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078135
内容简介
《日本法研究》每年1辑,分为研究论文、判例分析、立法动向、学术综述、书评、调研报告等,旨在促进中日法学交流、介绍日本法学界的新研究动向。“学界回顾”栏目约稿的学术综述之外,其他栏目实行匿名审稿制,投稿文章通过初审之后,均送相关领域的匿名专家二审,以保证稿件的质量。李成玲主编的《日本法研究(第3卷2017)》中专题研究有四篇论文,分别是以日本丰岛事件为例阐述日本环境行政规制的变迁与启示;论述日本的死刑现状和死刑基准;从日本民事诉讼的诈害再审(恶意诉讼)案件考察中国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从儿童虐待防治的视角研究日本的限制亲权制度。判例评析有两篇,分别是关于税法和宪法上被遗忘权的判例。立法动向介绍和论述的是2016年日本民法典修改的动向。学界回顾分别是2016年日本宪法学研究综述、2016年日本行政法学研究综述、2016年日本刑法学研究综述以及2016年日本民法学研究综述。
目 录
专题研究
王树良 日本环境行政规制的变迁与启示——以丰岛事件为例
郑 超 论日本的死刑现状与死刑基准
白 瑞 亲权限制的法理在日本之展开——儿童虐待问题的法律对策
邢沂晨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日本第三人诈害再审制度的比较和讨论
判例评析
付彦淇 被遗忘权的界限——谷歌犯罪前科报道事件
李昊然 日本消费税法上关于服务提供的内外判定标准——赛车公司提供海外参赛服务的消费税征收事件
立法动向
潘芳芳 日本民法典 (债权法) 修改的动向与课题
学界回顾
付 强 2016年日本宪法学研究综述
杨远舟 2016年日本行政法学研究综述
郑 翔 2016年日本刑法学研究综述
杨瑞贺 2016年日本民法学研究综述
王树良 日本环境行政规制的变迁与启示——以丰岛事件为例
郑 超 论日本的死刑现状与死刑基准
白 瑞 亲权限制的法理在日本之展开——儿童虐待问题的法律对策
邢沂晨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日本第三人诈害再审制度的比较和讨论
判例评析
付彦淇 被遗忘权的界限——谷歌犯罪前科报道事件
李昊然 日本消费税法上关于服务提供的内外判定标准——赛车公司提供海外参赛服务的消费税征收事件
立法动向
潘芳芳 日本民法典 (债权法) 修改的动向与课题
学界回顾
付 强 2016年日本宪法学研究综述
杨远舟 2016年日本行政法学研究综述
郑 翔 2016年日本刑法学研究综述
杨瑞贺 2016年日本民法学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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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研究(第3卷 2017)》:
1.制度的创设背景
2011年法改正时,在现有的亲权丧失制度和管理权丧失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以2年为期限的亲权停止制度。关于创设这一制度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改正前的亲权丧失制度作为保护受虐儿童的重要手段,在处理儿童虐待案件的实务中并未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需要创设比亲权丧失制度更加柔软、灵活的制度。如前所述,由于改正前的亲权丧失的适用要件注重父母行为具有可归责性,且制度本身伴随着无限期地剥夺父母全部权利的重大法律效果,因此在处理儿童虐待的实务中,儿童相谈所等行政机关对利用该度的态度比较消极。并且儿童虐待防治对策也并不是为了分离父母与子女,而是通过暂时地分离父母与子女,努力帮助父母与子女修复他们的关系。但亲权丧失制度的法律效果是限期地、全面地剥夺父母的亲权,在亲权丧失的审判被裁判所撤销之前,父母都处于无法行使亲权的状态。这可能会导致父母改善自己态度的意愿越来越弱,不利于父母与子女关修复。但如果明确一定的期限后父母将恢复其亲权的行使,那么亲权者可能会为了自己的亲权不被继续限制而选择改善自己的态度,或为修复与子女的关系作出努力。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儿童的利益,民法新增了法律效果弱于亲权丧失制度的一定期限内剥夺亲权的亲权停止制度。其次,在实务中存在许多需要通过限制父母的亲权以保障儿童利益的案件,但如果利用亲权丧失制度去无限期地、全面地剥夺父母的亲权,就可能会有过度干涉父母的亲权的危险,甚至有可能侵害父母养育自己子女的权利。例如,在父母无故拒绝让子女接受治疗的案件或儿童相谈所未介入的儿童虐待案件中,为保护儿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确有必要对父母的亲权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又如,在年满18岁的儿童离开儿童福利设施后,当他们开始独立的生活需要签订租房或劳动合同时,因未达成年年龄往往容易受阻于父母无故不行使法定代理权,导致其无法订立相关合同。亲权者无故不行使法定代理权,对这些未成年子女的独立生活造成了极大的阻碍。以上列举的这一系列情形,若无限期地将父母的亲权全部剥夺,则有过度干涉父母的亲权的危险,因而创设仅在必要的期限内剥夺亲权的亲权停止制度是十分具有现实意义的。综上,出于对亲权丧失制度利用难度的考量和解决实务中难以解决的案件的需要,2011年法改正创设了在必要的期限内剥夺父母亲权的亲权停止制度。
2.制度的概要
根据民法第834条之2的规定,亲权停止的适用要件为“父母对亲权的行使有困难,或者因父母不恰当地行使亲权导致子女的利益受到侵害的”。与亲权丧失制度的适用要件相比较,亲权停止制度的适用要件去除了“父母虐待子女或者恶意遗弃子女”的要件,并在父母对亲权的行使有困难等要件中删除了“十分”“显著”等描述严重程度的用语。因此,较之亲权丧失制度,亲权停止制度的适用要件减轻了对父母行使亲权的困难度,以及父母不恰当的行为导致的儿童利益受侵害程度的要求。而亲权停止的申请人与亲权丧失的申请人相一致,包括:子女本人、子女的亲属、未成年监护人和未成年监护监督人,以及检察官、儿童相谈所长。赋予子女本人亲权丧失等审判申请权的理由已在亲权丧失制度的部分进行了详细地说明,此处不再赘言。
亲权停止的法律效果是限制父母的全部亲权。乍一看,亲权停止制度与亲权丧失制度的法律效果完全相同,但事实上亲权停止制度是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父母的全部亲权,在期限结束后父母的亲权会自动恢复。而亲权停止的期限是由家庭裁判所进行判断的,最长可以在2年内限制父母的全部亲权。
……
1.制度的创设背景
2011年法改正时,在现有的亲权丧失制度和管理权丧失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以2年为期限的亲权停止制度。关于创设这一制度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改正前的亲权丧失制度作为保护受虐儿童的重要手段,在处理儿童虐待案件的实务中并未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需要创设比亲权丧失制度更加柔软、灵活的制度。如前所述,由于改正前的亲权丧失的适用要件注重父母行为具有可归责性,且制度本身伴随着无限期地剥夺父母全部权利的重大法律效果,因此在处理儿童虐待的实务中,儿童相谈所等行政机关对利用该度的态度比较消极。并且儿童虐待防治对策也并不是为了分离父母与子女,而是通过暂时地分离父母与子女,努力帮助父母与子女修复他们的关系。但亲权丧失制度的法律效果是限期地、全面地剥夺父母的亲权,在亲权丧失的审判被裁判所撤销之前,父母都处于无法行使亲权的状态。这可能会导致父母改善自己态度的意愿越来越弱,不利于父母与子女关修复。但如果明确一定的期限后父母将恢复其亲权的行使,那么亲权者可能会为了自己的亲权不被继续限制而选择改善自己的态度,或为修复与子女的关系作出努力。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儿童的利益,民法新增了法律效果弱于亲权丧失制度的一定期限内剥夺亲权的亲权停止制度。其次,在实务中存在许多需要通过限制父母的亲权以保障儿童利益的案件,但如果利用亲权丧失制度去无限期地、全面地剥夺父母的亲权,就可能会有过度干涉父母的亲权的危险,甚至有可能侵害父母养育自己子女的权利。例如,在父母无故拒绝让子女接受治疗的案件或儿童相谈所未介入的儿童虐待案件中,为保护儿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确有必要对父母的亲权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又如,在年满18岁的儿童离开儿童福利设施后,当他们开始独立的生活需要签订租房或劳动合同时,因未达成年年龄往往容易受阻于父母无故不行使法定代理权,导致其无法订立相关合同。亲权者无故不行使法定代理权,对这些未成年子女的独立生活造成了极大的阻碍。以上列举的这一系列情形,若无限期地将父母的亲权全部剥夺,则有过度干涉父母的亲权的危险,因而创设仅在必要的期限内剥夺亲权的亲权停止制度是十分具有现实意义的。综上,出于对亲权丧失制度利用难度的考量和解决实务中难以解决的案件的需要,2011年法改正创设了在必要的期限内剥夺父母亲权的亲权停止制度。
2.制度的概要
根据民法第834条之2的规定,亲权停止的适用要件为“父母对亲权的行使有困难,或者因父母不恰当地行使亲权导致子女的利益受到侵害的”。与亲权丧失制度的适用要件相比较,亲权停止制度的适用要件去除了“父母虐待子女或者恶意遗弃子女”的要件,并在父母对亲权的行使有困难等要件中删除了“十分”“显著”等描述严重程度的用语。因此,较之亲权丧失制度,亲权停止制度的适用要件减轻了对父母行使亲权的困难度,以及父母不恰当的行为导致的儿童利益受侵害程度的要求。而亲权停止的申请人与亲权丧失的申请人相一致,包括:子女本人、子女的亲属、未成年监护人和未成年监护监督人,以及检察官、儿童相谈所长。赋予子女本人亲权丧失等审判申请权的理由已在亲权丧失制度的部分进行了详细地说明,此处不再赘言。
亲权停止的法律效果是限制父母的全部亲权。乍一看,亲权停止制度与亲权丧失制度的法律效果完全相同,但事实上亲权停止制度是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父母的全部亲权,在期限结束后父母的亲权会自动恢复。而亲权停止的期限是由家庭裁判所进行判断的,最长可以在2年内限制父母的全部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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