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5814
1.35个图表,分类汇总,查阅方便,图表解析,一目了然;
2.4大基础模块,39个分类模块,涵盖女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待遇、劳动保护、劳动合同、生育保险、医疗问题;
3.全国及11个经济发达省市,80部法律法规规章,全方位了解我国女职工权益保护政策规定
《女职工权益保护手册:图表解析版》以女职工特殊假期及工资、劳动保护问题、生育保险问题、医疗期问题四个*常见、*易引起纠纷的法律问题为切入点,全面介绍全国、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广东省(含广州市、深圳市)、江苏省(含苏州市)、浙江省(含杭州市)的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为各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女职工劳动保障政策,各企业人事部门学习女职工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各企业女职工保障自身权利提供学习参考。
目录
第一章女职工权益保护
第一节女职工权益保护概述
第二节女职工特殊假期及工资
一、女职工特殊假期
二、女职工特殊假期的工资
第三节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
一、女职工禁忌工作范围
二、女职工特殊期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三、女职工就业性别歧视
四、女职工性骚扰
五、违反女职工保护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女职工生育保险问题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补贴
第五节医疗期问题
第二章女职工权益汇总表
第一节上海市女职工权益汇总表
一、女职工特殊假期及工资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
三、女职工生育保险问题
四、医疗期问题
第二节北京市女职工权益汇总表
一、女职工特殊假期及工资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
三、女职工生育保险问题
四、医疗期问题
第三节天津市女职工权益汇总表
一、女职工特殊假期及工资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
三、女职工生育保险问题
四、医疗期问题
第四节重庆市女职工权益汇总表
一、女职工特殊假期及工资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
三、女职工生育保险问题
四、医疗期问题
第五节广东省女职工权益汇总表
一、广东省女职工一般权益汇总表
(一)女职工特殊假期及工资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
(三)女职工生育保险问题
(四)医疗期问题
二、广州市女职工权益补充法律法规汇总表
(一)女职工特殊假期及工资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
(三)女职工生育保险问题
三、深圳市女职工权益补充法律法规汇总表
(一)女职工生育保险问题
(二)医疗期问题
第六节江苏省女职工权益汇总表
一、江苏省女职工一般权益汇总表
(一)女职工特殊假期及工资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
(三)女职工生育保险问题
(四)医疗期问题
二、苏州市女职工生育保险补充法律法规汇总表
第七节浙江省女职工权益汇总表
一、浙江省女职工一般权益汇总表
(一)女职工特殊假期及工资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
(三)女职工生育保险问题
(四)医疗期问题
二、杭州市女职工生育保险补充法律法规汇总表
第三章参考法律法规
一、女职工特殊假期
女职工所享有的特殊假期主要有产假、哺乳期及哺乳假、计划生育手术假,以及特殊条件下的保胎假等。
1保胎假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现行有效)第一条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因此,女职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保胎假,但保胎假期间只能拿到病假工资。
2产假
正常分娩产假为98天(含产前假15天;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下同);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工作量。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其超过产假后的休息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
非正常分娩产假包括难产分娩和妊娠期间流产。难产分娩的,在正常分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妊娠期间流产的,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育假。但是,大部分省市在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中均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除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30天生育假。而广东省在其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在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其中关于产前假,《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妊娠满7 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也根据妊娠期的不同情况作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征、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因此,孕妇妊娠28周以上需要休息的可以向单位提出产前假申请,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但如果女职工有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出的证明,则用人单位必须批准。
3哺乳期与哺乳假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