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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90429
直面”扫黑除恶”具体问题
梳理裁判路径和办案思路
准确适用司法认定标准
《”扫黑除恶”司法观点与辩护要点》直面”扫黑除恶”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归纳当前司法实践的认定标准,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规律和”四个特征”的逻辑联系入手,剖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梳理裁判路径和办案思路,通过对个案在事实认定、证据裁判、程序运用、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研究,提炼有价值的裁判规则,以正确判断涉案的相关组织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而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
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二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特征
逆向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特征的辩点及辩护思路
——王江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
——牛子贤等人绑架、敲诈勒索、开设赌场、重婚案分析
第三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如何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
——陈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黑社会性质组织中骨干成员的认定
——朱光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时间
——史锦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第四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特征
以高利放贷方式牟利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性特征
——郑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第五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
如何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中的暴力性
——符青友等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等案
如何准确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刘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第六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非法控制特征
“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特征的准确认定
——王云娜等人故意伤害等案
非法控制特征的典型表现
——杨建德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第七章其他辩点
如何将成员个人犯罪剥离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区瑞狮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能否认定重复评价
——唐建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如何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
——张更生等故意杀人、敲诈勒索、组织卖淫案
第八章实务操作问题
组织者、领导者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能否成为从宽
处罚情节
——邓统文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郭明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节选)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款的解释
河南省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证据参考标准(试行)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
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浙江省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内蒙古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山东省办理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指定管辖实施办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
序言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仗。扫黑除恶”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到工作全局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这既是保障民众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净化政治生态的雷霆之举,也是对一直以来社会关切的积极回应。
近年来,我国对黑恶势力保持高压态势,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当前涉黑涉恶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黑恶势力的组织形态、行为手段、攫取利益的方式出现新动向,滋生黑恶势力的土壤和条件仍然存在,黑恶势力处于活跃期的基本态势没有改变。在一些基层社会、治理终端和边缘地带,一些政府部门治理失序,黑恶势力趁机跟进,干政扰民,恣意乱为。特别是部分基层机构以及公职人员也或主动、或被动地被黑恶势力俘获,导致公权力黑恶化。腐败官员为得到”好处”而与黑恶势力勾结在一起,自愿充当”保护伞”,为黑恶势力通风报信或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使黑恶势力有恃无恐,黑恶势力自身也积极向政治、经济领域渗透,千方百计地为团伙成员谋求社会地位,从而增加了打击黑恶势力的难度。这次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必然会打掉一批黑恶势力组织及其”保护伞”,必将限度地挤压黑恶势力的生存空间,促进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综合治理,也是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民心工程。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要坚决打赢扫黑除恶攻坚战,就应当在法治的框架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使扫黑除恶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要依法依规,不枉不纵。扫黑除恶应当依法进行,不能运动化和扩大化。一是扫黑除恶不能搞以人划线、层层检查、人人过关的政治运动或者群众运动模式,避免以所谓定任务、下指标、出排名等方式使扫黑除恶走样、变味、跑偏,运动式的肃清或许能求得一时的秩序,但却可能遗祸久远。二是严格依法办事、公正司法、宽严相济,严禁刑讯逼供,确保每一起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防止出现冤假错案。无论是对黑恶势力的认定,对”保护伞”的认定,还是在惩治措施、定罪量刑上,都要讲事实、讲证据、讲程序、讲法律,避免出现人为干扰办案的情形,更不能为追求所谓的”效率”而牺牲公平公正。三是切实保障人权,不能忽视程序正义。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在扫黑除恶过程中,政法机关既要保障被害人、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也要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少数人应有的人权,应当体现程序正义的精神和理念。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政法机关保障其人权责任重大。四是落实党中央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政策。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防止将经济纠纷随意升格当作犯罪处理,合理把握打黑政策与刑法适用,防止对未涉黑的企业家错误乱扣帽子、乱打棍子,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让财产更加安全,让权利更有保障。
本书通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笔者辩护的案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及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规范性文件进行归纳总结。尽管近年来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断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审判参考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这”四个特征”进行修正和细化,但由于阐述认定标准时引入了大量过于抽象的概念,以致实践中在组织性质的认定问题上仍存在模糊且不无矛盾。本书既着眼司法实务,又兼顾理论前沿,直面扫黑除恶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归纳当前司法实践的认定标准,以正确判断涉案的相关组织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而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规律和”四个特征”的逻辑联系入手,剖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梳理裁判路径和办案思路,通过对个案在事实认定、证据裁判、程序运用、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研究,提炼有价值的裁判规则。
囿于学识和时间所限,书中难免存在舛误与纰漏,祈望法律界同仁与读者诸君不吝赐教,以期再版时改正。
王发旭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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