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04322
《物权法律制度构造基础研究:以物权*性为核心》围绕物权根本属性这一基本问题,深入分析论证了物权的核心要素在于其*性而非支配性。并站在法哲学高度,系统研究了财产法律制度的两种模式,证成物权法制度体系的构造基础在于其*性。在*性的视角之下,本书对善意取得、物权变动模式等问题作了统一梳理,对当前物权法学界有关争论和思潮,包括第三人保护、占有制度、物权的限制与社会化等热点问题,作出了理论澄清。探索了物权制度的发展轨迹与趋势,提出了公信原则与善意取得的天然局限,指出了异质法律文化的潜在危害,为捍卫物权法的科学性与体系性做出了一定贡献。
导论
章物权的根本属性:性之发现
节物权概念与性质的归纳
一、从所有权开始:从权能列举到本质概括
二、物权定义与性质的抽象归纳
第二节观察的角度:对物关系与对人关系
一、对人关系与对物关系之分歧
二、对物关系辨析及“对物权”的对人本质
三、物权对人关系的具体内容
四、调和与折中的努力
第三节性:物权对人关系本质的好概括
一、语词之困境
二、支配与排他:哪个更接近本质
三、从排他性到性
第四节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标准
一、 物债二分体系对研究物权根本属性的意义
二、非主流区分方式:量的区分
三、主流界分方式:质的区分
四、物权性在型构二分法体系中的作用
五、性标准对维系二分体系的作用
小结
第二章物权法之构造逻辑:性之确立
节财产权形式的变迁与性的确立
一、逻辑的起点:先法权时代的占有
二、历史的起点:早期社会的公有制
三、罗马法所有权观念:性初步确立
四、日耳曼法和中世纪财产法:性的迷失
五、性的重构:现代物权制度
六、结论
第二节所有权的制度背景
一、财产权构造的两种模式
二、观念基础:归属与利用、私有与公有
三、社会与经济背景:商贸经济、市民社会
四、方法论背景:理性与经验
五、性的实现机制:推定
六、结论:物权性与特定法系文化背景不可分
第三节康德“理性占有”思想对物权构造的影响
一、以前的所有权理论及其影响
二、康德 “理性占有”思想
三、“理性占有”思想在物权法中的影响
四、结论
小结
第三章性之贯彻
节物权—占有的平行保护体制
一、物权与占有分离对照的逻辑
二、占有制度源流
三、占有性质之辨
四、占有的要件
五、占有保护的法基础
六、占有的功能与效力
七、结论:平行机制的潜在威胁:占有吞噬本权
第二节性在物权构成要素中的贯彻
一、性的要求:法律关系三极分立
二、性在物权主体方面的贯彻
三、性在物权客体中的贯彻
四、性在物权要素中贯彻的不平衡
第三节性在物权法诸原则中的贯彻
一、性原则:物权性的重述
二、法定原则:效力的逻辑要求
三、公示原则:对抗第三人的前提条件
四、区分原则:性在物权变动中的延伸
五、确定原则:性原则的部分内涵
第四节物权性的衍生效力
一、效力概说
二、“对抗型效力”:排他、优先、追及效力
三、“防卫型效力”:物权请求权
四、在执行与破产程序中:取回权、别除权、异议权
五、担保物权效力体系及其辨析(以抵押权为例)
小结
第四章性之动摇:善意取得
节对善意取得的不同论证角度
一、目的论——交易安全论的批判
二、起源论的辨析
三、依据论的检讨
四、善意取得法基础的层次性
第二节性与善意取得生成机制
一、善意取得问题的发生根源:性内在矛盾
二、性的内在矛盾集中于公示方法
三、以善意的要求弥补占有公示缺陷
四、善意取得与所有权制度的变迁
第三节善意取得与公信力的同构问题
一、同构论与替代论的主张
二、构造基础的差异
三、同构论与替代论批判
第四节善意取得与物权性的消长关系
一、扩大善意取得对性造成更大侵蚀
二、“公信”命题下善意取得的扩张倾向批判
三、“物权变动模式”命题下的扩张倾向批判
四、“保护第三人”命题下的夸大倾向批判
五、善意取得的有限性
小结
第五章性之反思
节财产权二分体系的反思及评价
一、对物权债权二分体系的反思
二、反思之反思
三、结论
第二节不同财产权观念的冲击
一、两种财产权构造模式及其联系
二、两种所有权观念及其发展逻辑
三、两种模式的冲突:所有权的泛化与失灵
四、所有权的“解体”理论及其批判
第三节性诸原则与意思自治的关系
一、表面矛盾
二、所有权自由与第三人自由的同等实现
三、性诸原则与物权人自治的一致性
四、法定与形式主义之下的更大自治空间
五、法定与强制:在于概念而非实际效果
六、结论
第四节物权的限制与社会化问题
一、物权的限制及社会化的主要影响
二、物权社会化及限制的正当性反思
三、物权限制及社会化并未否定物权性
四、物权限制及社会化与性的内在一致
五、性内涵的确定与物权科学性
六、结论
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序
《物权法律制度构造基础研究》一书,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毕业的民商法博士王玉花的作品,是在其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整理而成的。这篇论文2008年曾获得全国优秀博士论文提名、首届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这篇论文写得好,近10年来,作者又进一步将其修改完善,现在予以出版,我非常高兴为其作序。
本书选题围绕物权的根本属性及其实现逻辑展开,属于民法学中的基础理论研究,意义很大。物权的法律技术属性是物权法研究领域的难点和热点,也是一个既旧又新的问题。事实上,关于物权性质及相关问题自近代以来一直就有不同看法,大陆法系内,德国和法国的立法就有不同,仅仅德国之内,从萨维尼到鲍尔·施蒂纳尔,看法也不尽一致。亚洲引入该理论后,在中国学者和日本学者之间长期以来看法不一。即使是我国大陆学者和台湾地区学者也还有争议。这些基础性的争议,很有可能导致我们对于涉及物权的立法和裁判出现认识混乱。
在我国物权法制定前后的学术争论中,关于如何改革传统、引进新制度等理论创新的论著已经很多了。而有关物权属性这个基本问题的研究,却常常被很多学者避开,或者以习惯性的折中思维不做确定结论。这种学术欠缺带来了具体制度建构和研究缺乏基本理念指导的问题,对物权法总体制度建设也造成隐患。比如,在一些学者特别热衷的”物权变动模式选择””公信原则”等话题中,常常没有基本理论的坚持,只有政策选择方面的思考。这说明,我国相当一部分学者的物权基础理论欠缺严重。近年来推行的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人民法院所做的物权法司法解释,虽然从法律实践的角度解决了一些物权法基本法理方面的问题,但是其实际效果并不令人乐观。关键的原因是立法者在这些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就已经进行了大量的折中,而且司法解释编撰者也有受其基本理论掌握不足而未能实现必要的突破,甚至连必要的周到也没有顾及。凡此种种顾头不顾尾,制度虽然不断进步而缺陷却一直得不到及时弥补,皆因类似于物权属性这样的基本理论研究缺陷所致。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这些问题还是一再出现。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发展稳固,司法实践和人民权利保护中的物权问题逐年增多,而立法以及司法方面的障碍如何克服,需要基础理论的研究。2017年恰好是我国《物权法》颁布与实施10周年的纪念之年,我们也已到了对现行《物权法》利弊得失加以检讨的时机。我们不难发现,相关基础理论研究不足带来的问题似乎越来越多了。2016年某地地方政府在城市居民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上提出收费续期的做法,差点引起了整个社会的轩然大波。而民众权利保护方面的问题,总是和物权直接或者间接相关。在一些人看来,物权法是”纸老虎”,而民众却想把物权法当成”真老虎”。2016年9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该意见再一次旗帜鲜明地喊出了”有恒产者有恒心”的时代呼声。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联合意见被舆论称为”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的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社会各界寄予热望,特别是对于物权法学界来说,成为继2007年《物权法》出台10年来的一件大事,为该领域的学术研究掀开新的篇章,可以说物权理论研究的第二个春天已经来临。但是,保护产权仅有中央文件提出要求是不够的,必须落实到物权法律制度建设上来。
正是因为这样,我们会进一步看到物权法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也就是因为这样,我认为,王玉花博士将她的博士学位论文仔细修改出版是很有意义的。本书讨论的是物权基本属性问题,在写作过程中,作者紧紧抓住民法社会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这一核心,对于物权的基本属性作出了准确的界定。作者收集了大量的中外文资料,仔细而谨慎的理论梳理,使这一题目具有长期的理论价值。当前我国社会转型基本成功,但是随着改革向深水区发展,而所有权等物权领域恰恰就是这样的深水区,我国的民法典正在编纂之中,相关的物权法也要得到修正,因此本书完全可以作为相关立法和司法的参考。近年来,作者进行了多次认真仔细的修改,提高了本书的可读性,加强了论证的严密性。
谨依此为序。
孙宪忠2017年6月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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