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47313794
本书是欧美版权法系列中的一种,为《美国版权法》。本书主要从半导体芯片保护和船身涉及保护等具体方面介绍、论述美国版权法。作者尊重原作,立足于原作的基础上,对该书内容进行直译,较为准确翔实,对相关需求者有较好的指引和参考作用。
美国与版权有关的法律条文记载于《美国法典》第17编的第1章至第8章、第10章至第12章。1976年10月19日颁布的1976年《版权法》为现行版权法提供了基本框架,内容富有实践意义,具有较好的研究和参考价值。
目录
1998年《千禧年数字版权法》001
《全球和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案》018
美国版权法以及《美国法典》第17编中的相关法律032
序 言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数字技术、信息技术、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原有的著作权法(即版权法)体系已不适应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如何建立一套与新技术相适应的利益均衡的版权法体系,是社会与实践的需求,也是促进相关新兴产业(如新媒体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关键和基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美国、欧盟、德国、法国等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为适应网络信息的传播以及为解决著作权使用与保护等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完善其著作权法体系: 或出台数字版权国际公约,或出台适应该国的数字版权法,或不断修订现有的著作权法。如: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台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1998年,美国出台《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2000年,欧盟出台了《著作权欧盟指令》;2003~2013年,德国先后出台了《信息社会版权制度法》《规范信息社会著作权法》和《附属版权法案》;2009年,法国出台了《促进互联网创造保护及传播法》,并成立了互联网作品传播及权利保护高级公署,出台了著名的互联网“三振出局”法则。在数字时代构建利益平衡的著作权法体系,这些国际著作权法律资源理应受到我们的重视和借鉴。
改革开放40年,中国取得了辉煌的发展成就,也越来越多地融入世界产业的竞争体系。在传统制造业得以迅猛发展之后,中国制造的“人口红利”迅速消退,无论是“中国制造2025”,还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都预示着中国必须以前所未有的程度重视创新和创造,并通过智力成果推动经济社会进步。版权是文化创意产业的战略性、基础性资源,建构利益均衡的、符合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需求的、与国际接轨的著作权法体系势在必行。
与发达国家动辄七八百页的版权法典相比,中国的版权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是1990年全国人大通过,1991年正式实施的。这是一部基本适合我国当时实际情况并与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基本衔接的法案。但是,我国的著作权法出台以后,在近30年期间,只进行过两次微小的局部修订。由于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在这部法律实施中不断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这部法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在面向“两个一百年”宏伟目标的新时代的要求了。我们在推进修订著作权法,建立符合中国发展实际又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知识产权制度过程中,需要参考和借鉴其他国家的著作权立法的经验及其实践。
张大伟先生和其团队翻译完成的《海外现行版权法译丛》(第一辑)恰逢其时。该译丛是第一套系统地、大规模地介绍国外版权法现状的译著,也是这个团队深耕于数字传播与版权制度领域的研究成果。他们在研究中深刻感受到合理的版权法律体系对于新闻出版业、文化创意产业、新媒体产业发展的重要性,自2009年以来开始编译《海外现行版权法译丛》,力图借“他山之石”,给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修改以启迪以借鉴。在翻译文字不再作为大学考评指标的当下,其拳拳之心值得称许。
本套译丛从选择和编辑的角度来看,有着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系统性。本译丛第一辑编译了美国、英国、欧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现行的主要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公约及实施细则。为了体现知识产权法体系的完整性,还补充翻译了对现行版权法的修改文件或补充性法规,总计翻译文字200多万字。目前,国内对于相关著作权法的翻译存在两点不足: 一是只选择法律文本的正文进行翻译,却不翻译附录,无法体现系统性,其实,附录往往比法律正文更有法学意义和借鉴价值;二是有些翻译文本因为时间关系,在原著作权法已经进行了修改的情况下,没有翻译修订版。在本套译丛中,译者对美国版权法的翻译,不仅翻译了版权法正文和《数字千年版权法》这两部法律典籍,而且翻译了八个核心附录文件;对英国版权法的翻译,不仅翻译了主要法律文本,而且也翻译了为应对技术挑战而作的历次修改;对欧盟版权相关文件的翻译以时间为顺序,不仅翻译了相关文件,也翻译了实施细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颁布的互联网版权公约(WCT、WPPT)等,国内大多已有较好的单独的翻译文本,但文本之间法律用词的规范缺乏统一性,因而本套译丛在编辑整理基础上,尽量统一了用词。
二是针对性。英、美是国际著作权体系中最具代表性的两个国家,在数字时代,其版权体系和具体条文都对新兴产业形态和权力边界进行了新的界定,这对完善我国数字时代的版权法体系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欧盟在面对数字化和一体化进程挑战时,其在知识产权领域所思考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以及对具体法律条文的规定,都对我国思考如何建立适应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体系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的多部工业产权和版权公约,是缔约国和成员国关于各国知识产权法的“最大公约数”,亦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可以说,本套译丛从不同角度为完善中国著作权体系提供了可供参考的“蓝本”。
三是适用性。在新时代,伴随着智力成果的创造与运用,我国的知识产权问题特别是版权的矛盾、诉讼与纠纷激增,可以预料,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矛盾、诉讼与纠纷将更加凸显。在此背景下,了解和熟知贸易对象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是保障贸易公正、避免贸易摩擦、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基本和有效的方式之一。本套丛书的出版,有助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与司法部门、教学与研究机构、相关产业以及相关从业者全面了解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以及相关法律、条文,从而更加科学地分析、判断形势并作出选择。
任何一项符合国情和技术要求的制度建构,既需要深刻的现实体验,也需要借鉴人类已有的经验。在数字时代构建利益均衡的、公正的、符合中国国情的著作权体系,仍然需要相关部门、业界、研究者付出更加艰辛的努力。从这个意义上看,此套译丛的出版,或许能给这一领域的管理者、研究者和从业者带来更多的思考和启示。
阎晓宏
(阎晓宏,全国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副主任,曾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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