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29189
《惩罚性赔偿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采用历史研究、比较研究、案例研究和跨学科研究等研究方法,从惩罚性赔偿在全球范围内的有限承认切入,先后专门讨论了美国国际私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后以完善我国涉外惩罚性赔偿机制的构想为归结,不仅比较分析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而且较为系统、全面、深入地探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未来的价值取向和发展趋势。其内容丰富、资料翔实、论证充分、立论鲜明,是进一步学习研究这一课题不可多得、不容跨越的读物和参考书。
导言
一、选题意义与研究角度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的主要方法
四、创新与不足
章 惩罚性赔偿在全球范围内的有限承认
节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理论
一、惩罚性赔偿的内涵
二、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三、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惩罚性赔偿的起源与勃兴
一、古代法制中的惩罚性赔偿
二、英国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三、英联邦国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三节惩罚性赔偿在大陆法上的有限承认
一、大陆法系国家对惩罚性赔偿的批判
二、近代大陆法系国家对惩罚性赔偿的理论转变
三、当代大陆法系国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二章 美国国际私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节美国国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冲突
一、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
二、惩罚性赔偿的举证责任
三、惩罚性赔偿的可保性
四、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确定
第二节美国惩罚性赔偿法律冲突的宪法限制
一、程序性正当程序的审查
二、实质性正当程序的审查
第三节惩罚性赔偿与挑选法院
一、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之间的挑选法院
二、州法院之间的挑选法院
三、一般管辖权与挑选法院
第三章 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选择模式
节传统的公共秩序保留模式
一、侵权法律选择规则的沿革
二、公共秩序保留模式的基本问题
三、公共秩序保留模式的不足
第二节侵权冲突法中的双重可诉模式
一、双重可诉模式的历史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重叠适用规范
三、双重可诉模式评述
第三节美国冲突法中的分割方法模式
一、分割方法在美国侵权冲突法中的演进
二、美国侵权冲突法中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选择规则
三、惩罚性赔偿适用分割方法的思考
第四章 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节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一般问题
一、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依据
二、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三、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
第二节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传统立场
一、抵触承认地国的公共秩序
二、惩罚性赔偿判决的非私法性
三、违反损害赔偿之补偿性原则
第三节有限认可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转变依据
一、以本国或本地区实体法为导向的区分主义
二、“惩罚性赔偿”的限缩解释
三、比例原则的运用
第五章 完善我国涉外惩罚性赔偿机制的构想
节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体法分析
一、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演进
二、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二节我国涉外惩罚性赔偿法律选择的模式选择
一、我国侵权法律选择的立法概况
二、我国涉外惩罚性赔偿法律选择的综合思考
第三节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实施路径
一、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基本规定
二、承认与执行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完善建议
参考文献
后记
序
许凯博士从华东政法大学取得法学博士学位后,来中国政法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我是他在法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合作导师。他的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惩罚性赔偿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经过一番打磨后即将付梓,他嘱我作序。这是我应该做的事情。于是,欣然命笔。
作为合作导师,我先后在武汉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指导过数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对博士后研究工作略知一二。据说,博士后研究制度发轫于美国。1876年,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设立了一项研究基金,用以资助优秀的青年学者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由于在初基金资助的20人中已有4人获得了博士学位,故人们称为”博士后”。我国的博士后研究制度始建于20世纪80年代。1983年至1984年,诺贝尔奖获得者、华裔物理学家李政道先生先后两次致信邓小平同志,建议中国实行博士后研究制度,此建议得到了邓小平同志的充分肯定。1985年7月,国务院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试行博士后制度方案,正式建立了博士后研究制度。
严格来讲,”博士后”是指在获得博士学位后,在高等院校或者研究机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一般是在博士后流动站或者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行科学研究的人员。我的认知是,博士后只是一段研究工作经历,既不是一个学位、学衔,也不是一个头衔和称号。如果你在某大学或某机构做过博士后研究工作,你不能称自己是”××大学博士后”或者说”××机构博士后”,而只能说”在××大学或者××机构从事过博士后研究工作”。而学士、硕士、博士是学位,也是头衔和称号。当然,由于博士是学位,博士学位获得者一般愿意自称或者被他称为”××博士”。学士和硕士也可以作为头衔和称号,但人们很少用,可能是因其不是学位吧。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导师,与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导师稍有不同,在”导师”前加”合作”二字限定,即表明两者之不同。鉴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已博士毕业,具有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合作导师更多的是让其融入自己的研究团队和研究项目,合作开展研究。两者应该是彼此尊重、平等相待、合作研究、携手共进的关系。然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导师与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导师有一点是相同的,它们都不是学衔、头衔和称号,只是专家学者在大学或者研究机构承担的一项工作,担当这项工作的人实在没有必要刻意强调自己是”博士生导师”或者”博士后导师”。
许凯博士是带着惩罚性赔偿的国际私法问题这一研究课题进入法大博士后流动站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滥觞于英美法系,早先大陆法系国家对之并不感冒,持否定态度。但后来,大陆法系国家的态度有所变化,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被纳入其法律体系。在法律趋同化的大背景下,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也有限度地接受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毫无疑问,接受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国家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是千差万别的。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惩罚性赔偿的国际私法问题,特别是有关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冲突以及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问题难以避免。据我所知,在国际私法学界,不少专家学者对这个问题已有所涉猎,但国外的研究较为丰富和深入,国内的研究较为薄弱,不仅研究成果数量有限,且其研究广度和深度也不够,尤其是没有对我国《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实施以来惩罚性赔偿的国际私法新动向、新情况、新问题予以关注和回应。许凯博士带着这样一个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国际私法前沿课题进入法大博士后流动站开展研究,显然是受法大国际私法同人和我欢迎的。
《惩罚性赔偿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这本书采用历史研究、比较研究、案例研究和跨学科研究等研究方法,从惩罚性赔偿在全球范围内的有限承认切入,进而先后专门讨论了美国国际私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后以完善我国涉外惩罚性赔偿机制的构想为归结,不仅比较分析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而且较为系统、全面、深入地探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未来的价值取向和发展趋势。其内容丰富、资料翔实、论证充分、立论鲜明,是进一步学习研究这一课题不可多得、不容跨越的读物和参考书。所以,我真诚地将这本书推荐给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参阅。当然,这本书也不是完美无缺的,体系构建的逻辑性、文献资料的全面性和制度创新的实然性还有待加强。
匆匆草就此序,寥寥数语,难免顾此失彼、挂一漏万。然作序,重在真情实意,有感而发,言之有物,这是我作序时所追求的东西。如是,是以为序。
黄进戊戌年处暑于凉爽之城、利民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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