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0923227
内容简介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本次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订是一次全面、大幅度的修改,不仅条文数量从原有40条增加到59条,而且在体系框架上作了较大调整。值得关注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善了人民法院工作原则。二是健全了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三是完善了*人民法院职能。为便于读者更好地理解与适用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本辑收录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以及*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答记者问文章。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由*人民法院统一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行政上诉案件。本辑收录了关于《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以及*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决定》答记者问文章。
本辑还收录了*人民法院第16批指导性案例中第82号至第86号指导性案例的理解与参照文章,总结了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普遍的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如被诉侵权药品制备工艺的技术事实查明及确定,外观设计创新性和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及其在侵权判断中的考量,基于公共利益原则考量的品种权行使限制等,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裁判规则。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由*人民法院统一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行政上诉案件。本辑收录了关于《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以及*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决定》答记者问文章。
本辑还收录了*人民法院第16批指导性案例中第82号至第86号指导性案例的理解与参照文章,总结了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普遍的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如被诉侵权药品制备工艺的技术事实查明及确定,外观设计创新性和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及其在侵权判断中的考量,基于公共利益原则考量的品种权行使限制等,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裁判规则。
目 录
【法律、法律性文件与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17年8月2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答记者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2018年10月26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8年10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10月26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8年10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2018年10月26日)
《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8年10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17年8月2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答记者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2018年10月26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8年10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10月26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8年10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2018年10月26日)
《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8年10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答记者问
【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与解读】
指导案例82号《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
——恶意取得并行使商标权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指导案例83号《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权利人有效投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指导案例84号《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
——被诉侵权药品制备工艺的技术事实查明及确定
指导案例85号《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
——外观设计创新性和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及其在侵权判断中的考量
指导案例86号《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
——基于公共利益原则考量的品种权行使限制
【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项目代建制法律问题研究
【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
周某琴诉银谷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银谷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评析]租赁合同终止后网络地图标注删隙的性质认定
路某玉诉陶某兴肖像权、名誉权纠纷案
[评析]不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也可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
【《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
免费在线读
《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8.10(总第166辑)》:
三、裁判要点的理解与说明
该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确认:(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发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包含被侵权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侵权入网络地址、侵权事实初步证据等内容的,即属有效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利。(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必要措施”应遵循审慎、合理的原则,根据所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等来加以综合确定。现围绕与该裁判要点相关的问题逐一解释和说明。
1.天猫公司投诉规则的效力。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其本质而言属平等的民事主体,相对于其他民事主体而言,并不享有法外特权,也不承担法外义务。本案中,天猫公司重要的抗辩理由之一即为嘉易烤公司提交的投诉材料明显不符合其公司的格式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所确定的投诉规则,系单方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必须从民法的视野来审视权利人维权是否应该受制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所确定的投诉规则。显然此类投诉规则只体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单方意思表示,缺乏相关权利人的合意,并不必然对权利人维权产生当然的法律约束力。如果商事主体制定的规则对权利人更有利,则权利人当然可以按照商事主体的规则进行投诉;但如果商事主体制定的规则对权利人而言比法律的规定更加严格,则权利人只需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维权即可。本案中,天猫公司自身制定的投诉规则比法律规定更加严格,则嘉易烤公司只需按照法律规定的投诉规定进行投诉即可,这样才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其本质而言属普通的商事主体,本案中,天猫公司所提抗辩理由之一即为嘉易烤公司提交的投诉材料明显不符合其公司的格式要求。
2.有效“通知”的认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涉及的“通知”应该包括权利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证明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以及指向明确的被诉侵权入网络地址等材料。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有效通知是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过错及应否就危害结果的不当扩大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通知”是指被侵权人就他人利用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发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技术措施,以防止侵权行为进一步扩大的法律行为。通知内容应当明确包括权利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证明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以及指向明确的被诉侵权入网络地址等材料。符合上述条件的,即应视为有效通知。嘉易烤公司涉案投诉通知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通知”的基本要件,属有效通知。
3.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措施的必要性、及时性和合理性认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所应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措施的必要性、及时性和合理性认定,一方面要考量被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等涉案客观因素,另一方面要兼顾利益平衡;既要注重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理念,又不能损及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
不同属性的知识产权权种,其权利边界及保护范围界定的难易程度不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维权投诉的通知后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也应有所区别。就著作权侵权行为而言,相当部分的侵权行为是显而易见的。在此情形下,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措施既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但是,就专利侵权行为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对专利侵权判断的主观识别能力、侵权投诉胜诉概率以及利益平衡等因素的考量,在难以识别行为性质的情况下,并不必然要求其在接受投诉后对被投诉商品立即采取删除、屏蔽和断开链接等措施。其采取必要措施时应当秉承审慎、合理原则,以免损害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值得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在采取作出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措施等行为禁令决定时尚且需要经过相关的司法审查,如果绝对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投诉以后一律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措施并不可取。
……
三、裁判要点的理解与说明
该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确认:(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发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包含被侵权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侵权入网络地址、侵权事实初步证据等内容的,即属有效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利。(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必要措施”应遵循审慎、合理的原则,根据所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等来加以综合确定。现围绕与该裁判要点相关的问题逐一解释和说明。
1.天猫公司投诉规则的效力。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其本质而言属平等的民事主体,相对于其他民事主体而言,并不享有法外特权,也不承担法外义务。本案中,天猫公司重要的抗辩理由之一即为嘉易烤公司提交的投诉材料明显不符合其公司的格式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所确定的投诉规则,系单方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必须从民法的视野来审视权利人维权是否应该受制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所确定的投诉规则。显然此类投诉规则只体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单方意思表示,缺乏相关权利人的合意,并不必然对权利人维权产生当然的法律约束力。如果商事主体制定的规则对权利人更有利,则权利人当然可以按照商事主体的规则进行投诉;但如果商事主体制定的规则对权利人而言比法律的规定更加严格,则权利人只需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维权即可。本案中,天猫公司自身制定的投诉规则比法律规定更加严格,则嘉易烤公司只需按照法律规定的投诉规定进行投诉即可,这样才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其本质而言属普通的商事主体,本案中,天猫公司所提抗辩理由之一即为嘉易烤公司提交的投诉材料明显不符合其公司的格式要求。
2.有效“通知”的认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涉及的“通知”应该包括权利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证明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以及指向明确的被诉侵权入网络地址等材料。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有效通知是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过错及应否就危害结果的不当扩大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通知”是指被侵权人就他人利用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发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技术措施,以防止侵权行为进一步扩大的法律行为。通知内容应当明确包括权利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证明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以及指向明确的被诉侵权入网络地址等材料。符合上述条件的,即应视为有效通知。嘉易烤公司涉案投诉通知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通知”的基本要件,属有效通知。
3.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措施的必要性、及时性和合理性认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所应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措施的必要性、及时性和合理性认定,一方面要考量被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等涉案客观因素,另一方面要兼顾利益平衡;既要注重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理念,又不能损及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
不同属性的知识产权权种,其权利边界及保护范围界定的难易程度不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维权投诉的通知后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也应有所区别。就著作权侵权行为而言,相当部分的侵权行为是显而易见的。在此情形下,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措施既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但是,就专利侵权行为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对专利侵权判断的主观识别能力、侵权投诉胜诉概率以及利益平衡等因素的考量,在难以识别行为性质的情况下,并不必然要求其在接受投诉后对被投诉商品立即采取删除、屏蔽和断开链接等措施。其采取必要措施时应当秉承审慎、合理原则,以免损害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值得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在采取作出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措施等行为禁令决定时尚且需要经过相关的司法审查,如果绝对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投诉以后一律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措施并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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