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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0333283
一 问题之缘起与研究意义
二 研究现状与研究创新
三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章 行政主体义务:行政抗辩权的根本保障
节 行政主体义务保障行政抗辩权之理论基础
一 行政主体义务保障行政抗辩权的法哲学基础
二 行政主体义务保障行政抗辩权的宪法哲学基础
三 行政主体义务保障行政抗辩权的行政法哲学基础
第二节 行政主体义务保障行政抗辩权之主要优势
一 更新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的行政观念
二 塑造与彰显行政相对方的主体性地位
三 理性界定行政主体权力目的与范围
四 科学合理化构建行政责任与行政救济制度
第三节 行政主体义务保障行政抗辩权之结构形式
一 国家义务保障基本权利的结构形式理论简评
二 行政主体义务保障行政相对方权利的结构形式理论简评
三 行政主体义务保障行政抗辩权的结构形式之构建
第二章 行政抗辩权保障的行政主体规定义务
节 行政主体对行政抗辩权的规定义务之缘由
一 法律的局限性促使行政主体对行政抗辩权规定义务的生成
二 法律的具体化促使行政主体对行政抗辩权规定义务的生成
三 法律的完善与发展促使行政主体对行政抗辩权规定义务的生成
第二节 行政主体对行政抗辩权的规定义务之内容
一 行政主体在行政立法领域中对行政抗辩权的规定
二 行政主体在行政决策领域中对行政抗辩权的规定
三 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领域中对行政抗辩权的规定
第三节 行政主体对行政抗辩权的规定义务之完善
一 行政立法领域中行政抗辩权规定的完善
二 行政决策领域中行政抗辩权规定的完善
三 行政执法领域中行政抗辩权规定的完善
第三章 行政抗辩权保障的行政主体尊重义务
节 行政主体对行政抗辩权的平等对待义务
一 行政主体对行政抗辩权平等对待义务之内容构造
二 行政主体对行政抗辩权平等对待义务之法律价值
三 行政主体对行政抗辩权平等对待义务之实现途径
第二节 行政主体对行政抗辩权的告知义务
一 行政主体对行政抗辩权告知义务的法律意义
二 行政主体告知相对人享有行政抗辩权资格的义务
三 行政主体告知相对人抗辩对象的义务
四 行政主体告知相对人抗辩方式、时间与地点的义务
第三节 行政主体对行政抗辩权的听取义务
一 行政主体听取行政抗辩权义务的法律意义
二 行政主体听取行政抗辩权义务的基本方式
三 行政主体听取行政抗辩权义务的具体要求
第四节 行政主体对行政抗辩权的回应义务
一 正确对待抗辩笔录的义务
二 采纳合理抗辩意见的义务
三 不采纳抗辩意见的说明理由义务
四 抗辩禁止不利变更的义务
第四章 行政抗辩权保障的行政主体促进义务
节 培育相对人抗辩意识的义务
一 通过科学合理的教育以培育相对人抗辩意识
二 创新与完善抗辩渠道以培育相对人抗辩意识
第二节 提升相对人抗辩能力的义务
一 推动与完善相对人抗辩的代理或代表制度建设
二 推动与完善相对人抗辩的组织化制度建设
第三节 完善自身建设的义务
一 行政主体应塑造尊重相对人的主体性理念
二 行政主体应培养应对行政抗辩的能力
三 行政主体应针对行政公务人员构建合理的惩奖机制
第五章 行政抗辩权保障与行政主体违反义务之救济
节 行政主体违反义务的立法监督救济
一 立法监督救济的主体与方式
二 立法监督救济的范围与标准
第二节 行政主体违反义务的行政复议救济
一 行政复议救济的范围
二 行政复议救济的主要方式
第三节 行政主体违反义务的行政诉讼救济
一 行政诉讼救济的范围与标准
二 行政诉讼救济的主要方式
第四节 行政主体违反义务的行政赔偿救济
一 行政赔偿救济的范围
二 行政赔偿救济的形式
参考文献
后记
四 科学合理化构建行政责任与行政救济制度
首先,行政主体义务对于我国行政责任制度的科学合理化构建有重要意义。由于我国传统行政法以“行政相对方权利一行政主体职权一行政主体责任”为制度思维模式,即通过行政主体职权的行使与行政主体违反职责应承担责任的方式来保障行政相对方权利(包含行政抗辩权),从而导致“在我国行政法治中,权与责的错位普遍存在,权力清晰化与责任模糊化、高位职权命令化与低位职权服从化、权力占有与义务赦免不一致等是其表现形式”③。一方面,宪法与法律赋予了行政主体较多的职权,另一方面,宪法与法律赋权的同时缺乏相应的为行政主体主体设定责任的条款,或者虽然有责任条款,但较为简单、笼统,缺乏制度细节和可操作性,这就导致我国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而“法不仅仅是思想,而且是活的力量。因此,正义女神一只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持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就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④。因此,现代行政法应以一种新的思维范式,即“相对人权利一行政主体义务——行政主体职权一行政主体责任”来重构我国的行政责任制度。这样,行政主体的职权来源于行政主体义务的需要;行政主体义务的大小决定行政主体的职权的大小;行政主体失职违反义务的履行,则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在政治活动和公共管理中责任有两层含义:层含义权力主体享有权力便应负有相应的义务或相应的职责,这是权责对等中责任的主要方面:第二层含义指若权力主体没有采取应当采取的行为而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种负责可以是对受损失者的补偿或赔偿,这是权责对等中责任的重要含义。①显然,行政责任的层含义,即行政主体义务,正如《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所解释的:“责任通常、直接的含义是指与某个特定的职位或机构相连的职责,意味着那些公职人员因自己所担任的职务而必须履行一定的工作和职能。责任通常意味着那些公职人员应当向其他人员或机构承担履行一定职责的责任或义务。”②行政责任的第二层含义,即行政主体违反义务而应承担的行政行为被撤销、补偿或赔偿等责任。因此,以行政主体义务来构建行政责任,能使行政主体的责任清晰化、明朗化,并使责任落到实处。
其次,行政主体义务对于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科学合理化构建也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行政救济有《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三个法律进行调整,但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传统行政法学或行政法主要以行政主体权力为核心设计行政行为的分类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虑及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意义并有立法机关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审查,如果对之予以司法审查,则行政秩序就会受到阻滞且不利于行政效率的实现,故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目前仍不能被单独提起行政诉讼。“从某种程度上讲,确定义务的内容比宣示权利更为重要。一是因为没有义务相对应的基本权利只是纲领性的道德宣教,中看不中用:二是基本权利在司法中的适用需要以明确的义务作为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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