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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05091
《中国互联网企业诉讼报告(2006-2016)》综合反映了当前中国互联网领域存在的不正当竞争、网络侵权等纠纷类型,采用实证研究、类型化的方法,根据争议类型对当前互联网领域的诉讼进行梳理,将中国互联网领域的诉讼分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互联网人格权侵权案件、互联网著作权侵权案件、互联网商标侵权案件、网络反垄断案件五类,并分别进行论述。基于网络虚拟世界立法滞后、缓慢的现实困境,对涉及互联网企业的诉讼案件进行法律类型化的全面研究和深入分析,梳理评析国内的具体典型案例,比较美国等国外案例判决与立法模式,对互联网领域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参考和收藏价值。通过互联网行业典型诉讼的研究,不仅能为将来解决类似争议提供借鉴,而且为互联网行业提供警示,进而预防问题的发生,对于降低互联网行业当前存在问题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章 中国互联网企业诉讼总体概况
一、互联网快速发展利弊互现
二、法律类型化的互联网企业诉讼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
(二)网络人格权侵权案件
(三)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
(四)网络商标侵权案件
(五)网络反垄断案件
第二章 互联网企业间不正当竞争
一、互联网企业不正当竞争概述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内涵
(二)互联网行业竞争乱象反映的问题
(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特点、新形式
(四)互联网企业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新趋势
(五)我国目前网络竞争立法及研究现状
二、不正当竞争的类型
(一)互联网领域内传统不正当竞争
(二)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
三、具体案例分析
(一)枫叶之都诉百度在线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案
(二)奇虎360公司诉百度网讯商业诋毁案
(三)奇虎公司诉金山公司恶意软件冲突案
(四)大众点评网诉爱帮网垂直搜索案
四、对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一)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
(二)明确互联网服务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主体
(三)制定互联网软件和服务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四)完善相关的知识产权法规
(五)强化社会中间层的监督和化解纠纷的作用
(六)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增强救济的时效性
(七)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第三章 互联网人格权侵权行为
一、互联网人格权侵权概述
二、互联网人格权侵权的常见类型
(一)名誉权侵权
(二)隐私权侵权
(三)肖像权、姓名权侵权
三、互联网人格权侵权典型案例
(一)姜国诉百度贴吧名誉权侵权案
(二)蔡继明诉百度姓名、名誉、肖像和隐私权侵权案
(三)王某诉凌云公司名誉权、隐私权侵权案
(四)马拉多纳诉新浪、上海第九城市等姓名权、肖像权侵权案
四、互联网人格权侵权其他类型及案例
(一)公司与公司间的名誉互损
(二)公司对个人人格权的侵犯
五、对互联网人格权侵权行为的思考与建议
(一)完善隐私权的保护
(二)强化网站的义务
(三)借鉴国外立法模式
第四章 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概述
二、网络著作权基本理论梳理
(一)网络著作权的概念
(二)网络著作权的客体
(三)网络著作权的主体
(四)网络著作权的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五)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法律救济
三、网络著作权主要争议问题
(一)对侵权行为认定的争议问题
(二)对过错认定的争议问题
(三)对损害结果认定的争议问题
(四)对因果关系认定的争议问题
四、互联网企业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典型案例
(一)宁波成功多媒体诉阿里巴巴著作权侵权案
(二)浙江泛亚电子诉百度网讯、百度在线著作权侵权案
(三)韩寒诉百度网讯著作权侵权案
(四)王辉诉北京图胜网络著作权侵权案
五、对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第五章 互联网商标侵权问题研究
一、互联网商标侵权概述
(一)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概念
(二)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特点
(三)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法律规制困境分析
二、互联网商标侵权类型
(一)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宏观分类
(二)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微观分类
三、具体案例分析
(一)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
(二)奥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诉海纳百川世通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案
(三)广东茂名某公司将商标与网络域名组合使用构成商标侵权案
(四)北京金融城网络公司起诉成都才智网深层链接侵权案
(五)美国“花花公子诉卡尔文设计标签”案
四、对完善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立法保护
(二)完善网络环境下商标权的行政保护
(三)提高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第六章 互联网企业反垄断诉讼
一、互联网企业反垄断诉讼概述
二、互联网企业反垄断诉讼的主要焦点
(一)相关市场的界定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互联网企业反垄断诉讼典型案例
(一)奇虎360诉腾讯垄断纠纷案
(二)米时科技诉奇虎360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三)唐山人人诉百度在线垄断纠纷案
(四)北京书生电子诉上海盛大网络垄断纠纷案
四、对互联网企业反垄断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一)正确处理好互联网企业竞争与垄断的关系
(二)完善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法律体系和反垄断实施体制机制
(三)建立健全互联网行业自律组织和行业行为规范
(四)互联网企业加强自身合规建设和反垄断法律人才培养
后记
序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成熟与发展,互联网日益改变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给人类社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经济高速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互联网在中国的应用与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广阔空间,也激发了中国人的互联网创业热情。一批具有前沿意识和创业精神的企业家在全新的互联网领域深耕细作,创造着属于自己的互联网创业奇迹。腾讯、百度、阿里巴巴、京东、360等一批互联网行业领军企业的快速发展改变着中国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不断推出的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服务使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简单、方便。与此同时,各大互联网公司在保持原有优势业务的同时,积极涉足互联网的新兴业态,构建庞大的多元化业务生态系统,在互联网各个领域攻城略地,从而产生了互联网领域的激烈竞争。
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理应是一种新常态,这样有利于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健康有序高效发展。然而,现实中互联网也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一方面,中小型互联网企业时刻面临着来自大型互联网企业的变相恶性竞争。大型互联网企业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强大的技术能力、完善的市场营销网络、完备的综合管理能力等,逐渐在互联网业务领域形成部分垄断,恶意提高进入相关业务领域的竞争门槛,保护自己所谓的合法市场份额和市场利益,从而引发各个互联网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诉讼。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的普遍性、便捷性、快速性,涉及企业和个人的隐私数据保护也迎来了新的挑战,互联网领域不断频发的隐私数据泄露、名誉权与著作权侵权、诋毁商誉等事件,使本不平静的互联网领域的诉讼争议更加激烈。
互联网行业影响力的增加,使互联网行业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不容忽视。针对互联网行业典型诉讼的研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防问题的发生并减少互联网行业存在问题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本书主旨在于对当前互联网领域存在的竞争类型、侵权行为等进行梳理,并根据争议类型对当前互联网领域的诉讼进行实证研究,试图为当前互联网领域争议的解决贡献绵薄之力。
本书将中国互联网领域的诉讼分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互联网人格权侵权案件、互联网著作权侵权案件、互联网商标侵权案件、网络反垄断案件五类,并分五个章节分别进行论述。
第二章,互联网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本章将互联网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分为”互联网领域内传统不正当竞争”和”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并根据人民法院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判决的思路和精神,对我国《反不正竞争法》的具体规则进行研究。同时,指出当前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快速增加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滞后之间的矛盾凸显,建议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主体、加大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等,从而增强《反不正竞争法》的可操作性。
第三章、第四章,互联网领域存在的人格权侵权以及著作权侵权案件。本章主要分析了当前互联网领域存在的名誉权、隐私权侵权诉讼情况,指出了当前互联网竞争态势下,个人与公司相关名誉与隐私数据所面临的窘境。针对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缺失,建议借鉴美国、英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成熟的隐私保护立法模式,积极完善我国的隐私保护立法。针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通过对典型案例司法裁判的研究,指出当前网络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著作权法需要更加细化的解释以及引入”技术中立”原则等建议。
第五章,互联网商标侵权案件。本章主要针对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侵权的现状进行调查、总结、归纳和分析,明确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概念、特点。将网络商标侵权法律规制困境的症结主要分为”侵权主体的判定存在困难””混淆可能性的判断因素不确定”两大原因,并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细化分类。针对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纠纷,通过对典型商标权侵权案例及司法裁判的研究,指出当前网络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应由之路,提出完善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保护法律规定的具体建议,倡导在完善行政保护的同时,提高企业商标保护意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第六章,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案件。本章关注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诉讼。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针对这方面的法律问题主要为:界定相关市场;评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在我国互联网领域,唐山人人、百度、腾讯、360、上海盛大等著名互联网公司已经涉及一些典型的反垄断案件,本部分通过对这些反垄断案件进行比较研究,指出了当前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纠纷的特征以及趋势,并对我国的反垄断法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为反垄断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质言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竞争是本质、核心、灵魂。互联网企业间发生诉讼,可谓”社会和谐体”出了病痛,想要预防和治疗病状,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互联网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而”守法责任”是互联网企业最低限度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既然”守法责任”是最低限度的责任,那么应在网络背景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相信,只要企业和社会各界的齐心协力,再加上立法的完善和法治的进步,互联网时代不应也不会是”最坏的时代”,而应是最好、最有活力的时代,我们有责任使之成为最好的时代。
杨东 许坚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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