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0955
内容全面 系统梳理公安机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体例科学 将所收录文件按照公安机关的职责内容分为十三个部分
检索方便 每一大类下又以文件效力等级为序,快速检索重要法律法规
用纸一流 采用40克字典纸,纸薄儿而强韧耐折,经得起反复翻阅
本书所收文献按内容分为综合、办理刑事案件、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户政管理、出入境和边防管理、网络安全、禁毒、行政强制措施、监所管理、队伍建设和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应诉、信访、赔偿等十三个部分,基本上以公安机关的职责内容进行分类,符合办案人员的实际需要。
第一篇综合1(1)
第二篇办理刑事案件2(137)
一、刑事实体法2(139)
(一)总则4(214)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6(253)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罪6(268)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
利、民主权利罪8(296)
(五)侵犯财产罪8(308)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
序罪10(335)
二、刑事办案程序11(362)
第三篇治安管理17(729)
第四篇道路交通管理21(919)
(一)道路管理21(956)
(二)车辆、驾驶证
管理21(974)
(三)交通事故处理22(1058)
第五篇消防管理24(1113)
(一)综合24(1132)
(二)火灾事故24(1154)
(三)消防安全25(1161)
第六篇户政管理26(1195)
第七篇出入境、边防
管理28(1235)
(一)边防管理28(1274)
(二)出入境管理29(1292)
第八篇网络安全30(1325)
第九篇禁毒32(1387)
第十篇行政强制
措施35(1487)第十一篇监所管理36(1499)
第十二篇队伍建设和
执法监督37(1551)第十三篇行政复议、
应诉、信访、
赔偿40(1669)
随着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强力推进,公安民警在日常执法办案时,需要用到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依据各种各样的制度规范。自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颁布实施以来,已基本形成了以人民警察法为核心,由法律、法规、规章组成的,以公安刑事法规、治安保卫法规、行政管理法规、组织人事法规、警务保障法规、监督法规和国际警务合作法规为主要门类的公安法规体系。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一大批重要法律法规陆续颁布、修订实施,公安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安工作的执法依据更为充分、有力。
这些数以千计的法律法规、制度规范,体系庞大,内容繁多,不便于公安民警在日常执法办案工作中查询使用。为及时给基层民警提供准确的法律武器,满足广大人民警察学法、执法的实际需要,我们选编了这本《公安机关常用法律政策全典》。
本书具有如下特点:
一、全面实用。本书收录了宪法,以公安机关为执法主体或者为主要执法主体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文件、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指导文件等,同时在对公安部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彻底清理的基础上,又补充收录了截至2018年12月公安部发布的规章和部分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针对具体问题的请示答复。
二、体例科学。我们将全书所收文献按内容分为综合、办理刑事案件、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户政管理、出入境和边防管理、网络安全、禁毒、行政强制措施、监所管理、队伍建设和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应诉、信访、赔偿十三个部分,基本上以公安机关的职责内容进行分类,符合办案人员的实际需要。
三、检索方便。为了便于学习、检索和使用,在排列顺序上每一大类中主要按照文献效力等级为序,同时兼顾文献发布时间和内容相关度,以便于民警学习、查询和使用。
本书是为公安执法活动提供法律指导的重要载体,是整个公安法制工作资料库的集大成,它使守法者更容易守法,使执法者更便于执法。希望它的出版发行,对改善和指导公安执法活动,加强执法监督,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执法水平,推进公安执法工作的全面发展和公安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发挥积极作用。编者
2019年1月第一篇综合公安机关常用法律政策全典综合
第一条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1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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