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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085003
内容简介
《中国近代行政法文化研究》具体来说,本研究报告包括导论与六章正文。导论主要介绍了本课题的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趋势、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章在继承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语义学与历史两个角度,对中国近代行政法文化的内涵进行把握,作为整个研究报告的研究起点。第二章分清朝末年、民国前期以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三个阶段对中国近代的行政法律意识进行了介绍与分析。第三章分清朝末年、民国前期以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三个阶段对中国近代的行政组织进行了介绍与分析。第四章在介绍近代中国行政行为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对近代中国行政行为法中规定的典型、施行广泛的行政行为,即行政罚与行政强制执行进行了介绍与探讨。第五章介绍包括诉愿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在内的中国近代行政救济制度。第六章总结、反思了中国近代行政法文化的利弊,并为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行政体制改革与行政法治建设提出建议。
目 录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概况与趋势
三、研究方法和思路
章 中国近代行政法文化的内涵
节 从文化到行政法文化
一、文化的概念与构成
二、法文化与行政法文化的概念与构成
第二节 中国行政法文化的传统与近代化
一、中国行政法文化的传统
二、中国行政法文化的近代化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概况与趋势
三、研究方法和思路
章 中国近代行政法文化的内涵
节 从文化到行政法文化
一、文化的概念与构成
二、法文化与行政法文化的概念与构成
第二节 中国行政法文化的传统与近代化
一、中国行政法文化的传统
二、中国行政法文化的近代化
第二章 中国近代行政法律意识
节 清朝末年的行政法律意识
一、近代主权在民国家观的产生
二、近代法治思想的孕育
第二节 民国前期的行政法律意识
一、近代主权在民国家观的发展
二、地方自治的系统论述讫
三、依法行政的提倡
四、以党治国的鼓吹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行政法律意识
一、一党专政理论
二、五院制政府理论
三、地方自治理论
四、依法治国理论
第三章 中国近代行政组织法
节 清朝末年近代行政组织法的产生
一、中央行政组织
二、地方行政组织
第二节 民国前期近代行政组织法的发展
一、中央行政组织
二、地方行政组织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近代行政组织法的完善
一、中央行政组织
二、地方行政组织
第四章 中国近代行政行为法
节 近代行政行为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三、行政行为的附款
四、行政行为的效力
第二节 行政罚
一、附带设立的行政罚
二、独立设立的行政罚
第三节 行政强制执行
一、间接强制执行
二、直接强制执行
第五章 中国近代行政救济法
节 诉愿
一、清末诉愿制度的筹设
二、北京政府时期诉愿制度的建立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诉愿制度的完善
第二节 行政诉讼
一、清末行政诉讼制度的筹设
二、北京政府时期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诉讼制度的定型
第六章 结语
附录
附一 中国近代相关行政法律
附二 主要征引与参考文献
后记
在线试读
《中国近代行政法文化研究》:
在地方逐渐建立郡县制度,设立郡守、县令(县长)等官职管理地方行政事务。如商鞅就在秦国取消了商周以来的宗法分封制,推行国君集权控制下的行政县制:“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直接隶属于国君。县令等地方行政长官,也由国君直接任免。县以下设乡、邑等组织,“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在确立皇帝制度的基础上,在中央建立了三公列卿制,设立三公列卿等官职,辅佐皇帝进行行政管理。三公即宰相、太尉、御史大夫,分别掌行政、军事、监察等职。列卿主要包括奉常(掌宗庙礼仪)、郎中令(掌宫廷警卫)、卫尉(掌宫门屯卫)、太仆(掌宫廷车马)、廷尉(掌司法刑狱)、典客(掌外交朝聘与民族事务)、宗正(掌宗室皇族事务)、少府(掌皇家财政)、中尉(掌京师卫戍治安)、治粟内史(掌国家财政)、将作少府(掌官室兴缮)、主爵中尉(掌列侯封爵)、典属国(掌边疆属国)、詹事(掌皇后太子家事)等等。地方继续推行郡县制。各郡分别设有郡守、郡丞、郡尉、郡监,负责全郡的行政、司法、军事、监察等事务。郡下设县,县设县令(长)、县丞、县尉,分别掌管行政、司法、军事等事务。县下还设立乡、里、什、伍等基层行政组织,置三老、啬夫、游徼、里典(正)、什长、伍老等行政官职进行管理。汉承秦制,在沿袭三公列卿制的基础上,在中央又建立“中朝”、尚书台等行政组织。汉武帝为加强皇权,削弱相权,任用一些宠信近臣,担任高级侍从官员,出入禁中,参与朝政,逐渐形成了一个宫内决策机构“中朝”(又称“内朝”),与以丞相为首的政务机关“外朝”相对应。汉成帝为便于管理政务,又在“中朝”分置四曹尚书:三公曹主断狱事,常侍曹主公卿事,二千石曹主郡国二千石事,民曹主吏民上书事,客曹主异族外交事。东汉光武帝时,改置六曹尚书,由三公曹主年终考课诸州郡事,吏部曹主选举祠祀事,民曹主工程建设等事,客曹主异族朝贺护驾事,二千石曹主司法辞讼事,中都官曹主治安秩序事;六曹尚书之上设尚书令、仆射各一人,与六曹尚书合称八座。尚书台阁制度正式形成,以丞相为首的号称三公的政府首脑已成为名义上的虚设职位,三公要想参与决策,反而需要由皇帝任命一个“录尚书事”之类的头衔,从而形成了“虽置三公,事归台阁。白此以来,三公之职,备员而已”的局面。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汉朝前期实行郡县制与分封制并存的体制,后经文帝、景帝、武帝等先后推行一系列削弱封国的措施,王国逐渐降到与郡大致相同的地位,形成了郡(国)、县二级制。汉武帝还设立了十三州部刺史,作为监察地方的机构,但随着州刺史权力的不断扩大,东汉末年州刺史改为州牧,成为地方行政官员,州也成为地方行政机关,从而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演变为州、郡、县三级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在沿用汉朝旧制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等三省组织.成为隋、唐、宋三朝三省六部制的部分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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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逐渐建立郡县制度,设立郡守、县令(县长)等官职管理地方行政事务。如商鞅就在秦国取消了商周以来的宗法分封制,推行国君集权控制下的行政县制:“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直接隶属于国君。县令等地方行政长官,也由国君直接任免。县以下设乡、邑等组织,“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在确立皇帝制度的基础上,在中央建立了三公列卿制,设立三公列卿等官职,辅佐皇帝进行行政管理。三公即宰相、太尉、御史大夫,分别掌行政、军事、监察等职。列卿主要包括奉常(掌宗庙礼仪)、郎中令(掌宫廷警卫)、卫尉(掌宫门屯卫)、太仆(掌宫廷车马)、廷尉(掌司法刑狱)、典客(掌外交朝聘与民族事务)、宗正(掌宗室皇族事务)、少府(掌皇家财政)、中尉(掌京师卫戍治安)、治粟内史(掌国家财政)、将作少府(掌官室兴缮)、主爵中尉(掌列侯封爵)、典属国(掌边疆属国)、詹事(掌皇后太子家事)等等。地方继续推行郡县制。各郡分别设有郡守、郡丞、郡尉、郡监,负责全郡的行政、司法、军事、监察等事务。郡下设县,县设县令(长)、县丞、县尉,分别掌管行政、司法、军事等事务。县下还设立乡、里、什、伍等基层行政组织,置三老、啬夫、游徼、里典(正)、什长、伍老等行政官职进行管理。汉承秦制,在沿袭三公列卿制的基础上,在中央又建立“中朝”、尚书台等行政组织。汉武帝为加强皇权,削弱相权,任用一些宠信近臣,担任高级侍从官员,出入禁中,参与朝政,逐渐形成了一个宫内决策机构“中朝”(又称“内朝”),与以丞相为首的政务机关“外朝”相对应。汉成帝为便于管理政务,又在“中朝”分置四曹尚书:三公曹主断狱事,常侍曹主公卿事,二千石曹主郡国二千石事,民曹主吏民上书事,客曹主异族外交事。东汉光武帝时,改置六曹尚书,由三公曹主年终考课诸州郡事,吏部曹主选举祠祀事,民曹主工程建设等事,客曹主异族朝贺护驾事,二千石曹主司法辞讼事,中都官曹主治安秩序事;六曹尚书之上设尚书令、仆射各一人,与六曹尚书合称八座。尚书台阁制度正式形成,以丞相为首的号称三公的政府首脑已成为名义上的虚设职位,三公要想参与决策,反而需要由皇帝任命一个“录尚书事”之类的头衔,从而形成了“虽置三公,事归台阁。白此以来,三公之职,备员而已”的局面。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汉朝前期实行郡县制与分封制并存的体制,后经文帝、景帝、武帝等先后推行一系列削弱封国的措施,王国逐渐降到与郡大致相同的地位,形成了郡(国)、县二级制。汉武帝还设立了十三州部刺史,作为监察地方的机构,但随着州刺史权力的不断扩大,东汉末年州刺史改为州牧,成为地方行政官员,州也成为地方行政机关,从而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演变为州、郡、县三级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在沿用汉朝旧制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等三省组织.成为隋、唐、宋三朝三省六部制的部分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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