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0914157
内容简介
《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6.1,总第133辑)》特色:
迅捷刊登新法律规范 点评新型疑难案例
追踪法学前沿理论动态 同步解读相关法律文件
专家解答法律适用问题 剖析立法司法执法热点
迅捷刊登新法律规范 点评新型疑难案例
追踪法学前沿理论动态 同步解读相关法律文件
专家解答法律适用问题 剖析立法司法执法热点
目 录
【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解读】
居住证暂行条例
(2015年11月26日)
解读《居住证暂行条例》
国务院
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
(2015年12月18日)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解读】
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2014年6月26日)
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
——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应视为企业名称
指导案例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不限于直接的竞争关系
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
——合意违反航行规则发生船舶碰撞事故仍应以航行规则认定责任
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2014年12月18日)
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
——恶意串通逃债的行为无效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的理解与参照
——权利承受人可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指导案例35号《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的理解与参照
——恶意串通的拍卖无效
指导案例36号《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的理解与参照
——到期债权包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
指导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的理解与参照
——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确定后才开始计算申请执行期间
【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公众参与环境法治的制度构建
——以新环境保护法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切入点程序保障语境下小额诉讼若干问题探析
【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
黎波诉重庆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案
[评析]以工程保证金设立抵押担保的司法裁判
居住证暂行条例
(2015年11月26日)
解读《居住证暂行条例》
国务院
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
(2015年12月18日)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解读】
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2014年6月26日)
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
——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应视为企业名称
指导案例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不限于直接的竞争关系
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
——合意违反航行规则发生船舶碰撞事故仍应以航行规则认定责任
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2014年12月18日)
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
——恶意串通逃债的行为无效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的理解与参照
——权利承受人可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指导案例35号《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的理解与参照
——恶意串通的拍卖无效
指导案例36号《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的理解与参照
——到期债权包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
指导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的理解与参照
——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确定后才开始计算申请执行期间
【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公众参与环境法治的制度构建
——以新环境保护法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切入点程序保障语境下小额诉讼若干问题探析
【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
黎波诉重庆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案
[评析]以工程保证金设立抵押担保的司法裁判
在线试读
《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6.1,总第133辑)》:
基本案情
一、盗窃事实
2010年6月1日,被告人郑必玲骗取被害人金某195元后,获悉金某的建设银行网银账户内有305000余元存款且无每日支付限额,遂电话告知被告人臧进泉,预谋合伙作案。臧进泉赶至网吧后,以尚未看到金某付款成功的记录为由,发送给金某一个交易金额标注为1元而实际植入了支付305000元的计算机程序的虚假链接,谎称金某点击该1元支付链接后,其即可查看到付款成功的记录。金某在诱导下点击了该虚假链接,其建设银行网银账户中的305000元随即通过臧进泉预设的计算机程序,经上海快钱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平台支付到臧进泉提前在福州海都阳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kissa123”账户中。臧进泉使用其中的116863元购买大量游戏点卡,并在“小泉先生哦”的淘宝网店上出售套现。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187126.31元发还被害人。
二、诈骗事实
2010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臧进泉、郑必玲、刘涛分别以虚假身份开设无货可供的淘宝网店铺,并以低价吸引买家。三被告人事先在网游网站注册一账户,并对该账户预设充值程序,充值金额为买家欲支付的金额,后将该充值程序代码植入到一个虚假淘宝网链接中。与买家商谈好商品价格后,三被告人各自以方便买家购物为由,将该虚假淘宝网链接通过阿里旺旺聊天工具发送给买家。买家误以为是淘宝网链接而点击该链接进行购物、付款,并认为所付货款会汇入支付宝公司为担保交易而设立的公用账户,但该货款实际通过预设程序转入网游网站在支付宝公司的私人账户,再转入被告人事先在网游网站注册的充值账户中。三被告人获取买家货款后,在网游网站购买游戏点卡、腾讯Q币等,然后将其按事先约定统一放在臧进泉的“小泉先生哦”的淘宝网店铺上出售套现,所得款均汇入臧进泉的工商银行卡中,由臧进泉按照获利额以约定方式分配。
被告人臧进泉、郑必玲、刘涛经预谋后,先后到江苏省苏州市、无锡市、昆山市等地网吧采用上述手段作案。臧进泉诈骗22000元,获利5000余元,郑必玲诈骗获利5000余元,刘涛诈骗获利12000余元。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浙杭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臧进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二、被告人郑必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三、被告人刘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臧进泉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2011)浙刑三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基本案情
一、盗窃事实
2010年6月1日,被告人郑必玲骗取被害人金某195元后,获悉金某的建设银行网银账户内有305000余元存款且无每日支付限额,遂电话告知被告人臧进泉,预谋合伙作案。臧进泉赶至网吧后,以尚未看到金某付款成功的记录为由,发送给金某一个交易金额标注为1元而实际植入了支付305000元的计算机程序的虚假链接,谎称金某点击该1元支付链接后,其即可查看到付款成功的记录。金某在诱导下点击了该虚假链接,其建设银行网银账户中的305000元随即通过臧进泉预设的计算机程序,经上海快钱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平台支付到臧进泉提前在福州海都阳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kissa123”账户中。臧进泉使用其中的116863元购买大量游戏点卡,并在“小泉先生哦”的淘宝网店上出售套现。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187126.31元发还被害人。
二、诈骗事实
2010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臧进泉、郑必玲、刘涛分别以虚假身份开设无货可供的淘宝网店铺,并以低价吸引买家。三被告人事先在网游网站注册一账户,并对该账户预设充值程序,充值金额为买家欲支付的金额,后将该充值程序代码植入到一个虚假淘宝网链接中。与买家商谈好商品价格后,三被告人各自以方便买家购物为由,将该虚假淘宝网链接通过阿里旺旺聊天工具发送给买家。买家误以为是淘宝网链接而点击该链接进行购物、付款,并认为所付货款会汇入支付宝公司为担保交易而设立的公用账户,但该货款实际通过预设程序转入网游网站在支付宝公司的私人账户,再转入被告人事先在网游网站注册的充值账户中。三被告人获取买家货款后,在网游网站购买游戏点卡、腾讯Q币等,然后将其按事先约定统一放在臧进泉的“小泉先生哦”的淘宝网店铺上出售套现,所得款均汇入臧进泉的工商银行卡中,由臧进泉按照获利额以约定方式分配。
被告人臧进泉、郑必玲、刘涛经预谋后,先后到江苏省苏州市、无锡市、昆山市等地网吧采用上述手段作案。臧进泉诈骗22000元,获利5000余元,郑必玲诈骗获利5000余元,刘涛诈骗获利12000余元。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浙杭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臧进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二、被告人郑必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三、被告人刘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臧进泉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2011)浙刑三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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