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100150583丛书名: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120年纪念版)
内容简介
商务印书馆自1897年始创,以“昌明教育,开启民智”为宗旨,于建馆翌年便出版了《马氏文通》,这部学术经典既是中国学术现代化的标志之一,也开启了商务印书馆百年学术出版的序幕。
其后,商务印书馆一直与中华现代学术相伴而行,出版了大批具有鲜明原创精神并富于学术建树的经典著作,诸多开山之著、奠基之作都是在本馆首次问世。这些学术经典的出版,使本馆得以**现代学术发展,激动社会思想潮流,参与民族新文化的构筑,也分享中国学界的历史荣光。
1949年以后,本馆虽以迻译世界学术名著、编纂中外辞书为侧重,但原创学术著作的出版从未止步。2009年起,我馆陆续出版“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全面整理中华现代学术成果,深入探寻现代中国的百年学脉。
丛书收录上白晚清下至1980年代末中国原创学术名著(包括外文著作),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涵盖文学、历史学、哲学、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教育学、地理学、心理学、科学史等众多学科。意在辨章学术,考镜源流,收录各学科学派的名家名作,展现传统文化的新变,追溯现代文化的根基。丛书立足于精选、精编、精校,冀望无论多少年,皆能傲立于书架,更与“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共相辉映,昭示中华学术与世界学术于思想性和独创性上皆可等量齐观,为中国乃至东方学术在世界范围内赢得应有的地位。
2017年2月I1日,商务印书馆迎来了120岁的生日。为纪念本馆与中华现代学术风雨同行的这段历程,我们整体推出“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120年纪念版(200种),既有益于文化积累,也便于研读查考,同时向长期支持丛书出版的诸位学界通人致以感激和敬意。
“新故相推,日生不滞。”两个甲子后的今天,商务印书馆义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节点上..传承前辈的出版精神,迎接时代的新使命,且行且思,我们责无旁贷。
其后,商务印书馆一直与中华现代学术相伴而行,出版了大批具有鲜明原创精神并富于学术建树的经典著作,诸多开山之著、奠基之作都是在本馆首次问世。这些学术经典的出版,使本馆得以**现代学术发展,激动社会思想潮流,参与民族新文化的构筑,也分享中国学界的历史荣光。
1949年以后,本馆虽以迻译世界学术名著、编纂中外辞书为侧重,但原创学术著作的出版从未止步。2009年起,我馆陆续出版“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全面整理中华现代学术成果,深入探寻现代中国的百年学脉。
丛书收录上白晚清下至1980年代末中国原创学术名著(包括外文著作),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涵盖文学、历史学、哲学、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教育学、地理学、心理学、科学史等众多学科。意在辨章学术,考镜源流,收录各学科学派的名家名作,展现传统文化的新变,追溯现代文化的根基。丛书立足于精选、精编、精校,冀望无论多少年,皆能傲立于书架,更与“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共相辉映,昭示中华学术与世界学术于思想性和独创性上皆可等量齐观,为中国乃至东方学术在世界范围内赢得应有的地位。
2017年2月I1日,商务印书馆迎来了120岁的生日。为纪念本馆与中华现代学术风雨同行的这段历程,我们整体推出“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120年纪念版(200种),既有益于文化积累,也便于研读查考,同时向长期支持丛书出版的诸位学界通人致以感激和敬意。
“新故相推,日生不滞。”两个甲子后的今天,商务印书馆义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节点上..传承前辈的出版精神,迎接时代的新使命,且行且思,我们责无旁贷。
目 录
弁言
引论
引论
章 组织
节 中央司法机构
款司法院
第二款司法行政部
第三款行政法院
第四款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第二节 各级法院
第三节 检察机构
第四节 县司法机构
第五节 监狱及看守所
第二章 法典
节 民法及商事法规
第二节 刑法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
第五节 法律之解释
第三章 法权
节 收回法权运动
第二节 修订条约
第三节 涉外诉讼
款 外国人为原告之诉讼
第二款 无约国人民之诉讼
第三款 租界内之会审制度
第四节 其他有关之措施
第五节 战争罪犯之处理
第四章 法官
节 考试与训练
第二节 任用与待遇
第五章 律师
节 律师资格
第二节 律师职务
第六章 民刑事务
节 民刑诉讼之监督
第二节 简化程序之实验
第三节 公证制度
第四节 巡回审判
第五节 覆判制度
第六节 特种刑事案件
第七节 保障人身自由
第八节 有关便利诉讼人之措施
第七章 监狱事务
节 行刑法令
第二节 监犯作业
第三节 监犯待遇
第八章 行政诉讼
第九章 公务员惩戒
第十章 其他
节 司法经费
第二节 司法会议
第三节 抗战后之司法复员
第四节 ①前之司法准备
余论
汪楫宝先生学术年表
为国司法与为民司法
在线试读
《民国司法志(120年纪念版)》:
第四节 县司法机构
中国各县司法,历代均由行政官兼理,别设曹掾以佐之。自清末法院编制法颁行,地方司法之独立,始有法律根据。顾以吾国幅员之广大,普设法院,既非一蹴可几,乃不得不有过渡办法,以资补救。其组织沿革有可得而言者。民国元二年(一九一三年)间,各县未设法院者,于县公署内附设审检所,置帮审员一人至三人,掌理本县之一切初审案件,及邻县审检所初级管辖之上诉案件。关于检察事务,由县知事掌理之。各省成立审检所者,共九百数十县。三年四月,政治会议议决裁撤初级厅,并废止审检所。同时公布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回复行政司法混合制度。委任县知事,兼理一切初审案件,设承审员一人至三人助理之。其事简可不设者听之。承审员审理之案件,与县知事同负其责。十二年修正条例,规定初级管辖案件,由承审员独自审判,负其责任。不服县公署之判决者,初级管辖案件,上诉附近之地方厅,或高等分厅附设之地方庭,附近无厅庭者,上诉于邻县公署。地方管辖案件,上诉于高等厅或高等分厅。当民国六年,虽曾公布县司法公署组织章程,以审判官及县知事组织之。其制度略等于民初二年间之审检所,然又许其因特别情形,暂缓设立,故各省多未切实奉行。民国十一年以后,仅京兆区及奉天吉林湖北甘肃等省,共成立四十余所而已。
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县司法公署组织,及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暂仍沿用。惟将县司法公署之审判官名称,改为司法委员。至民国二十五年四月,乃有县司法处组织条例之公布。县司法处设于县政府,其事务管辖,与地方法院同。置审判官,以荐任待遇。独立行使审判职务。受高等法院院长之监督。审判官有二人以上时,以一人为主任审判官。审判官以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由高等法院院长呈请司法行政部核派。(一)有司法官资格者。(二)经审判官或承审员考试及格者。(三)法科三年毕业经高等考试及格或办理司法业务若干年以上者。审判官任职满二年,成绩优良,得以推事检察官任用。县司法处检察职务及行政事务,由县长兼理。三十三年(一九四四年)九月,修正条例,复将行政事务,改由主任审判官或审判官处理。四十一年一月,公布新条例。县司法处检察事务,置检察官处理,或由县长兼理,但以具有县司法处检察官之资格为限。检察官之资格,与审判官同。审判官检察官,均荐任或荐任待遇。并删除县司法处设于县政府之规定。由上所述,县司法处已脱离县政府而独立,较县司法公署组织,改进甚多,几具有正式法院之规模矣。
当县司法处组织条例公布时,原定全国分三期筹设,以半年为一期。嗣因对日战事发生,无形停顿,抗战期间,后方各省,仍陆续添设,迨胜利复员,通令普遍成立。除新疆情形特殊外,其余各省,共设县司法处一千三百十八所。已将县长兼理司法制度,完全废止。
……
第四节 县司法机构
中国各县司法,历代均由行政官兼理,别设曹掾以佐之。自清末法院编制法颁行,地方司法之独立,始有法律根据。顾以吾国幅员之广大,普设法院,既非一蹴可几,乃不得不有过渡办法,以资补救。其组织沿革有可得而言者。民国元二年(一九一三年)间,各县未设法院者,于县公署内附设审检所,置帮审员一人至三人,掌理本县之一切初审案件,及邻县审检所初级管辖之上诉案件。关于检察事务,由县知事掌理之。各省成立审检所者,共九百数十县。三年四月,政治会议议决裁撤初级厅,并废止审检所。同时公布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回复行政司法混合制度。委任县知事,兼理一切初审案件,设承审员一人至三人助理之。其事简可不设者听之。承审员审理之案件,与县知事同负其责。十二年修正条例,规定初级管辖案件,由承审员独自审判,负其责任。不服县公署之判决者,初级管辖案件,上诉附近之地方厅,或高等分厅附设之地方庭,附近无厅庭者,上诉于邻县公署。地方管辖案件,上诉于高等厅或高等分厅。当民国六年,虽曾公布县司法公署组织章程,以审判官及县知事组织之。其制度略等于民初二年间之审检所,然又许其因特别情形,暂缓设立,故各省多未切实奉行。民国十一年以后,仅京兆区及奉天吉林湖北甘肃等省,共成立四十余所而已。
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县司法公署组织,及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暂仍沿用。惟将县司法公署之审判官名称,改为司法委员。至民国二十五年四月,乃有县司法处组织条例之公布。县司法处设于县政府,其事务管辖,与地方法院同。置审判官,以荐任待遇。独立行使审判职务。受高等法院院长之监督。审判官有二人以上时,以一人为主任审判官。审判官以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由高等法院院长呈请司法行政部核派。(一)有司法官资格者。(二)经审判官或承审员考试及格者。(三)法科三年毕业经高等考试及格或办理司法业务若干年以上者。审判官任职满二年,成绩优良,得以推事检察官任用。县司法处检察职务及行政事务,由县长兼理。三十三年(一九四四年)九月,修正条例,复将行政事务,改由主任审判官或审判官处理。四十一年一月,公布新条例。县司法处检察事务,置检察官处理,或由县长兼理,但以具有县司法处检察官之资格为限。检察官之资格,与审判官同。审判官检察官,均荐任或荐任待遇。并删除县司法处设于县政府之规定。由上所述,县司法处已脱离县政府而独立,较县司法公署组织,改进甚多,几具有正式法院之规模矣。
当县司法处组织条例公布时,原定全国分三期筹设,以半年为一期。嗣因对日战事发生,无形停顿,抗战期间,后方各省,仍陆续添设,迨胜利复员,通令普遍成立。除新疆情形特殊外,其余各省,共设县司法处一千三百十八所。已将县长兼理司法制度,完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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