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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法律 Legal国家法/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17年第9辑(总第247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17年第9辑(总第247辑)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年11月 

ISBN: 9787509388457
年中特卖用“SALE15”折扣卷全场书籍85折!可与三本88折,六本78折的优惠叠加计算!全球包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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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 €15.99

类别: 国家法/宪法 SKU:5d817171b5d8bfc22f311c03 库存: 有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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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开 本: 大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8457

编辑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是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是刊登报国务院备案并予以登记的部门规章的指定出版物。

 

内容简介

  本汇编每年出版12辑,每月出版1辑。本辑为2017年度第9辑,收入2017年8月份内公布的行政法规4件,选收国务院文件5件,报国务院备案并经审查予以登记编号的部门规章
6件,司法解释4件,共计19件。

作者简介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国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目  录

  编辑说明

  行政法规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志愿服务条例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部门规章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

  附:

  2017年8月份报国务院备案并予以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

在线试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17年第9辑(总第247辑)》: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2017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

  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l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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