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32645015丛书名: 辞海版学生系列辞书
编辑推荐
本词典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特点。首先是权威,著名语言学家、辞书学家李行健教授领衔专业辞书编写队伍精心打造。李行健先生长期主持语文系列规范辞书***课题研究工作,是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语文报刊协会会长、中国辞书学会副会长,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研究员、研究生导师。原国家语委委员、语文出版社社长兼总编。其次是规范,全面落实国务院2013年发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它是我国现行规范用字非常重要的新规范标准,全国各行各业都要逐步贯彻。让本词典的读者尽早了解、熟悉这项规范标准是帮助他们规范使用语文必不可少的知识。*后是创新,全面标注复词中的语素(单字)义。让学生能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本词典能帮助学生将词语中的单字义与释义一一对应,增加其对词语的理解,有利于提高学生对于词语的正确使用。
内容简介
“辞海版学生系列辞书”是为了满足学生多层面的学习需求而编写的。这套辞书品种齐全,内容编排合理、切合实际,形式新颖活泼,方便学生使用。
《学生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由著名语言学家李行健先生主编。李行健先生长期主持语文系列规范辞书*课题研究工作,是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语文报刊协会会长、中国辞书学会副会长,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研究员、研究生导师。原国家语委委员、语文出版社社长兼总编。
本书根据学生语文学习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语言文字规范的各项标准,专为各个层面的学生编写,也可作为语文教师和普通读者的参考用书。
每个词条进行语素义的标注是本书的一大创举。对某一个合成词来说,要了解其确切的含义,就不能不把其中每个语素的意义先理解清楚。词典不但解释词的整体意义,也要讲清构成词的语素的意义,这样对读者才更有实用价值。本书结合词典的实际情况,在已经有了字头释义、词条释义的情况下,进一步揭示词条的语素意义,以帮助读者确切掌握词的意义。
目 录
序
凡例
音节表
凡例
音节表
词典正文
附录
一、常用语言文字法律及规范标准
二、汉语拼音方案
三、汉字笔画名称简表(附楷体字和宋体字的区别)
四、部分常见部首名称和笔顺表
五、汉字笔顺规则简表
六、标点符号用法简表
七、文章中数字的一般用法
八、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表
九、中国历代纪元简表
前 言
导论 谈谈“方向性借鉴”
以社会发展阶段为导向,人类在建构完成以伦理道德为基本内容的价值刑法体系(以《唐律》为代表)后,正在建构事实刑法体系。这当然是一个伟大的事业。建构事实刑法学,德国刑法学一马当先。中国刑法学借鉴德国刑法理论是应当的,但如果对德国刑法学“照单全收”,由于德国刑法学在建构事实刑法学的过程中并无先例可循,也是“摸着石头过河”,其中难免会出现理论反复甚至误区。如何避免可能的“邯郸学步”,避免可能在借鉴中失去判断力、选择力,从而使借鉴“事半功倍”。我认为紧紧抓住德国刑法学的理论方向至关重要,我把这称为“方向性借鉴”。“方向性借鉴”,首先要明白德国刑法学为何要建立一个这样而不是那样的理论体系,这一体系服务服从于什么样的社会需求,从而明确德国刑法学方向的社会根基。这显然提供了一个社会外部思考刑法的契机。所以,刑法和犯罪的标准不关乎标准本身的优势,但关乎能否满足社会价值。我认为,德国刑法学就是回应工业社会要求形式化管理的产物,而能够做到形式明确的,即“立法垄断犯罪标准”的,只能是事实内容、规范形式,也就是本书阐明的“规范事实”。这也是法治的真谛。立法垄断事实标准,正是亚里士多德所说但一直未解的“良法”。“凡事皆有可能”,没有背景的讨论,刑法理论会成为“怎么都行”的理论玩物。“规范事实”的方向性共识形成的讨论平台,对于今天的刑法学来说,意义重大。这也是本书试图努力的地方。“方向性借鉴”,其次要明白德国刑法学的某一理论是否符合事实标准,如果符合,就是今天体系的真理、标准,否则就不是今天体系的真理、标准,从而决定我们的理论态度。这是一个内部建构刑法大厦的视角。按照事实标准审视,德国刑法学中的有些理论具有建构犯罪事实体系的重大理论意义,比如正犯(当然该理论的有些学说还有重新审视的必要)、共犯的共同犯罪模式。但有些理论如“客观归责理论”、“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则有值得质疑的地方。“客观归责理论”本是判断因果关系的,由于因果关系涉及法益因素,以法益为内核的“客观归责理论”有其解说合理性。但用“客观归责理论”解说行为,甚至跨越要件去解说主观要件中的故意、过失,进而上升到决定犯罪的高度。客观归责在犯罪价值体系中能够成立,但在以严格界分要件为前提的犯罪事实体系中,则犯了体系大忌,我是十分怀疑其正确性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中尽管有“犯罪事实”一词,但并非真正地局限于事实标准。其中的行为支配是事实标准的,但意思支配、组织支配都是为了解决实行行为以外行为方式的入罪问题。“犯罪事实支配理论”的重心不在“犯罪事实”而在“支配”,这就是它不是事实标准的根本原因。此外,本书基于事实标准还讨论了另外一些理论问题。
以社会发展阶段为导向,人类在建构完成以伦理道德为基本内容的价值刑法体系(以《唐律》为代表)后,正在建构事实刑法体系。这当然是一个伟大的事业。建构事实刑法学,德国刑法学一马当先。中国刑法学借鉴德国刑法理论是应当的,但如果对德国刑法学“照单全收”,由于德国刑法学在建构事实刑法学的过程中并无先例可循,也是“摸着石头过河”,其中难免会出现理论反复甚至误区。如何避免可能的“邯郸学步”,避免可能在借鉴中失去判断力、选择力,从而使借鉴“事半功倍”。我认为紧紧抓住德国刑法学的理论方向至关重要,我把这称为“方向性借鉴”。“方向性借鉴”,首先要明白德国刑法学为何要建立一个这样而不是那样的理论体系,这一体系服务服从于什么样的社会需求,从而明确德国刑法学方向的社会根基。这显然提供了一个社会外部思考刑法的契机。所以,刑法和犯罪的标准不关乎标准本身的优势,但关乎能否满足社会价值。我认为,德国刑法学就是回应工业社会要求形式化管理的产物,而能够做到形式明确的,即“立法垄断犯罪标准”的,只能是事实内容、规范形式,也就是本书阐明的“规范事实”。这也是法治的真谛。立法垄断事实标准,正是亚里士多德所说但一直未解的“良法”。“凡事皆有可能”,没有背景的讨论,刑法理论会成为“怎么都行”的理论玩物。“规范事实”的方向性共识形成的讨论平台,对于今天的刑法学来说,意义重大。这也是本书试图努力的地方。“方向性借鉴”,其次要明白德国刑法学的某一理论是否符合事实标准,如果符合,就是今天体系的真理、标准,否则就不是今天体系的真理、标准,从而决定我们的理论态度。这是一个内部建构刑法大厦的视角。按照事实标准审视,德国刑法学中的有些理论具有建构犯罪事实体系的重大理论意义,比如正犯(当然该理论的有些学说还有重新审视的必要)、共犯的共同犯罪模式。但有些理论如“客观归责理论”、“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则有值得质疑的地方。“客观归责理论”本是判断因果关系的,由于因果关系涉及法益因素,以法益为内核的“客观归责理论”有其解说合理性。但用“客观归责理论”解说行为,甚至跨越要件去解说主观要件中的故意、过失,进而上升到决定犯罪的高度。客观归责在犯罪价值体系中能够成立,但在以严格界分要件为前提的犯罪事实体系中,则犯了体系大忌,我是十分怀疑其正确性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中尽管有“犯罪事实”一词,但并非真正地局限于事实标准。其中的行为支配是事实标准的,但意思支配、组织支配都是为了解决实行行为以外行为方式的入罪问题。“犯罪事实支配理论”的重心不在“犯罪事实”而在“支配”,这就是它不是事实标准的根本原因。此外,本书基于事实标准还讨论了另外一些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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