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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00698
(重量作序推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会长李小林先生拨冗作序)
高端团队阵容。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家主编,编委会成员均为政府采购一线实战专家。
百个案例精析:精选100多个典型案例进行精微解析,全面覆盖政府采购全流程典型问题。
*新操作指南:是财政部87号令、94号令颁布实施后,政府采购实务的新操作指南。
实务操作利器:本书是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政府监管部门的实操利器。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家主编,编委会成员从事法律研究、实务操作、采购代理、行政监管等不同领域工作多年,具有多年政府采购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经验。
本书共收录政府采购典型案例评析102篇,案例选题突出研究成果的实践性、操作性和实用性,有对实际案例的精微解析,有对法律条文的深入诠释,也有法律实务专家的经验阐述
序001
前 言001
第一篇 招标投标案例
第一部分 招标003
采购主体不合法将导致招标活动无效004
自行招标须依法组织007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012
零预算项目该不该走政府采购程序017
公立医院维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020
政府采购信息须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026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029
购买招标文件不应设置条件032
国内设备采购项目岂能要求国外制造许可证036
无行贿证明是否可作为资格条件要求040
生产厂家授权是否可以作为评审因素043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应确定唯一核心产品047
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性、排斥性内容051
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055
招标文件不宜把办公面积大小设定为评标因素058
不可违法设置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类型061
邀请招标项目应遵循《政府采购法》体系的特别规定064
第二部分 投标069
资信证书颁发权限转移不影响证书有效性070
夫妻注册不同公司参加同一项目投标是否允许073
母子公司能否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076
数额较小的罚款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079
分支机构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无投标资格083
联合体投标必须提交合格的联合体协议和投标授权书087
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履约承诺函是否无效091
无合法事由不得扣留投标保证金094
演示样机不符合要求并不必然导致其投标无效098
第三部分 开标评标101
资格审查权不可委托给评标委员会102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能否进入评审现场106
资格审查复核应在评标之前进行111
评标结束后发现资格审查错误怎么办114
评标委员会组建不合法评审结果无效117
漏编页码被判投标无效是否合理122
规定合同金额的业绩不得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126
适用兜底情形认定无效投标应慎重129
评审过程不得违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33
组织重新评审不可任性而为137
投标报价是否合理应由评标委员会依法认定144
未严格按照评标标准评标可重新组织评审148
评标专家违规评标应担责152
未依法独立评审应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156
评审时应严格区分实质性要求和非实质性要求161
评标委员会违法评标导致中标无效164
评标结果有误应视情形分别处理168
第四部分 中标和合同173
未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资格会被取消吗174
供应商注册地与经营地不符能否取消其中标资格178
联合体一方放弃中标怎么办181
有“前科”的企业可以中标吗184
0元中标不可取187
第一中标候选人被查实有违法情形必须按序递补吗190
第二中标候选人依序递补中标,合同价不得变更194
提供虚假信用状况将导致中标无效198
投标有效期届满后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202
中标通知书下发后合同何时成立205
可约定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交纳履约保证金209
拒签政府采购合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12
修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条款无效216
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应如何认定220
合同可以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之后生效224
第二篇 非招标采购案例
第一部分 竞争性谈判235
公开招标失败不得现场转为竞争性谈判232
竞争性谈判项目必须进行商务技术谈判吗236
竞争性谈判项目评审办法须严谨241
不得虚构业绩证明材料参加竞争性谈判245
未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无效249
二次竞争性谈判只有两家供应商可否继续进行252
谈判小组组建不合法将导致成交结果无效255
竞争性谈判项目最低报价并非必然成交258
公开招标项目擅自采用竞争性谈判,合同无效262
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签约违法267
第二部分 竞争性磋商271
竞争性磋商澄清修改文件应在什么时限发出272
采购文件澄清修改须按规定程序进行275
竞争性磋商项目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怎么办278
只有两家供应商响应磋商是否可以继续281
第三部分 单一来源采购285
竞争性谈判失败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惹争议286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是否必须经过公示程序289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预算不应当公开292
合同履行完毕添购标的适用单一来源采购296
第四部分 询价299
询价采购不得采用综合评分法300
询价采购文件具有倾向性应当重新组织采购303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决定应在全国范围内有效307
询价采购项目最低报价相同可依据立法精神推荐成交候选人310
第三篇 质疑投诉案例
第一部分 询问315
区分询问和质疑须把握关键要素316
供应商的“质询函”是询问还是质疑319
第二部分 质疑323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才有权质疑投诉324
“自伤”式的质疑该如何处理329
供应商质疑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333
质疑期限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337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质疑340
诋毁竞争对手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343
竞争性谈判结果有误,采购人可依法维权347
第三部分 投诉351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应由谁负责352
超过质疑范围的投诉可不予受理356
以非法证据为依据的投诉应予驳回360
不对中标候选供应商进行排序不合法363
对供应商的投诉依法应作出处理367
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应当依法公告371
第四篇 其他案例
国企采购人可参照政府采购法组织采购活动377
国企采购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不受《政府采购法》制约380
交易条件应符合市场通行规则383
多包件采购项目废标后应视具体情形作出相应处理387
合同解除后招标代理服务费由谁支付390
优先承租权须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393
追加“相同标的”的货物该如何理解396
附录 政府采购常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39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41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429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449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464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471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481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490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497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500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506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509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513
采购主体不合法将导致招标活动无效
案情
某单位委托Z采购代理公司,就该单位“专用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6年8月19日,Z采购代理公司发布招标公告;9月13日开标,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采购人的确定,Z采购代理公司于当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不久,财政部门收到实名检举,检举人反映该项目采购设备主要是计算机、服务器类设备,属于本地区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应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本地区设有集中采购机构,而采购人擅自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请求财政部门介入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财政部门收到检举后,对该采购项目相关资料进行了调阅。认为该项目采购的产品主要是台式计算机、服务器、存储设备、信息安全设备,属于本地区集中采购目录内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范围。而采购人将本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项目委托给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检举人检举事项属实。《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综上,财政部门作出责令采购人废标并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
分析
1. 依法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依法设立的事业法人,其职责具有法定性。该项目采购主要产品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委托本地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双方的代理关系为法定代理,具有不可选择的强制性,区别于一般的委托(意定)代理关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文件进一步提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因此无论是采购人擅自将应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委托其他代理机构,还是集中采购机构将项目转委托其他代理机构都是被明令禁止的。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重要当事人,一旦采购主体不合法,无论采购过程和结果如何都将导致采购活动无效。该项目采购合同尚未签订、履行,可以采取措施进行纠正,这也是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废标并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重要原因。
2. 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集中采购项目应依法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有两个前提,一是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区;二是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这也就决定了并非所有地区都设有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而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没有制定集中采购目录的权限,无法通过制定、缩小集中采购目录解决部分地区有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而无法定的集中采购机构履行法定集中代理的情况。在实践中,还有一些省、市人民政府也有未按照法律规定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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