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1205
全书共分为课题精选、刑法前沿、程序探索、检察工作以及青年法苑五大版块,收录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几年来的优秀调研论文和课题研究成果,主题涵盖了刑事法律、诉讼法学、检察改革和综合管理等内容。
*同志曾经指出:“调查研究,是对客观实际情况的调查了解和分析研究,目的是把事情的真相和全貌调查清楚,把问题的本质和规律把握准确,把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研究透彻。”调查研究也是检察工作持续发展的助推器,是检察工作适应新形势、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重要支撑,是锻炼检察干警逻辑思维、提高检察干警综合素质、建立一支专业化、精英化检察队伍的重要途径。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检察改革和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新型违法犯罪以及各种疑难复杂问题的不断涌现,执法办案工作面临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通过调查研究来破解难题和瓶颈问题。
我院在开展调研工作中,坚持实体研究与程序研究同步、业务分析与工作总结并重、深挖问题与路径探索共举的工作思路,促进调研工作全面发展,形成了多层次和全员性的工作格局:一是开展党组成员重点课题研究,采用项目化和课题组的方式,聚焦检察业务、司法改革、队伍建设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注重课题研究的实证性和针对性,及时将课题成果转化为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二是承担*、省市级重点课题的研究攻关,以宏观视野与微观探索、理论论证与实践分析相结合的研究理念,提升课题研究的建构性价值和社会影响力。三是发动全院干警积极参与调研,形成“重调查研究、重总结分析”的调研氛围,引导干警关注执法办案中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新类型案件、全市首例案件,关注两法修改后诉讼程序的重大调整和检察机关的新增职能,关注司法改革对检察机关带来的影响和挑战,关注我院深化航运检察工作、服务保障科创中心建设、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重点工作和特色亮点工作等,开展理论研究和工作思考。通过调研评比、推荐发表、参与各类论坛和征文等方式提升干警撰写高质量调研成果的积极性。四是注重青年调研骨干的培养,以青年理论研究小组为载体,开展丰富多彩的调研培训活动。成立检委会专业研究小组,由检委会委员任组长,成立职务犯罪研究小组、刑事检察实务研究小组、专业化办案研究小组等专业研究小组,培养检察专家型人才。五是自2012年起,每年都汇编刊印优秀调研论文集,旨在全面汇总和反映我院干警的理论研究成果。六是秉持“走出去、请进来”的创新理念,积极构建检校合作工作机制,与上海政法学院签订了检校合作工作协议,与上海市法学会建立了学术研究合作机制,组建了院专家咨询团,发挥专家咨询团的“智库”作用,有利于促进检察工作与理论研究的良性互动和双向共赢。此次论文集的出版,得到了上海政法学院的大力支持,也是我院检校合作的重要成果之一。
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检察干警应该认清形势、拓宽视野,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研究方法,增强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通过调研,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检察业务服务,为推进检察改革和提高检察队伍素质服务,全面推进检察工作更上一层台阶!
目录
课题精选
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应对
——以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为视角金建庆 /
检察网络宣传在虚拟社会管理中的价值与路径田欢忠 /
试论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潘建安 /
严明党的纪律基层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体现朱尚伟 /
基层院检察官研修能力培养研究肖蓉晖 /
金融犯罪中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研究课题组 /
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研究课题组 /
刑法前沿
发挥地缘特色实现航运检察工作新发展金建庆 /
上海航运领域刑事案件办理若干问题研究
——以虹口航运检察工作为视角潘建安 /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刑事法律责任研究顾静薇 /
离异或单亲家庭未成年人犯罪研究
——基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的调研分析谢华卫 /
以暴力、威胁方法强索高利贷行为研析张小蓓 /
程序探索
新刑诉法新增证据种类与来源的审查判断田欢忠 /
非法证据排除视野下的侦查人员出庭问题研究杨亚民等 /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和对策赵新华等 /
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机制的构建胡杰 /
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审查适用问题研究
——以基层院反渎取证规范化为视角徐颖 /
基层检察院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程序应对刘强 /
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界限刘洋 /
检察工作
庭审直播对公诉人带来的挑战与应对潘建安 /
新媒体时代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工作的变革与应对肖蓉晖 /
统一业务应用软件对上海检察机关信息化的影响陈荔 /
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机制之完善
——以案管部门的科学管理为视角崔希俭 /
试论不捕案件释法说理模式的构建与完善盛琳 /
利用P2P进行非法集资犯罪研讨会会议综述 /
电信网络新型犯罪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综述 /
青年法苑
庭前会议若干问题研究周健 /
以理念为先导以制度为保障推进检察机关廉政文化建设王未 /
金融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的思考
——以多维检察监督为视角王璐 /
内幕交易罪“被动获取内幕信息人员”问题研究刘刚 /
运用大数据分析法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实践探索刘庆 /
论监所检察归口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模式黄圣 /
庭审直播对公诉人带来的挑战与应对
潘建安潘建安: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2014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两会上指出,“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建成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各级法院直播案件庭审45万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多种媒体直播社会关注案件庭审情况,取得良好效果。”作为庭审直播的“主角”——公诉人,是否准备好了应对因庭审直播可能带来社会公众对案件公平正义的质疑?是否准备好了应对庭后千百双挑剔眼睛对你庭审中一言一行的质疑?是否准备好了应对因庭审直播可能使你陷入社会舆论的漩涡之中而带来如山的压力?
一、庭审直播概述及意义〖1〗
(一)域外关于庭审直播的历史
庭审直播是指通过电视、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传媒对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录播的一种传播方式。从世界范围看,这一传播方式从最初的想法到现实,经过了百年的争议与打磨。在英国,1925年就立法明确对任何案件严禁电视录播,直到1992年,苏格兰法院率先确立了庭审录音录像的“基本指导规则”,但须经过严格审查,目前,英国法院普遍接受庭审直播。在美国,对庭审直播的收与放,同样也经历了往复曲折的历史。1925年,第一个收音机直播案件;1953年,第一个电视录播案件;1955年,第一个电视“现场直播”案件,目前,联邦和州两大法院系统,对庭审录播和直播的态度截然不同,绝大多数州法院已允许摄像机进入法院,但在全国性著名案件中,无论是州法院还是联邦法院,在严格审查的情况下都可以进行庭审直播。
(二)我国关于庭审直播的现状
在我国,一方面受传统文化中耻诉、厌诉和畏诉观念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因为担心庭审质量会让民众产生不良的印象,长期以来,司法部门大多难以接受庭审直播。从立法情况看,对庭审直播方式从来没有在法律上明确予以禁止。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规定了裁判公开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对庭审直播则一直持积极态度。201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通过电视、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传媒系统对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的直播、录播作了详细规定。2013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人民法院积极创新庭审公开的方式,以视频、音频、图文、微博等方式适时公开庭审过程。
2013年的“12·4”法治宣传日,最高人民法院身体力行,首次利用电视直播、广播连线、网络直播等全媒体形式直播奇虎、腾讯不正当竞争案的庭审全过程,同年12月11日,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正式上线。
从全国各地司法部门庭审直播情况看,广东省高级法院明确要求,每个合议庭每年至少要选择一个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庭审进行微博直播,主动回应民众需求。据统计,目前全国31个省份中,至少有17个省份出现“微庭审”案例,包括北京、上海、海南、广东、陕西等地。
徐清:“应避免选择性播报”,载《检察日报》2013年9月30日。上海庭审直播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目前,上海市检察机关参与庭审直播较为典型的做法即“检察官在线”。通过检察官做客网站接受访谈、网络庭审直播、听庭评议等形式,积极开展与群众的交流互动。2011年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在上海市检察系统率先开通“静安检察”官方微博,随后,上海市检察机关微博群在东方网东方微博开通,通过官方微博,为微直播提供了便利。在上海市检察机关2014年工作重点中,特别提出要加强执法办案行为和语言规范化建设,这同样包含对公诉人在庭审直播中的规范要求。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评论网络直播薄熙来案时指出:薄熙来案的微博直播,充分体现了中国司法机关的程序公正,对案件审理的公正透明,一定要把司法公开进行到底,只有通过公开形成倒逼机制,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开的效果。法官要将“自己的产品”晒到互联网上,接受网民监督,在这个问题上,法院不怕出洋相,不怕曝家丑。可以预见,无论在世界范围还是中国司法高层决心,司法民主化、公开化将是必然趋势,而庭审直播将是中国司法践行司法公正、实行司法为民、推行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
(三)庭审直播的意义
1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举措
2013年,习近平同志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首次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建设法治中国,要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法律的权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使人们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形成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在全社会形成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按照习近平同志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通过庭审直播等方式,要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切实遵守法定程序,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对待案件参与各方,努力把每一个案件都办得合法、合情、合理,使司法公正以人民群众感受得到的方式得以实现。
2推进司法公开和公正的有效途径
司法公开作为一项宪法原则,是促进司法民主,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树立司法机关良好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在信息化时代,司法公开也意味着审判的网络公开,每个网络上的信息获取者都可以方便地轻点鼠标而饱览全国各级各地法院推出的庭审直播内容,案件庭审情况通过法院官方微博、微信以及中国法院网开设的庭审直播网得以真实呈现。网络直播庭审的方式正是迎合了信息时代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是司法公开原则的拓展性实现方式,使民众对司法审判不再雾里看花并因此产生误解,有助于拉近民众与司法的距离,揭开司法神秘主义的面纱,增强民众对于司法的信赖感。
3提升司法人员能力的有效平台
庭审直播将对司法人员的能力和素质提出挑战,挑战也意味着机遇和动力,它促使司法人员更注重自己的言行举止和专业素养。对于国家公诉人而言,庭审直播也将其推到了公众挑剔的视野之中,公诉人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将直接接受专业内外各界人士的检阅和监督,这将对公诉人本身的法律专业水平、庭审把控能力、出庭仪表礼仪等产生直接影响,这种影响从另一个方面讲也有利于促使公诉人提升自己的出庭应诉能力。庭审直播对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实现庭审从形式化向实质化转变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公诉人参与庭审直播中存在的问题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随着庭审直播频率与力度的加大,作为刑事诉讼庭审中处于重要地位的国家公诉人,其在法庭上的一言一行都将处于更大范围的监督之下,如果公诉人不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仅会使个人形象受损,也会使检察机关的整体形象受损,更有可能使民众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虽然近年来我们加强了对公诉人出庭能力的培训,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庭审直播这一平台上公诉人需具备的综合能力还远不能适应这一形势发展的要求,具体表现如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职业素养与荣誉感有待增强
在等腰三角型的诉讼构造中,公诉人处于重要一方,既代表国家行使指控犯罪的职责,又依法对庭审行使监督职责,这一特殊身份所要求的综合素养比之其他检察业务部门的检察官要高得多。具有职业荣誉感与神圣感是成为一名优秀公诉人最基础的素养,没有对这份职业的崇敬与追求,纵然你有滔滔雄辩口才也不可能成为这一行业中的翘楚。当前,培养公诉人良好的职业荣誉感与神圣感显得有些薄弱。主要表现在:一是信仰的缺失。仅把这份职业视作为个人谋生的工具,或以工作压力大、福利收入少为由千方百计调离公诉岗位或检察机关;二是价值观的错位。办案与出庭以走过场为目标,没有对每起案件产生的原因与引出的思考作深入剖析与阐述;三是工作激情的懈怠。将每次与优秀律师庭上激烈交锋切磋视为提升庭审能力机会的意识不强。这些现象如不引起我们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加以切实解决,将会影响到整个公诉队伍的稳定与整体素能的提高。
(二)驾驭庭审的能力有待提高
《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控辩式庭审方式,使公诉人从原本纠问式庭审方式中的“配角”转变为“主角”。作为代表国家行使指控犯罪的公诉人将在庭审中行使讯问(询问)、示证、质证、辩论及对庭审活动的监督等职责。虽然控辩式庭审仍然由法官主持整个庭审过程,但公诉人实质上掌控着整个庭审各个阶段的节奏,从对讯问(询问)切入点的把握、对辩护人不当讯问(询问)的制止、通过讯问制服被告人的无理辩解与翻供等,到示证组合的合理安排,再到辩论时的有力指控与回应,都要求公诉人显示出色的驾驭庭审的能力。当前,在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或者复杂的案件庭审中,我们发现许多公诉人不能有效掌控庭审,以至于在办理一些多被告、多事实、多律师且重大有影响案件时,公诉人往往显得力不从心、捉襟见肘。主要表现在:不熟悉公诉人在庭审中的相关权限与职责,以至于对许多违法现象不善监督、不敢监督;讯问(询问)和示证漫无边际,不能结合案件主要问题突出讯问与示证的针对性;辩论针对性不强,不能概括庭审各方争议焦点并作出有力回应;对庭审中突发事件(突袭证据、翻供、旁听人员骚扰法庭等)的应变处置能力不强等。
(三)辩论对抗性不强
控辩式庭审突出庭审的实质化,并对公诉人庭上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甚至有观点认为应将公诉的重心由庭前审查转向出庭支持公诉。可以预见这种庭审模式,特别是在庭审直播方式下,庭审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将会加大,旁听人员及社会公众对庭审关注度将加大,庭审效果决定案件审理结果的影响力将加大。当前,法院系统通过加大培训,许多法官掌控庭审和居中裁判的能力有了明显提高,另外由于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近年来律师队伍吸引了一大批优秀人才,更加适应控辩式庭审,尤其在庭审直播中有一定的优势。从共振原理看,达到庭审效果的最佳,需要控辩审三方的极致发挥,任何一方的弱势都将会对庭审效果带来负面影响,对此,要更加重视检察机关出庭公诉的工作。
当前公诉人在庭审技巧的把握和对抗性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讯问(询问)不着边际,不能结合案件特点精心组织有效讯问。同时讯问(询问)的针对性不强,不善于运用组合讯问(询问),不知讯问(询问)与在案证据如何做到内在逻辑有机联系。二是示证与质证的针对性不强。是根据罪名构成要件示证还是根据案件本身特点示证,抑或根据案件发生发展过程示证,或者针对被告翻供证人翻证直接组合示证等,显得目的性不强。三是示证说明与概括性不强,回应不力。对每份或每组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没有精练概括,对辩护人提出示证质疑不能有效回应。四是辩论阶段的对抗性和针对性不强。习惯于照本宣科,不善于临场表达或脱稿辩论,对被告人的当庭辩解与辩护观点不善于归纳,答辩答非所问。五是语言枯燥乏味。不善于运用生动的,能直击旁听人员心灵的精练语言进行对抗,不善于在辩论中用“讲道理”的方式进行辩论,不善于运用已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事实和法理、情理组合进行鞭辟入里的阐述等。我们注意到许多公诉人习惯于将发表公诉词教条化和格式化,导致庭审效果的僵化,套话、废话连篇,公诉词中规中矩,没有个性,更谈不上艺术性。有时在对抗辩论中往往表现为演讲式辩论、宣泄式辩论、吵架式辩论和法制宣讲式辩论,甚至完全是出于表演、作秀式辩论等等,偏离了法庭辩论的本质与目的。
(四)出庭礼仪形象不佳
庭审直播对公诉人出庭的形象要求甚高,其庭审中表现出的气场和气质往往影响庭审效果,而这种气场与气质既有与生俱来的天赋,也有后天个人努力的结果,要知道一名优秀的公诉人在庭审中表现出的摄人心魄的气场和气质,均来自于其庭审中的语言、肢体、激情等多种因素的有机结合共振的结果。虽然形式不是决定性的,但有时形式的瑕疵往往会给公众留下足够的质疑,特别是在庭审直播方式下这种瑕疵会被无形放大。当前,公诉人在出庭礼仪及形象方面存在主要问题是:一是服饰仪表不佳。出庭前公诉人往往不注意个人仪表形象,有的服饰过多,有时头发凌乱,有的领带或徽章佩戴歪斜,有些女同志耳环叮当,口红指甲十分显眼;二是庭审中手舞足蹈,雷言雷语;三是正襟危坐,目不斜视,与法庭气氛不相适应。这些都将给公诉人庭审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三、公诉人应对庭审直播的对策
庭审直播对公诉工作产生的诸多挑战也凸显出当前公诉人的出庭应诉能力、职业精神以及公诉人的选拔和培养等方面存在亟待改进的问题:
(一)统一对公诉工作求变革新的思想认识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强调,不变是相对的,变是绝对的,改革就是求变,就是一种革命,需要大胆和谨慎、勇气和智慧并重,坚持变与不变相统一,不能因循守旧。这种哲学理念折射到公诉工作中,就是要遵循检察工作变化发展的基本规律,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找准检察工作改革的基点。庭审直播是对传统庭审方式的一种突破,它已从传统的到庭旁听演变为电视直播、网络直播,受众面不断在扩大,面对这种变化,公诉人要应时应势而变,不断改进在镜头下出庭应诉的能力和水平,以求变和应变顺应法治社会带来的挑战和庭审方式的新变化。
(二)加强公诉人职业素养与荣誉感的培养
代表国家行使指控犯罪的职责决定了公诉人岗位的职业荣誉感与神圣感,这一职业由于它的特殊性在公众心目中是一份光荣而神圣的职业,是受公众尊敬的,任何一名称职的公诉人都应当把这份职业视为生命,热爱这份职业并维护这一职业形象,在这一岗位上充分体现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态度、职业纪律与作风。而当前公诉人出庭应诉能力上的欠缺一定意义上还要归咎于公诉人自身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不够内化和巩固。对此,良好的政治理论水平和高度的正义感是公诉人必备的政治素质,同样也是选拔公诉人的首要前提,不具有这一特质的人即便有满腹才能同样不适合做公诉人。责任催生良知,责任推动敬业,有了责任心,就会有“忠诚”;有了责任心,就会牢记“公正”;有了责任,就会保持“清廉”。
(三)提升公诉人的公诉能力和技巧
刑事审判虽然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但庭审中的举证、讯问(询问)等活动主要由公诉人进行,因此,公诉人在庭上必须具有“眼观六路、耳听八方”驾驭全局的能力,保证庭审活动按公诉预定的方案顺利推进。同时,鉴于庭审对抗性增加,还要求公诉人具有严密的逻辑论证能力,思维敏捷,能捕捉庭审活动中一切有利控诉的言词、证据,使庭审质证能以控诉为中心,真正做到论证严谨,以理服人,说服力强,反驳有力。要让公诉人明白,法庭辩论的目的就是说服法官采纳公诉人观点,然后通过种种证据的列举和理由的阐述,力争公诉观点被法庭采纳,紧紧围绕这样的目的进行的法庭辩论,才会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
法庭辩论应当注意几个方面:一是注重庭审效果的艺术性。在有限时间内用简洁语言将复杂案情表达清楚。一场庭审效果较好的公诉庭,会使我们感受到庭审最高境界中的艺术性,用自己人文素养、表达能力和知识结构来控制整个法庭气氛和吸引法庭中所有人的注意力,而公诉人散发出的强大气场,使整个法庭上的人都关注他下面将要表达的观点,这种对法庭的掌控已不仅是一种技巧,而可以称之为艺术。而达到这种效果除了上面所述外,一定要注意语言本身的表达艺术,其中很重要一点,就是让旁听人员听得进、听得懂,给人留下反应和理解的余地。二是注重庭审语言的说理性。直播面对的是普通大众,公诉人要准确把握“情、理、法”的界限,并注重“情”与“理”的阐释,在语言上要善于将案情化繁为简,用群众听得懂、能理解的语言,在一些具有典型警示教育意义的案件中,要善于用朴素但又能直击人心的语言阐述案件和进行法制宣传。三是注重知识结构的丰富性。庭审活动中,控辩双方争辩的焦点往往不仅仅限于法律问题,很多疑难复杂问题会涉及天文地理,人文社科等诸多方面的知识。它要求公诉人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有强烈的求知欲,有锲而不舍,学而不倦的精神,自觉不断地学习新的知识,公诉人既要有勇于走向知识海洋的胆魄,又要有勤于学习的韧劲和善于学习的技巧。同时指控犯罪的过程和激烈抗辩的本身,还需要公诉人具有文学、语言学、心理学、逻辑学等多种学科知识。只有具备这些,才能保证公诉人在庭审活动中以快速敏捷的反应、陈辞雄辩的口才、庄重文雅的气质、沉着稳健的风度、灵活的语言艺术、缜密细致的思维揭露犯罪,促使被告人认罪伏法。公诉人的知识结构应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而相应予以充实,从发展的角度和战略的眼光来分析,培养复合型专业人才将是公诉人队伍发展的必由之路。
(四)完善公诉人选拔和培养机制
公诉人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灵活的思维头脑和出众的口头表达能力和形象等特质,这些特质决定了一名优秀公诉人的发展潜力,应进一步完善公诉人选拔和培养机制。
一是把好公诉人选拔的招录关。公诉人特质的具备和发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这需要检察机关善于从检察机关内外发现具备公诉人特质的人才,并吸引该类人才进入公诉队伍,通过有计划的培养和训练,使其成为一名优秀的公诉人。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可以与大专院校构建检校合作培养储备公诉人机制,在大专院校的法律院系、学生会、辩论队等机构和组织中发现具备公诉人特质的学生,由学校推荐,并经过检察机关考察,将该类学生作为“储备公诉人”,组织学生来检察机关实习锻炼,检察机关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鼓励学生报考检察机关,对于报考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二是把好公诉人选拔的培养关。除了加强系统内部的培养外,我们认为,可以构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检察机关的交流培养机制,每年委派优秀公诉人至港澳台地区的检控机关进行交流和学习,由该地区检控机关进行集中培训、重点培养、传授出庭应诉经验和技巧,特别是镜头下庭审应诉的能力,处理涉港澳台案件的知识,公诉人出庭的礼仪仪表知识等等,进一步拓展视野,提升公诉人的综合能力。
三是把好公诉人选拔的晋升关。我们认为,对于公诉人的考核和评价不能与对公诉部门的考核评价画等号,即将某些部门考核指标用来考核公诉人;其次,要逐步改变行政审批制对公诉人职业能力的制约,因为在行政级别逐级上报,层层审批,在这一思维模式的反复运作下,检察官个体对案件的判断和决断能力自然难以提升,可以结合现在试点并逐步推广的主任检察官制度,研究考核主任检察官工作业绩的指标要求;再次,不能简单地以量化的办案数为指标,应偏重于办案质量和社会效果,特别是通过办案延伸纠防一类问题发生的应作为重点考核指标之一;另外,要将公诉人特质作为考核和评价的特殊指标,以此促使公诉部门在任用和晋升公诉人上更关注公诉人特质。
庭审直播作为庭审的一种新方式,对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和公诉人的出庭应诉能力将产生日益严峻的考验和挑战,对此,我们应作前瞻性思考与应对。近年来,上海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面对新兴的庭审方式变革,上海公诉人应以求变应变的心态、大胆谨慎的思路、开放包容的胸襟,充分展现上海检察机关的整体形象,促进公诉工作更全面、深入、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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