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法制史论集》主要从已发表的有关法制史学术文字中挑选的结集,《法制史论集》除收入若干有代表性的旧作外,所收《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李建与精张诤田案”中”石”的解释》考证了该案例文书中”石”的含义,以为系旧制六亩三分,沿袭千年未变,并得到学术界的广泛认可,所收《张爱玲小说与清末民国婚姻家庭法律观念变迁》《金月梅别传–清末民初士大夫婚姻家庭法律观念变迁》两文则着重探讨了清末修律中法理派与礼教派之争与清末民初婚姻法律之变革迟缓的原因。至于《〈顾维钧回忆录〉与民国初年法制》则着重探讨了近代中国政治精英法律意识发展变化的历程。
我和中国法制史研究(代序)
从秦简《公车司马猎律》看秦律的历史渊源
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辨正
——关于“秦汉魏晋法律传承”问题的探讨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为法律实务题集说
睡虎地秦简《编年记》性质探测
释“徒隶”兼论秦刑徒的身份及刑期问题
秦汉法律简牍中的“庶人”身份及法律地位问题
释秦律“拔其须眉”及“斩人发结”兼论秦汉的髡刑
张家山336号汉墓《朝律》的几个问题
睡虎地77号汉墓汉《葬律》简出土的历史意义
汉初《葬律》与马王堆三号墓主利豨
说张家山247号汉墓《贼律》中的“诸侯”
说张家山247号汉墓《二年律令》中的“群盗”
张家山247号汉墓《置后律》与秦汉继承法
张家山247号汉墓《钱律》中的行钱问题
睡虎地77号汉墓《齎律》与秦代财产刑的执行
释汉律“复兄弟、季父伯父之妻、御婢”兼论《复律》性质
江陵高台18号墓木牍与《汉孟孝琚碑》
张家山336号汉墓汉律竹简与汉文帝初年贾谊除肉刑主张的实施
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李建与精张诤田案”中“石”的解释
郴州苏仙桥所出晋简性质探测
《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简牍》中“河堤”释义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刑手”“刑足”考释
玉门花海所出《晋律注》初步研究
明太祖朱元璋之奇书《孟子节文》和《御制大诰》
雍正王朝之奇书《大义觉迷录》
清钞本《衙役职事》(《弹铗新编》)跋
《顾维钧回忆录》与民国初年法制
张爱玲小说与清末民国婚姻家庭法律观念变迁
金月梅别传
——清末民初士大夫婚姻家庭法律观念变迁
参与广东省《云浮市禅宗六祖文化保护条例》起草的回顾
后记
我和中国法制史研究(代序)
我这个人读书杂,学术兴趣广泛。但近二十年来,一直坚持在中国法制史这块学术园地上耕耘,取得了一些学术成果,很想写一篇学术回顾的文章,交待一下近二十年来治学的心路历程。但由于教学科研工作的繁忙,这个愿望直至今日应法律出版社之邀编辑出版一部《法制史论集》时才得以实现。
一
我撰写学术文字,还是早在三十多年原跟随黄永年先生攻读文献学硕士学位时开始零零星星地发表过十几篇文章。专攻法制史,却是近二十年以来的事情。话要从1997年初夏5月的一个雨天说起。这天,我由四川师范大学历史系原主任、时任广东教育学院政法系历史教研室主任彭年教授引领,前往中山大学蒲园区教师公寓拜访中山大学历史系张荣芳教授,请教报考中山大学历史系中国古代史专业博士生事宜。张先生早年毕业于南开大学历史系,后来供职于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20世纪70年代初才调入中山大学历史系工作,专治秦汉史。这是我们大家次见面,主人态度和蔼可亲,清茶待客后,谈起那年他将招收两名博士生,希望我能报考。而我自1988年随黄永年先生攻读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已在各地高校任教十年,虽已升任副教授,但很想再有一个进一步深造的机会。在我进行自我介绍后,张先生说,你硕士阶段念的是历史文献学,今后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方向,好选一本秦汉典籍入手。待到9月我考入中山大学历史系学习后不久,张先生又谈起选题这件事。我联想起报考复习阶段浏览秦汉史现状的感受,发现出土简牍对秦汉史的长足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1975年睡虎地秦简的出土对重构战国秦汉的法律制度帮助极大,而且20世纪80年代中期出土的湖北江陵张家山汉简公布在即,便草拟了一个《秦汉法制史若干问题研究–以出土简牍为中心》的研究计划交给张先生并得到首肯。
中山大学历史系大家辈出,学术传统深厚,藏书丰富,是一个治学的理想园地。历史系所在的永芳堂弥漫在求真求实的氛围之中,西谚所谓”真理必将使你获得自由”是也。业师张荣芳先生喜爱藏书,所藏秦汉史研究的书籍十分丰富,法制史研究的资料应有尽有。在校前两年,我在中山大学法律系选修了相关的法律课程,还发挥自己目录学的优势,仔细阅读《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注释与秦汉法制史相关的文献,并将发现的问题随手写成读书札记。后来我发现注释中凡是注释未引原文或说法模棱两可者,覆按原书则很可能发现一些问题,所谓”读书百遍,其义自见”。后来我在读书札记的基础上完成了两篇论文,一篇是《释”斩人发结””拔人须眉”兼论秦汉的髡刑》,另一篇是《从秦简〈公车司马猎律〉看秦律的历史渊源》,前者作为我参加1999年秦汉史昆明年会的论文,受到与会日本学者、《秦汉法制史论考》一书作者堀毅先生的重视,经过修改发表在《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1期上;后一篇由谢桂华先生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主编的《简帛研究》上。因此,读书写札记我体会到这是治学行之有效的办法,而这同时也是清代朴学治学的一种传统。更使我增添信心的是在中山大学历史系举行的开题报告会上,我领受到了胡守为、姜伯勤教授的”当头棒喝”以及谆谆教诲,他们对选题方向的充分肯定,为我今后的学术探讨指明了方向。姜伯勤教授要我阅读日本学者中田薰所著多卷本《法制史论集》。后来我还专程到郑州大学翘楚斋拜访了以治秦简著名的高敏教授,向这位先贤请教了自己在研究过程中遇到的疑惑,并得到诚恳的解答。
对于撰写一篇合格的博士学位论文三年时间是远远不够的。更何况我是在职攻读学位,女儿又刚刚出生,更要命的是翘首盼望已久的张家山汉简公布尚待时日。因此,在第三年我便开始收缩战线,将以往的读书札记整理一番,写成以十二篇论文为主体的《秦律考辨》于2001年5月申请答辩。匿名评阅人(我后来知道的有林甘泉、高敏、姜伯勤、曾宪通、孟祥才先生)在充分肯定论文的同时更提出了中肯的修改建议。论文答辩由高敏先生担任主席(参加者有张荣芳、姜伯勤、蔡鸿生、林悟殊、彭年、陈长琦先生),从早上9点至中午12点半,由于只有我一人申请学位,答辩委员轮流发问,虽然称得上是对答如流,但汗流浃背也是事实,以致中午的谢师宴上什么东西也吃不下。林悟殊先生肯定论文”有相当的功力,没有水分”。蔡鸿生先生则认为”材料过于零碎,选题有些渺茫”。我自然明白这是由于学术有专攻,治学领域各不相同所致。
2001年暑假,我自广州陪同张荣芳、曾宪通先生由广州前往长沙参加吴简国际学术讨论会,见到了慕名已久的谢桂华、彭浩、李学勤、高恒、饶宗颐先生,亲见会议展出的张家山247号汉墓所出《二年律令》竹简实物,并得知《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即将出版的消息。并在与会的文物出版社陈先生处订购了此书。2001年11月盼望已久的张家山汉墓竹简煌煌大册终于由文物出版社出版,我不久即接到文物出版社寄来的订书,由于我在研读睡虎地秦简时积累了许多疑问,捧读新材料便有涣然冰释之感,我日夜操笔,写出了总题为”秦律与汉律的关系”的七篇论文,再与中山大学历史系通过答辩的《秦律考辨》合为一体,起名《秦律新探》交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纳入博士文库于2002年出版。据闻某大学曾成立《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研读班,但由于此书的出版,没有展开几天活动,研读班便中止了,后来有人撰文批评拙著便是由此而起。据闻《秦律新探》还影响了某些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北京某大学接连有若干人选这一方向撰写博士学位论文云云。后来香港中文大学黎明钊先生也告诉我,他本来拟撰写秦汉群盗的论文,看到我写的《秦汉盗律考》便辍笔了。确实,《秦律新探》使我进入了秦汉法制史这片大可耕耘的学术园地。为此,我还在2002年西安召开的秦汉史年会上当选为中国秦汉史学会理事。
二
前贤傅斯年曾经说过:”凡一种学问能扩张他所研究的材料便进步,不能的便退步。”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出版后,里耶秦简、岳麓秦简、张家山336号汉墓竹简、印台汉墓竹简、睡虎地汉墓竹简、长沙五一广场汉简尚待整理出版。
由于秦汉法制史是一门国际性的学问,日本学者用力甚勤,我先后接到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东洋文库以及堀毅、富谷至、宫宅潔、柿沼陽平、陶安等先生赠与的一批相关图书论文。
此外,由于种种机缘,我还先后与参与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岳麓秦简整理的高恒、刘海年、曾宪通、彭浩、陈松长先生展开过对话,所得到的启示及受益更是难以言表。并先后以”秦汉法律的传承及社会控制功能””秦汉魏晋法律的演变与律令法系的形成””秦汉法制资料汇编””新出秦汉令与中国法制文明的形成”为课题获得司法部课题、国家社科基金一般与重点课题以及古委会课题的资助。
2005年我来到陕西师范大学,与周天有先生合作展开博士后研究,得到中国博士后基金的一等资助,完成题为《秦汉魏晋法典化研究》的报告。为此,我还专门赴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访学收集相关资料论文。同年,还由中华书局出版《张家山汉律研究》一书,共包括二十四篇专题论文,其中对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年代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奏谳制度不始于汉初而应为秦代,这已得到岳麓秦简的证实;对奏谳书中两个东周案例的形成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系使用东周素材比照当时的罪名编成的,并以敦煌文书唐代判集取前代名人李膺、石崇结合当时事例虚构编成以为佐证,此观点后来被张忠炜先生发挥得淋漓尽致。例如,《说张家山247号汉墓〈贼律〉中的”诸侯”》中认为诸侯当指蛮夷,而非汉初分封的异姓同姓诸侯,并已得到岳麓秦简的证实。华东政法大学何勤华先生曾邀我前往该校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后来又邀请我撰写他主编的世界法制文明大系之一的《秦汉法制文明》,都是由于《秦律新探》《张家山汉律研究》出版的缘故。尽管这两件事由于机缘不够没有得以实现,我却心存感激。
2013年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秦汉魏晋法制探微》的国家社科基金结题报告,共包括二十五篇专题论文,其中《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辨正》试图解决汉律九章说与出土法律文献律篇数目之间的歧异,认为传统法律沿革《法经》至”汉律九章”说不可信据。至于《睡虎地秦简〈公车司马猎律〉的律名问题》一文发表在《考古》2011年第5期,驳斥了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清源先生的”公车司马”与”猎律”分属两章的新说,维护了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的旧说。而《睡虎地秦简〈编年记〉性质探测》由荆州博物馆新近出土的《编年记》别本竹简为证据,否定了马雍先生的《编年记》私家编著说。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父亲20世纪70年代购置文物出版社1973年版《中国历史年代简表》清代纪年部分,父亲用笔记下了祖父、太祖母出生年月日的私家纪事对我的启发尤为重要。《秦汉法律简牍中的”庶人”身份及法律地位问题》一文指出”庶人”并非通说的平民,而是指奴婢及有罪者,并联系到其可接受国家授田的实况,推测”庶民”是介于奴隶与自由小民之间的依附阶层。后来据杨振红女士告知,此说引起了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重视。《玉门花海所出〈晋律注〉初步研究》发表在《法学研究》2010年第4期上,考证了该纸文书的年代性质及主要内容,否定了陈寅恪先生《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法制”章中提出的河西律学只有汉律系统存在的旧说,动摇了陈先生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一书中的某些基本观点。2002年9月我在西安秦汉史年会上次看到该纸文书照片,并于2006年年底专程赴甘肃兰州看到原物及全部照片,并与张俊民先生合作考释,这次合作所撰写的两篇文章发表在《法学研究》与《考古与文物》杂志上,引起了较大的学术反响。我后来甚至想,如果这篇纸文书保存完好的话,在重构中国法制史上将起到更为光辉与充实的作用。
三
至于这本《法制史论集》,除收入若干有代表性的旧作外,所收《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李建与精张诤田案”中”石”的解释》考证了该案例文书中”石”的含义,以为系旧制六亩三分,沿袭千年未变,并得到学术界的广泛认可,如邬文玲、侯旭东先生在此文基础上又有进一步的论述。所收《张爱玲小说与清末民国婚姻家庭法律观念变迁》《金月梅别传–清末民初士大夫婚姻家庭法律观念变迁》两文则着重探讨了清末修律中法理派与礼教派之争与清末民初婚姻法律之变革迟缓的原因。2015年广东省出台高水平高校建设计划并拨付巨资,我为此申报了题为”法律与革命–中国近代法律观念的形成”的课题,上述两篇文章便是其中的组成部分。至于《〈顾维钧回忆录〉与民国初年法制》则着重探讨了近代中国政治精英法律意识发展变化的历程。此课题的其他内容尚有待时日来深入发掘完成。
说实在话,由于出土文献整理周期过长,发表速度很慢,如果只在书房里坐等,岂不是缘木求鱼?因此近二十年来,除了法制史研究外,我还先后完成自己爱好传记文学研究的夙愿,先后整理撰写成《黄永年文史五讲》《黄永年先生编年事辑》《黄永年与心太平盦》《溥心畬别传》,分别由中华书局、三秦出版社和暨南大学出版社出版,并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不断有人购读。所整理点校的清人成鹫《咸陟堂集》六十余万字,作为”明清之际岭南佛门史料丛刊”之一种,在澳门普济禅寺的机修老和尚资助下已由广东旅游出版社出版。关于南越国历史文化、岭南中古历史文化、明清岭南文化史、近代岭南历史文化、清末民初广东文化的考证也已结集为《岭南文史论稿》由广东人民出版社出版。其他关于法制史以外的中古文史论文如佛教石刻的考证–结集为《国史探微》由暨南大学出版社出版,想必也会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
光阴似箭,岁月如梭,二十年光阴转瞬即逝。我自己也已迈入知天命之年,当年请益过的若干位师友前贤或业已仙逝,或已进入耄耋之年。而我希望在有生之年能够看到前面提到的几宗出土法律文献面世,并在专题论文的基础上,完成一部名为《新出秦汉令与中华法制文明的形成》专著,这是我所期盼的人生目标之一。2002年8月我在长沙目睹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实物时,曾感慨万千地赋诗一首:”汉家律令越千年,竹简重光纪南山。更喜晴窗曾鉴赏,我生有幸逾前贤。”2015年1月间我在长沙参加《岳麓书院藏秦简(伍)》出版审订会后也有感慨”秦家律令重订审,骆翠地望倍伤神。麓山霜叶虽零落,明伦堂上春气生。”由于我已经完成的事功、未竟的事业都与这几批竹简紧相连,就以这两首诗句作为我这篇”光阴的故事”的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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