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030259448丛书名: 国家级教学团队精品教材法律史系列
编辑推荐
法律,思想史,西方国家,高等学校,教材
内容简介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以阐述西方历史上各个历史时期不同思想家的法律思想为内容的学科。 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有助于更为深刻地了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和运作的理论基础,也有助于充分了解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编写以体系简洁、内容扼要、论述通畅、语言朴素为宗旨,以方便学习者的学习并掌握所学内容为目标,对从古希腊、古罗马到当代的西方法律思想进行了分析介绍。
目 录
目录
前言
**章 古代希腊、古代罗马的法律思想 1
**节 古代希腊的法律思想 1
第二节 古代罗马的法律思想 12
第二章 托马斯 阿奎那的法律思想 25
**节 概述 25
第二节 托马斯 阿奎那的法律思想 27
第三章 古典自然法学 36
**节 格劳秀斯的法律思想 36
第二节 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45
第三节 洛克的法律思想 50
第四节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56
第五节 卢梭的法律思想 62
第四章 哲理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71
**节 哲理法学概述 71
第二节 康德的法律思想 72
第三节 黑格尔的法律思想 83
第五章 历史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94
**节 概述 94
第二节 历史法学派的发展演变及其代表人物 94
第三节 历史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96
第四节 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分化 98
第五节 英国历史法学的发展 101
第六节 评述 102
第六章 功利主义法学思想 106
**节 边沁的法律思想 106
第二节 约翰 密尔的法律思想 111
第三节 评述 115
第七章 分析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18
**节 分析法学概述 118
第二节 奥斯丁的法律命令理论 123
第三节 分析法学的历史地位 131
第八章 社会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36
**节 社会法学派概述 136
第二节 庞德的社会法学思想 141
第三节 社会法学的历史地位 150
第九章 新分析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54
**节 新分析法学概述 154
第二节 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156
第三节 哈特的法律思想 165
第四节 拉兹的法律思想 175
第五节 新分析法学的历史地位 187
第十章 新自然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91
**节 新自然法学派概述 191
第二节 富勒的法律思想 193
第三节 罗尔斯的法律思想 200
第四节 德沃金的法律思想 206
第五节 新自然法学派的历史地位 211
第十一章 经济分析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213
**节 经济分析法学概述 213
第二节 波斯纳的法律思想 217
第三节 经济分析法学派的历史地位 228
第十二章 当代西方其他法律思想 230
**节 概述 230
第二节 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 230
第三节 批判法学 237
第四节 存在主义法学 243
第五节 综合法学 247
前言
**章 古代希腊、古代罗马的法律思想 1
**节 古代希腊的法律思想 1
第二节 古代罗马的法律思想 12
第二章 托马斯 阿奎那的法律思想 25
**节 概述 25
第二节 托马斯 阿奎那的法律思想 27
第三章 古典自然法学 36
**节 格劳秀斯的法律思想 36
第二节 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45
第三节 洛克的法律思想 50
第四节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56
第五节 卢梭的法律思想 62
第四章 哲理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71
**节 哲理法学概述 71
第二节 康德的法律思想 72
第三节 黑格尔的法律思想 83
第五章 历史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94
**节 概述 94
第二节 历史法学派的发展演变及其代表人物 94
第三节 历史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96
第四节 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分化 98
第五节 英国历史法学的发展 101
第六节 评述 102
第六章 功利主义法学思想 106
**节 边沁的法律思想 106
第二节 约翰 密尔的法律思想 111
第三节 评述 115
第七章 分析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18
**节 分析法学概述 118
第二节 奥斯丁的法律命令理论 123
第三节 分析法学的历史地位 131
第八章 社会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36
**节 社会法学派概述 136
第二节 庞德的社会法学思想 141
第三节 社会法学的历史地位 150
第九章 新分析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54
**节 新分析法学概述 154
第二节 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156
第三节 哈特的法律思想 165
第四节 拉兹的法律思想 175
第五节 新分析法学的历史地位 187
第十章 新自然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91
**节 新自然法学派概述 191
第二节 富勒的法律思想 193
第三节 罗尔斯的法律思想 200
第四节 德沃金的法律思想 206
第五节 新自然法学派的历史地位 211
第十一章 经济分析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213
**节 经济分析法学概述 213
第二节 波斯纳的法律思想 217
第三节 经济分析法学派的历史地位 228
第十二章 当代西方其他法律思想 230
**节 概述 230
第二节 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 230
第三节 批判法学 237
第四节 存在主义法学 243
第五节 综合法学 247
前 言
序言
媒体评论
评论
在线试读
**章 古代希腊、古代罗马的法律思想
**节 古代希腊的法律思想
一、概述
按照西方的学术传统,论述西方法律思想,一般都从古代希腊说起。这里,希腊是一个历史的地理概念。它是指以现代希腊之所在地为中心,包括了巴尔干半岛南部、爱琴海诸岛、意大利南部、小亚细亚西岸等横跨欧、亚、非三大洲的广大地域。
根据**的考古成果,早在2500多年前,古代希腊就已经进入了文明社会。当时,克里特岛上的诺萨斯文化和伯罗奔尼撒半岛上的迈锡尼文化,成为了西方世界文化发展的摇篮。至公元前12世纪,希腊进入了“荷马时代”。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4世纪,是希腊历***为辉煌的城邦制时期。公元前338年,希腊被马其顿所征服。公元前168年,为罗马帝国所灭亡,成为其一个行省。
古代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近代西方哲学、美学、医学、文学、数学、天文学以及伦理学等,无不发端于此地。然而,法学却是诞生于古代罗马,而非希腊。这当中,有着诸多的社会历史原因,大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在古代希腊,城邦制国家也曾达到过繁盛阶段,但这种历史太短了,只维持了一、二百年。而这点时问,对孕育一门学科——法学来说,毕竟太短了一些。因为法学和哲学等学科不一样,它不是一门纯理论科学,而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问,它以社会上现实的法律关系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而一个社会要形成一种比较成熟的发达的法律关系,是需要一个比较长的历史积累的。比如,在古代罗马,从颁布**部成文法《十二表法》起,至查士丁尼编纂《国法大全》止,其一以贯之的历史就延续了一干多年。古代希腊和罗马的这一区别,是法学在两个国家遇到不同历史命运的重要原因。
第二,在古代希腊,不仅城邦国家繁盛的历史比较短,而且各个城邦国家也缺少安定,国与国之问的战争也很频繁,这样,就造成了-种不利于法律和法学发展和繁荣的局而——国家经常处在动荡的形势之下。就拿城邦国家中力量*强大的雅典来说,虽然有过伯里克利(Perikles,约公元前495年~公元前429年)时代辉煌的宪法,但整个雅典也一直处在动荡不安之中。先是与波斯的战争,而后是与科林斯的争执,接着义是与斯巴达争夺希腊的霸权。而动荡与争斗可以发展起其他学科,但却不能使法学获得发展和繁荣,因为法学的发展与繁荣需要安定的社会条件。
第三,在古代希腊,成文的立法也未能充分发达。从梭伦立法,克里斯提尼立法,到伯里克利宪法,虽然在雅典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民主政体法制和行政(官吏)法制,在商业交易方面,也有一些比较发达的契约立法。①但从总体上看,希腊包括雅典的成文法尚未发达,涉及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团体(法人)、所有权、他物权、债、侵权行为、时效、代理、婚姻家庭、继承等各个方面的成文立法等都还比较原始,比较分散。这些,都使以立法的发达为前提的法学的诞生变得困难。
第四,在希腊,尚未出现职业的法学家阶层,与法律的解释和运用相关的活动,如法律教育等也都未能开展。
由于以上原因,虽然古代希腊已拥有高度发达的文明,拥有了世界上*早的教育机构和场所,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学术氛围,并拥有人类历***早的一批杰出人物,但却没有能够形成一门关于法律的学问——法学。当然,没有出现法学,并不是说不存在法律思想,相反,由于古代希腊所具备的以当时*为发达的哲学为核心的社会科学,所以,在那里,诞生了两方*早的法律思想,成为两方法律传统的滥觞。
在古代希腊,首先出现的法律思想是以普鲁塔哥拉(Protagoras,公元前481年~公元前411年)为代表的智者学派和大哲学家苏格拉底(Socrats,公元前469年~公元前399年)的思想。前者主张白然法思想,强调白然法就是正义,它高于作为人为法的城邦法。后者一方面继承了前者的思想,将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强调作为神的意志的法即自然法的重要性,它是高于作为国家政权颁布的法律的人定法;另一方面,苏格拉底又强调人定法也是正义的表现,是城邦生存的基石,其*终的渊源也是神的意志。
在智者学派和苏格拉底之后,在希腊出现的比较重要的法律思想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斯多噶学派的思想。本节将重点对此作出论述。②
二、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Plato,公元前427年~公元前347年),虽然不是一名职业法学家,但他却是西方历史上**位杰出的法律思想家,他对西方法学发展所作出的贡献,主要表现为:①创作了西方历史上**部法学专著《法律篇》;②阐述了法的正义理论;③提出了法治的理论。
(一)西方历史上**部法学专著 《法律篇》(TILe Laws)是柏拉图晚年创作的一部重要作品。据后世学者考证,该书大约成于公元前360~前347年之间,理由是在《法律篇》第1卷(638B)中,记述了公元前356年发生的一些事件;而柏拉图在公元前352年前后写给其朋友的“第七封信”和“第八封信”,与《法律篇》中的许多相关内容完全一致。根据书中引用的许多法律条文的杂然无序以及对某些问题(如结婚年龄)的描述的前后矛盾,学者们又推测该书在柏拉图生前未能完成或至少未能进行认真的校阅。公元3世纪的希腊哲学史专家拉埃狄奥斯(Diogenes Laer-tios)也认为,《法律篇》是柏拉图晚年的学生菲力浦,将柏拉图写在蜡板上的草稿誊写整理后予以出版的。②
《法律篇》是柏拉图创作的一篇*长的对话体著作,共12卷、1 95章,不仅论述丁各种法律的制定,而且还涉及教育、道德、经济、哲学、宗教、文艺、音乐等,几乎是关于人生和国家生活的一部百科全书。但该书的中心,仍然是法律和同家制度的一些根本问题,比如法律的起源( 62IA),法律的制定必须着眼于德和善( 630CE、631AD),对守法者必须给予名誉、对违法者必须予以惩罚( 632BC),教育对法律的作用(659D),国家官吏是“法律的仆人”(715CD),关于结婚的法律( 721AB、774A、784E、785A),执法官吏的选举(763DE),犯罪和刑罚(767E、768AB等),故意和过失(861ACD、862A等),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 862B),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780D、871A),法官的责任(846AB),环保法(845DE),商法(849AB),移民法和国际私法(850A),等等。
在2001年之前,由于在我国尚无《法律篇》的中文译本,故学术界学习研究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时,一些外文比较好的学者就依据一些在国外出版的《法律篇》的原作和其他语种的译本,而大部分研究人员则只能参考一些中文版的柏拉图的哲学和政治学著作,如《古希腊罗马哲学》(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商务印书馆19 61年版)、《共和国》(Th,e republic,也译为《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南吴献书译;1986年版由郭斌和、张竹明译)等。2001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由张智了、何勤华翻译的《法律篇》一书,从而为我们研究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提供了直接和方便的中文版本。此外,2003年,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由王晓朝翻泽的《柏拉图全集》第三卷“法律篇”,读者也可以参阅。
(二)法的正义理论
在柏拉图的法学思想中,法的正义理论是一个重要内容。首先,柏拉图认为,法律是维护止义的手段。他在《共和国》中,借苏格拉底的话对正义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正义就是以善待友、以恶对敌的艺术。”①一个人也许会热爱他所认为是善良的朋友,憎恨那些被视为邪恶的敌人。善良的朋友应该是行为正当的人,因此,善即正当。在这个意义上,以善待友,以恶对敌,就是“我们应该对正当的东西行善,并憎恨不正当的。”②这样,区分朋友与敌人的**标准是善与恶,正义就成了一种人的美德。
针对与苏格拉底的对话者特拉西马库斯( Thrasymachus)提出的“正义不是别的,只不过是强者的利益”,法律是统治者根据其利益制定,并要求被统治者服从的正义的观点,柏拉图强调,立法者也会犯错误,从形式上说,守法就是正当,然而,实质上,这种正当可能包含着不正当,关键在于法律本身是否体现正当。只有当统治者代表被统治者利益制定符合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法律时,才称得上正义。“任何一个追求伟大的人,一定不是羡慕他自己和他自己的财产,而是正义的事业。”③
在柏拉图那里,法律的正义论*初是和人治论相联系的。在《政治家》(The Statesman)和《法律篇》中,柏拉图的人治观有了改变,即也开始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强调法治,但正义论并未改变。他仍然强调正义的原则是“国家的基本法”。
以正义观为核心是柏拉图早期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也是他提出民法、刑法、教育法和诉讼法等领域一些观点和思想的出发点。④在两方思想史上,柏拉图*先阐述了系统的正义观。这种正义观是政治体制和各种具体法律的内在生命。正是在柏拉图的法律正义论的启迪下,罗马的法理学才开始勃兴,并成为推动后世法理学不断发展、更新的动力。
(三)法治的理论
在柏拉图的后期思想中,开始重视法律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他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而且在较短的时间内又没有好的方法把统治者变成哲学家,则法治仍然比人治要好,这种好虽然不能称为*好的政治,但可以称为是“第二等好的”政治。这一点比《共和国》一书前进了一步。在《共和国》中,他认为只要具有哲学家的知识,就可以把国家治理好,而不需要借助于法律来统治。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还认为,政治学不是研究个人的善,而是研究公共的善,为了实现这种公共的善,单靠教育是不行的。因为人的本性只考虑个人的利益而不谋求公共的利益,所以必须要有法律,通过法律可以制裁或者惩罚人们的不善行为。①
柏拉图开始重视法治是从两个角度人手的。首先,他认为法律应当是公意的体现(根据大部分人的利益制定)。他指出:“不是为整个国家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是伪法律。当法律仅仅有利于共同体的特殊部分时,它们的制定者就不是公民,而是党派分子。那些说这些法律应该得到遵守的人是在信口雌黄。”“在法律服从于其他某种权威,而它自己一无所有的地方,我看,这个国家的崩溃已为时不远了。但如果法律是政府的主人并且政府是它的奴仆,那么.形势就充满了希望,人们能够享受众神赐给城市的一切好处。”②
其次,柏拉图认为,为了确保法治,必须加强守法。“人们必须为他们自己制定法律并在生活了中遵守它们,否则他们会无异于*野蛮的野兽。”③“一个人,如果他没有先做一个仆人,就永远不能成为一个值得受人尊敬的主人。一个人不应该以统治得好,而应该以服务得好而感到骄傲——并且首先是服务于法律(因为这是我们尊崇众神之路)。”④
柏拉图强调,为了使法治不成为一句空话,还必须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它们包括:选举好各种官吏,如护法官(Guardians of laws)、将军(Generals)、政务会( Council)、宗教事务官员(religious officials)、管理员(regulators)、教育督导员(Supervisor of Education)、法官(Judges)。柏拉图的这种对官吏选举的重视,表明他在强调法治的同时,仍然很重视人治的作川。除选举好官吏之外,还必须搞好国民的教育,以法规范人民的民事生活、婚姻生活以及各种文化娱乐活动等。
应当认识到,在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中,虽然法治理论提出得比较晚,但意义十分重大。因为在西方历史上,柏拉图是**个阐述法律的社会功能、法律的至高无上权威、法治的必要性以及法治的各项措施的思想家。他在《法律篇》中阐述的法治观,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从近的方面说,他的学生、古代西方法治论的系统倡导者亚里士多德就接受了柏拉图的法治理论;从远的方而看,近代以后比较重视法治的法学家和思想家,都从柏拉图的《法律篇》中汲取过丰富的营养。
三、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是古代希腊
**节 古代希腊的法律思想
一、概述
按照西方的学术传统,论述西方法律思想,一般都从古代希腊说起。这里,希腊是一个历史的地理概念。它是指以现代希腊之所在地为中心,包括了巴尔干半岛南部、爱琴海诸岛、意大利南部、小亚细亚西岸等横跨欧、亚、非三大洲的广大地域。
根据**的考古成果,早在2500多年前,古代希腊就已经进入了文明社会。当时,克里特岛上的诺萨斯文化和伯罗奔尼撒半岛上的迈锡尼文化,成为了西方世界文化发展的摇篮。至公元前12世纪,希腊进入了“荷马时代”。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4世纪,是希腊历***为辉煌的城邦制时期。公元前338年,希腊被马其顿所征服。公元前168年,为罗马帝国所灭亡,成为其一个行省。
古代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近代西方哲学、美学、医学、文学、数学、天文学以及伦理学等,无不发端于此地。然而,法学却是诞生于古代罗马,而非希腊。这当中,有着诸多的社会历史原因,大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在古代希腊,城邦制国家也曾达到过繁盛阶段,但这种历史太短了,只维持了一、二百年。而这点时问,对孕育一门学科——法学来说,毕竟太短了一些。因为法学和哲学等学科不一样,它不是一门纯理论科学,而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问,它以社会上现实的法律关系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而一个社会要形成一种比较成熟的发达的法律关系,是需要一个比较长的历史积累的。比如,在古代罗马,从颁布**部成文法《十二表法》起,至查士丁尼编纂《国法大全》止,其一以贯之的历史就延续了一干多年。古代希腊和罗马的这一区别,是法学在两个国家遇到不同历史命运的重要原因。
第二,在古代希腊,不仅城邦国家繁盛的历史比较短,而且各个城邦国家也缺少安定,国与国之问的战争也很频繁,这样,就造成了-种不利于法律和法学发展和繁荣的局而——国家经常处在动荡的形势之下。就拿城邦国家中力量*强大的雅典来说,虽然有过伯里克利(Perikles,约公元前495年~公元前429年)时代辉煌的宪法,但整个雅典也一直处在动荡不安之中。先是与波斯的战争,而后是与科林斯的争执,接着义是与斯巴达争夺希腊的霸权。而动荡与争斗可以发展起其他学科,但却不能使法学获得发展和繁荣,因为法学的发展与繁荣需要安定的社会条件。
第三,在古代希腊,成文的立法也未能充分发达。从梭伦立法,克里斯提尼立法,到伯里克利宪法,虽然在雅典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民主政体法制和行政(官吏)法制,在商业交易方面,也有一些比较发达的契约立法。①但从总体上看,希腊包括雅典的成文法尚未发达,涉及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团体(法人)、所有权、他物权、债、侵权行为、时效、代理、婚姻家庭、继承等各个方面的成文立法等都还比较原始,比较分散。这些,都使以立法的发达为前提的法学的诞生变得困难。
第四,在希腊,尚未出现职业的法学家阶层,与法律的解释和运用相关的活动,如法律教育等也都未能开展。
由于以上原因,虽然古代希腊已拥有高度发达的文明,拥有了世界上*早的教育机构和场所,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学术氛围,并拥有人类历***早的一批杰出人物,但却没有能够形成一门关于法律的学问——法学。当然,没有出现法学,并不是说不存在法律思想,相反,由于古代希腊所具备的以当时*为发达的哲学为核心的社会科学,所以,在那里,诞生了两方*早的法律思想,成为两方法律传统的滥觞。
在古代希腊,首先出现的法律思想是以普鲁塔哥拉(Protagoras,公元前481年~公元前411年)为代表的智者学派和大哲学家苏格拉底(Socrats,公元前469年~公元前399年)的思想。前者主张白然法思想,强调白然法就是正义,它高于作为人为法的城邦法。后者一方面继承了前者的思想,将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强调作为神的意志的法即自然法的重要性,它是高于作为国家政权颁布的法律的人定法;另一方面,苏格拉底又强调人定法也是正义的表现,是城邦生存的基石,其*终的渊源也是神的意志。
在智者学派和苏格拉底之后,在希腊出现的比较重要的法律思想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斯多噶学派的思想。本节将重点对此作出论述。②
二、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Plato,公元前427年~公元前347年),虽然不是一名职业法学家,但他却是西方历史上**位杰出的法律思想家,他对西方法学发展所作出的贡献,主要表现为:①创作了西方历史上**部法学专著《法律篇》;②阐述了法的正义理论;③提出了法治的理论。
(一)西方历史上**部法学专著 《法律篇》(TILe Laws)是柏拉图晚年创作的一部重要作品。据后世学者考证,该书大约成于公元前360~前347年之间,理由是在《法律篇》第1卷(638B)中,记述了公元前356年发生的一些事件;而柏拉图在公元前352年前后写给其朋友的“第七封信”和“第八封信”,与《法律篇》中的许多相关内容完全一致。根据书中引用的许多法律条文的杂然无序以及对某些问题(如结婚年龄)的描述的前后矛盾,学者们又推测该书在柏拉图生前未能完成或至少未能进行认真的校阅。公元3世纪的希腊哲学史专家拉埃狄奥斯(Diogenes Laer-tios)也认为,《法律篇》是柏拉图晚年的学生菲力浦,将柏拉图写在蜡板上的草稿誊写整理后予以出版的。②
《法律篇》是柏拉图创作的一篇*长的对话体著作,共12卷、1 95章,不仅论述丁各种法律的制定,而且还涉及教育、道德、经济、哲学、宗教、文艺、音乐等,几乎是关于人生和国家生活的一部百科全书。但该书的中心,仍然是法律和同家制度的一些根本问题,比如法律的起源( 62IA),法律的制定必须着眼于德和善( 630CE、631AD),对守法者必须给予名誉、对违法者必须予以惩罚( 632BC),教育对法律的作用(659D),国家官吏是“法律的仆人”(715CD),关于结婚的法律( 721AB、774A、784E、785A),执法官吏的选举(763DE),犯罪和刑罚(767E、768AB等),故意和过失(861ACD、862A等),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 862B),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780D、871A),法官的责任(846AB),环保法(845DE),商法(849AB),移民法和国际私法(850A),等等。
在2001年之前,由于在我国尚无《法律篇》的中文译本,故学术界学习研究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时,一些外文比较好的学者就依据一些在国外出版的《法律篇》的原作和其他语种的译本,而大部分研究人员则只能参考一些中文版的柏拉图的哲学和政治学著作,如《古希腊罗马哲学》(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商务印书馆19 61年版)、《共和国》(Th,e republic,也译为《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南吴献书译;1986年版由郭斌和、张竹明译)等。2001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由张智了、何勤华翻译的《法律篇》一书,从而为我们研究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提供了直接和方便的中文版本。此外,2003年,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由王晓朝翻泽的《柏拉图全集》第三卷“法律篇”,读者也可以参阅。
(二)法的正义理论
在柏拉图的法学思想中,法的正义理论是一个重要内容。首先,柏拉图认为,法律是维护止义的手段。他在《共和国》中,借苏格拉底的话对正义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正义就是以善待友、以恶对敌的艺术。”①一个人也许会热爱他所认为是善良的朋友,憎恨那些被视为邪恶的敌人。善良的朋友应该是行为正当的人,因此,善即正当。在这个意义上,以善待友,以恶对敌,就是“我们应该对正当的东西行善,并憎恨不正当的。”②这样,区分朋友与敌人的**标准是善与恶,正义就成了一种人的美德。
针对与苏格拉底的对话者特拉西马库斯( Thrasymachus)提出的“正义不是别的,只不过是强者的利益”,法律是统治者根据其利益制定,并要求被统治者服从的正义的观点,柏拉图强调,立法者也会犯错误,从形式上说,守法就是正当,然而,实质上,这种正当可能包含着不正当,关键在于法律本身是否体现正当。只有当统治者代表被统治者利益制定符合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法律时,才称得上正义。“任何一个追求伟大的人,一定不是羡慕他自己和他自己的财产,而是正义的事业。”③
在柏拉图那里,法律的正义论*初是和人治论相联系的。在《政治家》(The Statesman)和《法律篇》中,柏拉图的人治观有了改变,即也开始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强调法治,但正义论并未改变。他仍然强调正义的原则是“国家的基本法”。
以正义观为核心是柏拉图早期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也是他提出民法、刑法、教育法和诉讼法等领域一些观点和思想的出发点。④在两方思想史上,柏拉图*先阐述了系统的正义观。这种正义观是政治体制和各种具体法律的内在生命。正是在柏拉图的法律正义论的启迪下,罗马的法理学才开始勃兴,并成为推动后世法理学不断发展、更新的动力。
(三)法治的理论
在柏拉图的后期思想中,开始重视法律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他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而且在较短的时间内又没有好的方法把统治者变成哲学家,则法治仍然比人治要好,这种好虽然不能称为*好的政治,但可以称为是“第二等好的”政治。这一点比《共和国》一书前进了一步。在《共和国》中,他认为只要具有哲学家的知识,就可以把国家治理好,而不需要借助于法律来统治。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还认为,政治学不是研究个人的善,而是研究公共的善,为了实现这种公共的善,单靠教育是不行的。因为人的本性只考虑个人的利益而不谋求公共的利益,所以必须要有法律,通过法律可以制裁或者惩罚人们的不善行为。①
柏拉图开始重视法治是从两个角度人手的。首先,他认为法律应当是公意的体现(根据大部分人的利益制定)。他指出:“不是为整个国家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是伪法律。当法律仅仅有利于共同体的特殊部分时,它们的制定者就不是公民,而是党派分子。那些说这些法律应该得到遵守的人是在信口雌黄。”“在法律服从于其他某种权威,而它自己一无所有的地方,我看,这个国家的崩溃已为时不远了。但如果法律是政府的主人并且政府是它的奴仆,那么.形势就充满了希望,人们能够享受众神赐给城市的一切好处。”②
其次,柏拉图认为,为了确保法治,必须加强守法。“人们必须为他们自己制定法律并在生活了中遵守它们,否则他们会无异于*野蛮的野兽。”③“一个人,如果他没有先做一个仆人,就永远不能成为一个值得受人尊敬的主人。一个人不应该以统治得好,而应该以服务得好而感到骄傲——并且首先是服务于法律(因为这是我们尊崇众神之路)。”④
柏拉图强调,为了使法治不成为一句空话,还必须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它们包括:选举好各种官吏,如护法官(Guardians of laws)、将军(Generals)、政务会( Council)、宗教事务官员(religious officials)、管理员(regulators)、教育督导员(Supervisor of Education)、法官(Judges)。柏拉图的这种对官吏选举的重视,表明他在强调法治的同时,仍然很重视人治的作川。除选举好官吏之外,还必须搞好国民的教育,以法规范人民的民事生活、婚姻生活以及各种文化娱乐活动等。
应当认识到,在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中,虽然法治理论提出得比较晚,但意义十分重大。因为在西方历史上,柏拉图是**个阐述法律的社会功能、法律的至高无上权威、法治的必要性以及法治的各项措施的思想家。他在《法律篇》中阐述的法治观,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从近的方面说,他的学生、古代西方法治论的系统倡导者亚里士多德就接受了柏拉图的法治理论;从远的方而看,近代以后比较重视法治的法学家和思想家,都从柏拉图的《法律篇》中汲取过丰富的营养。
三、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是古代希腊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