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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087397
内容简介
《民事诉讼法学》是教育部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法学专业本科阶段必须开设的核心课程之一,不仅在司法考试中占有较高的分值,而且在法学专业、法律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中也是必考课程之一,同时也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系统公务员考试的必考内容。
《民事诉讼法典型案例导读》收集了多个案例进行评析,如:吕月英诉屯昌县乌坡镇乌坡卫生院追索抚恤金案、珠海市和平物流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与北京友盟广告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案、石甲夫妇诉王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款返还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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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案例一 吕某英诉屯昌县乌坡镇乌坡卫生院追索抚恤金案
案例二 山西省电影公司诉临汾市广播电视局侵权纠纷案
案例三 李某波诉深圳奇鑫达电子有限公司侵权实用新型专利案
案例四 赵某文与潘某阳财产侵权纠纷
案例五 刘某诉阚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六 珠海市和平物流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与北京友盟广告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七 高淳县民政局诉王某胜、吕某、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八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与昆明新人人海鲜酒楼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新人人金实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九 君信创业公司诉绿谷伟业公司等出资合同纠纷案
案例十 杨某与伍某合同纠纷案
案例十一 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案
案例十二 唐某与某建筑劳务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先予执行案
案例十三 石甲夫妇诉王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款返还案
案例十四 浙江省义乌市吉甘特进出口有限公司诉东阳市天怡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十五 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虚假诉讼案
案例十六 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太平支行与哈尔滨松花江奶牛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十七 儋州惠安庄园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金贸支行、儋州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十八 李某某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复议案
案例二 山西省电影公司诉临汾市广播电视局侵权纠纷案
案例三 李某波诉深圳奇鑫达电子有限公司侵权实用新型专利案
案例四 赵某文与潘某阳财产侵权纠纷
案例五 刘某诉阚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六 珠海市和平物流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与北京友盟广告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七 高淳县民政局诉王某胜、吕某、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八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与昆明新人人海鲜酒楼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新人人金实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九 君信创业公司诉绿谷伟业公司等出资合同纠纷案
案例十 杨某与伍某合同纠纷案
案例十一 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案
案例十二 唐某与某建筑劳务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先予执行案
案例十三 石甲夫妇诉王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款返还案
案例十四 浙江省义乌市吉甘特进出口有限公司诉东阳市天怡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十五 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虚假诉讼案
案例十六 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太平支行与哈尔滨松花江奶牛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十七 儋州惠安庄园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金贸支行、儋州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十八 李某某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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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典型案例导读》:
【导读】
本案是因追索抚恤金而引发的诉讼,争议在于追索抚恤金是否属于民事诉讼主管。
一、基本知识:民事诉讼主管
(一)法院主管的概念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即确定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关于民事纠纷处理权限的职权划分。凡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起诉又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并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审判;凡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无权受理。
确定民事诉讼的主管,也就是划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受案范围,明确哪些纠纷属于法院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哪些纠纷不属于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其实质是确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问题。主管的明确,有利于法院与其他机关组织之间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分工协作,有利于民事纠纷的及时、彻底解决,对于防止他们之间因职权不明而互相推诿或扯皮,保障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确定法院主管的标准和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在我国,主要以案件性质为确定法院主管的标准,以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事关系为标准来划分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诉讼。具体包括:①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如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著作权、商标权、人格权、身份权等。②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离婚案件、追索抚养费案件、财产继承案件等。③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票据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海商案件等。④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如因污染引起的邻里关系案件等。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由于存在一个特殊的分支,就是既调整横向的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又调整纵向的不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经济法,这就使得受经济法调整的领域所产生的争议,只有那些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才能依法由人民法院受理。比如《房地产管理法》就是如此,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想合法开发房地产,首先要征地并取得各种各样的报批手续,这一过程就是国家纵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则民事诉讼不能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开发公司在取得合法手续后,所进行的发包建楼,以及建好后销售或者出租房子的行为,则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旦出现争议,则纳人民事诉讼。因此,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产生的争议由法院主管。
第二类是由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其中包括:①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③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送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而发生的纠纷。
第三类是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其中包括:①选举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选民资格案件。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③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
(三)法院主管和其他组织主管的关系
解决民事争议的机构除人民法院以外,还包括行政机关以及仲裁机构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民间组织。由于法律并不对民事争议的主管范围给予面面俱到的规定,各个机构有时会争夺案件的主管权,有时会相互推诿自己主管的案件。我国处理法院与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之间主管民事纠纷相互关系所遵循的原则,为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
【导读】
本案是因追索抚恤金而引发的诉讼,争议在于追索抚恤金是否属于民事诉讼主管。
一、基本知识:民事诉讼主管
(一)法院主管的概念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即确定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关于民事纠纷处理权限的职权划分。凡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起诉又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并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审判;凡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无权受理。
确定民事诉讼的主管,也就是划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受案范围,明确哪些纠纷属于法院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哪些纠纷不属于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其实质是确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问题。主管的明确,有利于法院与其他机关组织之间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分工协作,有利于民事纠纷的及时、彻底解决,对于防止他们之间因职权不明而互相推诿或扯皮,保障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确定法院主管的标准和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在我国,主要以案件性质为确定法院主管的标准,以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事关系为标准来划分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诉讼。具体包括:①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如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著作权、商标权、人格权、身份权等。②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离婚案件、追索抚养费案件、财产继承案件等。③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票据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海商案件等。④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如因污染引起的邻里关系案件等。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由于存在一个特殊的分支,就是既调整横向的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又调整纵向的不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经济法,这就使得受经济法调整的领域所产生的争议,只有那些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才能依法由人民法院受理。比如《房地产管理法》就是如此,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想合法开发房地产,首先要征地并取得各种各样的报批手续,这一过程就是国家纵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则民事诉讼不能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开发公司在取得合法手续后,所进行的发包建楼,以及建好后销售或者出租房子的行为,则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旦出现争议,则纳人民事诉讼。因此,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产生的争议由法院主管。
第二类是由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其中包括:①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③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送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而发生的纠纷。
第三类是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其中包括:①选举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选民资格案件。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③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
(三)法院主管和其他组织主管的关系
解决民事争议的机构除人民法院以外,还包括行政机关以及仲裁机构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民间组织。由于法律并不对民事争议的主管范围给予面面俱到的规定,各个机构有时会争夺案件的主管权,有时会相互推诿自己主管的案件。我国处理法院与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之间主管民事纠纷相互关系所遵循的原则,为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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