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8524
252下篇 正义的中国情境与情境化的正义观第六章 从“反正义的公平”到“底线正义”——基于转型中国一种典型社会正义观念的政治哲学分析304第七章 关联性正义——基于转型中国正义问题之整体性的政治哲学分析386第八章 共同政治文化范导下的国家中立性——转型中国文化认同建构的正当法则432跋:关于“公共法哲学”的虚拟对话477致谢533推荐者说539
诚哉斯言!作为实践哲学的从业者,身处也许是人类现代史上社会遒变、文化激荡、政治复杂的现时中国,若不能为社会的自我反思、文化的自我超越和政治的自我转圜,做出自己的思想贡献,我们确应“把自己看得比普通劳工还不如”。初看起来,“照着讲”的评判标准是准确性,即对研究对象之思想的把握是否准确;“接着讲”和“自己讲”的评判标准则是解释力,即所建构之概念框架、理论模式甚或研究范式,是否对研究对象具有更充分的解释力。然而,无论是“照着讲”之准确性,还是“接着讲”和“自己讲”之解释力,其实均凭赖于研究者独一无二的洞察力——无论是对于研究对象本身的洞察力,还是对于问题意识(研究对象之选择)的洞察力。正如章实斋先生所言,“学问文章,聪明才辩,不足以持世,所以持世者,存乎识也”[2]。我不敢妄言自己有多么别具一格的洞察力和识见,但为了便于读者的了解,把我的问题意识和研究取向略作介绍却是必要的。
简言之,我要追问的根本问题是:在全球化和现代转型的背景下,如何基于中国情境推进现代法律秩序的建构?换言之,中国现代法律秩序的建构应遵循怎样切己的法哲学原理?很多人或许会认为,这个问题固然重要,但却是空悬到几乎无法把握的问题。或者说,它是任何关心中国法律实践的论者均会直接或间接触及的问题,只不过他们采用了更为既有学科体系乃至学术评价体系接纳的方式。我个人充分尊重各种专科化和技术化的学术努力,但我却不愿采取这种学术视角和研究取径(approach)。事实上,正是为了超越各种专科化的视野,恢复中国现代法律秩序之建构的公共属性,同时又具备相对厚实的学理基础,我在本书中试图阐发并呈现一种有别于“专业法哲学”及“政策法哲学”“批判法哲学”的“公共法哲学”,并力图以“转型法哲学”的理论模式承载“公共法哲学”的思想立场——我称其为“作为转型法哲学的公共法哲学”(public
philosophyoflawasalegalphilosophyontransitionalChina)。
这种“清理地基”工作的很大一部分就是提出、梳理、澄清并确定相关的问题,也就是在中国当下的情境中以“转型法哲学”的面目出现的“公共法哲学”所要应对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清理地基”工作的起点必须是清醒的、审慎的“问题化”。这就是为什么作者用了很大篇幅(即整个“上篇”)确立问题的由来、性质和意义。值得商榷之处是,尽管邓正来教授在这方面的角色毋庸置疑,作者的处理方式有时显得太过个人化,*好做适度调整。在“清理地基”的基础上,作者也做了不少相当有意义、有成效的建构。可以说,作者主要的学术范式来自于哈贝马斯和罗尔斯。他对这两位思想家的理解纯熟而不浮浅,因此远非简单的照搬而是基于中国问题和中国实际的参考和使用。在方法论和问题意识方面,作者更接近哈贝马斯,对中国已经进入但尚未完全进入后习俗道德意识(以及更广义的后形而上学知性意识)这一根本转型有准确和稳妥的把握,同时在总体上显然倾向于用哈贝马斯所说的商谈方式处理公共法哲学的根本问题。但是,这并没有妨碍作者以罗尔斯(而非哈贝马斯)的方式提出实质性的规范原则,包括在修正罗尔斯基础上提出的适用于中国国情的正义原则。值得一提的是,作者在这方面的尝试有很大难度。哈贝马斯和罗尔斯所做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已有的(现当代西方)政治、法律制度及文化的有选择的、规范性的提炼、发挥及延伸,这就是为什么当罗尔斯谈到property-owning
democracy和liberalsocialism等尚不存在的制度安排时显得苍白无力和缺乏想象力。相比之下,在某种意义上说,在当今中国的情境中做系统的法哲学理论建构更像是做霍布斯式的开创性努力,其挑战性可想而知。鉴于此,作者的建构性尝试实为不易,其成果(不论有何争议)弥足可贵。加之,作者对中国国情表现出了系统的敏感(如作者使用的“法治社会层面的差序格局”和“法治国家层面的政党—国家”等概念),更使得这种建构具有成熟的建设性和潜在的实践意义。如果要我指出一个遗憾,那就是作者在思考公共法哲学时基本上没有考虑经济制度安排。这种做法难免会带来一些问题。比如,“永续国家”的概念,如果放到西方情境中,难免会预设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永续”。迄今为止,尤其是“二战”之后,西方自由民主法治国家的“永续性”在经验层面上是与资本主义的“永续性”密切相连的。然而,资本主义的“永续性”是一个很有可能并不成立的预设(见Wolfgang
Streeck,PaulMason等),相应地,西方自由民主法治国家的“永续性”也就成了一个问题而不是定论,除非后者具有独立性,而这又是尚待证明的。这一质疑仅供作者参考。*后,我热情并毫无保留地推荐这部优秀的学术专著。——慈继伟(香港大学哲学系教授)
孙国东教授的《公共法哲学:转型中国的法治与正义》一书不仅分析了法哲学的理论问题,同时还分析了中国情境,他试图调和诸种正义观之争,给出一种近乎第三条道路的正义观。其中*有新意的是提出了“关联性正义”的概念,强调了理论和实践、原则和情境之间所需的协调关系,这是一个很值得思考的问题。——赵汀阳(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
孙国东博士的著作《公共法哲学:转型中国的法治与正义》是一部兼具学术创见与思想探索的力作。著作针对转型时期中国法治与正义的关键问题,力图通过“公共法哲学”的建构提出系统而深入的理论回应。作者体现出敏锐的问题意识、开阔的学术视野、批判性建构的理论综合与跨学科论证的水平以及用理论有效回应实践问题的能力,在青年学者中实属罕见。尤为可贵的是,作者秉持公共理性的精神,充分介入了与当代中国思想界不同立场和流派的对话争论,使其论述反映出当代中国学界的前沿水平。这部著作因为涵盖了相当广泛的议题,在理论建构的体系化程度上或许尚未完全达到作者预期的抱负,但其深度与创见在中青年学者的作品无疑属于*流的水准。我由衷地、毫无保留地强烈推荐这部优秀著作的出版。
——刘擎(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主任、教授)
在一个转型社会,失范现象频现,需要通过公共哲学来重建社会的基本共识。当然,“以法为公”也是一种历史选项。还有舆论以及公约,对于公共性的界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人际关系网络非常发达的条件设定下,复杂的互动过程有可能不断解构那种具有普遍性的价值体系,使得公共哲学的命题越来越碎片化、相对化。为此,我曾经提倡一种新程序主义作为在中国语境里建构公共哲学以及法治秩序的础石。国东的新书《公共法哲学:转型中国的法治与正义》以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为基本框架,从中国的现实问题出发,把程序民主的原理嵌入法律秩序的建构,试图演绎出中国式的公共法哲学。这样的尝试颇有雄心,也值得给予适当的关注和评价。
——季卫东(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凯原讲席教授)
本书概分上、中、下三篇,起于社会—历史维度,聚焦于中国法哲学的“元问题”,而以正面回应中国转型正义的“三大结构化情境”收束。经此作业,作者旨在建构“公共法哲学”的知识形态,并阐发一种“作为转型法哲学的公共法哲学”的理论模式,而以“转型法哲学”的理论模式承载“公共法哲学”的思想立场,可谓心思周密,别开新面。为此,作者采取政治哲学建构与社会—历史分析相结合的研究进路,力争超越当下中国的左右之争,倡行中道理性的稳健立场,既避免封闭的“中国特殊论”,亦警惕“去情境化的普遍主义”。基此,标榜“反思性情境主义”的审慎品格和“内在批判”的建设性方式,并贯通运用于致思行文。
作者循沿此径,次第提出了四大核心理论主张。此即现代社会政治秩序以法律秩序为基础,故而,法哲学堪称“*哲学”;重点考察“前司法”甚或“前法律”的立国、立宪、立教、立法和立人等议程;“公意政治”与程序主义的人民主权观;区辨现代性价值形态与其制度和实践形态,分清现代性价值与其具体的规范性要求。——凡此种种,逐一梳理,清晰论证,时见辟论。揣其心志,度其旨趣,凡此作业,不外旨在抉发中国转型的理论思想资源,从而建构中国现代法律秩序。作者多年沉潜于此,凝神敛智,多有心得,独树一帜。其理论视野宏大,家国忧思情见乎词,却又不失理性的冷峻。而全书结构自洽,论证有序,行文流畅,实为难得之佳作。
——许章润(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社会如今面临着公共话语撕裂、有正当性赋予能力的理论缺失的困境。自由主义、新左派和新儒家凭借直觉式的对转型中国一些关键问题的把握,各执一端,无从对话,虽然间或有策略性的结盟。一种能够超越派系斗争、立基于对中国转型实践的深度体认、而又体现着某种能够凝聚共识的价值追求的公共哲学可谓是时代之亟需。孙国东博士的这本书不仅回应了这种需求,而且回应得恰如其分。全书从一些*为基础的共识出发,包括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不可逆转性以及法治在现代“永续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核心地位等,推导出法哲学作为中国现代转型之“*哲学”的命题。进而在此基础上顺理成章地以法哲学为枢机建构出一套统摄法律之国家前提、立宪基础、文化依托和社会基础的反思性理论体系。全书既是一种公共哲学的表达,也是一种公共哲学的实践。它主动介入了与当代有代表性的且有公共影响力的知识流派的对话,并试图在思想层面构建它们彼此之间的对话,以期贡献于“公意”之形成。由于全书格局宏大,内容复杂,在某些环节上还有论证不周之处,但这些都无法遮蔽本书作为一部有深度、有担当、有知识贡献的学术力作的光芒。
——郑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孙国东博士的《公共法哲学:转型中国的法治与正义》,既是对作者自己十余年法哲学研究的总结,也是对他的老师邓正来教授法哲学研究成果(特别是“理想图景论”)的阐发和推进。该书试图在“专业法哲学”、“政策法哲学”和“批判法哲学”之外,阐发并呈现“公共法哲学”的思想立场,并以“转型法哲学”的理论模式承载这种思想立场。该书采用了政治哲学建构与社会—历史分析相结合的研究路径,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中国情境的法治与中国情境的正义等三个关涉中国现代法律秩序的根本问题,进行了介入性的学理分析和实体性的理论建构,无论是对于我们深入把握中国现代法律秩序建构的法哲学原理,还是对于提升和拓展法哲学在中国公共思想界的言说能力和话语空间,都具有探索性和示范性的重大学术意义。
在该书中,作者既充分展现了对法哲学、政治哲学、社会理论、法律社会学、法律文化、历史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和知识的驾驭和整合能力,也以“内在批判”和“反思性情境主义”的建设性立场,展现了其公共担当、学术审慎、思辨理性和学理逻辑的有机统一,是结合中国情境进行自主的法哲学理论建构的可贵探索和尝试。鉴于此,我毫无保留地推荐该书出版,并期待它能对提升中国法哲学研究的理论水平起到正面的促进作用。——孙笑侠(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孙国东著的《公共法哲学:转型中国的法治与正义》,是一部尝试对当代中国政治社会法律转型中哲学问题予以整全性阐述和把握的著作。作者在其先前对哈贝马斯商谈合法性理论“照着讲”的基础上,“接着讲”中国问题,以及其中独具的哲学话题,提出了“公共法哲学”这一崭新命题,并在历史视野中阐明该命题的问题意识;在“结构化情境”中,把握转型中国法律的特质;通过“反思现代性”,在流布百年、深入人心的各种政治理想和现实的“结构化情境”中寻求某种“反思性平衡”;在法律秩序建构的非自主性这一理念下,提出“认知开放但运行闭合”的法律定位……*终把其法哲学搭建在法律之外部合法性和内部自主性这样两个命题之上。在此基础上,作者揭橥“公共法哲学”与法哲学的其他理路,如知识、政治、社会、历史文化、人文等统领的法哲学之间的区别,形成其独具一格、自圆其说地对当代中国政治社会法律转型的法哲学解释。
全书由作者已发表的几个系列的学术论文整理而来,但各篇章之间问题意识集中,逻辑关联紧密,论述由浅及深,层层递进,共同拱卫其“公共法哲学”这一主题。什么是法哲学?这在法学界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其中坚持内部(规范)立场的学者和外部(社会)立场的学者对该问题有并不相同的意见。在本书中,从作者“认知开放但运行闭合”的法律定位及命题中可见,他企图寻求内部立场和外部立场的某种通约、甚至结合。但不得不指出的是:或许对内部立场的观察不是其所长,或许其使命在于对社会转型这一外部立场的解释,因此,该书寻求“通约”的使命,只在某些概念和篇章中有所呈现,并未在全书中自觉地贯彻到底,甚至在“公共法哲学不是什么”的阐述中也未予重视。鄙以为,这是作者在后续研究中应予特别关注的问题。因为当下中国,不仅“公共”在制约法律,而且法律在越来越明显地结构“公共”,故法律与社会的间距与互融,内部立场与外部立场的分歧与合作,乃是公共制约法律和法律结构公共对法哲学的必然要求,也是“公共法哲学”的题中应有之义。
基于该书的创造性、前沿性、现实性以及对将来后续研究的启发性,本人愿意推荐该书出版。——谢晖(广州大学特聘教授、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孙国东博士的公共法哲学建构是现代中国思想中的重大创获,它立基于邓正来教授所开掘的中国自主性立场,对法治中国问题进行了全方位透视与深度开掘,在批判普世论与特殊论的基础上,在形式主义法治观与工具主义法治观之外,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功能主义法治观,倡导立国、立宪、立教、立人、立法五位一体,为现代中国人重新思考转型中国的国家建制、社会重构与文化认同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域。晚清以来是中国现代思想出场的历史性时刻,但在近两百年的时间里,中国现代思想一直表现为反应性的特质,今天我们从孙国东博士所建构的公共法哲学这里,看到了中国现代思想从反应性走向建构性的“重大突破”,可以预期,中国现代学人以中国经验为基础建构现代法律秩序的法哲学原理应为期不远了。
——魏敦友(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