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6084987丛书名: 无
内容简介
本书是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陆南泉研究员领导下完成的。他对本书结构、体例及写作重点进行了指导,并对书稿进行了审阅和修改。本书作者长期从事俄罗斯中亚问题研究,因机缘关系,曾赴中亚国家短期工作,期间游历了中亚五国的山川河流、城市乡村,领略了帕米尔高原耸入云霄的壮美气势,看到了咸海萎缩后留下的盐碱荒滩,为撒马尔罕、布哈拉、希瓦所展现出的灿烂的古代文化所折服……
中亚转型独具特色,其历史与现实复杂,影响因素和内外约束繁多,转型进展不一。中亚转型具有不确定性、表面性和断续性特点。本书聚焦上述问题,紧密结合中亚国家的政治经济议程,对其政治经济转型进程及特点进行梳理和分析,力图从转型视角回答“中亚向何处去”的问题,并为转型理论研究及转型问题的国际比较提供参照。本书也是了解中亚、认识中亚、理解中亚的入门参考书。
中亚转型独具特色,其历史与现实复杂,影响因素和内外约束繁多,转型进展不一。中亚转型具有不确定性、表面性和断续性特点。本书聚焦上述问题,紧密结合中亚国家的政治经济议程,对其政治经济转型进程及特点进行梳理和分析,力图从转型视角回答“中亚向何处去”的问题,并为转型理论研究及转型问题的国际比较提供参照。本书也是了解中亚、认识中亚、理解中亚的入门参考书。
目 录
总论/
前言/
章 中亚转型的初始条件/
节 18世纪前中亚政治经济制度的演变
第二节 近现代中亚政治经济制度的形成及特点
第三节 苏联中后期中亚发展状况及困境
第二章 中亚政治转型进程及特点/
节 中亚政治转型进程及特点
第二节 中亚国家政治体制的演变
第三节 中亚政治转型的约束条件
第四节 中亚政治转型的内在矛盾及评价
第三章 中亚经济转型与经济发展/
节 中亚经济转型进程及特点
第二节 中亚经济转型的约束条件
第三节 中亚经济转型绩效分析
第四章 中亚转型的外部影响因素/
节 美国的中亚战略与发展模式输出
第二节 欧盟及国际组织对中亚转型的影响
第三节 俄罗斯的中亚战略及对转型的示范效应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前言/
章 中亚转型的初始条件/
节 18世纪前中亚政治经济制度的演变
第二节 近现代中亚政治经济制度的形成及特点
第三节 苏联中后期中亚发展状况及困境
第二章 中亚政治转型进程及特点/
节 中亚政治转型进程及特点
第二节 中亚国家政治体制的演变
第三节 中亚政治转型的约束条件
第四节 中亚政治转型的内在矛盾及评价
第三章 中亚经济转型与经济发展/
节 中亚经济转型进程及特点
第二节 中亚经济转型的约束条件
第三节 中亚经济转型绩效分析
第四章 中亚转型的外部影响因素/
节 美国的中亚战略与发展模式输出
第二节 欧盟及国际组织对中亚转型的影响
第三节 俄罗斯的中亚战略及对转型的示范效应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媒体评论
听跟过吴敬琏的一位人士推荐,此书是根据819事件后,我国外交人员抢救出一批材料撰写的。历时20余年,集苏联问题之大成,买回来,看了几个问题的分析,确实是以唯物史观客观进行分析,问题分析透彻,史料详实。撰写人员众多!陆南泉。。都是大家!……很值。好书就应该要高价!——东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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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亚各国的独立,为其独立自主确定发展道路创造了条件和可能性。一是他们作为独立国家,获得了对内部事务全权管辖权,对内行使主权,推行新的金融、税收政策和独立自主的关税政策。随着独立地位的获得,多数国家启动了以市场化为目标的经济转型,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结构,承认多种形式的所有权关系。二是他们作为独立国家,获得了国际法主体地位,可以自主确定对外政策,发展对外经济合作。三是这些国家的居民身份认同开始发生变化,民众从过去的苏联公民变为独立国家公民,尤其是主体民族对国家的认同感有了明显增强。随着社会管控的放松,多数国家出现大量社会团体,出现政治多元化现象。四是大多数政党和社会运动都表示忠于民主原则,但由于新出现的政党规模较小,无法提出有别于现政权的改革方案,除少数政党外,多数政党在议会内外和社会政治生活中不够积极。作为多民族国家,政党的民族属性以及在民族认同上的倾向性是政党实力和影响力的关键指标。此外,多党制促进了言论自由和信息空间的开放,使新的独立的新闻媒体得以出现,新闻媒体相互竞争,促进了社会进步。五是出现了新的国家管理体制。1992-1995年间,中亚国家建立国家政权制度的成果是宪法制度得以巩固。各国宪法都明确规定,国家政权基于法律至上、世俗国家和三权分立的原则,政府向人民负责,为人民的利益行驶职能,人权和自由至上。
中亚各国在独立建国过程中形成了新的政权结构,其特点是:
,总统权力超大。中亚国家的宪法都赋予总统很大的权力,议会难以平等参与政治进程。总统作为国家元首,与其他政权分支结构相比有更高的地位。哈萨克斯坦宪法规定,“共和国总统保障国家权力各分支结构相互协调地行使职能,对人民负责”,明确赋予总统协调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总统对三个权力分支有仲裁职能,这是哈萨克斯坦宪法的独特之处。其他国家的宪法也都明确规定了总统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具有特殊地位。在转型初期,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总统还是执行权力机关首脑。
中亚各国总统均建立起了以其个人权威为基础的政治制度,其结果是这些国家的命运不取决于政治体系,而是取决于某一个人。各国的总统办公厅都获得了管理政务的实际权力。按法律规定,总统办公厅的职能是为总统行使职能提供信息保障,他们没有任何行政权。但在事实上,总统办公厅控制着执行权力机关并执行其部分职能。比如,在吉尔吉斯斯坦和哈萨克斯坦,总统办公厅可以向政府机构、政府组成人员、地方政府发布指示,而不考虑法律所规定的隶属关系。
第二,议会权力有限。中亚各国的议会是经过全民选举产生的。各国宪法都规定,议会是立法机构和代表机构。只有土库曼斯坦宪法对民意代表机构的规定非常特殊,人民委员会是其民意代表机构,成员包括总统、议员、人民顾问(按行政区选举出来的人民代表)、法院和经济法院主席、总检察长、内阁成员、地方政府行政长官。实际上,中亚各国的议会立法权力受到许多限制,比如按法律的规定,总统令同样有法律效力。在特定情况下,立法权可从议会向总统转移。因此,中亚国家大多数法律是由总统和政府动议制定的。中亚国家宪法和法律实践中有很多类似的限制。议会对政府的监督职能也是表面性的。乌兹别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的宪法甚至没有赋予议会监督政府的职能。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是总统行政权力的附属。中亚各国宪法规定,总统有权批准政府组成人员,有权解散政府;政府行使行政权,管理社会经济发展;各国执行权力机关对总统负责,而不是对议会负责的。只有吉尔吉斯斯坦是一个例外。
第三,司法权难以真正独立。中亚国家虽然都建立了独立的司法权力机关,强调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但司法权力普遍软弱。哈萨克斯坦被认为是中亚国家司法改革的领先国家,但其司法权在很大程度上也附属于行政权力。中亚国家的司法体系实际上没有发生多少变化,政治转型只是涉及到司法机关的管理问题。独立司法权难以得到保障,主要原因:一是法院的独立性难以落实;二是在司法实践中,控方(检察院)凌驾于辩护方(律师)之上,即司法程序各方权利不平等;三是没有建立行政诉讼体系;四是法院数量不足,普通民众的司法援助难以得到满足;五是普通民众无法向宪法法院提出司法援助的请求;六是各级法院和法官存在腐败问题;七是检察院的工作原则照搬苏联时期的司法实践;八是司法制度以外没有其他人权保护制度。与其他权力分支的情况类似,司法体系也普遍存在部族政治等非正式制度起决定作用的问题。总之,中亚国家的司法权还是附属于并服务于执政当局的。
中亚各国在独立建国过程中形成了新的政权结构,其特点是:
,总统权力超大。中亚国家的宪法都赋予总统很大的权力,议会难以平等参与政治进程。总统作为国家元首,与其他政权分支结构相比有更高的地位。哈萨克斯坦宪法规定,“共和国总统保障国家权力各分支结构相互协调地行使职能,对人民负责”,明确赋予总统协调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总统对三个权力分支有仲裁职能,这是哈萨克斯坦宪法的独特之处。其他国家的宪法也都明确规定了总统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具有特殊地位。在转型初期,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总统还是执行权力机关首脑。
中亚各国总统均建立起了以其个人权威为基础的政治制度,其结果是这些国家的命运不取决于政治体系,而是取决于某一个人。各国的总统办公厅都获得了管理政务的实际权力。按法律规定,总统办公厅的职能是为总统行使职能提供信息保障,他们没有任何行政权。但在事实上,总统办公厅控制着执行权力机关并执行其部分职能。比如,在吉尔吉斯斯坦和哈萨克斯坦,总统办公厅可以向政府机构、政府组成人员、地方政府发布指示,而不考虑法律所规定的隶属关系。
第二,议会权力有限。中亚各国的议会是经过全民选举产生的。各国宪法都规定,议会是立法机构和代表机构。只有土库曼斯坦宪法对民意代表机构的规定非常特殊,人民委员会是其民意代表机构,成员包括总统、议员、人民顾问(按行政区选举出来的人民代表)、法院和经济法院主席、总检察长、内阁成员、地方政府行政长官。实际上,中亚各国的议会立法权力受到许多限制,比如按法律的规定,总统令同样有法律效力。在特定情况下,立法权可从议会向总统转移。因此,中亚国家大多数法律是由总统和政府动议制定的。中亚国家宪法和法律实践中有很多类似的限制。议会对政府的监督职能也是表面性的。乌兹别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的宪法甚至没有赋予议会监督政府的职能。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是总统行政权力的附属。中亚各国宪法规定,总统有权批准政府组成人员,有权解散政府;政府行使行政权,管理社会经济发展;各国执行权力机关对总统负责,而不是对议会负责的。只有吉尔吉斯斯坦是一个例外。
第三,司法权难以真正独立。中亚国家虽然都建立了独立的司法权力机关,强调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但司法权力普遍软弱。哈萨克斯坦被认为是中亚国家司法改革的领先国家,但其司法权在很大程度上也附属于行政权力。中亚国家的司法体系实际上没有发生多少变化,政治转型只是涉及到司法机关的管理问题。独立司法权难以得到保障,主要原因:一是法院的独立性难以落实;二是在司法实践中,控方(检察院)凌驾于辩护方(律师)之上,即司法程序各方权利不平等;三是没有建立行政诉讼体系;四是法院数量不足,普通民众的司法援助难以得到满足;五是普通民众无法向宪法法院提出司法援助的请求;六是各级法院和法官存在腐败问题;七是检察院的工作原则照搬苏联时期的司法实践;八是司法制度以外没有其他人权保护制度。与其他权力分支的情况类似,司法体系也普遍存在部族政治等非正式制度起决定作用的问题。总之,中亚国家的司法权还是附属于并服务于执政当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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