判文书公开的实质维度
4.1 程序理性的内涵与要求
4.1.1 程序理性的含义和内容
4.1.2 程序理性对裁判文书公开的内在要求
4.2 裁判文书公开在程序理性下的解构
4.2.1 制度层面的困境
4.2.2 实践层面的不足
4.3 透过认知心理重构实质之维
4.3.1 对事实的纠正:厘清事实的层次结构
4.3.2 对规范的检测:认真对待法律文本
4.3.3 对结论的证立:具体论证事实与规范的等置
5 程序参与性原则:裁判文书公开的过程维度
5.1 程序参与性的内涵与要求
5.1.1 程序参与性的含义和内容
5.1.2 程序参与性对裁判文书公开的内在要求
5.2 裁判文书公开在程序参与性下的解构
5.2.1 案卷资料公开的缺失
5.2.2 公众意见反馈的缺位
5.3 利用参与心理重构过程之维
5.3.1 刺激:公众对案卷信息的近用权
5.3.2 反应:建立健全公众意见反馈机制
5.3.3 抑制:引导公众理性参与
6 责任性原则:裁判文书公开的保障维度
6.1 责任性的内涵与要求
6.1.1 责任性的含义和内容
6.1.2 责任性对裁判文书公开的内在要求
6.2 裁判文书公开在责任性下的解构
6.2.1 问责的前提:责任配置不清
6.2.2 问责的核心:问责程序缺位
6.3 以激励为导向重构保障之维
6.3.1 市场进路:制作责任清单
6.3.2 公共政策进路:建立问责机制
7 结语
7.1 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程序范本
7.1.1 公开的时机、内容和例外
7.1.2 公开中的获取、检索和公众参与
7.1.3 公开的相关设施和制度建设
7.2 公众对公开程序的主张权
参考文献
附录:裁判文书公开研究调查问卷
后记
2.1.1.2定分止争是司法裁判的目的
如前述,由于私力救济存在缺陷,司法裁判随之产生。所以,司法裁判作为一种在纠纷产生之后的公力救济的手段,其根本的功能和目的就是要有效地定分止争。而有效地定分止争则是经由两个层面来共同完成的,首先是法官结合事实与规范,将法规范适用于争议案件,进行居中裁断;其次,该裁断的结果得到当事人的认可与执行,使纷争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事实上得以解决,同时,该裁断的结果也得到社会的认可与接受,使潜在的纷争得以在事前获得预防性的解决。在这里,个层面的任务是主要由司法主体的裁判行为本身所完成的,裁判文书的作出即意味着结果的产生;而第二个层面的任务则对该司法裁判的结果有着更高的要求,它需要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对该裁判结果有心理上的认可与接受。因此,从另一个角度看,“定分止争”实际上具有两方面的意义:对于当事人来说,它意味着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威界定,以及矛盾冲突的实际解决;对于立法者与法条文本来说,它则意味着法规范在个案事实中的实际适用,是法规范的“实效”的体现。
如果说法规范的“效力”是法规范的存在形式,那么法规范的“实效”可以说是司法裁判的存在形式。“法律效力的意思是法律规范是有约束力的,人们应当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那样行为,应当服从和适用法律规范。法律实效的意思是人们实际上根据法律规范规定所应当的行为而行为,规范在事实上被适用和遵守。在这里,法规范的”实效“即蕴含着法律实际被遵守,以及若不被遵守则经由司法权予以适用两种情形。”法不只是评价性的规范,它也将是有实效的力量。而从理念王国进入现实王国的门径,则是谙熟世俗生活关系的法官。正是在法官那里,法才能有肉身。“是故,司法裁判是一种面向现实、面向社会、面向生活的活动,司法裁判产生的目的和任务就在于有效地定分止争以维护法规范的实际效力:这也是由司法裁判的本质所决定的。
“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后一道防线”,这后一道防线如何能够坚定地落实好,关键还是要看司法裁判能否得到当事人的接受和执行。固然,我们有所谓的“司法强制执行权”,但是,强制执行多只能折合成财产进行执行,人的行为与意志是无法强制的。况且,在现代社会中,一个过分依赖于公权力强制执行的司法权,其正当性也终将荡然无存。就司法权的本质来说,其运行应以当事人甚至社会的接受为原则,以强制执行为例外之辅助。
裁判的形成是司法权运行的结果,但却不是司法权运行的终目的所在。司法裁判这一权力的本质决定了其必须是以实际效果为导向的,若其目的和功能无法达成,则其本质也无法得以彰显,那么这样的司法权就是运作失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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