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96209
本书为系列的第5辑,以”欧美学者研究中国法律史论文选译专号”为主题,包含16篇文章。本书旨在通过收录翻译*近一二十年发表在西方重要法律和历史学报中有关中国法律史的论文,让国内广大法律史学者能够了解*的海外研究中国法律史的论文和观点,从而帮助他们了解西方法律史研究中常用的新视角或新方法论。
周代的实体法与程序法 顾立雅(Herrlee Glessner Creel)著蒋辰王鹏飞译姚远方强校
早期中国国家概念中的战争、惩罚与自然法 高道蕴(Karen Turner)著余璐高童非译杨焯统译于明方强校
社会变革与早期中国法律思想中的成文法 欧内斯特•康佩里(Ernest Caldwell)著魏鑫译于明方强校
孝与唐之前的法律 马若斐(Geoffrey MacCormack)著陈曦宇郑欣沂译杨焯统译姚远方强校
烫手山芋——1898年以前的中国上访制度 方强著蒋辰王鹏飞译姚远方强校
传统中国法惩治强盗的研究 马若斐(Geoffrey MacCormack)著周欢朱琳译陈灵海方强校
法律,法律,什么法律?——西方学者何以对中国法无话可说 安守廉(William P.Alford)著
杨焯于莹译陈灵海方强校
权大于法?——中国法治理论古今谈 方强戴福士(Roger Des Forges)著杨焯译陈灵海方强校
以太祖之名——《明太祖实录》对朱元璋法哲学与中国文化认同的构建 姜永琳著袁也阚剑译杨焯统译高珣方强校
明代中国(1368~1644年)的条例与婚约解除——对《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一三的深度解读
多米尼克•德尔波特(Dominiek Delporte)著杨安舒杨焯译陈灵海方强校
清代的宽宥与法律推理理论 步德茂(Thomas Buoye)著宋保振译高珣方强校
中国的人治和法治——清代政府对地方官员的惩处 盖博坚(R.Kent Guy)著余璐宋麟译杨焯统译陈灵海方强校
清代法的“长臂”——清代杀人罪规范在民国法院中的影响 胡宗绮(Jennifer M.Neighbors)著朱琳译陈灵海方强校
发掘治外法权——作为上海会审公廨之原型的理事同知 卡塞尔(Par Cassel)著翟晓强译于明方强校
晚期中华帝国的堕胎——例行节育还是危机处置? 苏成捷(Matthew H.Sommer)著黄桦译高珣方强校
国家、主权与人民——中国与印度的“法治”比较 欧中坦(Jonathan K.Ocko)吉尔马丁(David Gilmartin)著杨焯赵阳译姚远方强校
编后记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代序)
方强
中国传统文化除了历史久远、博大精深以外,还对外来的文化、人士和观点一向采取相当包容和尊重的态度。比如,传统文化中我们相当熟悉的名言:”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外来的和尚好念经”等都无不证明了吸收、重视外来文化的重要性。
不过,历史上许多著名学者都以中华文明为正统,轻视和排斥外族文化。如孔子在《论语o八佾》中说过”夷狄之有君,不如诸夏之亡也”,是指华夏诸侯即使没有国君,也比夷狄有君主强。《左传o成公四年》提到”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后世多以此话专指夷狄或外族。到了汉代和魏晋,似乎学者对夷狄的贬斥得到加强。东汉史学家班固在《汉书》中写道:”夷狄之人贪而好利,被发左衽,人面兽心,其与中国殊章服,异习俗,饮食不同,言语不通,辟居北垂寒露之野,逐草随畜,射猎为生,隔以山谷,雍以沙幕,天地所以绝外内地。”南朝历史学者范晔继承了班固对夷狄的看法:”夫戎狄者,四方之异气也。蹲夷踞肆,与鸟兽无刖。若杂居中国,则错乱天气,污辱善人,是以圣王之制,羁縻不绝而已,不以伤害中国也。”
幸而学者对异族歧视并没有被许多君王接纳。实际上,史书中大量记载了古代君王对外来人才和文化的重视,并不在乎他们的出身是华夏还是外族。传说中的舜来自东夷,西周文王则是西夷人。东周春秋战国时代,群雄各展神通,不拘一格,广纳贤才。当时的英俊才士并非因为楚国或秦国偏处蛮夷之地而踯躅不前。晋才楚用、楚才晋用并不鲜见。位居三晋之一的赵国武灵王不以北方戎狄为蛮夷,诚恳向其学习胡服骑射,使赵国成为七雄之一。商鞅、孙膑、乐毅、苏秦、张仪等著名政治、军事和纵横家纷纷到异国为官,并能屡建奇伟功业。而任用他们的君王也不计国别、门第和出身,只要有才能,就能得到重用。公元前243年,当秦王嬴政发现韩国水工郑国实施的以大兴水利达到”疲秦”的计划后,下令驱逐外国门客。其中包括来自楚国的李斯。李斯因此写下著名的《谏逐客书》,指出”泰山不让土壤,方能成其大;河海不择细流,方能就其深;王者不却众庶,故能明其德”,恳请秦王撤回逐客令。后,秦王被说服,召回外国客卿。身为楚人的李斯后辅佐秦国一统天下,奠定帝业。
汉唐盛世是中华民族引以为骄傲的时期。汉唐强盛的原因之一也许就在于其文化能够海纳百川、兼容并包。比如,汉武帝临终之前不以匈奴休屠王太子金日磾(jīn mì dī)是夷狄而嫌弃,反而想将太子(汉昭帝)托付于他。东汉初期,儒家学说经过汉武帝(公元前157~公元前87年)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及汉昭帝(公元前94~公元前74年)时期的”盐铁论”,地位得到极大的提升。但是汉明帝(公元28~75年)依然派了18名使臣到中亚寻找梦中的金神,后在月氏国把佛教引入中国,并建立了中国个佛寺–白马寺。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南北诸国君王争相信佛,大肆建造浮屠和石窟。南朝梁武帝(公元464~549年)更是几次宣布要退位,到寺庙做和尚。
一代贤君唐太宗带有鲜卑人血统,所以能对汉族和其他民族一视同仁,不分华夏蛮夷。他曾经严厉批评那种重视汉族但是贬低夷狄的观点和做法,并表示他将平等关爱所有民族。正因为此,他被少数民族尊称为”天可汗”。唐太宗的以身作则对后世唐朝皇帝有很大的影响。唐玄宗(公元685~762年)在位时,胡人安禄山因为善于奉承拍马,得到玄宗的宠信,被任命为河东节度使。贵妃杨玉环还将安禄山视为干儿子。尽管安禄山叛乱给唐朝造成沉重的打击,但是也说明唐朝皇帝用人不在乎华夏还是蛮夷。唐末黄巢起义后,沙陀人李克用尽忠尽责,辅佐唐室击败黄巢起义军。正是由于唐朝统治者的宽广胸怀,才使各族精英除少数人外,都能够对唐朝忠心耿耿、恪尽职守。《诗经o大雅o文王之什》所说的”济济多士,文王以宁”正是这个道理。
1399年明太祖朱元璋去世后仅一年,燕王朱棣发动”靖难之役”,力图篡夺侄子建文帝的帝位。1402年朱棣占领南京后称帝,史称明成祖。与其父皇朱元璋一样,朱棣有吞吐天地之志,所以对异族人才与汉族一视同仁。郑和原为穆斯林,得到朱棣的宠信。1405年开始奉命下西洋达7次之多,远到达阿拉伯和非洲等地。不仅比欧洲航海家早到半个世纪,而且郑和舰队的”宝船”比哥伦布的船要大得多。还有学者甚至声称郑和的船队首先发现了美洲。
明朝中后期,欧洲的宗教革命促使罗马教皇派遣”耶稣会士”到其他国家传教,以重振天主教。以利玛窦为首的罗马耶稣会士自16世纪末到达中国。利玛窦带来的西方技术和地图让中国人更多地了解西方。他传教所奉行的”本土化”策略也得到明朝皇帝和百官的包容和信任。著名科学家徐光启和不少其他官员都受洗成为天主教徒。清朝统治中国后,对西方传教士比明朝更加尊重。年轻的顺治皇帝以耶稣会士汤若望为贵宾,曾一度将其视为”祖父”。康熙即位后,依然尊重传教士,不把他们看成”夷狄”,而且从他们那里了解到很多有关当时欧洲政治和科技的知识。如南怀仁帮助清朝革新了历法,其他传教士的翻译和参谋让康熙在1689年与俄国顺利交涉签订了《尼布楚条约》,次划定中俄北方边境。遗憾的是,由于罗马教皇反对利玛窦等耶稣会士对中国实行的”本土化”策略,导致清廷与天主教决裂,使中国失去了进一步了解西方近代先进文化和科技的桥梁。
随着清朝国力在乾隆时期步入,加之与西方的交流中断,清朝统治者夜郎自大,以天朝上国自居,不屑与西方”蛮夷”多做交流通商,仅开放偏居南隅的广州为通商门户。1793年由于英国公使马可尼勋爵(lord Macartney)拒乾隆行中国式的叩拜礼,傲慢的乾隆拒绝接见并同时坚辞英国的扩大通商请求,从而丧失了与西方强国交往了解的一次良机。
正当清政府由盛转衰的时候,英国却正经历人类史上次工业革命。与此同时,英国还拥有当时世界上强大的海军。当英国商人走私鸦片到中国遭到钦差大臣林则徐的没收和销毁后,英国国会授权派遣远征军到东亚”教训”中国。鸦片战争的惨败并没有引起国人的太多注意。以魏源、冯桂芬、曾国藩、李鸿章等为代表的早期开明官员首先看到西方的强大,积极主动地收集和了解有关西方的地理、政治和风土人情。魏源的《海国图志》和徐继畲的《瀛寰志略》都是充分利用西方传教士和其他途径编写的有关西方地理、历史和社会的著作。然而,他们在呼吁向西方学习科学技术的同时又坚信中国的文化传统优于西方,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和”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成为日后洋务运动的旗帜。
如果说鸦片战争前后清朝的有识之士学习西方文化是被迫而局部的,那么中日甲午战争,尤其是八国联军攻占北京城以后的学习西方则是主动而全方位的。1894~1895年的甲午之战,清军惨败于日军,并签下屈辱的《马关条约》,让很多爱国人士(如郑观应等)将日本的成功归因于1889年的帝国宪法和君主立宪。他们强烈要求学习西方和日本制定宪法和实行议会制。保守派慈禧太后虽然反对光绪的新政,但是在被八国联军赶出北京城后,深感改革的必要性,下诏改革,拉开了清末新政进行全面西式改革的序幕。1905年日本击败俄国,成为黄种人的骄傲,大批中国留学生和官员涌入近邻日本学习强国的经验。近代启蒙学者严复将西方著名思想论著(如《天演论》《论法的精神》《原富》等)翻译成中文,希望国人能更多地了解和借鉴西方社会。
鸦片战争后,随着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强迫清政府打开国门、允许外国人自由进入中国并在租界享有治外法权,很多外国传教士、学者、教师和医生等也进入中国。其中一些人将西方文化,如基督教、西医、科技、文学、法律、教育理念等,带入中国。中国文化在遭到强烈冲击的同时,也受益匪浅。美国著名传教士和学者丁韪良(William Martin)帮助清政府翻译了亚洲本《万国公法》,并创造了很多我们今天非常熟悉的法律和政治词汇,如”权利”等。同样来自美国的巴克(Peter Parker)医生和传教士将西医带入中国,并在广州建立医院,治愈了不少中国病人。
1877年德国地理学家费迪南o冯o李希霍芬(Ferdinand
von Richthofen,1833~1905年)首先提出了中西交流的”丝绸之路(Seidenstrassen)”这一概念。近中国政府提出的”一带一路”规划也正是延续了古代的”丝绸之路”。再者,世界七大奇迹之一的”万里长城”坐落于中国北方,延绵数千公里,据说是太空中能看见的人类工程。然而,让国人引以为傲的长城并非先由中国人发现或重视。对清政府来说,因为国家版图跨越长城南北,长城失去了其首要的防御功能,加之城墙在国内几乎各省都有,所以没有受到重视。而对于西方人来说,依山而建的雄伟长城在西方从未见过,因而对其赞赏有加。结果”出口转内销”,长城成为国人的骄傲。每年都有数十万的游客到达长城。
西方学者不仅对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和医学造成巨大的影响,而且对中国历史和哲学也有很大的贡献。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荣捷认为,17世纪天主教传教士到中国,模仿西方哲学历史之进程将宋明理学称为新儒学(NeoConfucianism)。近代以来中国学者受西方影响,也采用新儒学之名,以代理学。
1901年开始的清末新政,既是摇摇欲坠的清政府所企望的灵丹妙药,也是古老的中华次向西方进行的全面而主动的学习和借鉴。清政府除了引进近代西方先进的教育、军事、警察、监狱制度,还大刀阔斧地改革延续千年之久的法律制度。短短数年之间,清政府废科举、创新军、除酷刑、兴立宪、建模范监狱,并以西方法律为范式,将刑律和民律分开。新的《大清民律草案》专门针对民法,内容基本上照抄了德国的《民法典》。虽说中国古代有民法的存在,但从来没有一部民法典,所以清末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有着划时代的意义,对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都有深远的影响。1908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聘请了日本著名法学家志田钾太郎、松冈义正、冈田朝太郎三人一同修订《法院编制法》,该法首次提到西方大陆法系具有的行政诉讼以保护民权免遭政府的侵害。
正当清政府不遗余力地向西方学习时,革命党领袖孙中山等人也以西方近代的民主共和思想为武器号召民众反对专制腐败的满清”鞑虏”。孙中山所倡导的”三民主义”可以说就是美国总统林肯1863年在哥德斯堡演说中所提出的”民有、民治、民享”的翻版。1912年建立的中华民国与西方主要国家的政治体制非常相似,不仅有参众两院,而且有经选举产生的议员。1913年4月美国总统威尔逊承诺在袁世凯政府召开国会的当天承认中华民国,理由是中华民国”把美国看作他们的朋友和典范”。
”五四”运动后,一些爱国志士受到俄国”十月革命”的鼓舞,逐渐接受了西方的马克思主义。两年后,俄共领导的共产国际帮助建立了中国共产党。尽管国民党后决定与中共分裂,但是20世纪中期中国重要的两个政党都接受了列宁的以党治国理念。20世纪30年代初期,中共的领导权基本把持在以王明为首忠于共产国际的”28个布尔什维克”手里。当时的中央苏区”在共产国际的强大影响下”,以苏联为榜样,建立起”一套直接脱胎于苏俄的政治、经济、军事动员及意识形态体制”。
中国共产党向苏联学习马列主义的热潮在取得政权后并没有消减,反而更是将苏联视为”老大哥”和榜样。朝鲜战争后,中国与西方的关系步入冰点,促使中国更紧密地与苏联站在一起,共同维护共产主义世界并积极帮助周边共产党取得政权。20世纪60年代中苏决裂,尤其是发动的”文化大革命”使中国在一个时期中同时与西方和苏联为敌。1972年中美关系缓和以及美国总统尼克松历史性的访华,但是并没有打开西方文化进入封闭中国的通道,中西交流仍然举步维艰,仅限于部分的旅游观光。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的改革开放政策,20世纪80年代西方文化伴随着中国对外开放之春风鱼贯而入,各种西方哲学、文学著作纷纷出现在书店中。当时以介绍西方文化为宗旨的《走向未来》丛书让对马克思主义以外的西方文化充满想象的青年学生了解到近现代西方的主流思潮。这种对西方文化如饥似渴的需求同样又催生出更多的译著。但是总体来讲,当时对西方文化著作的翻译仍然有很多不足,大量译著集中于近现代西方的哲学、政治学、历史学和经济学,对西方学者研究中国传统文化、历史,特别是法律史的得力之作却重视不够。
令人欣慰的是,近年来许多国内外学者和国内的出版社对这个问题非常重视。比如,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了一系列《海外中国研究》丛书,将国外研究中国文化历史的著作引入中国,帮助国内学者了解国外中国研究的著作和理论。美国加州州立大学历史系教授姚平和美国著名的研究中国历史的学者伊佩霞(Patricia Ebrey)联合主编了《当代西方汉学研究集萃》,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该套论文集分为上古史、中古史、思想文化史、宗教史和妇女史五个分卷,将近数十年海外研究中国的名家名篇翻译成中文。笔者也有幸参与了其中的翻译工作。
遗憾的是,近年来国内翻译的海外中国研究,缺乏研究中国法律史的力作。近的一本专门介绍翻译海外中国法律史研究的论文集是《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由美国著名中国法律史学者高道蕴(Karen Turner),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鸿钧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联合编译,清华大学出版社于1994年出版。作为本海外研究中国法律史的译著,该论文集重点在于纠正美国学术界长期以来受到马克斯o韦伯以及费正清、李约瑟、博德、昂格尔等早期美国学者影响对中国法律史的误解或者不太符合实情的观点。比如,昂格尔认为中国法纯粹是”工具性和官僚政治的法”,所以缺乏西方法治所需要的来自外界宗教的挑战。但是哈佛大学学者安守廉(William Alford)反驳说,中国正式的法律早在周朝就已经出现,而且对政治权威的外部制约是以”天命”的形式出现的。针对李约瑟有关儒家的礼相当于自然法理想的观点,皮文睿的研究表明儒家思想并非自然法,而是在”一种既定的环境中,为获得和谐社会的具有文化价值的引导之中”。儒家的”礼”不是普遍原则,而是一些”历史性和社会性的必要规范”。《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这本译文集具有良好的学术价值,为翻译和介绍海外法律史论文集开了一个好头。然而该论文集的出版距今20余年,其中大部分论文都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论文,对于日新月异的法律史学术界来说略显陈旧。再者,该论文集仅是关注美国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却忽视了其他海外国家和华裔的重要中国法律史论文。虽然用许纪霖教授的话来说,美国汉学研究”一直在国际汉学界执牛耳”,但是仅仅翻译出版美国学者的中国法律史研究论文,不得不说是该论文集的一个短板。
一、本译文集出版的原因和特点
鉴于国内翻译的海外研究中国法律史的论文很少,而且近出版的《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一书相距今日已颇有时日,其中很多论文的观点不是早已被国内学者熟知,就是相对过时并被新的观点取代。为了让国内广大法律史学者能够了解的海外研究中国法律史的论文和观点,在华东政法大学法制史研究中心陈灵海教授倡议和主持下,笔者和杨焯、姚远、于明等华东政法大学的青年才俊一起组成翻译委员会。本文集先由华政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进行翻译,然后由翻译委员会成员负责审稿、定稿,确保翻译质量。法律出版社的刘晓萌编辑为本译文集的出版提供了热情的帮助,并负责联系海外的版权及出版事宜。
本译文集主要收录翻译了近一二十年发表在西方重要法律和历史学报中有关中国法律史的论文。与《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一书不同,本译文集中的论文并没有对西方中国法律史研究中出现的误解或较为陈旧的观点作进一步的修正和反驳,大多数论文都专注于中国法律史的局部或制度史等更为细致和详尽的研究。这对国内法律史专家、研究生和本科生来说不仅能够了解西方对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成果,而且还可以帮助他们了解西方法律史研究中常用的新视角或新方法论。
为了全面反映海外近年有关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成果,翻译委员会克服了经费、版权等难题,尽可能收录了中国法制史各个时段的论文,力求涵盖上自先秦下至清末的所有论文。本集中的论文大体可以分为先秦、前唐、明代、清代、比较法研究、制度通史以及对西方研究中国法律史的批评和建议七大类别。
二、论文主要内容和学术贡献
(一)先秦
本译文集的大类是先秦阶段。其中,主要收录了美国著名中国法律史学者顾立雅(Herrlee G.Creel)的《周代的实体法与程序法》,欧内斯特o康佩里(Ernest Caldwell)的《社会变革与早期中国法律思想中的成文法》,高道蕴的《早期中国国家概念中的战争、惩罚与自然法》。
顾立雅教授是美国代汉学家,长期执教于著名学府芝加哥大学,是该校中国及东亚研究的奠基人。他对金文分期断代中的构拟王年历谱,商周”天””帝”崇拜(”天”与”帝”的起源及二者关系、天道观念变化),西周政府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都有自己独到的研究。值得一提的是,顾立雅教授运用社会学和政治学的理论方法对西周王朝政府的组织、财政、司法以及政府的管理技术等做了深入探讨,他认为”Feudalism”是一种政府的组织形态,尽管西周初期的政府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官僚体制,只能是个原始的、初型的官僚体制,然而王室的官员确实具备许多官僚制的特征。
1994年,年逾89的顾立雅教授去世。他的学生、芝加哥大学中国文学教授芮效卫(David T.Roy)在讣文中这样评价其恩师的一生:”他的去世标志着一个时代的结束。他是早期中国文明研究的大师,美国汉学界公认的元老。他将芝加哥大学建设成为东亚研究的重镇。”而《中国之诞生》(The Birth of China)是顾立雅教授的成名作,其的特色是利用了当时的考古发现资料,成为西方部利用甲骨文和金文对商周史进行综合描述的著作。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本篇译文中所提到的高本汉(Klas Bernhard Johannes Karlgren),其研究以青铜器型式、纹饰为主,他使中国青铜文化引起了西方学界注意。
在《周代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一文中,顾立雅教授以《易经》《尚书》《诗经》、184篇精选青铜铭文为基础,为我们勾勒了周代法制图景,他将时间界定为两段:周代初期(西周)与周代晚期(东周)。在不同篇章分别以《康诰》《左传》《论语》《商君书》《韩非子》等文献的部分段落以及从青铜铭文中解读出来的案例为切入点,探讨诸如”天与政权合法性、正当性的关系””中国早期法律的家族本位””中国早期行政立法化与国家建构””春秋法典化运动与中国早期法律秘密性””礼与法以及法律儒家化””法律的自然化”等问题。他认为西周天子对广袤领土实施强有力控制,在”天”的监督下(法律的自然化),周天子以传统为主要渊源的法律为工具承担了为天下公正司法的重任,而司法中对于私人契约的关注度、诉讼中允许双方当事人派代理人参与与后世相比都令人惊讶。春秋时期的法典化运动在作者看来并不昭示以前的做法就是法律秘而不宣,”法律儒家化”的说法也是值得商榷。后作者认为周武王与法家具有相似性–以”极权”的社会组织方式整合国家,以法律塑造政府威权。
这里顺带提及顾立雅教授写作本篇论文的时代背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考古学取得瞩目成就,许多重要的古代遗址和墓葬相继被发现,其中河南、陕西、山西、北京、河北等地先后出土了大量的商周王室及诸侯国的青铜器,对西周史的重构意义重大。而今陕西省西安市西南12公里的沣河两岸,是所谓的西都”宗周”,是西周的王都和宗庙所在地,1961~1962年在沣西张家坡西周墓地清理出一批殷遗西周早期青铜器,为”幸旅””敢””木”诸族之物。而顾立雅教授写作本文所采用铭文的出土时间截至于此。因此受时代限制,顾立雅教授铭文素材有限,可能其观点当今看来有失偏颇,但仍不失为一篇值得重视的论文。
欧内斯特o康佩里是海外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新锐,现在英国伦敦大学法学院任讲师,专攻法律史、中国文学和亚洲法制。2014年康佩里在《法律和历史评论》中发表了《社会变革与早期中国法律思想中的成文法》一文,对周朝时期的成文法进行了深度研究,对前人有关周代成文法是贵族阶级向平民阶层的妥协的观点提出质疑。通过《左传》中几篇有关成文法的文章揭示了社会变革与成文法的互动关系。成文法是贵族发起的改革的产物,同时又是调节社会秩序的工具。作者就此提出了三个论点:一是,早期中国人对于成文法的使用是对社会控制手段变革的需要,是当时的社会政治状况决定的;二是,其认为成文法不仅调整了贵族与普通平民之间的关系,同样也调节了贵族之间的内部冲突;三是,当时的中国人,尤其是当权者认为,成文法能够增强法律效力的功能。
为了论证上述观点,作者以《左传》为中心,考察了春秋战国时期不断变化的社会政治状况。以这样的社会变迁背景为依据,其分析了《左传》中的五篇文章,证实了这样一种不断增长的意识,即成文法具有产生社会和政治秩序的价值。然后作者把早期中国成文法的发展置于全球背景下,将其同其他前现代法律传统的成文法相对比。比较言之,考察文字与建立在成文法基础上的法律意识之间的关系,为正在进行的有关世界其他国家成文法发展的争论提供了新的视野。同样对于研究中国法律史的学者们,提供了一个在全球视野内分析中国法律发展的全新视角。
高道蕴教授是中国法律学人熟知的美国汉学家,1994年她曾与高鸿钧和贺卫方教授联合编译了《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高道蕴教授是耶鲁大学东亚研究硕士,密西根大学中国历史博士。现任圣十字学院(College of the Holy Cross)历史系教授,哈佛大学法学院东亚法学研究项目资深研究员。《早期中国国家概念中的战争、惩罚与自然法》是高道蕴教授在《哈佛亚洲研究学报》上发表的关于中国早期法治理念的力作,对美国汉学界了解中国历史上的法治传统有重要的意义。在论文中,高道蕴基于战国和汉代早期的著作,论证古典晚期的中国先哲们已为制定法、规范准则和有组织的暴力之间设定了可行的界限。虽然他们都认可国家必须垄断暴力以维持一个稳定的政治结构,但是如古典晚期的西方正义战争理论一样,他们也达成了这样的共识,即武力可在统治中占据合法的一席之地,但又告诫法律不得以变化无常的原因或以私利为由诉诸暴力。此外,他们还宣称,关于战争和惩罚的决定必须基于自然法。
通过对古典中国政治理论与西方自然法和正义战争概念的比较,高道蕴对当时有关早期中国法律文化既有的传统观点的评价提出了新的视角,努力从文献中挖掘出早期中国的法治观念,并以此驳斥早期中国不存在法治观念的论断。结合写作时中国当时有关法治与人治大论战的背景,高道蕴从历史和传统出发,为当代中国法治理念的确立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
(二)唐朝以前
先秦到唐朝之间我们仅收录翻译了一篇论文《孝与唐之前的法律》,论文作者是英国著名中国法律史学者马若斐教授。马若斐教授1957年自澳大利亚悉尼大学获得学士学位,1966年从英国牛津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先后在牛津大学、悉尼大学、格拉斯哥大学和英国阿伯丁大学任教,现在是阿伯丁大学荣退教授。马若斐教授著述丰厚,长期从事中国古代法律史,尤其是唐宋法律史的研究。除了在诸多西方法律和历史学报上发表论文外,马若斐教授写作的《中国传统刑法》(2013年)和《中国传统法律的精神》(1996年)二书在海外汉学界颇具反响。其代表论文有《荀子的法律社会观》《传统中国的宗教与法律》等。
在《孝与唐之前的法律》一文中,马若斐教授以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颁行的《圣谕广训》为起点,论述了唐以前各朝代中”孝”的内涵及变迁。马若斐教授以非常严谨的态度,从史料出发,对孝的一般概念、与孝有关的法律以及民间对于违反孝道的惩罚和观念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细数了各种不孝行为的刑罚以及对出于孝道而作出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宽恕,对从秦朝到唐之前的历代关于孝和孝道的情况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论述。从这些讨论中,马若斐教授发现尽管秦朝不推崇儒家思想,但是也重视孝和孝道,因此得出孝并不是儒家所特有的精神的结论。文章结论认为孝不仅仅是儒家提倡的一种精神,更是统治者在特定的情况下为了统治而使用的一种政治工具,儒学被大力推崇的原因在于其符合这样的统治目的,可以培养臣民们对父母服从和对君王忠诚的精神习惯,从而使统治阶级的统治更加稳固。
(三)明代法律史
明代法律史有两篇论文,分别是姜永琳教授的《以太祖之名–〈明太祖实录〉对朱元璋法哲学与中国文化认同的构建》和多米尼克o德尔波特(Dominiek Delporte)教授的《明代中国(1368~1644年)的条例与婚约解除–对〈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一三的深度解读》。
姜永琳教授是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历史系博士,现在担任美国布林茅尔学院(Bryn Mawr)的副教授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讲座教授。姜永琳教授的研究课题主要集中于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伦理和法律史。他是《大明律》的英文译者,《天命与大明律》(2011年)一书的作者,并发表了很多中英文法律史的论文。姜永琳教授还曾担任过美国明史研究协会的主席。
在《以太祖之名》中,姜永琳教授论述了朱元璋的法律思想是如何在明初的官方正史《明太祖实录》(Taizu Shilu)以及后世一些相关史料中得以构建的。通过对朱元璋言行评价的讨论,文章论证的核心观点是:朱元璋的法律思想在明代史学文献中得到了精心的构建,而这些史学构建则反映了官方重新去界定中华文化认同的努力。文章研究主要从近年来史学界的”历史书写”研究这一新视角出发并展开,通过对文本的分析、对史料的比对与对时值政治背景的解读,深入揭示朱元璋法律思想被塑造后的政治原因与时代氛围,以说明朱元璋法律思想的构建过程,将意识形态的建构、历史书写与政治制度的变迭三者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因此文章采用的角度新颖,为对朱元璋法律思想研究中尚未出现的角度。
《明代中国(1368~1644年)的条例与婚约解除》一文是比利时根特大学(University of
Ghent)中国语言与文化系的助理研究员多米尼克o德尔波特撰写的一篇论文。该文主要通过对《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一三之中部分条例的解读,考察了明代与妇女婚约和婚姻解除相关的条例是如何提出和适用的。
在对明代条例以及中华帝国的离婚和婚约解除进行相关介绍后,相继考察了1452年条例、1468年条例和1483年条例。德尔波特认为,大明律中对于离婚的相关立法不够充分,来源于官员奏折的条例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但是由于条例往往不为官员所知,实际中条例的适用存在困难。同时由于男方拥有强烈的”永久控制妇女”的观念,往往会向地方官府施加压力,这也阻碍了地方官员对于条例的适用。
本文以《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一三为切入点,向我们介绍了明代官方对于妇女解除婚约和离婚的态度,间接展现了明代妇女的地位,具有一定启示意义。
(四)清代法律史
正如高道蕴教授在《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一书中所说,清代的史料”比以前各代的材料丰富得多”,所以西方学者更容易接触清代的材料,也更热衷于研究清代。
正因为此,本译文集收录了5篇清代法律史的论文:步德茂(Thomas Buoye)的《清代的宽宥与法律推理理论》(2009年),苏成捷(Matthew Sommer)的《晚清中华帝国的堕胎–例行节育还是危机处置?》(2010年),盖博坚(R.Kent Guy)的《中国的人治和法治–清代政府对地方官员的惩处》(2000年),卡塞尔(Par Cassel)的《发掘治外法权–作为上海会审公廨之原型的理事同知》(2003年)和胡宗绮(Jennifer Neighbors)的《清代法的”长臂”–清代杀人罪规范在民国法院中的影响》(2009年)。
步德茂教授在美国密西根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后到俄克拉荷马州的塔尔萨大学任教,现为塔尔萨大学历史系主任、美国密歇根大学中国研究中心副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编委、葡萄牙阿威罗大学客座副教授。其代表作为2000年由剑桥大学出版的《过失杀人、市场与道德经济:十八世纪中国的财产权暴力纠纷》(Manslaughter,Markets,and Moral Economy:Violent Disputes over Property Rights in EighteenthCentury China)。步德茂教授把社会变迁中财产权暴力争端的经济法律问题放到了特定文化背景之下予以考察,视经济、政治和文化为一体,以清朝刑科题本为素材用多学科的思维方式多视角地研究了18 世纪的中国法律思想文化。步德茂教授长期致力于清代法律史、经济史等方面的研究,是目前国际上少数以清朝刑科题本作为研究对象的学者,也是美国目前”新法制史”研究的代表人物之一。
在论文中,步德茂教授认为:作为裁判得出的重要方法,清代的法律推理理论完全不同于形式主义下的推理过程,法官多在伦理及家族秩序的影响下进行着从宽量刑。这充分体现在死刑复核及秋审的程序之中。论文中所讲述的几个杀人案例正是在此思维模式之下,由县长娴熟地运用审判技巧,通过对不确定案件事实的合情理推测,做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道德要求的判决。这些行为既是对儒家行为的严格恪守,同时也满足着司法裁判的高效性要求。
苏成捷教授1994年毕业于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现在任职于州斯坦福大学历史系,专注于18世纪、19世纪晚清社会的性别、性爱、家庭和法律的研究,代表作为《晚清的性、法律和社会》(Sex,Law,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2000年)。目前,苏成捷教授正撰写第二本专著《中国清朝的卖妻和一妻多夫制:生存策略和司法干预》(WifeSelling and Polyandry in Qing Dynasty China:Survival Strategies and Judicial
Interventions)。
在《晚清中华帝国的堕胎》一文中,苏成捷教授反驳了人口史学家和性别史学家观点的核心面向。对于人口史学家而言,苏教授认为其赖以立论的核心论据存在证明力不足的情况,如李伯重选取的文献记载的药方未经证实确实有效;而对于性别史学家而言,苏教授认为其立论与其史料自相矛盾,如在主张妻室借助堕胎或避孕来逃避生儿育女的职责的同时,其立论文献却声明了堕胎或避孕的危险性。除批判了前人的观点外,苏教授接下来依据掌握的司法判例提出了晚期的中华帝国中堕胎与避孕并不普遍的核心观点,论证了文首提到的马尔萨斯”神话”并不只是神话。但在苏成捷教授的论证中也同样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苏教授利用了一些尚未刊印的刑科题本,但苏教授本人也承认这些案例只是众多史料记载的案例中的一部分,因此,这些案例是否能够较为全面的代表当时民众生活状态仍是值得商榷的一个问题。但无疑苏成捷教授的研究说明了许多中国学者对于传统中国医书的迷恋是缺乏根据的,在这一面向上,苏成捷教授的研究极具创见性。
盖博坚也是老一代的美国汉学家。1981年从哈佛大学获得博士学位,以后在华盛顿大学历史系和杰克逊国际研究院任教。现在是该校的荣退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华帝国和殖民主义,著有专著《皇帝的四库全书:乾隆皇帝早期的学者和国家》(The Emperor’s Four Treasuries:The Scholar
and the State in the Early Qianlong Reign),由哈佛大学出版社于1987年出版。
盖博坚教授在其论文《中国的人治和法治–清代政府对地方官员的惩处》中认为清代中国的法律本身并不具有道德性,然而却被国家用来保护必要的道德秩序。较之西方法律,中国法律更明显地服务于道德和政治目的。盖博坚教授通过具体案例来论述清代政府的高级官员(如总督和巡抚)如何运用法律表达其意见以及弹劾其他官员,探讨了在清代中国,皇帝、高级官员和普通官员之间的关系。不同身份的政治参与者掌握不同的弹劾方式,皇帝可直接纠劾官员,督抚可采秘密参奏,御史及其他官员可以运用普通参奏的方式。在作者看来,这些不同的弹劾方式构成了一个系统的连续体,该连续体根据中国政治行为后建立的基础形成的权力程度而确定,抑或由本质上即属于法律的程序性保护措施决定。盖博坚教授认为,中国的法律在形式上与实质上与西方法律大相径庭,但是不能因此认为中国不存在法律。相反地,我们可以从中国显著的法律执行机构和弹劾官员的方式上引申出这样的论断,即不同时期、不同地点的人类社会都可以根据规则对其生活和政治做出不同的安排。
作为西方较为年轻的中国法律史学者,卡塞尔(Cassel)教授于1996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获得汉学本科和硕士学位,2006年哈佛大学博士毕业后到密西根大学任教,现为历史系副教授。代表作有2012年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专著《判决的依据:十九世纪中日的治外法权和帝国权力》(Grounds
of Judgment:Extraterritoriality and Imperial Power in
NineteenthCentury China and Japan)。卡塞尔教授发表于美国《清史研究》上的论文《发掘治外法权:作为上海会审公廨之原型的理事同知》是其博士学位论文的一部分。
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条约》早规定在华英国人享有治外法权。长期以来,治外法权一直是近代中国主权丧失的象征,而这一点在上海的会审公廨中表现得为明显。以前的学者普遍认为,中国人对于治外法权的”无知”,造成了中国人初对于外国治外法权的接受。而卡塞尔教授则反其道而行之,认为满清在统治中国时的旗民分治政策,以及旗民交涉案件处理的实践,为晚清政府处理华洋交涉案提供了模型。理事同知作为处理旗民交涉案件而专门设立的职官,更是成为了上海租界内会审公廨的原型。清政府在初为华洋隔离和处理华洋交涉案时,处理旗民交涉的已有经验无疑成为了。因此,治外法权的丧失或者说上海会审公廨的设立,似不应单纯归责于西方强国,而应看作双方协商的结果。但卡塞尔教授后也承认,尽管清政府熟悉治外法权的概念,但其并不能预测治外法权的后续发展会产生出乎其意料的结果,而且双方之间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也是造成清政府与列强之间的不平等的原因。
治外法权一直是研究近代中国法制不可避免的话题,关于治外法权的源起以及其在中国的影响,也一直为学者所争论,不同的学者站在不同的角度会得出不同的观点。卡塞尔教授在本文中着重从上海会审公廨入手,以清朝制度为角度,去深度挖掘治外法权,同时提出了在此背景下诠释治外法权及其影响的一种新的方式,这不得不说是对以往观察角度的更新。
与苏成捷教授一样,胡宗绮(Neighbors)教授也是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历史博士,主要研究中国清代法律史,现在美国华盛顿州普及桑大学历史系担任副教授。胡宗绮教授与卡塞尔教授都属于美国较为年轻的一代汉学家。在其论文《清代法的”长臂”:公共法庭中的杀人法》中,胡宗绮教授着重阐述了清代刑法中的杀人法在法律规范、立法精神和法院实践中的变化。她以独特的视角,从民国时期的新法律与清朝司法规范的紧密性出发,展现出了司法机关在面对法律制度产生巨大变化时,在实践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并利用此使民国时期的法律更加贴近清朝的司法规范,从而调和了法律理想与现实社会的关系。
胡宗绮教授从杀人法出发,援引了许多当时的具体法规和案例,系统而翔实地展现了其在立法和实践中的变化,从理论和实践中真实再现了当时的法律现状,证实了清朝和民国时期法律的关联性。胡宗绮教授认为纵然民国时期刑罚借鉴了欧美国家的法律模式,使新法在表面上突破了传统的清朝法律,司法机关正是利用此,在保留旧的司法观念的同时也缓解了一些改革的冲动。
(五)比较法研究
在海外汉学研究中,比较法研究比较少。所以本译文集仅收入了一篇《国家、主权与人民–中国与印度的”法治”比较》。两位作者分别是美国汉学家欧中坦教授和印度法律史学者吉尔马丁(David Gilmartin)教授,都在北卡州立大学历史系任教。此文原载美国2009年的《亚洲学刊》。欧中坦教授1975年从耶鲁大学历史系博士毕业,师从史景迁教授。除了在北卡州立大学任职并担任长达13年的历史系主任外,欧中坦教授还在临近的杜克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律史。2000年出版的《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一书中收录了欧中坦20世纪80年代发表于美国《亚洲学刊》上的一篇研究清代京控的论文。遗憾的是,欧中坦教授在2015年1月不幸去世,享年69岁。
在论文中,两位教授使用”法治”的概念来将清代中国与英属印度进行比较,相较于机械地运用法治,将其深深地嵌入在中印两国国家主权和权力的历史中。三个主题都以特定方式表达了法治和人治作为对立和矛盾纠缠的两个观念,组成了文章的对比性。对于法律问题的讨论同时规范和约束着三个方面:(1)国家的政治权力;(2)法律和法律程序在塑造和保卫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3)法律在捍卫基于契约、财产制度和权利基础上在经济和社会秩序中所起的作用。文章的第四部分表达了这些发现对中印20世纪的历史轨迹产生的影响。将法律视为一种权力的工具,一个超然于日常权力并且运行于权力之外的理想领域,本篇论文旨在拓宽欧美背景下的”法治”历史。
(六)法律制度史和通史
虽然海外研究中国法律史的学者大部分专注于某个朝代、某个法律或某个案例,但是这也带来一些问题。因为如果研究仅仅关注某一朝代或特定的法律,或许无法对该法律或案例的历史根源和社会因素有一个全局、更深刻的认识,容易陷入盲人摸象的困境。有鉴于此,海外有一些学者秉着”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的信念,试图从宏观方面考察中国法律史。他们或是研究中国某一特定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轨迹,或是研究某个法律在各个朝代中的演变和适用。本译文集收录的这一类论文主要有马若斐教授的《传统中国法惩治强盗的研究》、笔者的《权大于法?–中国法治理论古今谈》和《烫手山芋–1898年以前的中国上访制度》。
马若斐教授的《传统中国法惩治强盗的研究》运用比较法和语义分析等方法,以清朝的刑律、条例为主要研究对象,兼论其他朝代的刑律,罗列多条具体律例和历史案例,加以律学家们的分析议论,将中国传统盗窃法的精神在4万多字中如同抽丝剥茧一般简明而系统地抽绎出来。该文不但分析了自秦以来”强盗”法的发展过程,并从各个朝代对”强盗”犯罪的司法实践中观察”强盗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条件的变化,准确而独到地介绍了各种法律继承发展的联系和异同,以及这种种变化后的历史政治因素。观察各个朝代的强盗法发展可以发现,对强盗的规定越来越详细、复杂,对构成此罪的标准也不断变化,越来越趋近此罪的本质特征。在强盗法打击的犯罪行为愈加广泛的同时,对强盗的处罚也越来越严厉。尽管有”情有可原”规则的加入,笔者认为这并不是一种法律的态度,而是为了标榜皇帝的仁政。马若斐教授通过充分地引用材料证明,中国传统强盗法是一套错综复杂又有着矛盾之处的规则,它适应于时代的实际社会背景、执政者的政治主张以及律学工作者的理解,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6年笔者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分校获得博士学位,主修中国法制史,师从美国汉学家戴福士教授(Prof.Roger Des Forges)。现任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德卢斯校区)历史系副教授,并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讲座教授。代表著作有《天理抗争:中国诉冤制度史》(Chinese Complaint Systems:Natural Resistance,2013年)和《中国上访制度史话》(2013年),合编《当代中国法律改革:新的视角》(Modern Chinese Legal Reform:New Perspective,2013年)。
近年来海内外学术界对于中国历史上是否存在法治的理论和实践而产生的争论是《权大于法?–中国法治理论古今谈》一文的主要成因。通过对早期直至19世纪中叶的史料进行详尽分析和论证,笔者厘清了”法治”与”法制”的重要概念。虽然主流观点认为在中国发展历史的各个阶段,意味着统治者屈从于法律原则和实践的”法治”从未实现过,该文却通过具体分析周朝法律原则与实践的来源,春秋战国的儒家、法家、道家思想基础,魏晋、南北朝、隋朝、唐朝、元朝、明朝、清朝以及民国等各个政权的法律政策和时代特点发现:中国亦曾有过政权分离,中央集权与郡国并存的时代,其中不乏统治者主动遵从法律,依照法律行政的事实。该一发现得自研究者沙里淘金的研究努力,亦使该文具备了较高的学术价值。
在另一篇论文《烫手山芋:1898年以前的中国上访制度》中,笔者认为从整个上访制度的历史来看,中国的上访制度大致经历了从混沌(传说时代到隋)到系统(唐到清末)的过程,在唐朝之前上访制度逐步发展,唐朝首次将其制度化,唐之后的朝代均大致沿袭唐制,但也有重大改变。不同于斯考特(James C.Scott)从南亚语境下发展起来的”日常抗争”(everyday resistance)的概念以及欧博文(Kevin J.O’Brien)在分析当代中国的基础上形成的”依法抗争”(rightful resistance)的概念,笔者提出中国访民对于地方政府的腐败和社会不正义的回应会采用他们称为”天理抗争”(natural
resistance)的方式,它在中国的统治者和访民的眼中是”天赋的自然权利”,并非仅仅是一种”习惯的”或”法律的”权利。与那些基于风俗习惯和法律的其他抗争形式不同,中国流行的抗争方式是基于历史的。传统的”民本”思想使得统治者是天下臣民的”父母”,当访民因地方上官官相护而无处申冤,便只好寄托于中央控诉这个后的希望。统治者虽然头疼和无奈于持续不断、数量庞大的访民们各自五花八门的诉求,但是作为天下臣民的”父母”,他们因为害怕冤屈招致天罚而不敢有所拒绝–上访对统治者来说就是”烫手山芋”(hot potatoes)。
(七)对西方研究中国法律史的批评和建议
这一类别编者仅收录了一篇论文《法律,法律,什么法律?–西方学者何以对中国法无话可说》,文章作者是美国著名汉学家安守廉。安守廉教授教育经历丰富,自1970年从安姆赫司特学院(Amherst College)本科毕业后,到剑桥大学就读法律硕士,两年后毕业。1974年和1975年分别从耶鲁大学获得中国学研究和中国历史的硕士学位,1977年又拿到哈佛大学的法律博士学位。现任哈佛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院和国际法律学院副院长。作为中国法律史的专家,安守廉教授著述颇丰,不少研究成果获得业界重视。代表作有《窃书为雅罪:中华文化中的知识产权法》(To Steal a Book is an Elegant Offense,1995,李琛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2000年出版的《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译文集中包括安守廉教授的论文《不可思议的西方?昂格尔运用与误用中国历史的含义》。该文结构严谨,批评昂格尔运用其”本人不屑一顾的资产阶级法治模式的假定来判断中国的情况”。
从今天来看,安守廉教授的《法律,法律,什么法律?–西方学者何以对中国法无话可说》一文所提出的问题早已得到重视和逐步解决,但在当时(2000年)此文对学界无疑为当头一棒。作者安守廉教授以他的老师芮沃寿教授(Arthur F.Wright)在20多年前就提出的一个问题为开始–为什么一个颇具才智的年轻人试图浪费时间研究中国法律史?与这一问题相呼应的就是:如果说20世纪90年代之前西方学者作为一个整体都忽视中国法律研究,未免有些言过其实,但在近一个世纪的时间里,在西方研究中国历史与社会的绝大多数学者,往往忽视或误解了法律在中国人生活中的作用。无论是古典汉学家们对传统中华帝国的描绘,还是冲击-反应模式影响下的历史学家们对帝国晚期和中华民国的研究,抑或是之前学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认知,法律都被视为严厉的社会统治工具,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没有多大作用。
近年来,西方学者对中国法律的相对忽视正在逐渐得到改观。这些卓越的历史学家们对法律材料进行了深入且丰富的挖掘,揭示出法律在中国人的生活中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这是充满希望的开始,但不应止步于此。法律教义不能仅仅被理解为孤立于其他社会现象的书面上的东西,在中国同样如此。法律史学者应该继续努力将法律吸纳到对中国更广泛的理解中去,探寻悠久广阔的中国法律史,避免使用西方模式了解中国。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够更好地理解中国法律,看到中国人民出于对法律规则的渴求所创造的价值。
三、结语
通过对历史的回顾,我们知道中国历史上大部分年代都与外来文化保持着较为紧密的联系。令中华民族骄傲的汉朝、唐朝也是保持自我谦卑并与外来文化交流非常密切的时期。清朝中期被迫实行的”闭关锁国”政策,使中国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了解、追踪西方近代先进的科技发展和政治文化变革的机会。经过近百年屈辱的历史,近代中国各届政府逐步加强了与海外的交流联系,并诚恳向西方学习甚至照搬其政治、法律、教育等理念和制度。总体来讲,近代中国社会的各个层面无不打上了西方文化的烙印。1978年后实行的全方位改革开放政策既是对”文化大革命”相对封闭政策的大力修正,也在某种意义上是清末新政学习西方的翻版。经过几十年的对外交流和开放,中国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一跃成为世人瞩目的第二大经济强国,而且在很多方面都可与发达国家平起平坐。
本译文集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让中国学者了解海外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加强中外法律史研究者的交流,以便更深入地理解和挖掘中国漫长而纷杂的法律史中存在的问题和现象。近几年,许多国内大学学者都曾表示他们学校要求在海外英文学报上发表论文。其实,就笔者所知,国内有很多非常出色的论文因受限于语言而不能让海外汉学家和其他研究者了解。这不得不说是一件很可惜的事情。由于当前国际上的通用语言是英语,大多数海外中国问题研究者都通过英语互相交流和学习,然而国内很多学者还不太熟悉国际著名英语学报对投稿论文摘选和发表的要求。本译文集的翻译委员们克服经费、版权等困难,精心挑选和认真翻译了海外研究中国法律史的论文,其中不乏著名汉学家的成果,而且几乎所有论文都发表在西方著名的中国法律或历史类学报。这对国内众多的法律史学者、爱好者和大学生来说,无疑是很有帮助的。通过阅读这些海外论文,国内学者可以更好地了解海外法律史论文的写作范式、观点、方法和规范注释。如果能有更多的国内学者从本译文集中受益,并在海外著名学报上发表高质量的论文,将是本译文集翻译委员们乐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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