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8046473丛书名: 让纸面上的法律责任转化为实际行动,落实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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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理论体系科学论述了生态环境与人的关系,提出了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人与生态环境是共存共生关系,对待生态环境就要像对待自己的眼睛一样,这种观点与马克思“自然是人的无机身体”观点如出一辙。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确立提供了思想指引和理论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之所以能将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作为理论基础,是因为两者之间存在共同现实、共同目标、共同路径和共同理念。
内容简介
本书以生态环境损害事实作为逻辑起点,以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作为理论基础,全面分析了为什么损害生态环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生态环境法律责任该如何进行制度构建和生态环境法律责任如何进行有效司法追究三个问题。 该书是将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深度融入生态环境损害制度建设的著作,是第1本将生态环境损害法律责任区别于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而作为独立存在责任类型的著作,该书旨在为我国将来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法》提供学理支持,为环境保护法形成部门法提供刚性内容部分,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健康发展提供实体法依据。
目 录
目录章绪论1节研究缘起1第二节研究综述6第三节研究方法与路线19第四节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20第二章生态观:环境损害责任提出的理论之源23节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的演进23第二节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理论与现实基础31第三节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主要内容33第四节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地位与意义42本章小结44第三章本质论:环境损害责任的内涵与生态文明价值45节环境损害责任的产生45第二节环境损害责任的含义与特征48第三节环境损害责任的生态文明价值深意55本章小结60第四章关系论:环境损害责任成立的内在逻辑61节马克思主义生态观对环境损害责任的孕育关系61第二节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与环境损害责任之间的共同关系65第三节环境损害责任对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实践关系73本章小结75第五章现实论:我国环境损害责任的制度缺位与域外考察76节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立法缺位76第二节域外生态环境损害法律责任立法考察84第三节域外法制对我国环境损害责任立法的启示91本章小结92第六章立法论:环境损害责任构建的具体制度93节环境损害责任立法理念:遵循生态文明新理念93第二节环境损害责任立法基本原则:体现生态文明法治要求96第三节环境损害责任立法定位:促进生态文明法制和谐99第四节环境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现严格生态环境制度101第五节环境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体现严密生态环境制度105第六节环境损害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强化对生态环境本身的关切109本章小结111第七章司法论:环境损害责任的裁判与履行113节从江苏“12·19”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评我国环境损害责任司法实践的不足113第二节我国环境损害责任公益诉讼之路的优势分析117第三节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120第四节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履行130第五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监管133本章小结135结语137参考文献139
前 言
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是环境危机频发的真正元凶,要阻止或消除损害事实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应当让损害行为人针对受损的生态环境本身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和赔偿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在文中简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或环境损害责任)。只有及时清除生态环境受损的影响,才能避免因损害后果不断累积而引起的严重环境公害事件。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背景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成为一个新的研究命题。为什么要对受损的生态环境承担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立法制度如何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司法实践如何运行?这三问是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研究的历史之问和时代之问。面对三问,不是巧合,也不是天意,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的诞生可以为其提供答案。我国的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继承和发扬了马克思恩格斯生态环境思想,吸收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经过几代共产党人的实践探索,逐渐形成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主要内容的完整理论体系。该理论体系科学论述了生态环境与人的关系,提出了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人与生态环境是共存共生关系,对待生态环境就要像对待自己的眼睛一样,这种观点与马克思“自然是人的无机身体”观点如出一辙。从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对生态环境的论述来看,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催生和孕育了生态环境损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个新命题,正是因为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对生态环境本身价值与地位的阐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成立才不会被质疑。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确立提供了思想指引和理论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之所以能将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作为理论基础,是因为两者之间存在共同现实、共同目标、共同路径和共同理念。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提出建立严格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我国当前缺乏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民事救济不及、行政救济不足和刑事救济不能,对纯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处在摸索阶段。美国的《超级基金法》、欧盟的《环境损害责任法》和日本的《环境基本法》值得我国借鉴与参考。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立法构建由一般理论到具体制度,立法理念、立法原则和立法地位作为制度建构的灵魂指引,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和责任承担方式是制度建构的核心部分。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是实践性的,让纸面上的法律责任转化为实际行动才具有实际意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要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认定,司法实践中的起诉主体、案件管辖、举证责任、诉讼费用分担机制需要进一步规范与明确;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生效判决法律责任的履行与监督有其特殊性,相关运行机制需要进一步调整与完善。只有法律责任得到圆满的履行,才能回应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对生态环境本身的关切,才能真正把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落实到实际行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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